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收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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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收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签证及现场收方管理,规范业务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施工过程成本和预防结算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计划合同部负责组织签证,现场收方和工程费用签证审核。

第三条、工程实施后无法在竣工图及其它相关资料真实反映工程数量的隐蔽工程,必须办理现场收方和工程签证,并按本管理办法中约定的业务流程审批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章现场收方管理办法

第一条、现场收方按实施的时间和必要性分为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工程量签证收方,进度计价收方,完工结算收方和竣工结算收方。现场工程量签证收方是指现场确认工程实施后在竣工图及其它相关资料无法真实反映、或完工后无法复核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实际完工数量,需要进行现场收方的工作;进度计价收方是指为了办理进度计价必须进行现场实地测量确定完工数量的工作;竣工结算收方是指虽有竣工图但竣工图表现不完整或有可能与实际不符,结算时必须进行现场实地测量确定完工数量的工作。

第二条、现场工程量签证收方工作流程:

1、协作单位提前一天书面提交现场收方申请至项目部计划合同部,收方申请内注明收方部位,收方工程量,收方时间。

2、计划合同部审批收方申请,并组织质检部、材料部,工区长,现场施工员在约定时间收方。

3、约定时间内项目部及协作单位负责人参与收方,现场签认工程量。

4、现场工程量签证单有项目部计划合同部负责人、质检部负责人、材料部负责人、工区长同时签字有效。约定时间内协作方未参与收方,则按照项目部收方工程量为实际完成工程量。完工后无法复核工程未经项目部收方签认,则工程量不予结算,协作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三条、进度计价收方工作流程:

1、协作单位每月22日~25日提交计价收方申请至项目部计划合同部,收方申请内注明收方工程量。

2、计划合同部审批收方申请,下发收方通知,并组织质检部、材料部,工区长,现场施工员在约定时间收方。

3、约定时间内项目部及协作单位负责人参与收方,现场签认工程量。

4、现场工程量签证单有项目部计划合同部负责人、质检部负责人、材料部负责人、工区长同时签字有效。约定时间内协作方未参与收方,则按照项目部收方工程量为实际完成工程量。

5、不提交收方申请视为不计价收方,不办理结算。

第四条、完工结算收方工作流程:

1、协作单位完工后7日内提交完工收方申请至项目部计划合同

部,收方申请内注明收方工程量。

2、计划合同部接受收方申请,申报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审批,审批完成后,由计划合同部牵头,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各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时收方。

3、约定时间内项目部及协作单位负责人参与收方,现场签认工程量。

4、现场工程量签证单有项目经理,项目部各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时签字有效。约定时间内协作方未参与收方,则按照项目部收方工程量为实际完成工程量。

5、完工结算收方不因为协作方原因进行第二次收方。完工结算收方因实体工程原因可进行多次收方,并责令协作方予以配合及整改。

6、不提交收方申请,不收方,不办理结算。

第五条、竣工结算收方工作流程:

1、协作方配合项目部竣工结算收方。

第六条、现场工程量收方单份数:原件一式一份,现场工程量收方核算单一式四份。

第七条、现场收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有序、有效地开展,现场收方测量时遵循实事求是的客观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损害项目部利益。对项目部利益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失。均予以一定的处罚。

第三章附则

1、本办法作为合同管理办法附录,与《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实行。

2、本办法由计划合同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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