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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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政水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 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 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 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 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本法所称流域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 治水害的综合规划,也就是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 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 度。
5)(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 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 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 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建国后,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对江河湖泊进行了大规 模的治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初步建成了 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组成的防洪体系。但洪 涝灾害仍然是心腹大患。据统计,全国受洪水威 胁的城市中,70%的防洪工程低于国家规定的标 准。
防洪法制定意义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防洪法》,于1998年 1月1日施行,共八章六十六条。
第二章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 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 为规划保留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概述

一、黑龙江宁安市沙兰镇“6.10”特大山洪灾害
3、教训与反思
教训之三,中心小学一直没有迁出低洼地。沙兰镇中心 小学始建于1916年,过去沙兰镇中心小学与中学均处于 镇里的低洼地带,而且中学地势比中心小学还低1米。 1989年两所学校都曾进过水,小学进水10厘米左右,中 学进水达1米深。为此,宁安市和沙兰镇政府曾筹划将 两所学校同时迁出洼地。在争取国家支持后和全乡集资 等对中学进行了异地新建,而中心小学由于筹集资金困 难,加上学校地处镇中心,教师上班和学生上学方便, 群众不愿迁移,致使这一计划没有落实。2002年省里拨 款74万元,地方筹资30万元,对学校进行了翻修,垫高 了操场,但一直没有迁出低洼地。除上述因素,也有政 府决策不坚决问题,致使存在巨大隐患,成为这次灾害 发生的一个直接原因。
第一部分、洪水和洪水灾害 第二部分、防洪法立法概述 第三部分、防洪法的法律规定
第一部分 洪水和洪水灾害
二、1975年8月河南板桥石漫滩水库垮坝
3、应对措施
“75.8”特大洪水灾害后,有关单位对“75.8”特 大暴雨洪水进行了实地调查,开展了全国主要 江河历史洪水调查和洪水发生条件及其规律等 多项分析研究;对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设 计标准等规程进行了研究、修订;对防洪标准 低、工程质量差、度汛安全有问题的水库,分 批分期进行除险加固。同时,在防汛通讯、水 文测报、洪水调度和防洪管理等方面,都采取 了相应的措施,使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 相结合的防洪体系有了较大的改善和加强,提 高对洪水这一客观规律的认识,把科技防治洪 水推向一个新阶段。
二、1975年8月河南板桥石漫滩水库垮坝
2、原因分析
第三,重兴利、轻除害,没有应对超标准洪水的 紧急措施,是水库管理调度运用方面的一大教 训。在当时片面夸大群众性水利工程蓄水作用 的“左”倾思想指导下,强调水库蓄水兴利作 用,重灌溉,轻防洪、除害。8月5日板桥水库 失事前,水位比规定水位高出1.18米,超蓄3200 万立方米,虽然超蓄水量只占整个来洪量的5%, 不是造成水库溃坝的决定性因素,但反映出水 库调度运用方面的错误指导思想。而当时大型 水库每年防汛经费只有几千元,主要用作线路 维修和报汛经费,没有备用通讯工具和备用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试题(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试题(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试题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1. 《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颁布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2.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3.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4.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发电、湖泊调蓄洪水的能力,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的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5.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6.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制定(汛期起止)日期。

8.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洪抗洪的义务。

9.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洪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灾害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10、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11、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

12、河道防护工程的结构型式主要是坝、垛及(护岸)三种。

二、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打√,错误的在题后打×,每题1分,共10分)1、禁止围垦河道。

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考试知识题库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目的是()。

A.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 B.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C.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D.合理调配水资源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规定防洪工作的原则是防洪工作实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A.全面规划B.统筹兼顾C.预防为主D.综合治理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条3.(),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B.防洪工作C.防洪组织D.防洪监督工作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条4.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A.社会B.受益者C.公民D.受灾地区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条5.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的原则。

