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5年6号文返还税金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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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
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财税字[199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
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
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内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结束——。
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4.06•【文号】[91]财会字第13号•【施行日期】1991.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91)财会字第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委、商业厅(局):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国营商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以及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开展一九九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财务规定,现对《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一、关于会计科目和帐务处理(一)增设“239待转调进外汇价差”科目,列入资金占用类。
本科目核算企业向外汇调剂中心调进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价款和手续费。
企业调进外汇额度,按实际支付给外汇调剂中心的进价和手续费,增记本科目,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用调进的外汇委托外贸进口商品,按实际支付给外贸企业进口商品的全部价款(包括到岸价、关税、运保费等)记帐,增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结转调进外汇价差,增记“库存商品”科目,减记本科目。
(二)补充、调整“利润分配”科目。
1.增设“追加对外投资利润”子目,核算企业与其他单位联营,联营单位将应分回的利润归还了技措借款而应追加投资的数额。
企业应根据联营合同、协议或吸收投资单位的有关通知,将属于增加本企业投资的数额入帐,增记“其他单位交来利润”科目,增记“对外投资--对外固定资产投资”科目;同时增记“固定资金”科目,增记“利润分配--追加对外投资利润”科目。
出口企业的免抵退账务处理

(2)当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具体有:
a、非正常损失、非应税项目、免税货物、简易办法货物耗用外购货物或接受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b、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计算,需结转到出口成本的;
(3)出口退税
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二、“应收出口退税”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应根据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产品销售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免、抵、退”税会计处理举例
“免、抵、退”税主要会计科目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核算,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收出口退税”会计科目。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等;
2、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如按其他价格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出口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包括明佣或暗佣)等凭有关单证以红字冲减销售收入。不易按商品认定所支付的累计佣金,列入经营费用。
3、记帐汇率的确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除另有规定外,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采用变动汇率的,应以出口货物发出当日的汇率(中间价)记帐。折合汇率一经确定,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过主管退税机关批准。
11《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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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1995-1-24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分析——1.企业收到退税、税款返还等款项,记帐原则是“从哪即来,还回到哪里去”,比如收到的营业税、所得税,以及生产企业的收到先征返还的消费税,均应记回原计税时所在的损益科目,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收到退税时,也应记入计税时挂帐的应收项目。
2.增值税因其属“价外税”,退税或税收返还时不宜再记回销售收入中,所以按规定应记入补贴收入。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因为本企业并没有计算交纳消费税,但消费税已在生产厂家交纳而包含在买价中,所以计算退税时应冲减出口商品的销售成本。
为了准确核算减免税情况,最好做以下分录:借:银行存款10贷:主营业务收入9.43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0.57根据免除增值税的法律文件,根据财务规定,免除的增值税应计入补贴收入.借: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0.57贷:补贴收入结转补贴收入:借:补贴收入贷:本年利润1、正确的分录:借:银行存款10贷:主营业务收入102、如果交税的话:月末计提税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财政部《关于调整⾦银⾸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状态:有效发布⽇期:1995-02-10⽣效⽇期:1995-02-10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号:财会字[1995]9号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银⾸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1995年1⽉1⽇起,所有⾦、银和⾦基、银基合⾦⾸饰,以及⾦、银和⾦基、银基合⾦的镶嵌⾸饰(以下简称“⾦银⾸饰”)的消费税由⽣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调整⾦银⾸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通知如下:⼀、有⾦银⾸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应交税⾦”科⽬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核算⾦银⾸饰应交纳的消费税。
销售实现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商品销售税⾦”)、“营业税⾦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营业税⾦”)等科⽬,贷记“应交税⾦--应交消费税”科⽬;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应交消费税”科⽬,贷记“银⾏存款”科⽬。
上述企业采⽤以旧换新⽅式销售⾦银⾸饰的,其应交纳的消费税也按上款规定进⾏会计处理。
⼆、有⾦银⾸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银⾸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1.以收取⼿续费⽅式代销⾦银⾸饰的,于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等科⽬,贷记“应交税⾦--应交消费税”科⽬;2.以其他⽅式代销⾦银⾸饰的,其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按第⼀条第⼀款规定办理。
三、有⾦银⾸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银⾸饰⽤于馈赠、赞助、⼴告、职⼯福利、奖励等⽅⾯的,应于货物移送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营业外⽀出”、“经营费⽤”(外商投资企业为“销货费⽤”)、“营业费⽤”、“应付福利费”、“应付⼯资”等科⽬,贷记“应交税⾦--应交消费税”科⽬。
四、随同⾦银⾸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出”科⽬,贷记“应交税⾦--应交消费税”科⽬。
【税会实务】平销返利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平销返利会计处理案例介绍甲商业企业,为乙生产企业销售货物。
按照协议,甲企业以进货价对外销售乙企业的产品,乙企业根据甲企业的销售业绩,采取返利方式弥补甲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乙企业返利方式有现金返利、实物返利。
