对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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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引入自由裁量权基准存在的问题

浅谈引入自由裁量权基准存在的问题

浅谈引入自由裁量权基准存在的问题读了王锡锌教授的文章,我倍感受益,文章从我国行政执法现状、裁量权基准的目标期待和功能、行政法治理念等多方面阐述了自由裁量基准的利弊与所面临的问题,这种多角度看问题,面面俱到的分析极大地开阔了我对待一个法律问题的视角。

正如王教授所说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推行,在其目标期待方面具有不可否认的意义。

但就我读完王教授的文章的第一感觉就是,不论是现实意义上还是法律意义上,行政裁量基准的推行存在着大量问题。

在现实意义方面,裁量基准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审查。

关于立法,文章也提到了立法主体门槛设定的问题,我认为行政机关既是裁量标准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这种权力的合并非常地不合理。

关于执法,文章提到了行政机关制定主体和权限的问题,这确实是很大的问题,除此之外,我认为行政裁量很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行政制度早已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各地行政人员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在各种不确定因素下,自由裁量极容易造成滥用,而且基准本身就是一个范围,若是范围过大,也易造成一定程度的腐败,而且还给腐败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此外,我国行政领域向来存在“人情案”、“态度案”的情况,政府执法的形象在老百姓的心目中不容乐观。

自由裁量基准一旦引入,必然引起轩然大波,是否能提升政府行政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还是个未知数,所以裁量基准的引入很可能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在法律意义方面,我认为裁量基准的引入会大大降低个人正义。

裁量基准是根据大量的现实执法经验制定出的具有普适性的标准,而现实情形是无限多样的,特别是我们这样的大国,涌现的现实状况肯定更多,如果执法者习惯性地依据裁量基准而不考虑例外情况的话,很多的个人正义就难以得到保证。

而我认为的个人正义对于行政执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法律就是为了保证正义,这正义包括国家正义,也包括个人正义。

我国自古以来就存在很多“法外开恩”、“法外有情”的传统,如果行政人员经常因为裁量基准的过于僵硬而“法外开恩”,这是否会导致行政法规的不稳定,使行政法规缺乏权威性呢?另外,关于裁量基准和司法审查的关系,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对裁量的审查和控制权,这是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的相互制约,如果行政机关依据裁量基准做出行政行为,这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如果法院想对行政机关行使审查权就会变得很“尴尬”。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自主决定处罚的权利。

这个权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不同处理人员的判断的差异性,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及相应的合规风险等等,因此需要一个可行的裁量权基准,以便在裁量时做到公正、合理、规范的处罚工作。

以下是本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探讨。

一、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概念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在法律界定的一定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规则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依据具体主观判断采取必要的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这个依据就是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职能自由裁量权基准是作为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处罚的一个规范标准,它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灵活适度的行使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基准不是一种死板的规范,它的目的是在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合理决策提供指引的同时,又给予了行政执法人员应有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处罚决策在一定的合规性内。

2、统一的法律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将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界定清楚,以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不会因为情绪、个人感性因素等,而产生过度的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大幅度降低了行政裁量的主观性,提高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透明度及公正性。

3、行政执法工作的合规性。

自由裁量权基准通过明确裁量权的范围及原则来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确保了其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及适度性,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的处罚依据、处罚的适度性、处罚的公正性且需兼顾行政效率。

1、明确的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依据,依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及严谨性。

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规范操作,且不能因为个人情感等主观因素,进行不当的裁量,这样才能使执法人员依法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处理。

2、处罚的适度性适度性是裁量权的关键要素,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避免使用过重或过轻的处罚措施,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处理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摘要】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执法方式和措施的权力。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自由裁量权常常受到滥用和不当行使的问题,容易导致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等情况。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监督和约束,以及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变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

未来,应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向更加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以确保执法活动更加合理、公正、透明。

【关键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问题、合理性、监督、约束、素质培养、规范、重要性、发展方向、我国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完善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约束,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必要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存在的问题、合理性探讨,以及如何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监督和约束,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讨论,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2. 正文2.1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为或措施的权利。

这种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的权力。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范围包括选择执法方式、执法程序、执法措施和执法结果等方面。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核心在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同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合理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力滥用、执法不规范、执法主观随意等现象。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损害了行政主体的形象和权威。

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二)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上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上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例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

二、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从以上的分类可以看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几乎渗透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滥用职权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其导致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其特点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

关于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关于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关于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作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发挥着重要
作用。

然而,由于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也容易被滥用
或误用。

因此,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标准进行限制和规范,
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实现行政执法公正、高效的关键所在。

首先,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法律定性和程序化原则。

即在行使自由裁
量权时,必须以法律为准则,将裁量的过程纳入法律程序中完成。

这样不
仅可以避免行政执法的滥用和超越,还能为司法审查提供更充分的材料和
依据。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的可预测性和公正性。

