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5【实施日期】2016.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筒称年休假)制度,对于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考勤台账;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认真实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休假,鼓励和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
各地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制订全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各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或普遍发放、平均发放等违反规定滥发工资报酬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宜府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1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4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清正廉洁。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科学理政,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离宜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做到区别对待、公平公正,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基本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比例计算,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具体数额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二、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原则1. 奖励和激励原则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该是一个奖励和激励的机制,单位应该充分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同时也促进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2. 区别对待原则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该给予区别对待。
具体可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3. 公正公平原则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应该严格按照工作人员在单位内的表现和实绩,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同时,领导干部要在年休假上树立榜样,通过自身的言行和行动,营造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的氛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操作方法1. 申请流程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需要提前申请,主管领导应该在适当的时间进行评估,协调安排人员轮流休假,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进行。
2. 考勤管理单位领导应建立带薪年休假考勤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进行记录和管理。
在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单位应派人进行值班,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监督管理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管理应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合法有效。
单位领导应定期进行工作人员的满意度调查,并及时处理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四、结论带薪年休假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和福利,是体现对工作人员的尊重和关心的重要体现。
各级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精神风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机关事业单位,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快速发展。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7•【字号】宜办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发[2006]12号)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宜昌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4月7日宜昌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6〕18号)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06年在全市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权力监督,规范权力运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宜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公开内容(一)财政政务公开2006年,要继续公开2005年试点工作中已经明确的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的财政信息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专项资金,进一步公开部门预算和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
1、2006年全市公开的财政政务信息。
2006年要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公开2005年试点工作中确定的八个方面的财政政务信息:一是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办事程序;二是财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三是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审查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农村税费改革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四是经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是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信息、招投标程序、中标(成交)结果、监管情况;六是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包括会计执业资格,初、中、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报考条件以及考试、评审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批准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等;七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办理程序、处置办法以及年度检查制度;八是其他,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标准和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办法等。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宜府办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宜昌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保护知识产权,树立良好形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和《湖北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市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于2011年8月15日前完成,各县市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应于2011年9月15日前完成。
列入专项检查和整改的政府机关主要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检查和整改的重点是办公软件(在用的主要是微软office、金山wps)和杀毒软件。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完成情况及时报送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汇总后于2011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二、组织保障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
成立宜昌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新闻出版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经信委、财政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为成员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8•【字号】宜府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8日宜昌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进一步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健全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力,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整体实力和服务水平,为建设“健康宜昌”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财政补偿政策。
1.明确财政管理体制。
巩固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以下责任单位均含各县市区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不再列出)(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2.完善基层卫生机构编制管理。
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情况下,在县域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使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实行定期调整。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3.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07•【字号】宜府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7日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省关于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全部和其他相关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协调创新的原则,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宜府办发[2010]070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0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根据市政府授权,指导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
(二)增加协调卫生、工商、公安、住建委、规划、环保等部门有关城市环境综合管理与整治方面关系的职责。
(三)增加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排水、防汛、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四)加强负责城市管理110联动信息服务工作,以及组织、检查和督办城市管理方面市民投诉落实工作的职责。
(五)取消对城区护岸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城市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及相关政策措施、行业标准和规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政设施维修管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护等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排水、防汛、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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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7]25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9
【实施日期】2017.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
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考虑工作人员意愿,统筹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充分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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