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办发〔2009〕681号 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概述-童荣生

国家药物政策和药品管理制度⏹国家药物政策(National Drug Policy,NDP)是在1975年第28次国际卫生会议上首次提出来的。
它是一国政府构建的解决医药产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总体政策框架,用以指导各国的药品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健康发展。
其目标是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药品管理制度是为实现某一特定政策目标而建立的管理制度或制度体系。
这些制度或制度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可能已经上升为法律、法规,也可能是以指导性文件的形式。
2国家药物政策和药品管理制度从国家药物政策、药品管理制度二者的关系来看,国家药物政策是一种宏观性的纲领,对各项药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导向作用。
其主要的作用机制是通过具体化为相关药品管理制度和药事管理法律、法规,来保证实现其政策目标。
尤其是国家药物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以后,法律、法规的国家强制性、严格的程序性、切实的可诉性,使国家药物政策目标的实现得到可靠的保障。
32014-10-13国家药物政策的内涵国家药物政策的关键组成(框架或要素)部分包括:2014-10-132014-10-13各国药物政策的主要内容我国国家药物政策的发展历程2014-10-132014-10-13国家药物政策和药品管理制度国家基本药物政策1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政策2药品分类管理制度3国家药品储备制度4111、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政策 根据1999年5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范围通过制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药品目录)12《医保药品目录》的分类《医保药品目录》所收载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
其中西药和中成药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的。
“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该目录由国家统一制订,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川卫办发[2011]763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76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承担着广大群众最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
2011年5月9日,我省出台《关于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1〕298号),要求全省所有村卫生室从2011年 6月30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截至2011年10月底,绵阳、泸州、乐山、广安等市(州)村卫生室已全部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但仍有部分市(州)推进速度缓慢,实施比例低于50%。
为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进度,确保按时完成2011年底前全覆盖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今年医改的重要目标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推进。
凡是未全覆盖实施的市(州),必须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覆盖实施工作。
相关市(州)要将全覆盖实施工作列入近期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督促、指导;县(市、区)要采取领导包片督导的做法,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实行划片包干,逐乡、逐村进行督导检查。
已完成全覆盖实施工作的市(州)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巩固成果。
各地在推进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四川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

四川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关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2008-2020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由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综合性和专科医院(精神病医院、口腔医院等)、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中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疗应急救治机构、公共卫生信息机构、采供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统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第三条医疗机构内设管理机构:三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5个以内,二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0个以内,一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0个以内。
第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内设管理机构:省级控制在20个以内,市(州)级控制在15个以内,县(市、区)级控制在13个以内。
采供血机构内设管理机构:省级控制在12个以内,市(州)级控制在10个以内,中心血库控制在5个以内。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内设管理机构控制在7个以内。
第六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内设业务科室,由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采供血机构的内设业务科室,由各采供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院级领导职数,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等级、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川卫函〔2020〕312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通知川卫函〔2020〕312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9〕31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9〕32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医疗保障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川医保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试点地区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重要意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健康四川”战略的重要措施。
通过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促进优化资源配置、强化体系整合、落实政府责任,对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试点地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有利于加快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为推进“健康四川”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一、背景和目的为了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药物供应能力,四川省决定试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二、试行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基层医疗机构。
三、实施主体1.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编制和发布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计划,并组织药品招标评审工作。
2.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提供基本药物的需求信息,并按照招标采购结果进行药品采购和配送。
四、实施步骤1.编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计划(1)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需求和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编制年度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计划。
(2)公开征集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方案,征集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招标采购服务。
(3)评审征集到的招标采购方案,选择合适的企业或机构进行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
2.发布招标公告(1)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计划,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征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药品供应商的参与意向。
(2)药品供应商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参与招标。
3.招标评审(1)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招标评审,根据药品的质量、价格、供应能力等指标,选定中标药品供应商。
(2)招标评审结果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中标药品供应商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供货合同。
4.药品采购和配送(1)中标药品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药物。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时间安排,收到基本药物。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做好药品库存管理和药品使用情况的统计,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五、工作要求1.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计划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合实施方案的实施。
3.中标药品供应商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价格提供基本药物,保证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

