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执行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执行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川卫办发[2015]16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5.27
【实施日期】2015.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执行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
结果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5〕166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局),各医疗机构、药品企业:
根据《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釆购实施方案》(川卫办发〔2014〕384号),现公布执行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釆购第二批结果(具体药品目录见附件)。
本附件所列药品的釆购要求、配送要求、过渡期釆购方式等均按《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执行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釆购结果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128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常用低价药品
2.常规上网限价药品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5月27日
附件1
常用低价药品。
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常规上网限价药品报价及最高挂网限价细则

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常规上网限价药品报价及最高挂网限价细则附件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常规上网限价药品报价及最高挂网限价细则根据《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及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及报价及最高挂网限价制定细则。
一、企业报价规则凡申报产品属于常规上网限价药品的,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产品(同生产企业相同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价格信息,包括最高零售价格信息及5省挂网/中标价格信息,按如下规则提供: (一)最高零售价格信息1、提供先后次序如下:(1)企业填报国家、四川及其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有效的正式物价文件。
(2)国家发改委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均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填报企业自主定价。
2、药品根据定价类型分为区别定价药品和统一定价药品。
(1)区别定价药品指企业所提供的国家、四川及其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有效的正式物价文件标注了特定生产厂家的“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类别药品,或标注因质量标准、适应症、特殊包装等不同而单列代表品与其他相同品种区别制定价格的药品。
(2)统一定价药品指上述药品类别外的其他药品。
3、基础大输液〔指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0.9%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10%)四种输液产品的三种容量(100ml、250ml、500ml)的分玻瓶、塑瓶、软袋、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六大包装类型,填报国家或四川省物价部门的对这些包装的正式有效定价文件价格。
4、系统填报时最高零售价保留2位小数。
(二)五省价格信息。
提供正在执行的2012年1月1日以来全国各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以及重庆、四川等现行挂网价中,价格最低5个省价格。
价格不足5个的,按实际个数提供。
若申报产品无2012年1月1日后中标价及现行挂网价的,提供正在执行的2012年以前最低5个省中标价格。
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四川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医疗卫生
事业建设,改善医疗卫生服务,确保公众健康需要,保证四川省医疗卫生
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一种有效的医疗卫生物资供应体系,成为当前四
川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必备条件之一
以上,为此,我们制定本实施方案,使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
采购科学有序地进行。
二、实施内容
1、全省医疗机构联合采购的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科学合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理;
(2)充分利用联合采购的优势,节约采购经费,改善医疗服务质量;
(3)积极改进采购管理模式,提高采购效率;
(4)加强采购监督,保障采购质量;
(5)执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
2、联合采购组织的组建
(1)负责联合采购工作的单位负责:四川省卫生行政部门及受其委
托的财政经费管理机构。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米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动态调整,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二、实施范围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逐步纳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
医药机构和参加药品招标采购的医药企业(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视为药品生产企业,下同)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分类采购医药机构在用所有药品原则上应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开展网上采购和结算。
(一)带量采购。
1.国家统一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执行国家规定。
2.省级带量采购。
(1)药品范围。
将质量疗效确切、临床用量较大、釆购金额较髙、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分步纳入带量釆购范围。
具体釆购品种按相应规则遴选确定。
(2)入围标准。
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
质量入围标准包括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等。
供应入围标准包括医药企业的原料药来源、生产能力、市场信誉、信用评价结果、供应稳定性等。
(3)约定采购量。
全省参与集中釆购的医药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和使用管理要求等上报预采购数量,在报量基础上,结合相关药品近年历史釆购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
(4)采购形式。
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价、谈判议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3.其他带量釆购。
在省医疗保障局统筹安排下有序开展省内联盟化带量釆购工作。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Lele was written in 2021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范围及组织(一)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
(三)实施范围: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和配送。
严禁市(州)及以下设立采购机构或以其他形式自行招标采购。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四)采购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订协议授权或委托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五)采购周期:暂定为12个月。
(六)组织及工作机构:省卫生厅是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主管部门,在省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制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政策,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确定省级药械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七)参加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由省医改领导小组授权省卫生厅解释。
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一)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外的其余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和四川省基层补充药物品种均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新增补挂网限价药品限价规则

