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青岛邮轮母港客运中心一期工程钢结构施工项目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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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典型安全事故案例解析

建筑工程典型安全事故案例解析

事故原因:
1)检修、检查机械忽视安全措施。 2)缺乏安全装置。 3)电源开关布局不合理。 4)自制或任意改造机械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 5)在机械运行中进行清理、卡料、上皮带蜡等 作业。 6)任意进入机械运行危险作业区 (采样、干活、 借道、拣物等)。 7)不具操作机械素质的人员上岗或其他人员乱 动机械。
(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体打击
物体打击伤害是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简单的讲,就是高处坠落物体致人伤亡的事故。
郑州市一建筑工地内正在使用的塔 吊发生倒塌,塔吊基座和吊臂砸在 了正在施工的建筑物顶部 违反操作规程超重起吊四人重伤
违反操作规程在起 吊物下作业、停留
起吊超载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 视警告指挥信号不清楚明了。司 机操作不准确
塔吊断裂处
2017年8月13日16时,中 山市长江路改造(一期) 工程发生一起汽车吊倾覆 事故,造成4人死亡、2 人受伤。原因基坑附近土 质松软且易坍塌
2017年11月4日 下午18点左右, 成都某地铁工地 发生了一起严重 的吊车事故。一 台汽车吊在吊装 水泥块时发生侧 翻,倾倒的吊臂 将一台路过的丰 田轿车腰斩,事 故造成2死1伤。 究其原因:作业 前,支腿未支垫 平稳、牢固。
(5)、坍塌
坍塌伤害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 土石方、搭设的脚手架体等,由于底部支 承强度不能抵御上部荷重,失稳垮塌造成 的安全事故。
2008年11月15日,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北2基坑发生坍塌事故,本次事故共造 成21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1万元。 事故原因 ①土方超挖:土方开挖未按照设计工况进行,存在严重超挖现象。② 支撑不及时架设:第三道支撑施加完成后,在没有设置第四道支撑的情况下,直 接挖土至坑底。 ③现场钢支撑活络头节点承载力明显低于钢管承载力。

上海某公司“62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上海某公司“62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上海某公司“62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范文2022年6月21日15时50分左右,位于江北新区NJJBd010地块一区一标段工程A区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一)事故发生原因1.直接原因混凝土支撑梁垫层块受扰动后,突然发生掉落,将正在下方进行清淤作业的工人砸中,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1)劳务单位在进行土方开挖作业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要求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现场施工作业落实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情况审核不到位,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鉴于对以上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一)杨某,劳务公司工人,忽视现场风险因素,在混凝土支撑梁底部混凝土垫层被扰动的情况下,违反“土方开挖过程中,需将水平支撑侧边夹土、底部垫层进行清除”的安全管理规定进入支撑梁底部进行清淤作业,忽视安全提醒,被掉落的混凝土垫层砸至背部受伤并最终死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责任追究。

(二)李某,劳务公司生产经理,违反安全技术交底中“支撑位置开挖后立即将垫层清理干净,避免底部垫层未清理、掉落至基坑内”、“每日或雨后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的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工人进行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劳务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起重吊装施工事故案例

起重吊装施工事故案例

起重吊装施工事故案例目录一、通用安全事故案例 (2)1.1 吊装过程中物体打击事故 (3)1.2 吊装过程中钢丝绳断裂事故 (4)1.3 吊装过程中起重机故障事故 (4)1.4 吊装过程中操作不当事故 (6)二、特定类型起重吊装事故案例 (7)2.1 桥梁吊装事故 (8)2.1.1 在建桥梁吊装时支撑体系失稳事故 (9)2.1.2 桥梁吊装过程中构件变形事故 (10)2.2 建筑物吊装事故 (11)2.2.1 高层建筑物吊装时基础不稳事故 (12)2.2.2 建筑物吊装过程中结构失稳事故 (13)2.3 设备吊装事故 (14)2.3.1 大型设备吊装过程中吊装带断裂事故 (15)2.3.2 设备吊装过程中安装不当事故 (16)三、典型案例分析 (17)3.1 案例一 (18)3.1.1 事故经过 (19)3.1.2 事故原因分析 (20)3.1.3 防范措施 (21)3.2 案例二 (22)3.2.1 事故经过 (23)3.2.2 事故原因分析 (24)3.2.3 防范措施 (26)3.3 案例三 (27)3.3.1 事故经过 (28)3.3.2 事故原因分析 (29)3.3.3 防范措施 (30)四、起重吊装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 (31)4.1 预防措施 (33)4.1.1 合理规划吊装路线 (34)4.1.2 严格设备检查与维护 (35)4.1.3 提高操作人员技能水平 (37)4.2 应急处理 (38)4.2.1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39)4.2.2 积极组织救援行动 (39)4.2.3 完善事故调查与报告机制 (41)一、通用安全事故案例某建筑工地,一台起重机在进行钢结构吊装作业时,由于吊装物品超载,导致起重机钢索断裂,钢结构构件坠落。