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16)(2009-07-10 10:02:58)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 2008年04月29日‥‥‥(1)2、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卫医函“2008”127号) 2008年04月10日‥(2)3、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8”114号) 2008年03月29日‥‥(3)4、卫生部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08”68号) 2008年03月04日‥‥‥(4)5、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2007年06月07日(4)6、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7”9号)2007年01月17日‥(5)7、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2006年12月26日(5)8、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502号)2006年12月26日(6)9、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6号)2006年12月26日(6)10、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2006年11月01日(7)11、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 2006年10月20日(8)12、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 2006年06月28日(10)13、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2006年02月06日(10)14、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2006”24号)2006年01月20日(11)15、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2005”511号)2005年12月21日‥(12)16、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6号)2005年12月09日(12)17、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政法发“2005”432号)2005年11月10日‥‥‥‥‥‥‥‥‥(13)18、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2005年09月22日(14)19、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2005年11月10日(14)20、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2005年10月11日‥‥‥‥(15)2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2005年09月05日(15)22、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2005年09月05日(16)23、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26号) 2005年08月11日(17)24、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 2005年08月11日‥‥‥‥‥‥(17)25、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281号) 2005年07月11日‥(18)2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5”320号)2005年05月30日‥‥(19)27、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05”259号)2005年04月30日‥(19)28、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35号)2005年04月07日‥‥‥(20)29、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2005年03月31日(20)30、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 2005年03月09日(21)31、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粤卫函“2005”109号)2005年02月28日(21)32、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 2005年02月20日(22)33、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80号)2004年11月16日‥(23)34、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 2004年11月11日‥(23)35、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 2004年09月17日(24)36、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 2004年07月07日‥‥‥‥‥‥‥(25)37、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2004年07月06日‥‥(25)38、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14号)2004年06月29日(27)39、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1号)2004年06月25日(28)40、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2004年06月03日(29)41、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 2004年05月27日(30)42、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2004年05月24日‥(31)43、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2004年04月14日‥(31)44、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 2004年04月12日‥(33)45、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65号) 2004年03月04日(34)4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2”349号) 2004年11月29日(35)47、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2004年11月07日‥(36)4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2002年05月29日(37)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 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 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臵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臵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 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臵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臵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8”5号【发布日期】2008-04-29【生效日期】2008-05-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为推进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促进基层药房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省卫生厅制定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促进基层药房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以病人为中心,对人员、设施设备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以及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卫生局、发改委、监察局、食药局: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集中支付,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二章基本药物采购与使用第五条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价格与供货区域、配送时间和回款时间、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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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办发〔2009〕681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
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省卫生厅制定了《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省卫生厅。
附件: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卫生部,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2009年12月31日印发
(校对:廖志华)(共印80份)
附件:
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
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关于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基本药物,其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网上最高限价。
第五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使用药品。
同时,应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引导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六条从2009年开始我省逐步推行基本药物制度,至2011年,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七条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优先选择和使用基本药物制度,并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照相关规定顺加作价销售。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使用比例如下:
暂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少于6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级乙等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5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5%。
二级乙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4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5%。
二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3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级乙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2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三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20%,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
同级别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其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和销售额比例分别下调5%;同
级别的肿瘤医院、藏医藏药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和销售额比例分别下调10%。
第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调整用药结构,优先选择和使用基本药物,并于2010年底前全面达到本办法第七条所定指标要求。
第九条对基本药物的购销全部实行合同管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合同法》等规定,与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上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阳光采购合同。
合同中要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生产企业、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及时反馈信息,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上报,以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安全。
第十一条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扣减绩效考核管理分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
(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
物的。
第十三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随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他医疗机构使用部分)》及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的出台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