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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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经典案例

工伤经典案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因工作类型、工作场所的变化,使得受到的伤害也在不断变化,“工伤”的类型也在突破者人们的认识.诸如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等是否属于“新型工伤”?如何获得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纠纷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法律又是怎样看待职业病的?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解析。

案例1:酒后死在岗位上算工伤吗?张先生是一名电工,一天晚上,他在上班期间意外掉入配电室旁边的污水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醉酒后溺亡。

事发后,张先生所在的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但当地人社部门认为,张先生为醉酒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张先生的家人认为张先生的死亡应该构成工伤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人社部门行政行为不合法,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人社部门的行政行为合法,确认刘先生不构成工伤。

解析:是否构成工伤到底谁说了算?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伤害后,单位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与否的结论。

如果单位不主动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对于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要求待遇,对于认为待遇不足以补偿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案由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而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要求重新认定,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的对象是行政部门,法院主要审查的是行政部门作出决定的合法性。

一个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目前,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

而该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此,张先生的死,不能认定为工伤.一般而言,因醉酒引发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并非只要喝酒就不是工伤,只有达成醉酒标准导致的伤亡才不符合工伤认定。

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案例

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案例

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案例一、背景介绍工伤认定是指对发生在劳动者工作岗位上的意外伤害进行确认,并确定其是否属于工伤范畴的一项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工伤认定案例是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

下面列举了10个符合标题内容的工伤认定案例,以供参考。

二、案例一:工人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某企业的工人小张在操作机器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被机器割伤,致使左手食指残疾。

小张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案例二:建筑工人从高处坠落造成骨折某建筑工地上,工人小王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四肢骨折。

小王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案例三:厨师因烫伤事件申请工伤认定某餐饮企业的厨师小李在烹饪过程中,不慎被热油烫伤,导致皮肤严重烧伤。

小李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案例四:危化品企业工人因爆炸事故受伤某危化品企业发生爆炸事故,导致工人小刘受伤,面部和上肢严重烧伤。

小刘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案例五:农民工因电击事件申请工伤认定某电力施工现场上,农民工小王在操作电线时不慎触电,导致严重电击伤。

小王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案例六:护士因担架推倒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某医院的护士小张在推担架时,不慎推倒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导致腰椎骨折。

小张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案例七:快递员因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某快递员小杨在送货过程中被车辆撞倒,导致右腿骨折。

小杨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九、案例八:保洁员因清理卫生事件申请工伤认定某写字楼的保洁员小陈在清理卫生时,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小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案例九:矿工因矿井事故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某煤矿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导致矿工小赵受伤,脊椎骨折。

小赵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一、案例十:机械维修工人因工作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某机械维修企业的工人小刚在维修机械时,机器突然启动导致手指被夹住,导致手指截断。

小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在工伤认定中,有很多典型案例。

下面就介绍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的员工小王,在上班时因为工作需要,需要在搬运货物时使用托盘车。

一天,小王在使用托盘车搬运货物时,由于托盘车的刹车失灵,导致他无法及时停下,结果撞到了货架上的货物,自己也受到了惊吓和精神刺激。

小王立即被公司送往医院检查,经诊断,他的右臂骨折。

于是,小王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这个案例,首先要分析的是,在搬运货物时属于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小王在使用托盘车搬运货物时受伤,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其次,小王在搬运货物时,因为托盘车的刹车失灵而造成事故。

这个事故是由于设备故障引起的,而不是由于小王自身的责任造成的。

因此,小王对于这个事故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

然后,小王在事故中受到了右臂骨折的伤害。

这是一种身体损伤,通过医院的诊断可以证明。

因此,在伤害程度上符合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可以认定为工伤。

最后,根据以上分析,小王的工伤认定是合理的。

公司应该承担责任,赔偿小王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补偿金,并为他提供相应
的医疗和康复服务。