事故造成地面作业人员一名死亡,两人受伤。

操作人员在吊装前未对吊装物品的重量进行准确评估,且起重机的安全监控系统存在故障未能及时报警。

在另一建筑工地,一台塔吊在进行材料吊装时,由于吊索固定不牢,导致吊装物品在空中发生摇晃,操作人员为避免碰撞而操作失误,造成吊索断裂,吊装物品从高空坠落。

青岛奥力丰金属建材制造公司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青岛奥力丰金属建材制造公司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青岛奥力丰金属建材制造公司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青岛奥力丰金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5·3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5月30日,青岛奥力丰金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奥力丰公司”)雇佣冷林祥的运输车(鲁B87127)运输钢结构材料。

15时左右,冷林祥运送钢结构材料到达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轮公司”)密炼三期厂房建设工地,停车准备卸货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冷林祥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青岛市黄岛区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立即成立以黄岛区政府党组成员、区安监局局长刘元玉为组长,区安监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刘明俊和开发区安监局副局长刘海威为副组长,开发区安监局、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区监察局、总工会、城建局、交通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并邀请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和城阳区安监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城阳区安监局未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工程及相关单位概况(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赛轮公司密炼三期工程;建设单位为赛轮公司;土建单位为青岛鑫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连廊施工单位为青岛奥力丰公司;监理单位为青岛公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信公司”)。

该工程为四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一、二层高7.8米,三层高6.7米,四层高6.8米,建筑总高度29.1米,建筑面积30129.95平方米,总投资4400万人民币,工程开工日期为2013年10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30日。

赛轮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该项目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办理其他相关施工手续,该项目为非法建筑。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描述 (3)1.1 背景介绍 (4)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4)二、城市轨道交通概述 (6)2.1 城市轨道交通定义与发展历程 (7)2.2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构成 (8)2.3 城市轨道交通特点分析 (9)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类型及特点 (10)3.1 恶性事故类别 (11)3.1.1 列车碰撞事故 (12)3.1.2 脱轨事故 (14)3.1.3 挤岔事故 (15)3.1.4 火灾事故 (16)3.1.5 恶劣天气应对不当引发的事故 (17)3.2 事故特点分析 (18)3.2.1 高风险性 (20)3.2.2 复杂性 (21)3.2.3 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严重 (22)四、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案例深入剖析 (24)4.1 案例一 (25)4.1.1 设备故障 (27)4.1.2 人为操作失误 (27)4.1.3 管理制度不健全 (28)4.2 案例二 (29)4.2.1 轨道设备老化 (30)4.2.2 列车检修不到位 (31)4.2.3 行车调度失误 (32)4.3 案例三 (33)4.3.1 设备隐患 (35)4.3.2 用火不慎 (36)4.3.3 应急预案缺失 (37)五、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预防与应对策略 (38)5.1 加强设备设施维护管理 (40)5.2 提升员工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理能力 (41)5.3 完善管理制度与流程 (42)5.4 强化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 (43)六、结论与展望 (44)6.1 研究成果总结 (45)6.2 对未来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发展的展望 (47)一、内容描述事故背景介绍:简要描述事故发生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以及事故涉及的车辆、人员等相关情况。

事故过程描述:详细阐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包括事故发生前的预警信号、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状况、事故后的救援行动等。

事故原因分析:通过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分析以及相关数据的收集,阐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如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管理不善等。

钢结构施工应急安全预案

钢结构施工应急安全预案

钢结构施工应急安全预案一、预案目的为确保钢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旨在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确保在突发事件和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救援,减轻事故损失。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钢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应急处理,包括施工现场火灾、触电事故、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中毒窒息等事故。

三、预案组织机构1. 应急指挥部: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组成,负责应急处理的决策和指挥。

2. 应急小组:由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行政、保安等组成,负责现场救援和事故处理。

3. 义务消防队:由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火灾初期扑救和现场救援。

四、应急预案1. 火灾应急预案(1)发现火情,立即报警,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扑救火灾,确保人员安全。

