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实施规划强制措施有效纠正违法建设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2•【字号】宜府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宜昌建设的意见》(宜发〔2014〕2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4〕2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为抓手,认真落实行政首长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落实责任相结合、表彰奖励与固强补弱相结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进一步完善案卷评查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自我评查、系统评查、监督评查等基本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
各部门办理执法案件时,要按照依法全面规范的要求,对执法活动中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及执法文书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按照统一的内容和标准(见附件)进行检查、评议、监督。
三、进一步加大案卷评查工作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将案卷评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实施考评,对案卷评查工作实施常态化管理,每年对本地区、本系统的案卷进行集中评查,切实提高案卷管理水平,规范执法行为。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牵头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对执法案卷进行集中评查,及时通报检查和评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进一步创新案卷评查方式。
宜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宜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近年来,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和改善,然而,也暴露出了一系列建筑工程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进一步规范宜昌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定宜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的监管和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宜昌市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建筑工程施工、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是本条例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基本安全义务,确保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安全措施和工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招标、设计和施工准备阶段,制定并公布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任命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安全生产要求明确地纳入招标文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中,并在合同中载明安全生产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设计文件、专业技术资料等方式,明确建筑工程的风险点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单位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向建设单位报备。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工人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参与施工作业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能力。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宜府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1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4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清正廉洁。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科学理政,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离宜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昌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昌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7.07
•【字号】宜府办文[2009]043号
•【施行日期】2009.07.0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昌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宜府办文[2009]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宜昌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王宏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雷元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颜家万市规划局局长
刘全保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成员:陆锋市建委副主任
韩庆顺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德信市审计局副局长
张建新市规划局副局长
陈育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徐援朝市房管局副局长
李建文市纪委执法和效能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张建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九年七月七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贯彻落实《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贯彻落实《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宜府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贯彻落实《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贯彻落实〈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5日宜昌市贯彻落实《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师生安全,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做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的划定、调整、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文化秩序、交通秩序、经营秩序和综合安全。
二、工作范围本方案涉及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周边安全区域日常管理、专项整治及集中整治工作,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三、工作内容(一)安全区域划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统筹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级各类学校周边安全区域范围进行划定,并向社会进行公开;有跨县域分校区的学校,分校区周边安全区域范围由分校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划定并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整治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督办落实,确保各类隐患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1.学校周边综合安全。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中小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07•【字号】宜府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7日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省关于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全部和其他相关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协调创新的原则,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4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2日宜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63号)精神,为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森林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以及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二)具体目标。
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
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等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50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fd2f0d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97.png)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宜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有效破解城市管理难题,营造干净整洁、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市委、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一)违法建筑的防控与拆除违法建筑的整治采取防控与拆除双管齐下的方式进行。
1、本次拆违的重点。
拆除滨江生态新区、宜昌开发区各园区、市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在建违法建筑。
一是各区人民政府迅速成立控违拆违专班,把拆违与拆迁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控违拆违责任制。
二是市政府法制办尽快审查《落实〈宜昌市城区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考评细则》,迅速启动市指导、监管,区执行和落实的防违控违新机制。
三是市、区财政要强化控违拆违以及拆迁工作的资金保障,对拆迁腾出来土地的出让收益,采取市区两级分成的办法调动区人民政府的积极性。
2、分期分批集中拆除现有违法建筑。
坚决拆除综合整治期间在建违法建筑,控制违法“抢种”、“抢建”行为。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逐步拆除已建违法建筑。
综合整治期间,西陵区、伍家岗区要组织不少于10次集中拆违行动,拆除面积分别不少于1万平方米,整治片区分别不少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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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实施规划强制措施有效纠正
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强制措施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9]36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2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实施规划强制措施有效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下称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中的行政强制行为,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下称城管执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不含夷陵区,下同),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引导、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建设活动时自觉服从规划管理,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城管执法、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加大对投诉举报
事项的查处力度,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二、在本市城区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域(下称规划建设区)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强制拆除继续建设的部分。
对在规划建设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