其次,自由裁量权应该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虽然自由裁量权有
助于从具体情况出发对特定行为进行判断和处理,但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
权也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乱象横生。

因此,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对自由裁
量权的使用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自由裁量权在特定情况下被正确地行使。

最后,要加强自由裁量权的教育和培训。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注重从根
源上规范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通过加强法律教育
和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执法能力,并增强其
对自由裁量权范围、标准和限制的认知和把握,从而更好地保障行政执法
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执法部门在执行行政执法时所具有的自主裁决权限。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执法措施,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方面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另一方面也可能引发一些行政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对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应充分肯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积极意义。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存在,有助于执法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进行个案化处理,提高了执法的灵活性和务实性。

在处理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处罚,既能维护社会秩序,又能兼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法治性。

在执法中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也能够提高执法效率,使执法更加高效、便捷,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我们应当看到其积极意义,保持必要的自由裁量权是有必要的。

与此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由于缺乏约束和规范,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和案件进行片面、随意的处理,甚至出现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现象,导致执法不公正、不透明。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也有可能造成执法不规范。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根据个人喜好或者主观意识,对案件进行不公正的处理,这种不规范的执法行为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容易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在执法过程中慎重犹豫,导致执法效率低下,甚至出现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情况。

对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管理和规范化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管理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规范。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管理和规范化:应当明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界限。

明确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自由裁量,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执法处理,从而避免滥用和过度行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

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
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在特定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职人员可以依据自身的经验和判断力对具体案件作出决策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前提是,公职人员需要遵守法律和规定,并在决策过程中考虑到各种因素,如公正性、客观性、透明度和利益平衡等。

在合理确定裁量方面,一些关键的原则如下:
1. 合法性原则:所有的裁量必须在法律和法规的允许范围内进行,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2. 透明度原则:公职人员在作出裁量决策时,必须让所有涉及方了解其决策的理由和依据。

3. 公正性原则:裁量决策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能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4. 保守性原则:裁量决策时应遵循谨慎和保守的态度,尽可能减少错误和留下后遗症。

5. 一致性原则:同种类型的案件应采用相同的裁量标准。

6. 公共利益原则:公职人员做出裁量决策时,必须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而非个人或团体的利益。

综上所述,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在合理确定裁量方面需要遵循以上原则,以确保公职人员的行政决策能够合理、公正、透明,并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特定领域内,为了保障公平合理,同时又考虑到灵活适用法律规定的需要,设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度量基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引入,能够解决过度官僚化、法定化对立等问题,使法律规定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合理。

在很多情况下,严格按照法律对事情做出裁判可能会出现片面性、绝对性的问题。

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设立,允许裁判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和背景进行综合考虑,更好地实现公正和合理。

例如,在判决某起盗窃案件时,裁判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前科记录、自首态度、案发时的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而不仅仅依据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来裁决。

其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现实的需要。

法律的规定是相对固定的,然而实际情况千差万别。

如果仅仅依据法律架构来判案,可能会导致过度执法、简单粗暴。

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设立,使裁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的判断,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

例如,在处理家庭纠纷案件时,裁判可以考虑当事人的家庭状况、经济能力、感情关系等因素,做出更为合理的裁决。

此外,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还能够提高司法效率。

设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度量基准,能够节省审理案件的时间和资源,加快审判进度。

通过对案件进行适度的简化和酌情处理,可以使法院更加高效地处理大量的案件。

同时,自由裁量权基准也可以让当事人更明确地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然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风险。

首先,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设立需要依法行政,并要求裁判人员具有坚定的法律立场和职业操守。

否则,就有可能导致滥用裁量权和不公平的判决。

其次,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确定需要制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裁判人员在行使裁量权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的来说,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一种既保证公平合理,又能灵活适用法律规定的解决方案。

通过设立自由裁量权基准,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合理、适应现实需求和提高司法效率。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_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_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行政活动中扮演着独特而重要的角色,是现代行政不可缺少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给人们的正当权益造成潜在威胁且又难以加以有效控制的权力。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一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立法的滞后性。

行政行为所调整的对象是纷繁复杂、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具有广、多、杂、变的特点,并且受客观条件限制,人的理性和知识存在局限性,不可能在立法时预见所有的发展,进而对行政行为在所有情况下的所有处置方式和程度都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如果严格要求行政机关仅行使羁束裁量权,不可加入行政主体的自由选择,那就很难驾驭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

因此,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这样就使行政机关具有一定得自由选择余地,及时的对变化中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使社会有序,健康的运行和发展。

二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但由于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在实现一般正义的同时极有可能牺牲个别正义。