(3)及时疏散施工人员,清点人数,报告伤亡情况。

(4)联系消防部门,协助灭火救援。

(5)保护好火灾现场,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2. 触电事故应急预案(1)发现触电事故,立即切断电源,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将被触电者脱离电源。

(3)对被触电者进行现场急救,并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4)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3. 高处坠落应急预案(1)发现高处坠落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将被坠落者脱离危险区域。

(3)对被坠落者进行现场急救,并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4)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4. 物体打击应急预案(1)发现物体打击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将被打击者脱离危险区域。

(3)对被打击者进行现场急救,并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4)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5. 机械伤害应急预案(1)发现机械伤害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008-2009年我国建筑事故详细统计

2009 年11 月25 日11 时, 浙江省金宇彩虹嘉都丹桂苑工程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 事故,1人死亡 。总包单位: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
2009 年11 月24 日17 时, 江西省南昌联发广场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 事故,1人死亡 。总包单位: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2009 年11 月22 日15 时, 江苏省苏州苏浒路污水管北穿铁路后接虎阜北路工程 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 事故,1人死亡 。总包单位
2009 年12 月7 日13 时, 浙江省华立爵士风情2B2C部分工程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 事故,1人死亡 。总包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2009 年12 月7 日11 时, 重庆市锦城天秀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 事故,1人死亡 。总包单位:重庆恒大建筑公司,分包单位:
2009 年12 月7 日0 时,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长源热电五期工程输煤系统栈桥钢结构工程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 事故,1人死亡
2009 年12 月12 日0 时,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地区4—B地块项目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 事故,1人死亡 。总包单位:上海城建建设实业
2009 年12 月11 日9 时, 云南省云开小区 发生一起坍塌 事故,1人死亡 。总包单位:牟定新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事故责任单位正在2009 年12 月9 日11 时, 湖北省武汉火车站东广场配套工程长途汽车侯车厅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 事故,1人死亡 。总包单位
2009 年11 月22 日13 时, 湖南省天峰酒店公寓建设项目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 事故,1人死亡 。总包单位: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2009 年11 月22 日0 时, 上海市江桥星火动迁基地一期工程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 事故,1人死亡 。总包单位: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
2009 年11 月21 日16 时, 浙江省杭州地铁1号线世纪大道工程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 事故,1人死亡 。总包单位:中国中铁隧道集团有限2009 年11 月21 日14 时, 天津市天津大道第五合同段辅道铺油工程 发生一起机具伤害 事故,1人死亡 。总包单位:天津五市政公路工2009 年11 月21 日9 时, 江苏省南京财经大学桥头校区风雨操场工程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 事故,1人死亡 。总包单位:南京海外建筑工2009 年11 月21 日8 时, 云南省勐腊辉煌广场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 事故,1人死亡 。总包单位:大理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交办安监函〔2017〕22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交办安监函〔2017〕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6〕508号)安排,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86号),2016年8月至12月,交通运输部组织6个督查组,对山东、重庆、广西、海南、广东等5个省(市)和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二期工程开展了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经部领导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基本情况2016年,部抽查了8个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港口工程7项,码头岸线长度共计3942.4延米,航道工程1项共计里程227公里,共抽查8家建设单位、10家设计单位、11家施工单位、11家监理单位;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5家检测机构对山东、重庆、广西、海南等4省4个项目和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二期工程项目进行了工程实体质量抽测,抽检各类原材料48组;抽测混凝土强度450测区(点);抽测混凝土外形尺寸偏差及裂缝宽度504点(条);抽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1134点。

督查工作结束后,分别与被督查地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换了检查意见,印发督查意见书,提出质量安全问题63条、意见建议23条。

目前大部分地区已按要求完成了问题整改,广西督查项目整改不到位,已要求继续整改。

青岛市黄岛区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青岛市黄岛区“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2017年1月9日7时40分许,在青岛市黄岛区昆仑山北路与清水河路“T”形路口处,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5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和《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5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青岛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应急办、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及潍坊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责任调查组开展责任调查工作,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了调查。

调查组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检测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涉及车辆、人员、企业及现场道路情况(一)事故涉及车辆、驾驶人情况1.小型轿车及其驾驶人情况(1)车辆情况。

鲁B5PN97小客车,为白色福特翼博,登记车主为管明清,登记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龙斗山前村6号,登记日期2014年12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

该车投有保险,状态正常。

核定载客5人,事发时实际载客4人。

(2)驾驶人情况。

管明清,男,53岁,青岛市黄岛区龙斗山前村人,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龙斗山前村,鲁B5PN97小客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时间:2014年12月15日,驾驶证有效期始:2014年12月15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5日,审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5日,领取驾驶证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驶证状态为正常。