同时,公司也应该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员工的安全。

工伤案例800例

工伤案例800例

工伤案例800例案例1:建筑工人高空坠落背景:张某是一名建筑工人,负责在一栋高楼建筑上进行外墙施工。

在一次工作中,由于安全绳未正确固定,导致张某从高处坠落。

过程:张某在进行外墙施工时,站在离地面50米高的脚手架上。

由于工期紧迫,他没有正确固定安全绳,而是将其随意绑在脚手架上。

突然,一阵大风吹来,张某失去平衡,从脚手架上摔落下来。

结果:张某坠落后当场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他全身多处骨折,脊椎受损,面部严重受伤。

经过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训练,张某恢复了部分功能,但仍然残疾,无法再从事体力劳动工作。

案例2:工厂化学物品泄漏背景:李某是一名工厂化工操作工,负责操作一台化学反应设备。

在一次操作中,由于设备故障,化学物品泄漏导致李某受伤。

过程:李某在操作化学反应设备时,突然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化学物品开始泄漏。

由于紧急情况,他没有及时戴上防护装备,而是试图修复设备。

在修复过程中,化学物品溅到了他的身上,导致皮肤灼伤和呼吸系统受损。

结果: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抢救,他的伤势得到了控制。

然而,由于皮肤灼伤严重,他需要接受多次植皮手术。

此外,他的呼吸系统受到永久性损伤,导致他无法从事原先的工作,只能依赖呼吸机维持生命。

案例3:机械操作工手指被夹伤背景:王某是一名机械操作工,负责操作一台压力机。

在一次操作中,由于操作不慎,他的手指被夹伤。

过程:王某在操作压力机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将手指完全收回,结果被机器夹住。

由于机器的高压力,他的手指立即被严重压伤,造成血管和神经损伤。

结果: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手术,医生尽力挽救他的手指。

然而,由于伤势过于严重,无法完全恢复功能。

王某的手指永久性丧失了灵活性和感觉,无法再从事需要精细操作的工作。

案例4:商场保安遭遇暴力袭击背景:刘某是一名商场保安,负责维护秩序和安全。

在一次执勤中,他遭到一群闯入商场的暴徒的暴力袭击。

过程:刘某在执勤时,发现一群暴徒闯入商场,并开始肆意破坏和抢劫。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经
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工伤保险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李在工厂受伤
小李是一名工厂的普通职工,某天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到手指,造成手指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损伤。

小李立即向公司报告了事故,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公司应该为小李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伤残津贴。

公司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小李得到了保障和赔偿。

案例二:小张患职业病
小张是一名化工厂的职工,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他患上了肺部疾病。

小张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得到了认定。

公司按照规定给小张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并帮助他申请了职业病鉴定,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王在出差途中发生意外
小王是一名销售人员,他经常需要出差。

某次出差途中,小王在路上摔倒受伤,导致手臂骨折。

小王可以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但需要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小王向公司提供了出差行程表和医院的诊断报告,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公司最终按照规定为小王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和提高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职工而言,及时了解和申请工伤保险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必要措施。

工伤争议案例分析(精选19篇)

工伤争议案例分析(精选19篇)

工伤争议案例分析(精选19篇)工伤争议案例分析篇120xx年8月12日,陈某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工地内突发疾病,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亡医学载,直接导致陈某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约3小时。

20xx年4月3日,陈某之妻杨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xx年6月1日,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的事故“视同工伤”。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根据死亡医学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陈某去世时间为早上7点左右。

而公司员工上班时间是早上9点,因此,陈某去世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时间,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经调查核实,陈某发病时间与建筑施工企业日常实际工作时间吻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该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20xx年8月19日,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工伤争议案例分析篇2张某于20xx年3月27日入职某装饰公司,双方尚未签订,装饰公司亦未对张某进行必要的入职培训和安全教育,20xx年4月7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被卷入颗粒粉碎机中造成受伤。

20xx年9月15日,张某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11月28日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