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主体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谨慎地行使权力,这样就避免了因法律规定与特殊情况不相适宜而不公平地分配利益的情况,进而使每个案件都能获得正当、合理地解决。

三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征和生命基础,正如经济分析法学大师波斯纳明确宣称的“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来说就是效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社会生活与行政事务日趋复杂化,面对千差万别的情况,为了使行政机关在问题面前不致于束手无策,坐失良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可以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权力,其合法性和适用范围一直备受关注。

因此,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政府行政效率、构建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需要明确其适用范围。

根据程序正义原则,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应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规定以及公正合理的标准,而不应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因此,建立起健全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相关制度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在制定相关制度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并根据实践经验和社会反馈对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

同时,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注重公正、公平、公开。

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注意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避免随意行使权力,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最后,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还需要配套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多方面来实现,如尽量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加大内部监管力度、增加社会监督等。

这些举措可有效遏制执法过程中的权力滥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可以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正和合法权益,有助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稳定,构建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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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思考(2011年9月15日)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其行使主体很可能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甚至滥用处罚权力,从而损害公民权益并导致权力的异化和腐败。

因此,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规范运行,就必须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和规范。

而作为一种自我约束、自我规制的制度创新,裁量基准无疑在控制行政裁量权滥用、预防执法腐败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

因此,我们按照委局调研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分工部门市交通局、市国土局的行政裁量基准实践,对建立和完善部门裁量基准制度进行了调研与思考,希望对规范行政执法,完善惩防体系,预防职务腐败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裁量基准制度的实践与功能分析长期以来,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存在,行政执法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乱审批、乱罚款、乱检查、乱收费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滋生出一系列腐败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优化。

近年来,随着惩防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依法行政理念的日渐深入,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为自由设定“标尺”。

例如浙江省金华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追捧。

还有一些地方以公文形式推动裁量基准制度的区域发展,如《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等就是其具体体现。

在我们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负责的七个市直部门中,市交通局于2010年起开始执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市国土局也通过《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探索实施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的尺度进行约束。

从全国各地和市交通局、市国土局的实践来看,裁量基准制度主要体现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善行政执法队伍形象。

正因为行政裁量的尺度难以确定,才会有“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乃至“钓鱼执法”等问题的出现,严重损害了执法队伍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而裁量基准制度通过对处罚幅度的分解、细化,较好的克服了执法的随意性、恣意性,抑制权力的寻租和腐败,抑制了“人情案”和“态度案”的发生,使行政执法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运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市国土局自实施裁量基准以来,在万人评议机关活动中的排名获得了较大的幅度的跃升,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部门形象获得极大改善。

第二,优化行政执法环境,有效防范社会资本干扰。

“人情关系”是一种“中国特色”的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对行政裁量的干扰一方面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圈内人”和“圈外人”的不平等对待,以及由此导致的裁量不公现象;另一方面体现为执法者在面对说情时所处的两难困境:要么以损失个人社会资本为代价而拒绝说情,要么以承担执法风险为代价而接受说情。

而通过设定和实施裁量基准,使得裁量权受到更为细致的约束,压缩了社会资本侵扰的空间,同时也给了执法者对说情说“不”的理由,从而最大程度地抑制了社会资本对行政裁量的负面效应,促进了裁量正义的实现。

第三,提高行政执法权威,增强相对人自我规制意识。

在现实执法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行政相对人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心存侥幸,一旦被处罚又往往心存不服而提起复议和诉讼,使得部门疲于应付,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权威与效率。

而设定并公布裁量基准,则可以使相对人对自身行为事先形成一定的认知,以此来进行自我规制,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减少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矛盾与摩擦。

市交通局自2010年公开实施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至今,有关地方道路运输、地方海事和公路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诉讼量就出现了大幅下降的趋势,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四,明确违纪执法衡量标准,保证纪检监察监督效果。

对部门行政执法权的运行实施外部监督,查处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但是何为明显的违法裁量行为,由于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纪检监察机关在接到信访举报进行核实查处的过程中,往往因法无明文规定而止步。

设定和公布裁量基准,不但对相对人有约束力,而且行政机关自己也要受其拘束,这就为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循私舞弊违法裁量行为提供了一定的衡量标准,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作用,形成防止部门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有效约束。

二、裁量基准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综上所述,自由裁量基准的实施,确实在规范部门自由裁量空间,从机制上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控,实现“制度防腐”“、源头防腐”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裁量基准是个新兴事物,因此在其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裁量基准调整范围的局限。

从已经出台并付诸实施的裁量基准制度来看,其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处罚结果的确定上。

如市交通局执行的《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就仅仅是将处罚的种类和量罚幅度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而忽略了对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方式手段、地点场所、次数前科、目标对象、完成状态、主体身份、目的动机和事后态度等裁量情节的细化,从而制约了裁量基准的灵活运用。