A.预防为主B.防洪总体安排C.兴利与除害相结合D.开发污染防治技术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6.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相结合。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B.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C.优先保护工业用水D.防洪规划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7.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B.流域综合规划C.防洪同意书D.国民经济与社会总体规划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8.江河、湖泊治理以及(),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B.水利工程设施建设C.环境工程设施建设D.路桥设施建设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的综合规划。

A.减轻洪涝灾害B.防治结合C.开发利用水资源D.防治水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10.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相结合的制度。

洪的分配法律规定(3篇)

洪的分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洪,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其合理分配与利用直接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社会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洪的分配,保障洪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洪的分配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洪资源的管理与利用提供参考。

二、洪的定义与分类1. 洪的定义洪,即洪水,是指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在短时间内因降雨、融雪等原因,水位迅速上涨,流量增大,对下游地区造成一定危害的自然现象。

2. 洪的分类根据洪的特性,洪可分为以下几类:(1)暴雨洪水:因暴雨等原因引起的洪水。

(2)融雪洪水:因春季融雪等原因引起的洪水。

(3)冰川洪水:因冰川融化等原因引起的洪水。

(4)水库洪水:因水库泄洪等原因引起的洪水。

三、洪的分配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关于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洪的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1)水资源使用权:根据《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使用权制度。

水资源使用权包括地表水使用权和地下水使用权。

(2)水资源分配原则:根据《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水资源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 按需分配,合理利用;② 保护生态,维护生态环境;③ 公平、公开、公正;④ 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3)水资源调度:根据《水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调度,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分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洪法》是我国关于防洪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洪的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1)防洪区划分: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根据防洪需要,将防洪区划分为重点防洪区、一般防洪区和特定防洪区。

(2)防洪区管理: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防洪区内的洪水防治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照防洪规划进行。

(3)防洪工程建设: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防洪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 综合考虑防洪、发电、灌溉、航运等多方面需要;② 优先保障防洪安全;③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全文共计5048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实施
情况的检查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安排,今年3月份,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研究制定了检查工作方案及检查重点内容,于3月7—8日和3月21—22日,通过实地察看、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我市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

检查组深入19个乡镇(街道),重点查看了防洪堤、河道、采砂点、水库、排涝站、易涝低洼地带及防汛物资仓库等40多个不同类型的点,听取了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关于“一法一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我市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基本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河流及洪水灾害概况
我市境内河流众多,20km2以上河流有27条,河流主要是赛江水系,主河道长129km,上游有东、西溪在湖塘坂汇合后流经福安市区,中下游有茜洋溪、穆阳溪在赛岐汇合,于白马门注入三都澳。

赛江北部陡峻,南部接滨海平原,在台风的影响下,通常在北部山区形成暴雨中心,沿海又受暴潮影响。

我市洪水灾害频繁,根据史书记载,从宋朝绍兴16年至民国11年,我市共发生过28次特大洪水,解放后出现的最大一次洪水为1965年8月20日,房屋倒塌334座,死亡1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试题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1. 《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颁布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2.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3.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4.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发电、湖泊调蓄洪水的能力,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的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5.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6.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制定(汛期起止)日期。

8.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洪抗洪的义务。

9.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洪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灾害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10、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11、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

12、河道防护工程的结构型式主要是坝、垛及(护岸)三种。

二、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打√,错误的在题后打×,每题1分,共10分)1、禁止围垦河道。

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五十六条

第五⼗六条违反本法第⼆⼗⼆条第⼆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为之⼀的,责令停⽌违法⾏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洪的活动的; (三)在⾏洪河道内种植阻碍⾏洪的林⽊和⾼秆作物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进⾏违法活动责任的规定。

⼀、按照本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进⾏以下活动:建设妨碍⾏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洪的活动。

按照本法第⼆⼗⼆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洪河道内禁⽌进⾏以下活动:种植阻碍⾏洪的林⽊;种植⾼秆作物。