20xx年1月29日,张某以装饰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装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工伤案例指导

工伤案例指导

工伤案例指导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死亡。

在工伤案例中,员工和雇主都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应对措施,以便保障受伤员工的权益,同时也能够避免雇主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的工伤案例,来指导大家应对工伤事件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案例一:工厂中的机械意外伤害小明是一名工厂的操作工,一天在操作机械时不慎被机械夹到手指,导致手指严重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首先应该及时向雇主报告受伤情况,并寻求医疗救助。

同时,雇主也应该立即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协助小明进行相关的医疗保险报销和伤残评定。

此外,雇主还需要对机械设备进行检修和安全培训,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案例二:建筑工地高空坠落张师傅是一名建筑工人,因为在高空作业时没有系好安全带,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需要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所有作业人员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同时,雇主也需要为受伤员工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和伤残赔偿,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三:办公室职员因长时间工作引发职业病王小姐是一名办公室职员,因为长时间对着电脑工作,导致颈椎疼痛、视力下降等职业病症状。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需要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护培训,并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员工也需要自我保护意识,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及时发现并治疗职业病。

总结:在面对工伤案例时,雇主和员工都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受伤员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合法赔偿。

同时,也要加强安全意识和职业病防护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件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工伤案例汇总

工伤案例汇总

工伤案例汇总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或健康问题。

下面将列举一些工伤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防范工伤。

1. 工厂机械事故
小明在一家工厂上班,一天在操作机械时不慎被夹住手指,造成手指骨折和严重的软组织损伤。

经过长期的治疗和康复,小明虽然恢复了健康,但也错过了很多工作时间,给他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2. 建筑工地坠落事故
张师傅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在工地上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腰椎受伤。

经过手术治疗和康复训练,虽然张师傅康复了,但他的工作能力和身体素质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3. 化工厂化学品中毒
王女士在一家化工厂从事化学品操作工作,由于操作不当,不慎吸入了有毒化学品,导致呼吸系统受损,严重影响了她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4. 医院护士误伤
李护士在医院工作时,因为疏忽大意,误将错误的药物注射给了病人,导致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不仅给病人带来了伤害,也给医院带
来了不小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5. 超市清洁工人滑倒
赵阿姨是一名超市清洁工人,一天在清洁地面时不慎滑倒摔伤,导
致腰椎受伤和骨折。

经过长期的治疗和康复,虽然赵阿姨康复了,
但她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这些工伤案例提醒我们,工伤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
痛苦,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
视工作安全,加强安全教育,规范操作流程,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员工的身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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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第一部分案例1、工作过程中受惊吓罹患精神病算不算工伤?某邮递员甲在根据单位安排送信至某客户家中时,受该客户家中闯出的狼狗惊吓,当场就表情木讷,事后经诊断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且诱因就是那次惊吓,现甲的父母向劳动局提出认定工伤,该如何认定?2、在单位食堂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甲是一家大型国营企业的车间工人,在单位已经有6年的工龄,上个月在中午下班后在职工饭堂吃饭时摔了一跤后造成右臂骨折,到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事故发生后甲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单位不同意,说不属于工伤,请问该如何定性呢?3、实习生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2001年6月,甲从青海医学院毕业。

同年8月份他前往某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

医院安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

2002年4月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

甲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

经抢救治疗,甲成了植物人。

甲的父母要求认定工伤,而中医院以甲为实习生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不予兑现工伤福利待遇。

请问法院该如何认定呢?4、退休人员反聘能不能认定工伤?2001年10月29日,已满62周岁的何伯在酒店工作的时候,被前来吃饭的客人赵某打伤。

何伯提出进行工伤认定,但该酒店以“何伯到酒店工作时的年龄已达62岁,超出法定60周岁的退休年龄”为由,认为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故不应该进行工伤认定。

