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精)
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补缴、汇缴退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补缴、汇缴退税的会计处理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三类,一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二是《企业会计制度》、三是《企业会计准则》。
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平时按月或按季预缴时,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在三种制度下基本是一致的:第一步:按月或按季计提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第二步:实际缴纳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汇算清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三种会计制度的账务处理差别较大,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处理最为复杂。
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所以今天主要介绍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账务处理:一、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处理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且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目。
主要目的是简化小企业的账务处理,将汇算清缴应补税款直接计入当期利润。
1、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第一步:补计提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第二步:实际补缴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第三步:转入当年利润借:利润分配贷:所得税费用2、汇算清缴时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多交的税款用于留抵。
第一步:冲回所得税费用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所得税费用第二步:调整当年利润借:所得税费用贷:利润分配3、汇算清缴时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多交的税款申请退税。
第一步:冲回所得税费用借: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贷:所得税费用第二步:收到退税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第三步:调整当年利润借:所得税费用贷:利润分配二、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应付税款法较为简单,且较为常见。
(一)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1、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第一步:补计提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第二步:实际补缴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第三步:转入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汇算清缴时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多交的税款用于留抵。
弥补以前亏损方法及会计分录

弥补以前亏损方法及会计分录首先是抵消方法。
该方法是通过企业在以后年度产生的盈余来抵消以前年度的亏损。
具体步骤如下:1.编制结转会计分录,将以前年度亏损转至累计亏损科目(或亏损公积科目)。
2.在以后年度产生的盈余中,根据盈余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确定一定比例或金额用于抵消以前年度亏损。
3.编制抵消会计分录,将部分盈余转入累计亏损科目(或亏损公积科目),用于抵消以前年度亏损。
其次是储备方法。
该方法是通过编制储备会计分录将部分盈余留作储备,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具体步骤如下:1.编制结转会计分录,将以前年度亏损转至累计亏损科目(或亏损公积科目)。
2.根据盈余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确定一定比例或金额用于设立盈余公积、法定公积、职工奖励基金、储备基金等各种储备项目。
3.编制储备会计分录,将部分盈余分配至储备科目,作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储备。
最后是利润分配方法。
该方法是通过编制利润分配会计分录,在以后年度将部分盈余用于向股东派发红利,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具体步骤如下:1.编制结转会计分录,将以前年度亏损转至累计亏损科目(或亏损公积科目)。
2.根据盈余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确定一定比例或金额用于向股东派发红利。
3.编制利润分配会计分录,将部分盈余转入应付股利科目或其他相关科目,用于向股东派发红利,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在编制上述会计分录时,需要遵循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此外,需要与企业管理层和审计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以保证弥补以前亏损的方法得到合理地使用和执行。
总之,弥补以前亏损是企业恢复财务健康状况的重要步骤,通过抵消、储备和利润分配等方法,可以实现以前亏损的弥补,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奠定良好的财务基础。
CPA《会计》弥补亏损的方式及其会计和税务处理

CPA《会计》弥补亏损的方式及其会计和税务处理一、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
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本年利润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
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
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
浅析税前税后补亏的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

浅析税前税后补亏的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对于税前税后补亏的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下面将进行一番浅析。
首先,税前补亏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优先从应税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后剩下的亏损额,然后再计算所得税。
税后补亏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优先扣除当年利润中的亏损额,然后再计算所得税。
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具体操作如下:对于税前补亏,企业需要先计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从中扣除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得出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企业可以抵扣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是在3-5年内。
若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企业不需要交纳所得税,反之则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对于税后补亏,企业需要首先计算当年的利润额,然后从中扣除当年的亏损额,得到税后利润额。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企业可以在未来年度中抵扣该年度的亏损额,从而减少未来的所得税负担。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亏损企业或者企业在其中一年度发生了大额亏损的情况。
在会计处理方面,对于税前补亏,企业需要将以前年度的亏损额进行记账处理。
一般来说,以前年度的亏损额需要建立一个亏损借记账户,而当年的利润额需要建立一个利润贷记账户。
当计算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额后,可以将这两个账户进行抵销,得到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税后补亏,企业需要将当年的利润额和亏损额进行记账处理。
当年的利润额需要建立一个利润借记账户,而当年的亏损额需要建立一个亏损贷记账户。
当计算所得税时,先从当年利润额中扣除亏损额,得到税后利润额。
若税后利润额为负数,则将其记入亏损贷记账户,用于未来年度的抵扣。
总的来说,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是针对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额的不同方式。
在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和处理。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税负,并合法合规地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随着经营环境恶化,经济低迷等问题,企业的营利能⼒受到很⼤的考验,有些公司会出现亏损。
如果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要弥补前年度的亏损,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1、⼀般情况的亏损弥补。
⾸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
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
