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流程图
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

(稀释/直接抽取/直接测量)
输送距离(m)
稀释法稀释比
稀释气流量或压力
样品气流量或压力
六、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基本情况
设备名称
二氧化硫
在线分析仪
氮氧化物
在线分析仪
颗粒物
在线分析仪
氧量
分析仪
流速
分析仪
设备型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环保产品认证编号
设备出厂编号
生产商
代理商
测试方法
量程
如有多量程均应填写,并注明当前使用的量程
联系人:联系电话:登记备案时间:
登记备案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信息变更登记表
变更项
原信息
变更后信息
联系人:联系电话:登记备案时间:
登记备案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业
地址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
环保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废水排放口基本情况
排污口名称
控制级别
口重点口非重点
排污口编码A
排污口编码B
经度
纬度
设计处理能力
t/d
验收时处理能力
t/d
排放去向
(哪条河流或者哪个污水厂)
排放方式
(连续或者间歇)
排放依据
控制因子
COD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氨氮
pH
限值
堰槽类型
喉道宽度或管径(cm)
测流段长度(m)
采样位置
采样方式
等/不等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完整版)
一、事项名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二、适用范围:公民、法人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办理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七条
五、受理部门: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六、审批机构: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办理条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
2、接收行政备案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
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作出决定;
5、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十四、结果送达:快递送达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无
十六、窗口电话:89298650
十七、监督投诉电话:89298688
十八、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九、办理地点: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24号窗口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电话咨询
二十一、办理流程图:(图例)
列举容易出现的错误范例,并给予正确示范。
二十三、常见问题解答
列举出群众经常咨询的问题,并给予解答。
二十四、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需将办理该事项所需填写表格、声明文件等给予填写样板。
(请另附表格与办事指南一起报送)。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报备

(全称)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数据异常情况报告(省、市、县)环保局:我司COD、TOC、氨氮、烟气(根据实际情况选填)自动监控设施于:(以下两项选一,在方框内打钩并填写该项内容)□1、(时间)起至(时间)停止采样监测,原因为生产线停产,期间我司未外排废水/废气,且负责确保流量计正常运行,数据正常传输至贵局监控平台。
□2、(时间)起至(时间)出现异常,经初步排查系因□(设备或部件) /□网络故障导致,已于(时间)通知:□本公司技术人员□监测仪器设备商(公司名称)□运营维护商(公司名称)□电信公司进行维修,相关人员于(时间)到厂维护,确定为(部件、模块)发生故障,□现已排除故障,设备恢复正常运行,数据稳定上传。
□预计于出现异常后48小时内可排除故障。
□无法于48小时内排除,采取如下措施:□使用备件、备机。
□进行人工监测并报送数据。
其他补充说明:(盖章)年月日企业须知1.自动监控设施出现异常情况应于24小时内上传报备至属地县级环保部门;2.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情况必须事先向县级环保部门监控中心报告,说明原因、时段以及替代监测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拆除设备将依法予以查处。
设备维修、更换须在48小时内完成并恢复数据准确、稳定上传,48小时未能完成则必须采用备用机进行监测,或每天上报不少于4组的手工监测数据,手工采样监测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运营的企业必须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机或关键部件,企业操作和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机构培训后能正确、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如无法满足以上条件则必须委托具有环保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社会化运行机构进行日常维护;4.自动监控设施自运营企业、社会化运行机构应制定每日设施巡查方案,及时发现并排除导致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因素,提高设备连续正常运转和数据稳定上传时间,确保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达到90%以上;5.泉州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咨询电话:22861500,属地县级环保部门监控中心传真:。
03(国发平台)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V3.0版操作手册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操作手册3.0版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操作手册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3月操作手册 (I)第一章概述 (1)1.1系统目标 (3)1.2系统功能 (4)1.3功能模块 (5)第二章系统登录 (6)2.1启动登录系统 (6)2.2进入系统 (6)2.3退出系统 (8)第三章页面布局及控件介绍 (9)3.1页面布局 (9)3.2控件介绍 (11)3.3图标介绍 (13)第四章总体预览 (15)4.1数据完整性 (15)4.1.1功能说明 (15)4.1.2操作说明 (15)4.2报警统计 (16)4.2.1功能说明 (16)4.2.2操作说明 (16)4.3数据审核情况 (18)4.3.1功能说明 (18)4.3.2操作说明 (18)4.4设备审核情况 (19)4.4.1功能说明 (19)4.4.2操作说明 (19)4.5设备验收情况 (21)4.5.1功能说明 (21)4.5.2操作说明 (21)4.6污染物超标T OP10 (23)4.6.1功能说明 (23)4.6.2操作说明 (23)4.7重点污染物超标情况 (24)4.7.1功能说明 (24)4.7.2操作说明 (24)4.8通讯服务器连通情况 (25)4.8.1功能说明 (25)4.8.2操作说明 (25)4.9监控数据最新交换时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9.1功能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4.9.2操作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1•【文号】环办[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2年三月)目录1适用范围2术语和定义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4 例行检查2.5 重点检查2.6 不正常运行2.7 弄虚作假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3监察工作依据4现场检查一般方法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5.1 信息资料的收集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6例行检查6.1 排污口检查6.2 采样点位检查6.3 监测站房检查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6.7 资质检查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7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7.1 数据异常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8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8.1 废水采样系统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8.7 流量计8.8 校准和校验检查9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9.1 采样单元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9.3 分析单元(颗粒物)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9.5 校准和校验检查10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10.1 仪器参数检查10.2 线路连接检查10.3 数据传输检查11监察报告11.1 基本信息11.2 现场监察情况11.3 处理建议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前言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济南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指南