关于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本法第⼆⼗⼀条第三款作了明确规定,即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域、沙洲、滩地、⾏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洪⽔位或者设计洪⽔位之间的⽔域、沙洲、滩地和⾏洪区。

同时本法第⼆⼗⼀条第四款还规定了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如何确定,即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由流域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依照这⼀条第三款的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界定。

要保证在洪⽔来临的时候能够使其不发⽣危险并顺利地被排泄出去,就要⾸先保证河道、湖泊的蓄洪、⾏洪能⼒,⽽河道、湖泊的蓄洪、⾏洪能⼒的⼤⼩在很⼤程度上取决于河道、湖泊的状态是否稳定,如果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内没有建设妨碍⾏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没有倾倒垃圾、渣⼟,没有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洪的活动,也没有在⾏洪河道内种植阻碍⾏洪的林⽊和⾼秆作物,河道、湖泊的⾏洪能⼒和蓄泄兼施的能⼒就能够得到限度地发挥,洪⽔就不会对国家财产和⼈民的⽣命财产安全产⽣影响。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法律责任本法就防洪规划、治理与防护、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防汛抗洪、保障等与防洪工作紧密相联的问题作了规定,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目的就在于防御与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为了确保这些制度得到实施,必须对违反这些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因此,本法专门设立了本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本章共十二条,分别就违法行为的种类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幅度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的责任的规定。

一、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制裁的,并且是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是:第一,这种法律责任属于对轻微违法,尚不够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的行政制裁,追究行为人行政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惩罚违法人,教育其他人。

第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属的单位和其上级机关依法对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这就使得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为管理者、领导者,另一方为被管理者、被领导者。

第三,这种法律责任的给予和承担是通过行政法律程序进行的。

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本条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的行政责任。

二、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除了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外,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必须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7.06.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水利部部长钮茂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作如下说明:我国是一个多暴雨洪水的国家,历史上洪水为患十分严重。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防洪工作,对江河进行了大规模的治理,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等行政法规和文件,对规范和促进防洪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防洪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防洪规划没有很好落实,突出表现为不重视编制防洪规划,对防洪缺乏统一考虑;不严格执行防洪规划,侵占防洪规划中确定的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影响防洪综合效益的发挥。

(二)对随意占用河道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手段,河道防护和防洪工程设施保护亟待加强。

一些跨河、穿河、临河工程设施的建设占用河道不按规定审批,忽视防洪需要,一些地方甚至在河道内修建工厂和住宅,在河堤上建房屋,严重影响行洪;河道、湖泊淤积严重,泄洪、蓄洪能力锐减,致使汛期行洪不畅,加重了汛情。

(三)防洪工程的防洪标准偏低,抵御洪灾能力较差。

不少防洪工程老化失修,无力更新改造,防洪能力降低,紧急情况下难以启用,问题相当严重。

据1995年底统计,全国受洪水威胁的611个城市中,有422个城市防洪工程的防洪能力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缺乏有效管理。

蓄滞洪区内的人口控制、安全工程的建设、蓄滞洪后的补偿、救济制度缺乏法律约束,一些单位在蓄滞洪区内随意进行建设,甚至将工厂、居民点建在行洪道内,加重了蓄滞洪区启用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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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
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洪治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并做好防汛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河道上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对在抗洪抢险、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水文、气象、信息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六条黄河防洪规划的编制,按照《防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淮河、洪汝河、沙颍河、卫河(含共产主义渠)、唐河、白河、伊洛河、涡河、惠济河(以下简称主要河道)及其他跨省辖市的河道、河段的防洪规划,除按照国家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河段的防洪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防洪规划(含治涝),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全省治涝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易涝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治涝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治涝规划。

第八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以及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依法规定为规划保留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依法划定的规
划保留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洪工程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在建设项目报批前,必须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后,方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和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确定的重要河道、同的规划治导线,按照《防洪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省确定的主要河道、跨省辖市河道及大型水库下游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的规划导线,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河道、水库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划定。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的,由河道、水库管理单位依法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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