您认为如何呢?5、已获交通损害全额赔偿还能不能认定工伤?郭某系某化工厂职工,平时都是乘坐单位班车上下班。

1999年9月17日,郭某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乘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左腿受伤,住院治疗20多天。

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额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5988.74元。

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单位按工伤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间工资。

而化工厂认为,郭某上班不是单位班车行驶路线,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即使认定工伤,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厂也无须再给郭某工伤赔偿。

郭某不服,诉诸仲裁和法院,您认为该如何判?6、陪吃陪喝受伤算不算工伤?某公司营销经理在上班时间陪客户到饭店吃饭,出来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单位向当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是否予以支持?7、因工作原因发生厮打能不能认定为工伤?钱某为谋工厂机修车间修理工。

一天,钱某接到另一车间全某送来的报修单。

要求钱某为其修理出了故障的设备。

钱某将报修单交给了车间主任,并转告车间主任,全某要求第二天就将故障设备修好。

车间主任对钱某说:你不用听他指挥,你由我来安排工作任务。

并给钱某安排了其它工作任务,而没有同意钱某去为全某修理设备,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去修理全某的设备。

第三天,全某找到钱某,问为什么没有将他那台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

钱某回答,车间主任要求他先修别的设备,并说他听自己的车间主任的安排,要求全某有什么问题可以去找其车间主任谈。

全某不满钱某的回答,开口就骂并动手打了全某,两人就撕打起来。

结果全某被钱某打成重伤。

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其后,钱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规定时间内,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钱某的申请做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不认定的理由有二:一是全某所受伤害系由全某殴打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属于工伤的情形;二是,钱某与全某在工作时间内打架,违反了工厂规定的劳动纪律,也违反了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有关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

因此,钱某所受伤害是违法行为所致。

钱某不服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向上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受理行政复议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了什么决定呢?8、司机蓄意违章酿成事故算不算工伤?袁某系启东某制针有限公司的汽车驾驶员。

2000年5月12日,袁某驾驶轿车和该公司负责人孙某去上海出差,当日中年1点50分,途经海门市海港公路长江水厂西侧路段时,与相向而行的大货车相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严重受损,后经法医鉴定,袁某为4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赴现场勘验后作出责任认定,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2003年4月17日,该公司向启东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对本单位司机袁某在交通肇事中负主要责任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

同月24日,启东市劳动保障局作出认定:袁某所受伤害属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工伤。

该公司不服该认定,申请启东市人民政府复议。

同年12月26日,市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原认定书。

而启东某制针有限公司仍不服,认为袁某造成的交通事故属蓄意违章行为,所以应负主要责任,不应认定工伤。

为此,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启东市劳动保障局对其单位汽车司机袁某的工伤认定。

您认为法院该如何判?9、上班途中违反交通规则算不算工伤?某公司员工任某因早上送孩子上学,怕上班迟到便在某十字路口穿红灯,不幸被一辆汽车撞到,造成左腿骨折。

任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同意,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除外条款“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因为任某闯红灯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第6项“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鉴于以上事实,您认为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如何处理?10、7点上班,6点50分摔伤是不是工伤?打工者汪发军早上6点50分来到公司工地,因上厕所掉进基坑受伤。

公司说上班时间未到,摔伤不属工伤。

当地社保局也说不属工伤。

汪发军无奈向当地县法院讨起说法。

那么,汪发军摔伤到底是否属于工伤?11、上班时间上厕所算不算工伤?何某是成都四通厂工人,2002年9月24日下午上班铃声响过之后,何某在进入车间之前,到该厂厂区内的厕所解便,几分钟后被同事发现其仰面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

厂方立即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最终何某死亡。

由于厂方没有提起伤亡性质认定,何某70岁的老父向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伤亡性质认定。

武侯区和成都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均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认定何某伤亡性质不是工伤。

老人不服,就该认定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12、串岗后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吴设富原是丽水市俊达仪表有限公司的招聘工人,在该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实际拿的是计件工资。

