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安机关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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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为进一步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推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促进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规范社会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一、明确改革目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目标是改变现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模式,统一全市户籍管理,本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条件成熟时实行本市居民户口五区互通。

二、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充分考虑我市当前的区域差异和城乡差异,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保证改革稳妥推进、目标逐步实现。

三、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综合协调、配套改革的原则,充分考虑相关社会管理制度的现实需要。

全市户籍实行统一管理,各区原来自行制定的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和办法,不符合市统一规定的,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统一户口性质,统一准入标准。

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佛山市居民户口”,取消原有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类别。

本市户籍居民以合法固定住所为条件,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和管理。

佛山积分入户细则及办理流程有哪些

佛山积分入户细则及办理流程有哪些

佛⼭积分⼊户细则及办理流程有哪些由于⼯作需要或是其他原因,⼀些外地⼈会长期在当地居住、⽣活。

这时有的⼈就想在当地落户,因为落户后可以享受当地户⼝政策。

那么佛⼭积分⼊户细则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佛⼭积分⼊户细则及办理流程有哪些⼀、积分指标异地务⼯⼈员原则上积满60分且积分排名达到迁⼊地所在区⼈民政府当年⼊户规划名额之内的可⼊户居住地或就业地。

⼆、办理条件已在我市办理《⼴东省居住证》、纳⼊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经资格联审符合纳⼊积分登记管理条件,且已由区⼈社部门签发《佛⼭市异地务⼯⼈员积分制⼊户卡》的,本⼈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可申请随迁。

1、在我市常住的⾮本市户籍⼈员⼊户2、异地务⼯⼈员积分制⼊户3、引进⼈才⼊户三、办理材料1、已按要求填写的《⼊户申请审批表》。

(收原件)2、本市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东省居住证》。

(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3、⼿续完备的《佛⼭市异地务⼯⼈员积分制⼊户卡》。

(收原件)4、申请⼈、随迁⼈的《户⼝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簿》地址页和申请⼈的《常住户⼝登记卡》)、《居民⾝份证》。

(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

《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

(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未成年⼦⼥随迁的,提供《出⽣医学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关系证明。

(关系证明收原件,《出⽣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6、迁⼊⾃有产权房屋或单位分配、安排居住房屋的,提供个⼈《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

(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收原件,《房产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迁⼊政府公共租赁房屋的,提交房管部门发出的⾮临时租赁、租约持续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簿。

佛山引进人才入户办理指南

佛山引进人才入户办理指南

佛⼭引进⼈才⼊户办理指南对于佛⼭引进⼈才⼊户办理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办理流程1、应届普通⾼校毕业⽣:由迁⼊地派出所(全区已实⾏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籍窗⼝受理申请,条件符合、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户⼿续。

2、⾮应届普通⾼校毕业⽣:(1)由迁⼊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窗⼝受理申请,在15个⼯作⽇内进⾏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因拟⼊户地址不详或产权不清等原因暂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

(2)申请⼈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

(3)迁⼊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或派出所户籍窗⼝民警凭《准迁证、《迁移证当场办理⼊户⼿续。

说明:〈1〉引进科技、管理领军⼈才及符合我市特⾊产业发展、科研、教学等需要的具有博⼠学位或⾼级专业技术、⾼级技师资格的⼈才,允许以⽤⼈单位产权的住房(含集体宿舍)单独设⽴家庭户;〈2〉引进具有硕⼠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技师资格的⼈才,⾸次落户我市允许挂靠在城镇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的家庭户;〈3〉引进具有学⼠学位或⾼级技⼯资格的⼈才,⾸次落户我市允许挂靠在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收费标准及依据1、办理⾝份证,收取⼯本费20元(粤价[2004]24号);2、补办⾝份证,收取⼯本费40元(粤价[2004]24号);3、办理临时⾝份证,收取⼯本费10元(粤价[2004]24号)。

办理时限15个⼯作⽇审批,办理迁⼊⼿续时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禅城分局治安⼤队户政中队、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分局、⾼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7日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在我市2004年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促进有能力在我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进一步降低准入条件,稳步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统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适时调整优化户籍政策。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佛府办函[2012]496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4【实施日期】2012.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4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4日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2〕60号),进一步吸引和留住高技能人才,切实做好我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双转移”战略要求,通过开展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全部纳入我市入户城镇对象范围,为高技能人才入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建设“民富市强,幸福佛山”提供人才保障。

二、对象范围及条件在我市从业并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即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和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职工;高等学校、各类职业院校学生中具备通过技能鉴定获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各类技能人才,均可发给《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意向登记表》。

符合申报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鉴定但尚未获取证书的可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符合条件后可凭《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意向登记表》办理就业地入户城镇手续。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佛府办[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聚集、开发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特设立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并相应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设立,以人为本,结合财政金融手段,更好地为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三条专项基金主要来源:(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区政府合计出资4000万元,设立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发明权等)质押贷款担保基金、拟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股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创业人才贷款担保基金,其中市财政安排500万元,各区从各自现有的担保基金中留出10%额度(按现有担保基金总额3.5亿元)计3500万元。

(三)科技孵化基金中针对以创业人才为核心的项目进行投入的资金。

(四)社会、企业赞助或捐赠资金。

第四条专项基金使用范围:(一)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站(点)、博士后科研项目及院士工作室的资金扶持。

