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人社部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审计厅(局)、卫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
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
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
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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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 [1999]60 号)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1997〕 26 号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 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 44 号 )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现印发给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财社[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01•【文号】劳社部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各地和有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得到加强,但仍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挤占挪用现象仍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制度可持续运行。
近日,审计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审计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审计署和省级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
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是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认真地贯彻实施,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近年来,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各地建立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门监督、企业职工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收到了明显成效。
社保基金优惠利率文件

一、国家有关优惠利率的规定1、银发[1997]567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1998年1月1日以前存入的活期存款,以1月1日为界分段计息。
”2、《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第12条规定,“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47号)第7条规定,“存入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中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
”社保基金实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思考湖南省汝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李乐清朱小文时间:2009-10-29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网【字号:】【我要纠错】【Email推荐】【收藏】【打印本页】【评论】【关闭】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一直为全社会所关注,但在现行的政策中,只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实行优惠利率的规定,而其他社保基金则没有,造成了利息流失,使社保基金不能实现应有的增值。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社会保险基金执行优惠利率政策有如下的思考。
一、现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有关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中规定:“为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推进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经研究决定: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从1998年1月1日起,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1998年1月4日印发)。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93]财综字第12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93]财综字第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4037800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36.png)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93)财综字第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根据中发(1993)6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为维护和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的完整和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对“两项基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1、“两项基金”是国家用于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事业的专项基金,是保障离退休职工和待业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物质保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挪作它用。
“两项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部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对于挤占挪用“两项基金”的行为,一律视为违反财经纪律,必须予以纠正。
各级财政部门要紧密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对“两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检查和清理。
凡采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购买股票、开办经济实体、参与房地产交易等方式投放的基金,及以其它名目挤占的基金,要限期收回。
造成损失和浪费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2、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存入财政专户的“两项基金”,要在严格管理的同时,按规定支付利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3、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社会保险和待业保险管理部门管理费提取使用的管理。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严格核定管理费的提取比例,认真审核管理费的开支范围、项目和标准。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5•【文号】财社[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
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4•【文号】财社字[1999]118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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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财社[200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许多地区还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社会保险费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管理办法,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费”统一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制。
按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记入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及时全额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为满足个人账户记录等需要,对预缴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建立相关台账进行管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
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前已形成的实物资产要尽快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企业破产后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实物资产以及因缴费单位欠费由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实物资产,均应在变现后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对于实物资产的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程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
三、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及时、准确传递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及时报账、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统一监制。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可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和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征收票据。
票据的设计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一式多联,既方便缴费单位和个
人缴款,又满足各相关部门管理、核算及记录的需要。
四、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0]42号)规定,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要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根据各自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范围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73号)的规定,在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时足额安排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异地支付邮寄费等与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有关的经费支出,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工作。
上述费用不得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
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本着方便征收、网点便利、诚信可靠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不得设立收入户或待解户等过渡性账户,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要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为方便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征收机构可以为其在银行开设缴费预储户或开设专门窗口。
跨统筹地区流动,个人账户转移收入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劳动保障厅(局)研究确定。
财政专户和收入户、支出户都要按规定及时结转、划拨资金,严禁坐支。
收入户、支出户的基金不得转为定期存款。
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七、存入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中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分别计息,分别核算。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地核算和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严禁人为调整收入、支出和结余,确保基金的真实和完整。
九、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增强预算的约束力。
要在认真分析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科学测算下年度基金收支情况的基础上,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收入和支出预算。
各项收入和支出安排要切实按政府批准的预算执行,确保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基金收入按时足额筹集,确保让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十、进一步统一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算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由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统一设计、统一布置。
年度终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时间和要求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为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应同时上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决算的审核,确保有关数据一致。
十一、各地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实行集中统筹管理的离休人员医疗资金等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