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与免税项⽬之间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减计收⼊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也不得⽤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所得抵补。
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与免税项⽬不能盈亏相抵。
⽽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与免税项⽬,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所得与优惠项⽬所得。
因此,计算应税项⽬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所得,不管免税项⽬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所得。
例如,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弥补应税项⽬亏损,应作全额调减(-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
反过来,如果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应税项⽬所得弥补,同样是作全额调整[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其目的是用本年度的盈利来“抵消”之前年
度的亏损,并将剩余的盈利计入当期收益。
具体的会计处理步骤如下:
1. 首先需要计算出之前年度亏损的金额,并将其作为当期亏损的扣除项。
2. 当期盈利减去之前年度亏损扣除项后,如果还有剩余,这部分金额可以作为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金额。
3. 将剩余的金额作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净额,计入当期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公司必须已经初始化成为营业性实体,即已经开始正常经营。
2. 公司需要有足够的未分配盈余或可供分配利润,才能进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操作。
在进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需要先进行缩减或清算不良资产、降低成本等措施,
以避免盈利被之前的亏损消耗掉。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可以帮助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收支,增加对外信誉度,但也需要注意不要滥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以免损害公司财务状况和信誉度。
会计实务:弥补亏损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弥补亏损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弥补亏损,是指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利润总额用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的政策。
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弥补亏损的会计分录是怎么做的呢?弥补亏损又是什么?本文详细介绍弥补亏损的会计分录以及弥补亏损的相关概念。
一、弥补亏损的会计分录
①用税前利润弥补(发生亏损后的五年内)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②用税后利润弥补(五年后)
i计算交纳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ii结转本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本年利润[扣除当年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亏损弥补是一个老生常谈但有恒久的话题,特殊是新税法和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处理都进行了修订。
为做好2022年的汇算清缴,现对亏损弥补作以下探讨。
一、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亏损弥补的新旧税法处理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法对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辟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22]56号)文件则规定,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将投资收益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之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合用税率)×被投资企业合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新旧税法差别:1、新税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再也不遵从国税发[2022]56号文的规定;2、原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再也不计算减除,不能扩大当年度亏损额。
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精)
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一、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据此,纳税人以利润弥补亏损,可以分为两类;(1)税前利润补亏,简称税前补亏,指以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简称税前利润),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
(2)税后利润补亏,简称税后补亏,指以已计算应交所得税后的企业净利润(又称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往年被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或已超过延续弥补期限的挂帐亏损额;企业当年发生亏损,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也应属于税后补亏的范畴。
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的实质区别在于:(1)税前补亏实质上包含着国家以相当于补亏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对企业进行补贴。
税后补亏不论是以当年净利润弥补往年亏损,或者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当年亏损,都是企业以自己的留存收益弥补亏损,不包含国家以减收所得税形式对企业亏损进行的补贴。
(2)国家税务总局[1997]132号文件规定,当年所得用于弥补往年亏损,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这样,税前补亏不但可因“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而减征所得税,而且还可能因补亏后剩余所得的税率降低而少交所得税。
二、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及会计处理(一)税收操作。
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大致可分为亏损额的审核、税前弥补亏损台帐的设置、盈利年度所得额的确定和补亏的审批等几道程序。
1、亏损额的审核及亏损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报。
国家税务总局[1998]18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作者:赵伟莉冯春梅来源:《中国经贸》2011年第10期摘要:亏损弥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
由于相关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而且特殊项目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难以熟练掌握,导致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税务人员进行申报表审核时均会遇到很多政策执行的困难和计算错误。
因此详细解析亏损弥补税收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分析一、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
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
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
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
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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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
一、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据此,纳税人以利润弥补亏损,可以分为两类;(1)税前利润补亏,简称税前补亏,指以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简称税前利润),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
(2)税后利润补亏,简称税后补亏,指以已计算应交所得税后的企业净利润(又称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往年被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或已超过延续弥补期限的挂帐亏损额;企业当年发生亏损,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也应属于税后补亏的范畴。
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的实质区别在于:(1)税前补亏实质上包含着国家以相当于补亏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对企业进行补贴。
税后补亏不论是以当年净利润弥补往年亏损,或者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当年亏损,都是企业以自己的留存收益弥补亏损,不包含国家以减收所得税形式对企业亏损进行的补贴。
