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及量裁情节设定的应用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采取的措施或作出的决定的权力。
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需要以一定的基准来约束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确保裁量行为的公正、合理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行政裁量权的概念、基准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基准制度的实施方式等角度来探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实施方法。
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概念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明确的标准和规程,从而约束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
基准制度的目的是使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更加公正、合理和透明,以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必要性1.保障公民权益: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依据明确的基准,合理、公正地对待公民的权益,使其不受不当行政裁量的侵害。
2.维护社会稳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限制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不当行为,减少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
3.提高行政效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可以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更加明确和规范,减少裁量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提高行政效能。
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式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法律制定: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行政裁量权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限制,约束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
2.政策规定:政府可以制定政策文件或规章,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范和约束,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明确的标准行使裁量权。
3.自律机制:行政机关可以建立行业性的自律组织或行政裁量权指导性文件,对行政裁量权的基准进行规定,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有更多的自觉性和规范性。
4.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公众评议等方式,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评价,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
五、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价值和挑战1.价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提高行政效能,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专项方案

武安市水利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规范水利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加强水利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行政处罚运行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工作意见,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方面实施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正当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老实守信、权责统一”要求,建立键全工作制度,落实施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树立公开、公正、公平、廉洁执法良好形象,着力从源头防治腐败,深入推进本市水利行政系统依法行政,为法治政府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使本市水利行政系统执法活动愈加公开、公正、透明,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愈加符正当律规范。
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排除不相关原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干扰,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
全方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深入提升本市水利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具体要求是:(一)梳理含有裁量幅度法律条款,并给予细化、量化,形成统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二)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相关监督制约制度。
(三)行政处罚工作正当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深入得到具体表现。
三、工作任务水利局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征费等工作中产生行政处罚案件,由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站队所根据本方案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局负责组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建立健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项制度。
(一)建立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局机关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责基础上,将各类违法行为,根据不一样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失等原因划分为若干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违法行为阶次和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自主决定处罚的权利。
这个权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不同处理人员的判断的差异性,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及相应的合规风险等等,因此需要一个可行的裁量权基准,以便在裁量时做到公正、合理、规范的处罚工作。
以下是本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探讨。
一、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概念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在法律界定的一定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规则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依据具体主观判断采取必要的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这个依据就是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职能自由裁量权基准是作为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处罚的一个规范标准,它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灵活适度的行使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基准不是一种死板的规范,它的目的是在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合理决策提供指引的同时,又给予了行政执法人员应有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处罚决策在一定的合规性内。
2、统一的法律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将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界定清楚,以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不会因为情绪、个人感性因素等,而产生过度的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大幅度降低了行政裁量的主观性,提高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透明度及公正性。
3、行政执法工作的合规性。
自由裁量权基准通过明确裁量权的范围及原则来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确保了其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及适度性,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的处罚依据、处罚的适度性、处罚的公正性且需兼顾行政效率。
1、明确的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依据,依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及严谨性。
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规范操作,且不能因为个人情感等主观因素,进行不当的裁量,这样才能使执法人员依法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处理。