济南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与备案指南(试行)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二〇一八年二月为规范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与备案工作,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有效,满足环境管理需要,特制定济南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与备案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所有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工作,包括新建设施以及更新设施的验收。
一、术语与定义本指南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本指南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是指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后,按照国家验收相关技术规范,采用联网验收、比对监测等手段,自行考核自动监控设施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本指南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是指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控设施通过验收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验收材料,并进行网上备案信息填报的活动。
二、验收与备案组织排污单位自行按照国家标准与技术规范组织验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技术验收报告由具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按相关规范提供。
市管排污单位验收后向市环保局备案;县(区)管排污单位向县(区)环保局备案。
排污单位通过验收后,应在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备案。
与环保部联网的要在环保部在线监控平台(/amOnline/app/AppLogin.page)上备案,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的要在省市在线监控平台上(http://221.214.84.62:8900/zdjkbak/login.html)备案,备案前请详细阅读使用说明并观看操作视频,使用说明与操作视频可在备案网站首页下载。
三、验收依据(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五)《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六)《济南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济环字〔2014〕167号)(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八)《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 76),(九)《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十)《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 附件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建设技术要求四、建设要求规划财务处每年根据国控、省控、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调整情况,确定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名单及点位,各县区环保局通知并督促辖区企业在规定时限要求内(具体时间要求以安装计划为准)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及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合同签署或变更备案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自动监控设备及数据采集仪型号、相关资质、证书、运行合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发〔2008〕6号)第十六条
原件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单位盖章
2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
同上
复印件
否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5291856/0772--5292346
监督电话
0772—5291084/0772--5215379
12
设定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第十六条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6
行使内容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发〔2008〕6号)第十六条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台账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台账
企业名称:
监控点位:(排污口编号) 监控因子:
验收时间:
验收单位:
—1 —
台账目录
—2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信息表
—3 —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企业名称:
验收日期:
—4 —
验收表一: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现场验收表(基础信息)
—5 —
验收表二: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现场验收表(废气)
—6 —
—7 —
—8 —
验收表三: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现场验收表(废水)
—9 —
—10 —
注:新增监测因子的监控设施验收参照COD或氨氮的表格设计,在上表中自行添加。
—11 —
验收表四:
验收组成员名单
—12 —
验收表五:
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结论
—13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表
—14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