(2)国家税务总局[1997]132号文件规定,当年所得用于弥补往年亏损,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这样,税前补亏不但可因“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而减征所得税,而且还可能因补亏后剩余所得的税率降低而少交所得税。
二、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及会计处理(一)税收操作。
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大致可分为亏损额的审核、税前弥补亏损台帐的设置、盈利年度所得额的确定和补亏的审批等几道程序。
1、亏损额的审核及亏损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报。
国家税务总局[1998]18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如发现申报表有错误或者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审核确认后,应由审核人在申报表最后签字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中的“纳税调整前所得”一行的数字,为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利润总额”项目金额;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一行的数字如为负数,则为企业年度申报并经审查确认可由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亏损额。
2、税前弥补亏损台帐的设置。
税前弥补亏损台帐是指由税务机关以及亏损企业设置的登记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各年度可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额及其结转补亏、逾期转销和结存待补亏损等的备查登记簿。
台帐的格式未作统一规定。
笔者根据实践中的体会,该台帐可称为“税前弥补亏损登记簿”,其下可设:业务发生日期、税务机关核准文件名称编号、摘要、确认亏损额、批准弥补金额、逾期未补转销金额、待弥补亏损额等栏。
考虑到企业有连年亏损情况,弥补时也存在“先亏后补”、“后亏先补”及跨年延续等问题,应以按亏损年度设置明细台帐为宜。
3、盈利年度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税前补亏,不论应弥补亏损额(指税前弥补)大于或小于税前利润,均应将税前利润调整为“纳税调整后所得”。
盈利年度所得额确定的方法也是通过纳税人编报纳税申报表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来完成。
这时,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前所得”和
“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均不是负值而是正值,同时,还应填写“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减:免税所得”各项目直至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4、补亏额的审批。
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内,以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必须在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中应列示本年经营所得、需弥补及可弥补的往年度亏损额(弥补两个以上亏损年度亏损时应分别列示各年需弥补及可弥补亏损额)、本年税前补亏后持弥补亏损挂帐余额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规定及弥补亏损台帐等有关资料对申报弥补额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办理批准手续后企业方可进行弥补。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由各地自定格式,如果省级地税局亦未制定统一格式,笔者认为可以新修订的纳税申报表附表九代替。
(二)会计处理。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全部挂帐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所以用税前所得弥补往年亏损无需作特别的会计处理,但由于纳税申报一般在年后二月中旬,这时企业一月份会计报表已经报出,而纳税申报及申请税前补亏时又难免要对企业纳税年度的所得额进行调整,这就会导致企业补充计算所得税等涉及会计处理的事项发生。
1、一般处理。
年度终了,企业会计人员首先应在税前利润结出后就编制纳税申报表草表,并按申报表草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进行测算:(1)如果当年所得小于或等于往年挂帐亏损中可在税前弥补的金额,则不必计算所得税,可直接将本年全部利润转入利润分配中,即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如果当年所得大于往年挂帐亏损中可在税前弥补的金额,则按两者的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再按有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具体会计处理与一般盈利企业相同。
2、纳税调整。
企业应在年终结出税前利润后,就编制纳税申报表草表,并自行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后,还要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查调整意见对申报表或会计帐务进行调整:(1)调整上年收益或费用。
一般纳税调整事项并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只要调增所得额补充计税或调减可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额即可;但申报表审查出的有些应调整事项,比如基本建设费用挤占经营成本,以及其他属于会计差错、会计估计不当应予更正的事项,则应通过会计处理进行调整。
不过这种调整不属严格意义上的纳税调整,而属于会计调整的范畴,其一般方法是凡涉及上年利润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2)调整所得税。
不论纳税调整时是否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只要企业以审核确定的当年所得在税前弥补往年亏损后仍有剩余所得,而且企业自测的所得额与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所得额不一致,就必须调整所得税,而且一般要通过下一年度的帐务处理进行操作。
股份有限公司调增上年所得税的,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调减的,作相反分录。
月末,再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相应调整会计报表的年初金额。
其他企业按照财政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由于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影响企业交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即调增上年所得税的,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调减的,作相反分录。
三、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及会计处理(一)税收操作。
与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比较,税后补亏相对简单,无需设置台帐和申请审批,但应
掌握如下环节:1、亏损企业编制纳税申报表时,同样应在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大类各项目中调整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事项。
凡调增所得的,一般属于需要在以后年度以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额,因为这时调增所得意味着核定的可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即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负数)小于企业实际亏损额。
2、往年已核定的可弥补亏损,凡超过弥补期的,应从弥补亏损台帐中转销,由企业自行以税后所得弥补。
3、企业以往年末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补亏的,其核定的可由以后年度税前所得补亏的权益并不因此被取消,所以申报表的纳税调整应照常进行,其“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负数仍应照登台帐,只要在弥补有效期内,该亏损额则可作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用于抵顶税后补亏的数额。
比如企业第1年亏损(已核定)5万元,以盈余公积弥补了;第2年亏损28万元,其中核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23万元;第3年盈利,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万元,那么该企业在第3年仍可获准在税前补亏28万元,只有2万元所得应予征税。
(二)会计处理。
1、盈利年度弥补往年亏损。
税后补亏在会计处理上与税前补亏不同的是,企业年终税前利润结出并自行编制纳税申报表草表和进行纳税调整后,直接以申报表草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基础计算应交所得税,而该表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项目不得填写应在税后弥补的往年亏损(“减:免税所得”各项照填),其他会计处理步骤、方法、分录均与税前补亏相同。
2、往年未分配利润弥补当年亏损,企业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在贷方的,为往年结余的未分配利润,而且一定是税后利润。
用往年未分配利润弥补当年亏损的会计处理较简单,只要将“本年利润”帐户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帐户即可,即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盈余公积补亏。
以盈余公积补亏,一般需编制三道会计分录:(1)将盈余公积转入利润分配帐户: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股份有限公司为“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科目)。
(2)将“本年利润”科目余额(亏损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将补亏金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结清“盈余公积补亏”明细科目,借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