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合集下载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系统规则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系统规则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锅[2002]2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A类:1、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A3级系指球形储罐;4、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类:1、C1级系指铁路罐车;2、C2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3、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1、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 〉1.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 ≥300 mm 的管道;(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GA1(2)围以外的管道;(3)GA1(3)围以外的管道。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1。

设备本体所属管道;2.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3.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

6MPa的管道;4.人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四条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注1)≥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 ≥300mm的管道;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2.GAl(2)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3.GAl(3)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GBl、燃气管道;GB2、热力管道。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0.09•【文号】劳锅字[1992]12号•【施行日期】199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4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关于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劳锅字〔199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压力容器设计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重要环节之一。

我部在贯彻《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过程中,经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建立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制度,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压力容器设计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现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请你们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劳动部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可与管理水平,加强对压力容器设计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设计以下各类压力容器,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2.超高压容器;3.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承压罐体(以下简称压力槽、罐车)及其支承、固定和稳定性等安全技术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表》执行。

气瓶的设计,不办理设计资格认可,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

第三条对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可和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合理规划和布局工作;并对本部门(系统)的设计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掌握和坚持审查工作,保证设计工作和产品设计的质量。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第三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类别、级别的划分见附件A、附件B。

第四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以下统称为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设计工作。

《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的设计单位继续从事设计工作的,应当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者未被批准换证的,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在设计产品(系统)时,应当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且还应当充分考虑产品能源利用和系统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五条设计许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

压力容器A级、C级和SAD级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D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压力管道GA类、GC1、GD1级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GB类、GC2、GC3、GD2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设计单位同时含有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的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核和批准的人员(以下统称审批人员)、从事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并且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压力容器相应的审批人员、设计人员资格。

压力管道设计方案类别、级别的划分

压力管道设计方案类别、级别的划分

压力管道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中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1、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①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②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③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①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② GA1 范围以外的管道;③ GA1●范围以外的管道。

(2)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1. GB1:燃气管道;2. GB2:热力管道。

(3)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①输送GB 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毒危害介质的管道;②输送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③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o C的管道。

④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①输送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②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o C的管道。

③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o C的管道。

④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小于400o C的管道。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锅[2002]235号)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锅[2002]235号)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锅[2002]2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1)。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A类1. 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2. 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 A3级系指球形储罐;4. 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类1. C1级系指铁路罐车;2. C2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3. 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1. 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 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第三章设计许可程序第四章增项和变更第五章换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A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级别附件B 压力管道类别、级别附件C 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基本内容附件D 设计单位各级人员基本条件附件E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模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例》定范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第三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类别、级别的划分见附件A、附件B。

第四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以下统称为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设计工作。

《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的设计单继续从事设计工作的,应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者未被批准换证的,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在设计产品(系统)时,应当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且还应当充分考虑产品能源利用和系统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五条设计许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

压力容器A级、C级和SAD级谈锋鸳瀣黼象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D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压力管道GA类、GC1、GDl级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GB类、GC2、GC3、GD2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1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1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1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是现代工业中广泛应用的装备,其设计许可规则的制定对保障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1.设计规范: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等。

2.设计资质: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设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设计背景和工程经验。

3.设计计算:压力容器的设计计算必须符合力学原理和相关的设计计算方法,如应力和变形计算、稳定性计算等。

4.材料选择:压力容器的材料选择必须符合相关的材料标准和规范,并经过合理的材料试验和选材分析。

5.安全系数: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考虑到使用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和意外情况,合理确定安全系数,并进行相应的设计防护措施。

6.容器附件:压力容器的附件设计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能够保证与容器的配合和安装的可靠性。

7.劳动环境: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考虑到工作环境和人员的安全性和舒适性,通过合理的布局和装置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1.设计规范:压力管道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等。

2.设计资质: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设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设计背景和工程经验。

3.管道材料选择:压力管道的材料选择必须符合相关的材料标准和规范,并经过合理的材料试验和选材分析。

4.管道设计计算:压力管道的设计计算必须符合流体力学原理和相关的设计计算方法,如流量计算、管道尺寸计算等。

5.安全防护措施:压力管道的设计必须考虑到使用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和意外情况,合理确定安全系数,并进行相应的设计防护措施。

6.管道布局和支撑:压力管道的布局必须符合工艺流程和安全要求,并通过合理的支撑和固定措施确保管道的可靠性。

7.管道附属设施:压力管道的附属设施设计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能够保证与管道的配合和安装的可靠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锅[2002]2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1)。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A类1. 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2. 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 A3级系指球形储罐;4. 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类1. C1级系指铁路罐车;2. C2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3. 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1. 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 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1. GB1:燃气管道;2. 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液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4)输送液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批准部门)负责《设计许可证》批准、颁发,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五条对A类、C 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含GA类+GB类,GC1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

对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

第六条《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取消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注销原《设计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可按批准的类别、级别、品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计工作。

第八条设计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的批准(或审定)人员、审核人员(以下简称设计审批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由所在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批准部门批准、颁发,有效期为4年。

第十条取得A类或C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 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C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具体审查工作、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批准部门委托经备案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各类气瓶和医用氧舱的设计,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不实行设计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接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应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设计人员保持应有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新知识。

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

4.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

5.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6.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电子邮件所需的软件和硬件;对 D 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80%。

7.具有规定数量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设计审批人员。

8.具有一定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具有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1.设计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或GA1级、GC1级压力管道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3名。

2.设计D类压力容器或GB类、GA2级、GC2级压力管道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7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3.同时设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上述相应类别、级别的条件须同时具备。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切实贯彻执行。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术语和缩写。

二、质量方针。

三、质量体系:(一)设计组织机构;(二)各级设计人员;(三)设计、校准、审核、批准(或审定)人员的职、责、权;(四)各级设计人员任命书。

四、设计控制:(一)总则;(二)工作程序;(三)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四)材料代用;(五)设计修改;(六)设计审核修改单。

五、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

六、设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设计管理制度是确保设计质量的主要文件,设计管理制度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设计管理制度: 1.各级设计人员的条件;2.各级设计人员的业务考核;3.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4.设计工作程序;5.设计条件的编制与审查;6.设计文件的签署;7.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8.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9.设计文件的管理;10.设计文件的更改;11.设计文件的复用;12.设计条件图编制细则;13.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A1级、A2级、A3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D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或具备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申请C类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压力罐车(罐箱)的制造资格;申请SAD类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A类设计资格。

申请GA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A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申请GC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C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

第十九条各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担任。

二、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设计单位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一)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专业知识;(二)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三)熟知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审核经历;(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六)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三、审核人员:(一)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三)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的校核经历;(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六)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四、校核人员:(一)熟悉并能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二)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管道或压力管道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三)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经历;(五)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五、设计人员(一)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二)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三)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四)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下列单位不能申请设计资格:1.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2.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3.各类技术检验或检测性质的单位;4.与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无关的其他单位。

第三章审查机构第二十一条凡从事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审查工作或设计审批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审查机构,必须在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的职责:1.根据委托,具体负责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审查工作; 2.负责组织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3.协助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完成对设计单位的抽查工作和有关人员的管理工作;4.接受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