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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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离婚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离婚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离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户口处理: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

涉及一方或孩子户
口迁移的手续,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才能办理。

因此应在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当事人。

2.姓氏处理: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
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

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3.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
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另外,若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离婚协议要合法:离婚协议不能想怎样写就怎样写,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是无效的。

比如,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对子女抚育、财产及债务处理要写明确等。

离婚协议书的大忌

离婚协议书的大忌

一、忌内容模糊不清离婚协议书应明确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若协议内容模糊不清,容易引起争议。

以下为几个常见模糊内容:1. 财产分割:只写明财产总额,未具体列举财产清单。

2. 子女抚养:仅规定抚养费数额,未明确抚养方式、探望时间等。

3. 债务承担:未明确债务种类、数额及偿还方式。

二、忌忽视子女权益离婚协议书中,子女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以下为几个忽视子女权益的禁忌:1. 未规定子女抚养费数额,或数额过低。

2. 未明确子女抚养方式,如共同抚养、轮流抚养等。

3. 未规定子女探望权,或探望权规定不合理。

三、忌财产分割不公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

以下为几个财产分割不公的禁忌:1. 未考虑双方实际贡献,如家务劳动、照顾老人等。

2. 未考虑子女抚养需要,如房产、车辆等财产优先归抚养子女一方。

3. 未充分评估财产价值,导致一方财产权益受损。

四、忌忽视债务承担离婚协议书中,债务承担应明确。

以下为几个忽视债务承担的禁忌:1. 未明确债务种类、数额及偿还方式。

2. 未考虑双方偿还能力,导致一方承担过重债务。

3. 未规定债务追偿期限,导致债务无法及时偿还。

五、忌协议内容违法离婚协议书应遵循法律规定,以下为几个违法禁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协议内容违反《婚姻法》等。

2. 违反公序良俗,如协议内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

3.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协议内容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

总之,在撰写离婚协议书时,应避免上述五大禁忌,确保协议内容完整、合法、合理。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充分沟通,确保双方在协议内容上达成一致。

3. 明确财产清单,确保财产分割公平合理。

4. 充分考虑子女权益,确保子女抚养得到妥善安排。

5. 重视债务承担,确保双方债务得到妥善解决。

通过遵循以上建议,可有效避免离婚协议书中的大忌,为双方离婚后的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离婚协议书大忌

离婚协议书大忌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一项书面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经济补偿等事项。

然而,在撰写离婚协议书时,存在一些大忌,以下列举几个需要注意的方面:一、内容不明确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以下几种情况容易导致内容不明确:1. 语气模糊:使用“可能”、“大概”、“似乎”等模糊语气,容易引起争议。

2. 术语不清:对专业术语、法律概念等使用不准确,可能引发纠纷。

3. 时间模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的时间安排不明确,可能导致执行困难。

二、条款不公平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应公平合理,体现双方意愿。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条款不公平:1. 一方强势:在协议过程中,强势一方可能会强迫弱势一方接受不公平的条款。

2. 信息不对称:双方在财产、收入等方面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条款不公平。

3. 忽视子女权益:在协议中忽视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权益,可能导致子女利益受损。

三、证据不足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需有充分证据支持,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证据不足:1. 财产证明不充分:财产分割条款缺乏充分的财产证明,容易引发争议。

2. 子女抚养证明不充分:子女抚养条款缺乏子女身份、监护权等方面的证明,可能导致抚养权争议。

3. 经济补偿证明不充分:经济补偿条款缺乏充分的经济补偿依据,可能导致执行困难。

四、违反法律法规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1. 财产分割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分割,可能侵犯他人权益。

2. 子女抚养违法:违反国家关于子女抚养的法律法规,可能损害子女利益。

3. 经济补偿违法:以非法手段获取经济补偿,可能触犯法律。

五、签订程序不规范离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应规范,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签订程序不规范:1. 签字盖章不齐全:协议双方未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 证人见证不充分:协议签订过程中缺乏见证人,可能导致协议效力降低。

离婚协议书弊端

离婚协议书弊端

一、离婚协议书可能存在不公平条款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协议,但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条款。

例如,一方可能在协议中放弃自己的权益,而另一方则可能获得过高的利益。

这种不公平的条款可能会导致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甚至陷入困境。

二、离婚协议书可能存在法律效力问题离婚协议书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签订,否则可能会存在法律效力问题。

如果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这样一来,离婚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法律纠纷,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

三、离婚协议书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过程中,一方可能通过隐瞒、欺诈等手段获取对方的信任,从而在协议中为自己谋取利益。

这种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对方的权益,还可能导致双方在离婚后产生纠纷,影响双方的生活。

四、离婚协议书可能存在后续变更困难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原因产生矛盾。

如果协议书中的条款无法满足双方的需求,想要进行变更可能会非常困难。

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订,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五、离婚协议书可能存在子女抚养权争议在离婚协议书中,子女抚养权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如果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条款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可能会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这种纠纷不仅会影响子女的成长,还可能对双方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六、离婚协议书可能存在财产分割不均问题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往往涉及到双方的切身利益。

如果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不均,可能会导致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

此外,财产分割不均还可能引发双方之间的矛盾,影响双方的生活。

七、离婚协议书可能存在签订过程中的心理压力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过程中,双方可能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这种压力可能导致一方在协议中作出不理智的决定,从而损害自己的权益。

此外,心理压力还可能使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矛盾,影响双方的生活。

总之,离婚协议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夫妻双方的矛盾,但其弊端也不容忽视。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离婚律师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离婚律师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离婚律师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别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接受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 子女抚养咨询题争议别大,即使有争议,也能够很容易经过法院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别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接受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子女抚养咨询题争议别大,即使有争议,也能够很容易经过法院解决。