第二,裁量基准制定主体与标准的混乱。

目前,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门类不一,除了乡镇人民政府,拥有对外行政管理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都有制定裁量基准的实践。

政府层级的裁量基准大都只是提出宏观指导意见,缺乏可操作性,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自上而下推行的裁量基准往往缺乏基层执法经验的支撑,存在着基准制定“批发化”、简单模仿和内容设计粗糙等一系列问题。

制定主体和标准的混乱极大的影响了裁量基准制度的权威与执行效力,并危及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第三,裁量基准简单化与管理多样化的矛盾。

尽管裁量基准具有细化规则的作用,但法规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的矛盾永远存在,不可能通过裁量基准一劳永逸地解决。

此外,即便可以尽可能地将规则细化,但是过于具体和僵化也就完全剥夺了个案裁量的空间。

如市国土局执行的《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将一些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直接指向单一固定的额度,限制了执法人员根据不同个案的具体情况选择过罚相当的最优结果。

第四,裁量基准使用过程中公开度的不足。

目前,大部分裁量基准的适用过于“内向”,基准被完全视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操作规程。

如市交通局和市国土局执法人员在行使裁量权时,并没有将基准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在文书中列明,只有在相对人对处罚结果存有争议或明确要求告知的情况下,才会视情况予以告知。

基准的生命在于正式、公开和积极的适用,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现状是无益于基准的实施和发展的。

只有实实在在地主动适用,才有可能形成行政惯例和行政自我拘束,才有可能真正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基准。

第五,外部监督机制的缺失。

裁量基准由行政机关自己主导制定和贯彻执行,体现着一种“自律”的精神,尚缺乏有效的外部力量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

调研中,市交通局和市国土局的一些执法人员就表示,目前对基准的执行主要还是依靠自我判断和约束,违反程序、违反裁量基准制度的行为很少会遭受来自外部力量的纠正。

外部监督机制的长期缺位将会使部门的自我约束动力逐渐趋弱,难以建立裁量基准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

因此,我们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纪工委监察分局应该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对建立完善外部监督机制进行探讨研究,发挥应有作用。

三、对建立和完善部门裁量基准制度的几点建议邓小平说:“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

因此健全各种切实有效的制度和机制,构筑强有力的制度防线,是铲除腐败的关键所在。

而裁量基准的目的正是在于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关心与保护行政执法干部的重要举措。

在科学认识裁量基准的实践作用,认真梳理裁量基准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建立并完善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认识裁量基准的目的和作用。

当前,裁量基准的推行在一些部门,特别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中遇到了一定的阻力,认为裁量基准就是取消自由裁量权,束缚执法人员的手脚,打击他们的工作热情。

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宣传教育不到位,没有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意识到裁量基准实际上是对他们的爱护,是抵抗社会资本干扰,保证他们公平履职的有效武器。

因此,在部门建立并推行裁量基准制度,前期必须做好对执法人员的引导教育,使他们在充分认识裁量基准目的和作用的基础上,成为积极推动基准制度落实的重要力量。

第二,合理、合法、科学制定裁量基准。

在制定裁量基准制度时,一要明确法理依据。

认真研究和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紧扣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及其地方法则的具体规定,做到公平公正,体现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二要做到科学合理。

要正确处理好“压缩”与“保留”、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和“太小”的关系,努力做到既能够尽可能消除寻租空间,又能够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使行政执法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和便民服务和谐统一;三要力求方便操作。

细化裁量基准必须力求具体,力求容易操作,力求做到执法者和被执法对象都能够一目了然;要考虑多种因素,设计多种类型和多种档次,特别是要认真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并必须不断在实践中修改和完善。

第三,规范基准制定的主体和程序。

就制定的主体而言,要认真规范好不同级别政府间的基准制定范畴,省、市、县三级政府间要有明确的权限制定范围,同时,各级主体在制定裁量基准时要高度重视第一线机关及其人员的执法经验,保证基准的可操作性;在制定程序上,应当充分征求和体现行政相对人、公众的意见,确立行政机关在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程序中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强制性义务,明确听取意见的形式和操作程序,建立意见回馈机制,明确行政机关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程序,确保公众意见被尊重且起到实效。

第四,动态跟踪并不断完善裁量标准。

裁量基准一经公布就有稳定性,非经法定的程序不能予以变更。

但这并不意味着裁量基准不可以变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身就是一个相对开放性的、经验性的结合体,它要根据社会执法情况的新变化新发展而适时地进行修改、补充、变更。

因此,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应当建立动态检查和静态审核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自由裁量标准细化、量化工作的指导,对裁量标准有疑义的,应当尽快予以解释,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定期进行梳理、及时修改,不断完善裁量标准。

第五,建立裁量基准公开、公布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应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有关量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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