2、处罚的适度性适度性是裁量权的关键要素,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避免使用过重或过轻的处罚措施,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处理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测定法律规定的待付罚款或者惩罚措施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据特定的综合基准,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发挥主观裁量权,确定具体的罚款范围、惩罚量度,以及罚款收缴的方式、期限、处罚程序等。
这一制度的使用,能够准确的实现罚款的结果,不仅可以保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更可以从另一方面实现行政效率的提升。
要充分发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作用,必须要健全规范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系,包括确定行政裁量权的范围、依据以及原则,以及指导行政机关妥善行使裁量权的文件机制。
同样,对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而言,还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意识的规范,增强行政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在制定行政裁量权明确的的原则:把行政机关的行使裁量权的目的从“增强社会秩序”转变为“实现社会公正”;强调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法律、科学、正义、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社会影响;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尊重行政机关在具体情形下灵活发挥裁量权,注重社会调和,勿按照“摊牌”的原则,充分利用经济罚款和法定罚款等替代手段。
总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它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效率,更有针对性的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它的使用非常有利于实现行政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9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及《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和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一)国家和政府的抢险救灾工程、特殊高新科技重点工程等;(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的。
【法制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法制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具体标准。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积极探索规范行政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中,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执法不公等现象依然存在。
为此,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健全配套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遵循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是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体,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合理性因素。
(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原则。
制定裁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充分考虑、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门执法特点等因素,执行裁量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符合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
实现行政目的有多种方式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近年来,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在该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违法建筑、房地产市场乱象和建设领域的不规范行为。
为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针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定基准,使行政处罚的稳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概念和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简称基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参考基准对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社会危害性、特殊情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准确评估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实现行政处罚的分类和等级化,保证其公正性和稳定性。
2、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如处罚过程中的自愿、公正、公开等。
3、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标准,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管。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守法原则。
基准制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遵循法律精神,保证行政处罚实施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适度原则。
基准制定必须注意不同场合、不同情况下的行政处罚措施的适宜程度,既不能过于宽容,也不能过于苛刻,要达到既预防违法行为,又改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3、合理原则。
制定基准必须合理、系统、科学、可操作,充分反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性质和特点,保证其公正、合理、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4、灵活原则。
基准制定必须充分考虑行政处罚的特殊情况和不同时间段的具体情况,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其具有普适性和灵活性。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行为的分类和等级。
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性质,将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和恶劣违法行为等不同等级,明确行政处罚决定的类别和等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范围和裁量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任何干预或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3. 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当,依据实际情况、性质和情节进行裁量,不能过度或不足。
4. 预防原则:行政处罚应当起到公共警示作用,能够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及时、迅速作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三、裁量范围和标准1. 处罚种类的裁量范围和标准:1.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罚款的数额,罚款数额应当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防止再次发生。
1.2 行政警告: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警告的方式和内容可以灵活确定。
1.3 暂扣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扣相关证件。
1.4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吊销相关证件。
1.5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但必须合法合规。
2. 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2.1 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性质越严重,处罚越重。
2.2 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2.3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力度越大。
2.4 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处罚越重。
四、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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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立裁量 基准 制度 ,既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的立法精
神 和 具体 规 定 ,同 时 也 要 满 足 适 用 于具 体 行 业 行 政 管 理 和 执 法 的 实 际 需 求 。 如何 在 两 者 之 间 找 到平 衡 点 是我 们 必须 认 真
考量的。
( 保 底式 。 表 示某 个 固定 值 以上 。 5)
1 违 法 行 为对 应 的行 政 处罚 种 类 划分 . 3
据 以上法 律法规统计 的1 9 4 项具体行政 处罚行为 中,在 量裁 时 ,处罚额度 为比例裁量 的有4 项 ,其中比例 差最 大的 7 为2 ~ % ,最小的为05 一1 :处罚额度 为金额范 围裁 % 4 .% %
量 的 有 1 2 ,其 中 最 大 差 额 为 5 万 ~ 1O ,最 小 的 为 5 0项 0 O万
执 法 机 关 和 执 法 人 员在 最 终 选 择 某 一 具 体 处 罚 数 额 或 比 例 时 ,慎 之又 慎 ,以免 造 成 行 政 监 察 部 门或 机 关 的追 责 。另 一 方面 也 为 “ 钱 交 易 ”等腐 败 犯 罪 行 为提 供 了 可乘 之 机 。 权
场管理条例 》、 《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等。
千 ~3 5 7。 -
2武汉市建设行政执法行政裁量基准 和量裁情节设定 .
