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始协议离岗保留劳动关系申报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内容分类】劳动关系【分类细目】劳动合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6.10.31【实施日期】1996.10.31【失效日期】【失效讲明】【标题】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咨询题的通知【发文号】劳部发〔1996〕354号【主题词】【正文】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咨询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治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咨询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咨询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能够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能够规定合同的生效时刻。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刻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刻。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刻,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酬劳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

篇一: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甲方(要求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身份证号:乙方(用人单位名称):身份证号:职工(以下简称甲方),与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自愿离开乙方工作岗位,双方仍保留劳动关系以及协议期间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期限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自愿离开乙方工作岗位自谋职业,乙方不再安排甲方就业,不支付甲方工资、四种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用)有关费用,乙方为甲方保留改制时的身份臵换金(股权)。
2 、乙方保留甲方的劳动关系,列入乙方在册职工,为甲方保存档案材料。
甲方不再享受乙方在职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
3 、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费用等国家强制性各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度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执行(由乙方根据国家规定计算后告知甲方)。
甲方应至少提前一季度将所需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交到公司财务部门, 乙方收到款项后为甲方代办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
因甲方原因迟缴各种社会保险费超过一个月的,乙方停止为其代办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
迟缴或不缴导致各种社会保险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遇上级对缴费基数、费率进行调整时,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应按省、市政策规定即使予以调整。
4 、甲方在协议期间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后,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乙方为甲方办理退休手续。
5 、协议期间甲方要求调离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乙方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6 、协议期间因不可抗力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7 、乙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甲方代缴社会保险费、保存档案材料待遇外,不再向甲方承担其它义务。
8 、三年协议期满后,如甲方要求回乙方上班,乙方在有岗位空缺时,应优先安排甲方上岗。
如甲方继续要求签定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乙方应给予续签。
三、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前离岗退养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员工):【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性别:【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一、协议背景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已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二、协议内容第一条协议生效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提前离岗退养原因乙方因【具体原因,如年龄、健康原因等】提出提前离岗退养申请,经甲方同意,双方达成协议。
第三条提前离岗退养时间1. 乙方提前离岗退养时间为【具体日期】。
2. 乙方提前离岗退养后,甲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为乙方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第四条经济补偿1. 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及当地相关政策,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2. 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如下:- 以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具体补偿比例】支付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1. 甲方在乙方提前离岗退养期间,应继续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 乙方在提前离岗退养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
3. 甲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为乙方办理退休手续,确保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第六条保密条款1. 乙方在离职前及离职后,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2. 乙方违反保密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2•【字号】鲁政办发[2000]61号•【施行日期】200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六月二日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企业应当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职工下岗程序的规定。
下岗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必须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待遇、义务等条款。
下岗职工出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二、经济基础较好、失业保险基金积累较多、就业环境较为宽松的地方,应着手进行企业下岗职工保障制度改革:不再审批下岗职工,不安排下岗职工进中心,依法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下岗职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未实现再就业,且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的范围。
其他地方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此项改革。
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自定。
三、下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可以不安排进中心,经本人申请,实行企业内部退养。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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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9.09.27•【字号】苏劳〔1999〕90号•【施行日期】199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江苏省劳动厅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苏劳〔1999〕90号各市、县劳动局,省有关厅(局),中央驻苏单位,南京军区、省军区后勤部:现将《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厅联系。