附件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新增补挂网限价药品限价规则为解决新增补挂网药品的最高限价规则问题,根据《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特制订本规则,作为《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补充。
一、挂网限价药品范围除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药品采购清单(详见川卫办发〔2015〕316号)、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双信封招标采购清单(详见川卫办发〔2016〕188号)、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国家谈判药品、低价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自行采购药品外的医保/新农合药品。
二、最高挂网限价规则(一)申报产品有省级中标/挂网价的。
以全国最低5个省级中标/挂网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最高限价。
申报产品上限价格不得高于挂网相同品规(指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以下类同)四川省现行挂网价的上限[指以相同品规最小制剂单位最高挂网限价,差比计算(按照简单乘除方式折算,以下类同)的上限价格) ]。
(二)申报产品无省级中标/挂网价,但同类产品有四川现行挂网价的。
1.相同品规有四川现行挂网价的,以相同品规的最小制剂单位平均挂网限价,差比计算申报产品上限价格。
组合包装药品(为药监局批准的两种及以上有独立国药准字的药品包装在一起销售,药品通用名为X/Y组合包装):申报产品与挂网药品完全相同的,使用该药品挂网价格;与挂网药品不完全相同的,但各组分同剂型、同规格均有挂网的,分别计算出各组分最小制剂单位平均挂网限价,差比计算各组分价格后,相加得到组合包装药品价格。
2.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有四川现行挂网价的,差比计算申报产品上限价格。
(1)小容量注射液(装量<50ml)。
①优先选择主药含量相同,装量不同的产品。
以该类产品平均挂网限价核算申报产品上限价格。
②无同主药含量的,选择主药含量最接近的产品(若最相近含量同时有大小规格,选取小规格),不区分装量。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一、背景和目的为了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药物供应能力,四川省决定试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二、试行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基层医疗机构。
三、实施主体1.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编制和发布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计划,并组织药品招标评审工作。
2.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提供基本药物的需求信息,并按照招标采购结果进行药品采购和配送。
四、实施步骤1.编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计划(1)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需求和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编制年度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计划。
(2)公开征集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方案,征集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招标采购服务。
(3)评审征集到的招标采购方案,选择合适的企业或机构进行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
2.发布招标公告(1)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计划,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征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药品供应商的参与意向。
(2)药品供应商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参与招标。
3.招标评审(1)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招标评审,根据药品的质量、价格、供应能力等指标,选定中标药品供应商。
(2)招标评审结果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中标药品供应商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供货合同。
4.药品采购和配送(1)中标药品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药物。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时间安排,收到基本药物。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做好药品库存管理和药品使用情况的统计,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五、工作要求1.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计划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合实施方案的实施。
3.中标药品供应商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价格提供基本药物,保证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第四批)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第四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5.09
•【字号】川卫办发[2011]295号
•【施行日期】2011.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第四批)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1〕295号)
各相关企业、各市州卫生局:
按照《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现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第四批)予以公布,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年5月16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附件: 2011年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目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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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4〕24号)、《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和采购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一、基本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省级集中上网、医院带量采购、政府服务监管”的药品采购模式。
(一)完善采购平台,省级集中上网。
建立完善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制定统一药品上网规则,实行药品集中上网。
全省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部上网采购药品,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二)规范采购目录,实行分类采购。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按照临床治疗需求的原则,确定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并划分为4大类进行采购。
(三)改革采购方式,实行带量采购。
国家基本药物主要实行省级统一的“双信封”集中招标采购,其他药品实行省级集中挂网采购。
医疗机构或医疗采购联合体采取竞价、谈判议价、直接采购等方式进行量价挂钩、带量采购。
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上下联动。
(四)降低药品价格,切实让利于民。
通过集中采购、批量采购等方式降低的药品价格,医疗机构应全部让利于民,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实施范围全省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
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
三、采购周期挂网药品以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购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中标基本药物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四、申报企业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申报。
对于进口药品,本集团国内企业或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应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依法取得真实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GSP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说明书、药品质量标准等资质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及要求见相关公告。
五、组织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和批准《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制定《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集中采购工作,对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对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基药中心)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具体实施。