但财产咨询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

但是,有哪些财产、怎么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

如此,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别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所以,普通解决的办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损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

普通事情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事情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觉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依照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所以,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普通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普通会接受,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

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同时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别脚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普通可不能接受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

所以,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接受。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普通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

离婚协议书的漏洞

离婚协议书的漏洞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离婚现象日益增多。

离婚协议书作为双方协商一致后,对离婚事宜进行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离婚协议书往往存在诸多漏洞,容易引发后续纠纷。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离婚协议书漏洞进行分析。

一、财产分割漏洞1. 财产界定不清: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导致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2. 财产价值评估不准确:协议书中未对财产进行评估,或者评估方法不合理,导致财产分割结果不公。

3. 财产分割比例不合理: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比例未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容易引发争议。

二、子女抚养漏洞1. 子女抚养权归属不明: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容易引发后续抚养权纠纷。

2. 抚养费用承担不明确: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抚养费用承担方式和金额,导致抚养费用纠纷。

3. 探望权规定不明确:协议书中未对探望权进行详细规定,容易引发探望权纠纷。

三、债权债务漏洞1. 债权债务承担不明确: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夫妻双方各自承担的债权债务,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2. 债权债务范围不明确:协议书中未明确界定债权债务范围,导致双方对债权债务承担产生争议。

四、违约责任漏洞1. 违约责任条款缺失:离婚协议书中未设立违约责任条款,导致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无法追究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条款不明确:协议书中违约责任条款表述模糊,导致双方对违约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五、其他漏洞1. 协议书签订程序不规范:离婚协议书签订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容易引发法律效力问题。

2. 协议书内容过于简单:协议书内容过于简单,未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详细规定,容易引发后续纠纷。

3. 协议书签订时未充分协商: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未充分协商,导致协议内容不公。

针对上述漏洞,以下是一些建议:1. 明确财产界定:在协议书中明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确保财产分割公平。

2. 合理确定财产分割比例:根据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合理确定财产分割比例。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在离婚案件中,常常涉及到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能够影响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结果和利益分配。

本文将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以及离婚原因等四个方面,分析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一、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一项重要的问题。

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共同获得的共同财产、房产、车辆等都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合理的分割。

然而,许多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争议较大。

常见的争议点包括双方在婚姻期间是否共同劳动、资金来源、财产归属证据等等。

另外,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也会增加财产分割的复杂性。

二、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是离婚案件中最为敏感和关键的问题之一。

离婚后,父母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子女的抚养权,但往往会引发争议。

通常情况下,法律倾向于保护子女的利益,尽量确保他们获得完整的家庭关爱。

因此,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法院会从孩子的成长环境、父母的照顾能力、双方关系是否和睦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三、赡养费在离婚案件中,赡养费也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赡养费是指一方支付给经济困难的对方用于养育子女或维持生活的费用。

在判决赡养费时,法院会考虑到双方的收入、工作能力、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的需要等因素。

然而,赡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期限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四、离婚原因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原因是需要明确的。

离婚原因可能包括分居满足期、家庭暴力、婚姻不可维持等。

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点通常集中在离婚原因的解释和证明上。

举例来说,当一方提出婚外情作为离婚原因时,另一方可能会对此提出反驳和抗辩。

总结离婚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主要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以及离婚原因等。

这些问题往往会影响到离婚双方的利益分配和未来生活。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双方应该咨询专业律师,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以确保最终的解决方案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

写离婚协议书的错误方法

写离婚协议书的错误方法

写离婚协议书的错误方法尊敬的当事人及各位法律顾问:离婚协议书是离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的权益问题。

在此,我们结合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写离婚协议书的错误方法进行归纳和解析,以帮助当事人避免误区,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为撰写离婚协议书时常见的错误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一、错误方法:1. 遗漏重要内容当事人在撰写离婚协议书时,可能因情绪激动或过于关注某些细节而忽略重要的条款,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望权等。

遗漏重要内容可能导致协议不完整,甚至引发争议。

2. 内容模糊、不明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不确定的表述。

例如,关于财产分割、抚养费等事项应有明确的数额和期限。

模糊的表述可能导致双方理解不一致,引发纠纷。

3. 偏向一方利益离婚协议书应当公平、公正地处理双方权益,避免过于偏向一方利益。

否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4. 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离婚协议书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可能无法预见潜在的法律风险。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撰写离婚协议书。

二、注意事项:1. 完整性:离婚协议书应包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望权等所有重要内容,确保协议的完整性。

任何遗漏都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2. 明确性:协议中的每一条款都应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不确定的表述。

关于财产分割、抚养费等事项应有明确的数额和期限,以便执行。

3. 公平性:离婚协议书应当公平、公正地处理双方权益,既要保护各自的利益,又要兼顾子女的权益。

过于偏向一方利益的协议可能导致法律纠纷。

4. 法律咨询: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撰写离婚协议书。

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预见潜在的法律风险,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律师还可以协助当事人处理与离婚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 签署与见证:离婚协议书需经双方签字并见证,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见证人可以是律师、公证人或其他具备见证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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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问题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

比如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

另外,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下面从几个具体方面来探讨如何签订离婚协议:(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

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

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

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

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

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

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

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

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

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

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

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

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

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

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5)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

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

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6)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

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

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7)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

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8)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

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

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9)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

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双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

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

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10)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

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

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

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

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

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

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

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X无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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