2.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驾驶人情况(1)车辆情况。

鲁GA6720(鲁GW60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山东惠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该公司所有,非挂靠。

钢结构工程安全应急预案

钢结构工程安全应急预案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结构类型:4、建筑面积: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确保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后(火灾、爆炸、工伤事故等) ,紧张而有秩序地正确处理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痛,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故蔓延和二次事故发生,积极有效地组织抢救,稳定人心,尽快恢复生产,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处理原则1、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后,抢救受伤人员是第一位的任务,现场指挥人员要冷静沉着地对事故和周围环境作出判断,并有效地指挥所有人员在第一时间内积极抢救伤员,安定人心,消除人员恐惧心理。

2、事故发生地要快速地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和二次事故发生。

3、要按照不同的事故类型,采取不同的抢救方法,针对事故的性质,迅速作出判断,切断危险源头再进行积极抢救。

4、事故发生后,要尽最大努力保护好事故现场,使事故现场处于原始状态,为以后查找原因提供依据,这是现场应急处置的所有人员必须明白并严格遵守的重要原则。

5、发生事故单位要严格按照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遵循事故报告原则,用快速方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的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分为一、二级编制,公司总部设置应急预案实施的一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工程项目经理部设置应急计划实施的二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

1、一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1.1 公司总部一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安全处长:2、二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2.1 成立应急预案的独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其人员组成组长:副组长:组员:(三)、危险源的确定3.1.吊装作业中突然安全限位装置失控,发生撞击或坠物,或违反安全规程操作,造成重大事故(如倾倒、断臂);3.2.压力容器受外力作用或违反安全规程发生爆炸及由此引起的连锁反应事故(如火灾)。

3.3.自然灾害(如雷电、沙尘暴、地震强风、强降雨、暴风雪等)对设施的严重损坏。

3.4.运行中的电气设备故障或发生严重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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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区“1211”青岛邮轮母港客运中心一期工程钢结构施工项目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青岛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根据12350的群众举报,并经过初步调查,于2015年3月11日向市北区安监局移交了2014年12月11日16点50分左右发生的市北区邮轮母港物体打击事故。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相关规定,市北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局、青岛港公安分局、青岛市建管局安监站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现场、事故相关单位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项目建设单位: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北区港青路6号,法定代表人:郑明辉,注册资本:拾捌亿陆千万元整,成立日期:1988年8月12日。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把青岛邮轮母港客运中心项目一期(联检大厅)项目发包给了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该项目许可、安全报监手续齐全。

事发时土建施工结束,工程进展至钢结构安装工序。

2、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集团公司”),住所: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玉,注册资本:叁亿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安装、装饰、幕墙、智能化、钢构工程总承包业务等,于1989年7月2日成立,营业期限至2054年7月1日,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3、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安装公司”),是天元集团公司的公司是天元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

住所: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左沛华,注册资本:伍仟贰佰柒拾陆万元整,经营范围:钢构工程设计、制作与施工等等,于1998年4月15日成立,营业期限至2048年4月14日,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天元安装公司与天元集团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负责邮轮母港客运中心项目一期工程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及金属屋面系统施工。

4、钢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单位: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劳务公司”),住所: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徐志照;党支部书记:张顺善由天元劳务公司派驻青岛邮轮母港客运中心一期工程钢结构施工项目,代表本单位进行现场协调管理;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建筑木工、砌筑、抹灰、油漆、钢筋、模板、钣金、焊接、架线、混凝土、石制作、水电暖安装、脚手架架设等作业劳务分包。

具有砌筑作业、木工作业、焊接作业、钢筋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壹级资质。

天元劳务公司与天元安装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确定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双方安全职责,并约定由天元劳务公司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项目监理单位:山东琴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琴岗监理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北区宁化路38号甲7楼701-710,法定代表人:段长源,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二)事故现场及安全管理情况1、钢结构工程于2014年9月20日开始施工,事故现场位于青岛邮轮母港客运中心项目一期(联检大厅)工地北侧75轴处,砸到死者头部的铁质工艺卡板长30厘米、宽15厘米、厚2.5厘米,重约7公斤,从约26米的高处坠落。

2、工艺卡板是起到临时固定作用的附件,由工人焊接工艺卡板、节点和钢结构主体,以达到临时固定节点和钢结构主体的目的,然后再对两大型构件进行焊接。

节点重17吨,最大长度3.4米,最大宽度2米,厚度0.4米。

3、工艺卡板焊接作业面在离地面约26米的防风棚中进行,防风棚内设置工具箱,按照项目部管理规定焊接工人使用的工艺卡板等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内,使用完毕后应交由班组长退回仓库。