附: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江苏省劳动厅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为依法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企业中存在的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相脱节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及离岗人员劳动关系,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规范建立劳动关系行为1、企业招收(录用)职工,应当查验拟招(录)人员的身份证、就业登记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确认其具备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资格。
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企业必须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在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2、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由企业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3、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企业确需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关于离岗人员的劳动关系企业对于合同期内离岗人员的劳动关系,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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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协议离岗保留劳动关系的通知
部所属各单位:
根据龙煤七发[2015]58号文件的要求,现对我单位需要协议离岗保留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协保)的人员进行统计和审核,望各部所属各单位及科室认真做好统计和申报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一、进行全员通知,不遗漏任何人;
二、熟知七发[2015]58号文件(办公室已经发在网上)的内容,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许申报;
四、申报程序:
1、各单位进行人员统计,统计项目包括:申报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属单位、工种、是否在岗、不在岗原因;
2、本人自愿写出申请;
3、将上述两项上报劳资科审查;
4、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签订协保协议;
5、等待通知后离岗。
四、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
五、有不明之处及时与劳资科联系。
运输部
2015年3月26日
龙煤七发[2015]58号
龙煤七台河公司地面富余人员
协议离岗保留劳动关系实施办法
根据龙煤集团改革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指导意见,结合七台河矿业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协议离岗保留劳动关系政策。
1.协议离岗保留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协保)期限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退休之日,期间职工自愿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再要求企业安排工作。
2.协保人员社会保险需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匹配部分全部由个人缴纳,缴费工资标准为企业职工最低缴费工资标准,具体见《离岗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
3.协保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4.协保人员不享受在岗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5.协保人员要求调出企业的,企业为其办理调转手续,协议自行终止。
6.协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用工单位负责申报办理退休。
7.协保人员保留离岗时职级,档案封存,退休时按离岗时职级享受先关待遇。
二、协保必备条件。
办理协保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截止2015年3月末,地面岗位在岗开资的富余人员(包括地面工人、各级管理人员和开病假工资人员,部包括连续旷职15天人员);
2.本人自愿办理,并于2015年5月末提出书面申请;
3.用工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协保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用工单位结合本单位人力资源状况决定是否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
公司管理的中级管理人员需经公司审批同意后签订协保协议。
协保协议一式三份,本人一份,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保留一份,装入本人档案一份。
2.各单位要建立协保人员名册,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保局、房地产处备案。
3.协保人员有接尘史的,由用工单位联系医疗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做职业病检查。
4.用工单位根据协保协议和社保部门要求,负责通知协保人员及时缴纳社会保险;
5.用工单位负责到公司房产处办理协保人员住房公积金封存。
6.协保人员档案由各单位单独管理,协保人数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其它人员”项下统计;达到退休条件,由用工单位负责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和住房公积金返还。
四、附则
1.办理协议离岗保留劳动关系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末。
2.上级单位、部门及公司今后出台相关政策,协保人员享有与在
岗职工同等的选择权利。
3.本意见的修改解释权归龙煤七台河公司。
离岗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协保职工)身份证号码:
根据《龙煤七台河公司地面富余人员协议离岗保留劳动关系的实施办法》,经乙方自愿提出书面申请书,甲方同意,双方就乙方自愿协商保留劳动关系至退休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留劳动关系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提前或延迟退休的按批准退休时间为协议终止时间)
二、乙方按企业最低缴费工资标准(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的60%)缴纳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险。
其中,养老保险缴费额按最低缴费工资标准的28%缴纳,医疗保险缴费额按最低缴费工资标准的8%缴纳,缴费工资标准和比例随国家政策同步调整。
三、乙方必须每年3月末前将本年的社会保险费全额一次性交给甲方,由甲方代缴,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视为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甲方为乙方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四、协议期间,乙方住房公积金封存,甲、乙双均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
五、协议期间乙方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再要求甲方安排工作,不享受在岗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六、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照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期间可以申请参加省病退劳鉴。
七、乙方签约期间正常死亡的,丧葬费、遗属生活费等按甲方在岗职工政策规定执行。
八、乙方未经甲方授权委托,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政治、经济活动,出现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变更住址或通讯方式要通知甲方,甲方因乙方住址和通讯方式变更而无法联系乙方,而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因乙方原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终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并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关系。
十一、乙方与其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及时办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手续。
十二、该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有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内容,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的内容为准,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十三、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甲方(公章):
甲方代理人:(签字)乙方(签字、手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