根据有关规定,商业企业取得的返利收入的税金,应作冲减进项税金处理,但对于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却无相关依据,那么对于企业平销行为取得的返利,在会计上究竟应如何处理呢?咨询人员意见对于商业企业收到的平销返利,在流转税上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征收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为: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甲企业取得的返利,与销售数量有关,因此无论是收到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均应于收到当期冲减当期进项税金。
会计处理:1. 收到返利时:借: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贷: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收到的是货物,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袁,应同时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 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笔者分析咨询人员对于平销返利的税务分析是正确的。
所谓平销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其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对外销售。
为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失袁生产企业对商业企业予以返还利润,返还的利润,一般按其销售量确定,商业企业购物越多则返点越高。
平销返利行为的税务处理是很明确的,但在会计上,国家始终无明确的统一规定,这也导致实务中对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混乱不一:有的企业计入“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等,但因为平销返利并非供货方对商业企业的无偿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显然是不合适的,而长期在“其他应付款”挂账就更不应该了;也有意见认为应将其作冲减“营业费用”处理,但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而返利又不属营业费用核算内容;还有意见认为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在会计上其实并不是作为“收入”,而是作为“利得”核算的,而返利收入却是与企业销售业绩直接相关的,因而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也是不合适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1.07•【文号】财会[2001]5号•【施行日期】2001.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2001年1月7日)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现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本通知自2001年1月7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附件: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企业2001年1月1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余额,即《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开始执行时的余额,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一般企业,其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住房周转金”科目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住房周转金”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后,按规定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税务会计岗位职责免抵退(共3篇)
税务会计岗位职责免抵退〔共3篇〕第1篇:免抵退会计处理“免、抵、退”税会计核算处理企业的会计处理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展核算,在满足会计一般核算的同时,需进一步适应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
为便于消费企业“免抵退”税的核算,在此作讲解,仅供参考。
〔一〕消费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会计处理,按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规定做以下处理:1、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借:主营业务本钱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核算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假设当期有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出口退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4、收到出口退税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出口退税(二)“免抵退”税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1、消费企业报关出口并已计算“免、抵、退”税的货物,按规定应视同内销补税,企业应根据税务机关下达的补税通知,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于次月申报,详细计算公式:应补交增值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 征税率〔1〕补征已免抵退税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红字〕主营业务本钱〔如上年度税款在本年度处理,那么记“以前年度损益”科目〕〔红字〕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红字〕〔2〕同时计提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本钱〔如上年度出口在本年度处理,那么记“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消费企业报关出口未计算“免、抵、退”税的货物,按规定应视同内销补税,企业应根据税务机关下达的补税通知,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于次月申报,详细计算公式同上,会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本钱〔如上年度出口在本年度处理,那么记“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本钱〔如上年度税款在本年度处理,那么记“以前年度损益”科目〕〔红字〕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注意:应上财务处理后,企业应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其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局部,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21栏中,并注明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供暖行业会计核算探析
供暖⾏业会计核算探析2019-10-12⼀、引⾔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以及⼈们对于⾼⽔平⽣活质量的不断追求,我国供暖⾏业取得了长⾜的发展。
相较于迅速发展的供暖业务,其会计核算则显⽰出了⼀定的滞后性。
只有积极解决会计核算中所⾯临的问题,才能为供暖企业的其他财务管理⼯作打下扎实的基础,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供暖⾏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些会计核算⽆法满⾜配⽐原则会计核算配⽐原则是根据收⼊与费⽤的内在联系,要求将⼀定时期内的收⼊与为取得收⼊所发⽣的成本、费⽤要在同⼀会计期间内予以确认和计量,以正确计算出会计主体在该会计期间内所获得的净损益。
⼀⽅⾯,要实现因果上的配⽐,如主营业务收⼊与主营业务成本相配⽐;另⼀⽅⾯要实现时间上的配⽐,如当期收⼊要与管理费⽤、财务费⽤等相配⽐。
由于供暖⾏业的收⼊受到季节的影响,采暖费缴费期主要集中于每年9⽉和10⽉两个⽉,⽽供热期是跨年度从每年的10、11、12⽉份开始⾄来年的4⽉份,所以与供热有关的各项收⼊与成本费⽤发⽣的时间不同,⽽且供暖设备等固定资产则是按照⼀个会计年度12个⽉来摊销,⽆论从因果上还是从时间上都不符合会计核算所要求的配⽐关系,⽆法准确的计算出企业在⼀个会计期间内所获得的净损益。
(⼆)居民供热业务增值税会计核算处理不尽相同我国财税【2011】118号明确指出:2011年供暖期⾄2015年l2⽉31⽇,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继续免征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向居民采暖费收⼊免征增值税业务进⾏会计处理,直接影响着供暖企业的营业利润。
实务中,就该项业务处理的相关政策性⽂件虽然较多,但是不够详细。
财会字【1995】6号⽂件指出: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科⽬,贷记“补贴收⼊”科⽬,但是财政部令第62号则将此种处理⽅法予以确认失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不能按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处理。
相关政策规定的不细致,导致供暖企业在实务中对该会计业务的处理⽅⾯不尽相同,所呈现出的会计信息的可⽐性也受到了⼀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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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1-2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