六、公告方式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信息、公告,通过省采购平台()发布。
第二部分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包含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中,结合我省药品基础信息库企业申报品规情况,编制《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上述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其他药品(不含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药和寄生虫药)实行医疗机构备案上网采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根据药品类别、属性等划分为四个具体采购类别。
具体将根据工作进展公布。
一、医疗机构自行采购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人血液制品等特殊药品。
二、常用低价药品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四川省发改委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执行。
三、定点生产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中国家定点生产的第一批试点品种(麦角新碱、去乙酰毛花苷、氨苯砜、普鲁卡因胺、洛贝林、多巴酚丁胺、甲巯咪唑),以及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制定的品种。
四、常规上网药品1.常规上网药品指除上述三类药品外的其他药品。
2.常规上网药品中的国家基本药物,除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和独家产品外,同一评审单元有多家企业能充分竞价的纳入《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产品》。
原则上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处方集中明确的剂型、规格划分评审单元。
第三部分分类上网方式一、医疗机构自行采购药品实行集中挂网。
符合申报条件,且药品资质审核合格的均可参与挂网。
采购周期中凡医疗机构临床有需要的可随时增补挂网。
医疗机构在国家最高零售指导价格以下采购。
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
符合申报条件,且药品资质审核合格的均可参与挂网。
采购周期中凡医疗机构临床有需要的可随时增补挂网。
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日使用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以下采购。
三、定点生产药品实行集中挂网。
采购周期中对国家和四川省新公布的定点生产药品及时增补挂网。
医疗机构按统一定价采购。
四、常规上网药品1.《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产品》,实行“双信封”招标(具体见本实施方案第四部分)。
原则上至少两年进行新一轮招标。
2.其他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中的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及独家产品)实行集中挂网。
符合申报条件,且药品资质审核合格,同意在最高限价下供应全省医疗机构的均可参与此次集中挂网。
这类药品新增补挂网及撤销挂网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
第四部分常规上网药品最高限价一、价格信息由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企业按照采购公告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截止日内按固定格式提供申报产品的相关价格信息。
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漏报、瞒报、误报。
(一)最高零售价格。
1.国家和四川省发改委公布价格的,提供国家和四川省发改委公布的最新有效的最高零售价格。
国家和四川省发改委暂未公布价格的,提供其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最新有效的正式定价文件,备案公示价格无效。
2.药品根据定价类型分为两类,区别定价药品和统一定价药品。
区别定价药品指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正式定价文件标注的特定生产厂家的“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类别药品,或标注因质量标准、适应症等不同与其他相同产品区别制定价格的药品。
属于区别定价的药品,按照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正式定价文件进行标注。
统一定价药品指上述药品类别外的其他药品。
(二)全国各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仍在执行的中标/挂网价格(包含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中标价或挂网价,不包含广东中标价)从低到高排序,提供价格最低5个省的价格及这5省价格平均值。
若申报产品中标/挂网省份未达5个,提供所有中标/挂网价及这些价格的均价。
2.中标/挂网价格提供先后次序如下:(1)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数量的中标/挂网价格。
(2)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数量无中标/挂网的,提供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与申报包装数量最接近包装的中标/挂网价格。
若最接近包装同时有大、小包装,提供大包装价格。
(3)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在全国各省均无中标/挂网的,企业需申明在全国均无中标/挂网。
3.企业中标/挂网价格认定主要规则如下,具体细则见相关采购公告:(1)若生产企业更名,但实际是同一家生产企业,则该企业以新老名称在外省的中标/挂网价格均视为申报产品的价格。
(2)对于进口企业,只要在外省中标/挂网的药品商品名与申报药品的商品名相同,不区分具体生产厂,均视为同一产品。
(3)除胰岛素,以及国家和四川明确区别定价外,药品带有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构成组合包装的与不带附加装置的,均视为同一产品。
(4)与申报产品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全国各省省级仍在执行的中标/挂网价格,不论各省省级中标/挂网时间、定价类型、质量标准、适应症等,均视为该申报产品的价格。
(三)企业提供的价格信息将在网上进行公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价格信息证据,如物价文件、省级中标通知书、省级采购平台价格截图等。
价格公示期内企业可对价格进行一次更正。
同一药品提供两次虚假价格的,或挂网/中标结果正式执行后被举报查实提供虚假价格的,取消该药品上网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理:挂网药品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参与申报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不能参与申报下一轮的药品集中采购。
二、限价规则1.企业提供“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数量价格最低5个省的平均价”的,该价格为最高限价。
2.企业提供“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与申报包装数量最接近包装最低5个省的平均价”的,使用该价格与申报包装数量差比计算其最高限价。
3.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在全国各省均无中标/挂网,但同定价类型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其他企业有最高限价的,使用其他企业与申报包装数量最接近包装(若最接近包装同时有大、小包装,选择大包装)的最高限价均价与申报包装数量差比计算最高限价。
4.同定价类型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所有企业在全国各省均无中标/挂网,但同定价类型同通用名同剂型其它规格有最高限价的,首先选择与申报产品最接近规格(若最接近规格同时有大、小规格,选择大规格),其次选择最接近包装(若最接近包装同时有大、小包装,选择大包装)的最高限价均价与申报产品的规格、包装数量差比计算其最高限价。
5.同定价类型同通用名同剂型所有企业在全国各省均无中标的,原则上暂不挂网。
6.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差率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四川省药品现行挂网限价及基药中标价。
不同定价类型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统一定价药品与区别定价药品最高限价不得倒挂。
除国家和四川省发改委另有规定外,出现倒挂一律作调平处理。
同生产企业同质量类型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包装的药品最高限价间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如有倒挂,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
三、限价调整1.如遇国家和四川省发改委制定的政府最高零售价调整,若最高限价高于最新零售价的,按最新零售价调整。
2.采购期间省内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低于最高限价的,将由省采购平台系统自动实时将最高限价调整为医疗机构实际最低采购价。
3.挂网限价根据全国中标/挂网价格及我省实际采购价进行调整,原则上一年一次。
调价方式与上述最高限价规则一致,且不得高于全省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
4.企业对新调整限价不确认的,取消挂网资格。
第五部分“双信封”招标规则对《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产品》,采取以省为单位的“双信封”评标办法。
统一定价产品直接纳入招标。
区别定价药品企业可以申请纳入招标采购,但只能按照统一定价产品招标。
若未中标的不再纳入挂网采购;未申请纳入招标采购的,可继续参加挂网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