21 政 裁 量基 准 的设 定 .行 在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进 行 罚 款 处 罚 时 ,需 要 确 立 一 个 处 罚 基
按 照对 行 政违 法 罚 款数 额 设定 方式 的 不 同 ,分 为 : ( 数 距 式 。 表 示 某 一 数 值 区 间 , 设 置 了 上 限 和 下 1)
限。
准 ,即对行政违法行为基于违法的事实情节而给予的处罚额 度 。 我们 建 议 划 分4 类别 的 事 实情 节 认定 ,即 “ 种 免于 处 罚 、
从 轻 或减 轻 处 罚 、 一 般 处 罚 、 从 重 处 罚 ” ,将 处 罚 幅 度 划 分 为 1 个 基 准 刻 度 ,每刻 度 平 均 占处 罚 总 幅度 的 1 % 。其 中免 0 0
1武 汉市 建 设 行政 执 法概 况 . 11 法主 体 单位 .执 受 武 汉 市 城 建 委 委 托 行 使 行 政 执 法 权 的 主 体 单 位 有 1 1
家 ,包括 :武汉市建筑市 场管理站 、武汉市城建 安全 生产管
理 站 、 武 汉 市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 、 武 汉 市 墙 体 材 料 改 革
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办 法》等 ;湖北省和武汉市地方法律规章9 6 《 { : 湖北省建筑市
1 0 ,这给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供 了足够的空间和选择的 万 O 余地 ,其初衷也是为适用不同具体 违法情况给于执 法机关和 执法人员进行不 同量裁的权力。但在具体违法情 节认 定上 , 却 没 有 相 应 的法 律 条 款 给 予 详 细 对 应 规 定 。 一 方 面 ,造 成 了
1 当前行政处罚裁量存在的实际 问题 . 4
1 9 行 政 处 罚行 为 涉 及 处 罚 条 款 在 经 济 处 罚 上 大 多 数 4项 选 择 了相 对 数 额 比较 宽 泛 和 基 于 工 程 造 价 的 上 下 限 比例 范 围 相 对较 大 的设 定 ,其 立 法 目的是 以 “ 罚 治 恶 行 ”。 但 同时 重
切 地 关 系着 民众 的权 益 和 政 府 的形 象 。 而 建立 行 政 自 由裁 量 基 准 制度 及 量 裁 情 形 的设 定 ,是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中最 核 心 的
( 计算 方法 式。表示 以某一可度 量的数值为基准 , 3) 通过某种计算方法确定罚款数额。 ( 封 顶 式 。 表 示 某 个 固定 数值 以 下 ,有 极 大值 ,但 4)
办 、武汉市 商 品混凝土 管理站 、武 汉市建设 工程造 价管理
站 、 武 汉 市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审 查 办 、 武 汉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武 汉 市 散 装 水 泥 办 公 室 、武 汉 市 城 市 建 设 档 案馆 、 武 汉
市 市 政 工程 质 量 监督 站 。 1 执 法依 据 . 2
建设行政 自由栽量叔基准制度及 亘 情 量栽I 节设定的应用 睛 正H 用
代 行 政 权 的核 心 内容 ,是 真 正 的 、
( 数值 式。 表 示某 一 固定 数 额 。 2)
实质性 的行政权 力,是社会公平和行政效率均衡的需要 ,密
也带来 了实际 执行 上的 困难 和漏洞 。如 ,在具体 处罚 裁量
中 ,上 下 限 比例 差 最 大 的 为2 ~4 ,金 额 差 最 大 为 5 万 ~ % % 0
国家法律 2 : 《 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建筑 法 》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行政规章4 : 《 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 》、 《 安全 生产许可 证条例 》、 《民用建筑 节能条例 》;部 门规章 1 部 : 《 0 建设
( 混合式。表 示两 种或两种 以上 方式 中选择适 用。 6)
有 时 候 ,既 可 选 择 按 照 混 凝 土 的体 积 ,也 可按 照 袋 装 水 泥 的 重 量 来 实施 处 罚裁 量 。 ( 概 括 式 。 即 只 规 定 了 处 以 罚 款 而 没 有 规 定 具 体 的 7) 罚款 标 准 或者 罚 款数 额 。 1 9 具 体 的 行 政 处罚 行 为 涉 及 处 罚 条 款 ,其 中 大 多 数 4项 属 于 数 距 式 规定 ,也 有个 别属 于 封 顶 式 、概 括 式 规 定 等 其 他 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