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基础电价
东北峰谷电费收取标准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电力局: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适当调整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网电价水平,同时实行全省步一销售电价。
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均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取消省内各地区二级综合加价。
考虑1999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统一销售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4l元、0.416元和0.412元。
三省各类用户电价见附件。
在实现城乡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哲由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有关规定核定。
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请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的电价优惠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二、核定东北三省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以下同)分别为:伊敏电厂每千瓦时0.413元,元宝山电厂每千瓦时0.36元,绥中电厂每千瓦时0.3538元,大连电厂一、二期每千瓦时0.321元,丹东电厂每千瓦时0.33元,吉林两江水电站每千瓦时、O.55元(含电网线损),吉林通榆风电厂(含送出工程)每千瓦时0.992元(含电网线损)。
上述电价均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丰满水电厂三期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0元,长春热电二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646元(含电网线损),莲花、松江河水电站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8487元和0,如7元。
三、由于银行利率下调及燃料等发电成本下降,影响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0.64分、0.39分和0.28分,各有关电厂的具体降价幅度由三省物价局核定,报我委备案。
四、解决东北电网新增50万伏线路还本付息,影响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价各提高每千瓦时0.6分钱;辽宁省电网新投产项目还本付息影响电价每千瓦时1.22分钱,农网投资还本付息影响电价每千瓦时0.3分钱;黑龙江省电网新投产项目还本付息影响电价每千瓦时1.2分钱。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399158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05.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542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网公司:
为了解决东北电网范围内存在的电价突出矛盾,维持电力企业正常运营,经协调,现将东北电网有关电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新建电厂(不包括呼伦贝尔煤电基地试点360万千瓦项目)送辽宁省电量的落地电价核定为每千瓦时0.32元(含税,下同);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2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元。
二、将黑龙江省送辽宁省电量的落地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用于补偿黑龙江省发电企业燃料成本增支。
三、核定尼尔基水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57元,并由东北电网公司与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结算上网电费。
东北电网公司将尼尔基水电站上网电量按分电比例及各电网2007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价分销给辽宁、吉林、黑龙江及蒙东电网。
四、核定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77元。
五、以上电价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上述电价调整后,电网销售电价一律不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结束——。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吉发改价格字[2006]798号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吉发改价格字[2006]7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a60471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a5.png)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二00六年七月十日吉发改价格字[2006]798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发电企业的影响,我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为1.93分/千瓦时;长春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价标准为1分/千瓦时。
(二)在2006年12月31日前投入运行的烟气脱硫设施,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发改委确认已切实投入运行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发改委将按国家规定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调整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以及已经国家同意疏导的风电场、水电站上网电价,有关电厂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一。
(四)我省发电企业送京津唐电网电量上网电价提高为0.248元/千瓦时。
(五)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内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0.341元/千瓦时;安装脱硫设备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在此基础上提高0.015元/千瓦时。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2•【字号】吉发改价格〔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6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加快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2月12日附件:吉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吉林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进一步深化我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改革,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
通过细化改革实施方案,有效衔接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平稳落地,为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电价市场化改革,保障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平稳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范围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10千伏及以上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关系变更由电网企业代理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关系相应终止;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办理退市转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每月25日前将用户变更信息告知电网企业。
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行为电网企业要按要求规范代理购电方式流程,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代理购电机制执行情况,做好信息公开、电费结算等工作,应按月向我委以书面形式报备代理购电价格测算及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履行报备程序后及时向社会公示代理购电价格。
(一)为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电网企业要统筹做好各类电源的采购、匹配和结算工作,会同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做好与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的有序衔接。
吉林公司电价类新的销售电价培训

一、销售电价分类
第六条 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 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一)城乡居民住宅用电主要是指家庭住宅或集体宿舍内的生活用电。 (二)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不能分 表计量的,按照第一档电量标准作为居民生活用电基数电量,对超出 部分的电量按相应电价类别计收电费。 (三)利用集体宿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电 价,按其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四)酒店式公寓等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标准。
10
一、销售电价分类
4、农业生产用电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 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 (一)谷物种植:稻谷种植、小麦种植、玉米种植、其他谷物种植。 (二)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豆类种植、油料种植、薯类种植。 (三)棉、麻、糖、烟草种植:棉花种植、麻类种植、糖料种植(指用 于制糖的甘蔗和甜菜的种植)、烟草种植。 (四)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蔬菜种植、食用菌种植、花卉种 植、其他园艺作物种植。 (五)水果种植:仁果类和核果类水果种植(指苹果、梨、桃、杏、李 子等水果种植)、葡萄种植、柑橘类种植、香蕉等亚热带水果种植(指 香蕉、菠萝、芒果等亚热带水果种植)、其他水果种植
6
一、销售电价分类
第十条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 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 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主要包括: (一)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 高等专科学校)。 (二)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 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三)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四)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五)幼儿园(托儿所)。 (六)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 育的机构)。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0.14-2.28分/kWh,如下表所示。
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2.1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3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4江苏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5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6安徽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6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发改价格[2011]2620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0号)辽宁、吉林、内蒙古、黑龙江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2.2分钱、吉林省3分钱、黑龙江省2.3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1.7分钱。
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中朝界河电厂销售东北电网各省(区)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
三、核定和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一)核定呼辽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
呼伦贝尔电厂、伊敏电厂三期、鄂温克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8元;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623元,输电线损率5%,实际输电线损率超过或低于5%带来的风险或收益均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通过呼辽直流工程输电到辽宁的落地电量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97元。
(二)将内蒙古东部地区其他机组向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2分钱、3分钱、2.3分钱;将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6分钱,吉林省、黑龙江省向辽宁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1分钱,黑龙江省向内蒙古东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分钱。
2.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用电价格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按 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49分钱;除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各类用电1.9分钱。
5.大工业用电、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6.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范围为吉林省境内“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第一档为年用电量2040度以内(月用电量170度以内),保持现行电价水平不变,为每度0.525元;第二档为年用电2041—3120度之间的电量(月用电量171—260度之间电量),电价水平每度提高0.05元,为每度0.575元;第三档为年用电量3121度(月用电量261度)及以上,电价水平每度提高0.30元,为每度0.825元。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