4、焊接作业前工艺卡板坠落下方划定了安全隔离区域并在周边设置了安全警示带和安全警示标志。

死者马加起头戴安全帽未经安全通道而是跨越安全警示带进入高空作业下方区域。

5、事故工地设置了安全通道并搭建了防护棚。

经查,死者穿越安全隔离区域到达目的地的路线长度,约为经安全通道到达目的地的路线长度的三分之一。

6、经查阅施工日志,事发当日天气预报北风5-6级,因下午风力逐渐加大不适宜高空作业,施工现场停止了高处焊接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及瞒报事故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经调查了解并综合分析:钢结构工程北区75轴节点和防风棚于2014年12月9日7点左右起吊,吊装完毕后于2014年12月10日14点左右吊车撤离。

防风棚安装完毕后,由天元安装公司第一钢构分公司检查验收合格,随后电焊工李强强进入防风棚开始焊接作业。

2014年12月11日11点30分,李强强下班后撤离作业区域,离开前没有把工艺卡板撤除、固定,也未放置于工具箱内,而是遗忘在了防风棚与其架接梁的交汇处。

下午上班后,因工地处于海边,瞬时风力较大,项目部停止了现场高空作业,李强强也就没有再到北区75轴防风棚从事焊接作业,16点40分左右,天元劳务公司班组长孙庆谱安排在北区拼装二区协助拼装斜主梁的马加起到南区仓库领取千斤顶,以便夜班使用,马加起穿越北侧75轴安全隔离区域时,防风棚因受瞬时大风吹动摇晃,造成工艺卡板滑落,砸中正在下方穿行的马加起的头部。

不远处的孙庆谱和正在巡查的安全员聂名辉发现后,立即跑过去救援,正在工地办公室的天元劳务公司党支部书记张顺善听见呼救声后,安排人员把还有呼吸的马加起送往了西部市立医院,马加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瞒报事故的调查经过马加起被送往医院后,张顺善电话询问劳务工长刘崇建关于马加起的伤亡情况,得知马加起死亡后,因担心个人前途和公司的影响,没有把事故的发生向本单位上级领导、天元安装公司、天元集团公司、琴岗监理公司和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上报。

2015年1月31日,群众向青岛市12350举报了事故的发生,随即青岛市安监支队展开调查,在3月10日第一次对张顺善调查询问时,张顺善否认知道事故的发生,称无人向其汇报发生了事故。

4月8日,在办案人员的询问压力和多方指证下,张顺善承认了事故瞒报的事实、经过和动机。

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5万元,主要用于死亡赔偿。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导致大风吹动防风棚摇晃造成滑落。

2、马加起未经安全通道穿越工地,而是跨越安全警示带进入高空作业下方区域。

(二)间接原因1、天元安装公司、天元劳务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

一是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马加起跨越安全警示带进入高空作业下方区域的行为;二是施工完毕后,未及时发现工艺卡板被遗忘在防风棚和没有交由班组长退库的问题。

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天元安装公司、天元劳务公司未编制囊括“施工场所高处作业过程中可能坠落的物件”的隐患排查标准、范围和具体内容,导致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

3、安全培训不到位。

天元劳务公司未对于2014年12月2日进场作业的马加起进行安全培训,而只是口头教育,导致其相应的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天元安装公司也未及时发现并监督天元劳务公司整改这一问题。

从而出现了死者为省路程跨越安全警示带进入高空作业下方区域的现象。

(三)事故性质经过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违规作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违法瞒报了该起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1、天元劳务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事故发生后,该单位及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进行瞒报。

(1)建议市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天元劳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瞒报事故责任依法查处。

(2)建议市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天元劳务公司负有事故发生责任的行为依法查处。

2、天元安装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履行安全培训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市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天元安装公司负有事故发生责任的行为依法查处。

3、建议市城乡建设委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对天元安装公司、天元劳务公司进行通报、扣分等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施工现场相关单位应认真总结事故教训,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抓起,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规范要求,并狠抓落实,从根本上杜绝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1、严格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到常抓不懈。

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生产危险危害告知。

要通过教育进一步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从根本上提高员工对危险危害的辨识能力。

2、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落实对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到不安全不作业、安全措施未落实不作业,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3、结合事故案例,积极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围绕“珍惜生命,遵章守纪”的主题,在员工中开展反“三违”(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活动,联系实际查找本岗位的安全隐患和易发生事故的危险环节,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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