今年2月28日,吴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

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公司认为,吴是公司的招用工人,在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事发当天,吴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擅自到铆上盖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

因其受伤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故劳动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的工伤适用性规范性文件是错误的,要求依法撤销。

而社保局认为,吴在上班时间、工伤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不属于蓄意违章等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吴也称,出事故前,他曾和其他工人多次到铆盖岗位帮忙,公司并没制止,他的工作应属正常的工作范围。

那么究竟属不属于工伤呢?13、仅凭门诊病历能不能认定工伤?黄某原系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后到某服装公司从事装卸工作。

2001年5月16日上午10时许,黄某在与同组人员装卸棉纱时,被从汽车档板滑下的一捆重44公斤的棉纱包打在背部,当场跌倒。

当天至市人民医院就诊,同日的X线摄片报告意见为:“1、胸腰椎退变;2、T8-11椎体压缩性改变。

”当日门诊记载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并同时建议留观,休息两个月。

此后数日,黄某向服装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未果。

2001年5月,黄被扣除5天病假工资计35元。

6月,黄住院手术治疗,入院诊断为腰4-5椎间盘突出症。

后因工伤待遇与服装公司发生争议,于2002年5月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待遇的申请。

仲裁委于6月10日书面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黄是否因工负伤进行认定。

8月23日,劳保局书面函告仲裁委认定黄某因工受伤。

服装公司知道后不服,申请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复议机关于2002年12月31日作出维持决定。

服装公司仍不服,以市劳保局为被告,黄某和集团公司为第三人向如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电动门致伤女工应否为工伤?今年20岁的小杨是沭阳县一名普通的女孩,学校毕业后供职于该县A公司。

2002年10月的一天下午约13时20分左右,小杨和同事们陆续来到公司,还有10分钟就到上班时间了,而公司的电动门还没有打开。

不一会儿,门外就聚集了几十位公司职工。

眼看就要迟到了,心急如焚的小杨和几位同事一起上前企图将铁门拽开。

在几个人的努力下,门终于被拽开了缝隙,能容纳一个人进出,于是门外的同事一个个鱼贯而入。

进了几个人以后,门外有人喊:再开大点,不然自行车进不去。

听到同事的喊声,好心的小杨继续使劲推门。

就在这时,电动门意外地动了起来。

让人吃惊的是,门不是向外开而是向里关,原本就站在大门缝隙之间的小杨还没回过神来,就被关闭的大门紧紧夹住了。

原来,先进了大门的职工小庄听到外面同事的喊声,出于好意跑到传达室内按动电动门按钮,谁知小庄按反了按钮,将“开”按成了“关”,致使小杨被门夹住。

见此情景,几名同事慌忙将小杨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小杨的右尺挠骨双骨折。

自己是为了上班不迟到而去拽门的,同事是为了想将门放开而按电钮的,如果公司有专职开门的门卫就不会发生这件事……年轻的小杨想了很多很多。

然而,摆在眼前的最现实的问题是自己的伤由谁负责﹖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小杨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公司认定自己为工伤。

公司负责人以小杨不是在公司规定生产时间和区域内受到伤害及她是擅自推动电动门而受伤为由,拒绝认定小杨是工伤,双方由此产生分歧。

2002年11月10日,小杨来到沭阳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要求该局对自己致伤事故作工伤认定。

经过审查,2003年9月16日,沭阳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小杨为工伤的决定。

拿到一纸公文,小杨高兴极了。

但出乎小杨意外的是,A公司不服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裁决,一纸诉状将该局作为被告告上法庭,小杨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A公司称,被告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但定性错误,理由是:1、原告的大门虽无专职门卫,但开、关大门有明确分工,无任何不安全因素;2、第三人小杨不是在原告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受到伤害的;3、第三人小杨的伤残完全是自己擅自推动电动门造成的,其行为属“蓄意违章”,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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