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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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建筑业企业金融扶持力度支持建筑业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对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的建筑业企业明确市级领导联系包保服务,协调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支持建筑业企业申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支持建筑业企业申办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做好应收帐款确权等相关工作,需融资担保的,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二、大力支持发展建筑业企业总部经济对将总部迁入宜昌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按其实缴纳税总额中地方可用财力部分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其中:迁入的第一个自然年按90%进行奖励,第二个自然年按80%进行奖励,第三个自然年按70%进行奖励。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2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2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宜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售价格,面向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特定对象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我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1.实行差别化调控政策,根据市场需求和供需情况,合理确定各区域的限购、限价政策,避免房价的快速上涨。

2.加大土地供应力度,提升供应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满足市场需求,稳定房价。

3.完善房地产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异常波动。

4.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建设,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惩罚。

二、促进住房市场供需平衡1.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提供多元化的住房选择,解决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2.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大对二手房市场的投入,通过二手房市场的流转,缓解住房供需矛盾。

3.加快棚改项目的推进,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加大货币化安置政策的财政支持力度。

三、加强金融支持和监管1.提高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行业的信贷额度,并合理设置利率水平,促进企业发展和购房需求。

2.加强对房地产金融的监管,强化风险防控,避免金融风险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

3.推动房地产金融创新,发展长租房市场和房屋租赁信贷业务,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手段,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房地产市场。

四、加强土地管理和利用1.加大对土地资源的整治和规划管理力度,实行全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和使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完善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和监管机制,确保土地财政收入的合理使用,加强对土地转让和使用的监督和审核。

五、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1.完善商品房销售合同规范,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2.建立健全的房地产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房地产中介和开发商的监管,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升购房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六、推进房地产市场的绿色发展1.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企业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和材料,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

2.强化对房地产开发的环境保护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2•【字号】宜府办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2日宜昌市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全国健康城市的实施意见》(宜发〔2017〕14号)精神,探索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机制,逐步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健康审核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范围(一)相关规划。

1.宜昌市城市发展规划。

2.健康城市建设规划。

3.健康相关的部门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规范性文件。

1.市政府拟发布实施的健康相关规范性文件。

2.市政府正在执行的不以健康为主题的规范性文件。

(三)相关重大工程。

1.水利工程(生活饮用水工程、大中型水利设施等)。

2.环保工程(生活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场等)。

3.环卫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场、厨余垃圾处理场等)。

(四)相关重大公共服务项目(食品安全监管、农贸市场建设与改造等)。

(五)居民健康相关突出问题调研。

二、主要任务2018~2020年,每年对宜昌市健康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自我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2018~2020年,每年选取1件市政府计划发布的健康相关规范性文件、1项健康相关重大工程或健康相关重大公共服务项目开展健康影响评价,每年选取1个宜昌市居民健康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研。

2019~2020年,每年选取1件正在执行的不以健康为主题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直部门1项健康相关的规划或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健康影响评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23•【字号】宜府办发〔2014〕82号•【施行日期】201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正确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高端放开、中端支持、低端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

(二)积极落实首套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对群众购买以下各类住房的,实行首套房同等政策:1.在宜昌城区(含夷陵区,下同)首次购买一手商品住房;2.在宜昌城区虽有一套住房(含商品房),但再次购买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住房,包括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优化地段等级等;3.宜昌城区被征迁住户实行货币补偿后购买的住房。

(三)购房人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查询范围限于宜昌城区,房屋登记机构按上述有关首套房(唯一住房)的规定出具证明。

二、加大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四)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五)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

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将地方政府统筹规划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纳入开发性金融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作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2004-06-17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1998年以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省房地产开发投资稳步增长,住房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居民住房消费持续扩大,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1、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

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是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环境,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扩大内需,拉动投资增长,促进消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充分发挥我省人力资源优势,拓展就业渠道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实现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我省房地产业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随着住房货币化的全面实施,居民收入的增长,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住房消费将进入快速增长时期。

尤其是我省房地产业发展不平衡,大多数中小城市综合开发率较低,市场化进程缓慢,从开发投资总量和增长幅度、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几个主要指标来看,都有很大的发展潜力,预计今后全省每年住宅需求量在2000万平方米左右。

3、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房地产业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以逐渐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为目的,以住房市场化为取向,以调整供应结构为主线,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改进宏观调控为手段,使房地产业与全面建设湖北小康社会相适应,与相关产业相协调,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宜府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目标,综合运用政策引导、项目带动、市场培育、资金激励等手段,扶优扶强建筑企业,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1年底,全市建筑业发展实现以下目标:(一)产业支撑作用更加明显。

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500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建筑业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

(二)企业综合实力更快提升。

全市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达到4家,一级总承包企业达到30家,二级总承包企业达到130家,其中,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3家,年产值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达到6家,年产值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达到20家。

(三)行业转型升级更加全面。

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家;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

三、政策措施(一)扶持企业做优做强。

1.大力扶持龙头骨干企业。

对年产值50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其2018年度实际纳税总额中的地方可用财力部分作为计算基准点,将其同比增幅超过10%以上的部分作为市政府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拨付给企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7•【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23年宜昌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7日2023年宜昌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要点。

一、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公开。

聚焦发展数字经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招商引资等工作,做好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行动、专题招商、“飞地经济”政策等方面信息公开。

全面公开市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持续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工作、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信息公开,强化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法律服务信息公开,持续征集营商环境“不满意”问题线索,做好涉及市场主体政策文件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开,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围绕提升城市品质强化公开。

聚焦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三峡地区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创建、宜荆荆都市圈一体化发展等战略任务,及时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政策制定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

聚焦东部未来城核心区建设、高铁新城建设、宜昌科教城建设,做好城建、交通等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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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9]7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1
【实施日期】2009.02.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宜府办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合理引导住房开发建设与消费,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一)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力度。

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储备。

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每年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面积占当年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

城区新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配建15%的廉租住房。

(二)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免征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发展费,降低档案综合服务费等服务性收费。

(三)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周转金制度,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四)加快棚户区和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

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方式,有序推进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

二、积极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
(五)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全面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从2009年1月1日起,城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调至10%。

(六)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可为30年;购买他人转让住房的,参照普通商品房的贷款政策执行。

鼓励职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允许在全市范围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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