(二)为认定为创业创新人才、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提供工作和生活等补助。

(三)为以人才为核心的项目及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并按规定给予融资费用如利息等补贴。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佛府办[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引进人才落户工作,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佛发〔201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对象和落户方式第一条引进人才的对象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2、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各类技能型人才;3、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我市纳税大户、大企业、大集团所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4、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5、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核准,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企事业单位经考核合格,且专业技能、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发展方向一致,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

第二条引进人才的落户方式1、以用人单位产权的住房(含集体宿舍)单独设立家庭户;2、市、区、镇(街)、村(居)和工业园区设立的人才集体专户;3、用人单位集体户;4、城镇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二、建立引进人才落户公共服务体系第三条全面设立人才集体户网络。

市、区、镇(街)、村(居)和工业园区均须设立人才集体户,形成市、区、镇(街)、村(居)“四级保障”的集体户网络。

第四条放宽企业设立集体户的条件。

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佛府办〔〕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登记注册地在佛山市(含五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佛山市纳税并符合佛山重点产业扶持方向的企业。

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三条《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具体包括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食品饮料、金属材料加工与金属制品、家具制造、陶瓷建材、纺织服装、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创新药物和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装备、汽车及零配件、新能源装备、节能环保装备、打印装备、通用及专业机械装备、石化及精细化工、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技术转移、电子商务、金融服务领域。

其中金融服务业人才扶持政策由市金融局另行制定。

以上领域之外的企业不属于《办法》适用范围。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办法》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是指从年月日起从佛山市外(含国外)柔性或全职引进到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包括本地生源到市外(含国外)学习毕业后回佛山工作的大学生、在本地范围的高校毕业并留在佛山工作的大学生。

其中,、类人才可以柔性或全职引进;类人才必须全职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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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才认定和评定程序第五条申请重点产业人才认定或评定,由用人单位直接通过“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正式环境网址:)进行网上注册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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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公共服务平台系统中申请人才认定或评定时,除按照系统要求填写完整资料外,还需上传以下资料复印件。

用人单位需校验所有资料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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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类人才认定,需提供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年以上的服务协议(需明确税前工资薪金);其中获得荣誉称号、近年获得重要奖项、近年担任过重要职务和其他任一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或任职证明、个人工资薪金发放单或薪酬证明、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单或纳税大户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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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安局文件
佛公通〔2011〕52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安机关引进
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局(公安局):
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精神,规范公安机关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工作,市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户政警务规范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佛山市公安机关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径与治安支队联系。

联系人:李献俊,电话:83280822。

佛山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佛山市公安机关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
为做好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精神,结合省公安厅户政警务规范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入户
(一)审批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

2、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各类技能型人才。

3、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我市纳税大户、大企业、大集团所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

4、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5、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核准,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企事业单位经考核合格,且专业技能、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发展方向一致,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

6、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确认,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各类人才,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已办理房产证的,可办理落户手续。

说明:以上引进人才对象的入户条件由市(区)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公安机关凭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受理户口迁移申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收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已出具户口迁移证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无需提交《户口簿》,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加具所在单位公章确认的视为原件。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提供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加具公章的《报到证》复印件及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迁移户口关系证明》。

(均收原件)
属在职流动人才的,提供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表在申请人提出入户申请时提交)和入户证明(本证明在申请人持迁出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时提交)。

(均收原件)属优秀农民工技能型人才的,提供市(区)人社部门出具的《优秀农民工入户卡》(收原件)。

4、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加具所在单位公章的视为原件)。

(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亲属家庭户的,提交该家庭户的《房产证》、《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迁入声明(户主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写明同意拟迁入人迁入并在受理民警见证下签名,视为“同意迁入声明”)、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证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户主同意迁入声明、双方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证明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和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

(分配、安排居住证明和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和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政府公共租赁房屋的,提交房管部门发出的非临时租赁、租约持续有效的房屋使用凭证、租赁登记簿。

(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三)办理步骤
1、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条件符合、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2、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1)由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因拟入户地址不详或产权不清等原因暂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2)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或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凭《准迁证》、《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说明:
〈1〉引进科技、管理领军人才及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科研、教学等需要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允许以用人单位产权的住房(含集体宿舍)单独设立家庭户;
〈2〉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技师资格的人才,首次落户我市允许挂靠在城镇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3〉引进具有学士学位或高级技工资格的人才,首次落户
我市允许挂靠在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二、企业设立集体户
(一)审批条件
有合法产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的厂企单位,企业员工数量100人以上,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说明:集体户设立申请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审核和审批。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

(收原件)
2、厂房、办公楼、生活区产权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以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

(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三)办理步骤
由申请设立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公安局户籍窗口)受理,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1、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1)属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20个工作日内,由户籍窗口直接通知申请地社区民警对申请单位的员工人数等
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并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

(2)属分局(公安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6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申请地派出所,派出所在14个工作日内由社区民警对申请单位的员工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并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

2、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接到派出所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

3、受理地户籍窗口接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受理地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

主题词: 公安工作人口管理人才落户△实施细则通知
抄送: 市人社局,局直监督处、指挥中心(公关科)。

(存档1份,共印1份)佛山市公安局办公室2011年4月15日印发起草、校对:李献俊审核:黄亮签发:杨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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