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细则(专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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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18
•【字号】宁建规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建规发〔2019〕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原《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中的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8日附件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区实际添加内容。

诚信管理手册

诚信管理手册

进吉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手册企业名称:(公章)备案编号: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制持册须知1、本手册作为建筑业企业入吉从事建筑活动依据,由企业初次入吉时填写。

2、本手册须附有关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在吉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企业进吉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证明;进吉建造师的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证明;进吉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材料员、安全员的岗位证书、身份证、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社会保险凭证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市场行为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顺序装订(外省企业还须提供进赣许可通知及进赣保证金收据)。

以上材料复印后一律使用A4型纸顺序装订,并带好全部证书原件核查.原件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取消进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凡是没有向我局备案的进吉负责人、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材料员、安全员不得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

4、本手册中的有关内容如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15日内报我局办理变更备案。

5、建筑业企业应如实填写在吉承包工程记录,违者将不予备案.6、本手册在加盖了“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管理专用章”公章后方可生效,建筑业企业应妥善保管,不得外借、复制、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我局申领.7、本手册每年年检一次,无诚信年检记录的不得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8、本手册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本手册可在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 www。

jajsj。

/)及吉安建设招标投标网(网址:http://www。

jajszbtb。

cn/)下载.9、本手册一式两份,每年年检后市建设局存档一份,企业一份.基本信息企业承诺书及建设主管部门意见进吉建造师情况登记表注:本表按照建造师注册证书上的内容如实填写。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2•【文号】建市[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

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

300
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
二级指标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D1-2 承揽业务 D1-2 承揽业务 D1-2 承揽业务
D1-3 工程质量
D1-3 工程质量
D1-3 工程质量
D1-3 工程质量 D1-3 工程质量
D1-2-03 D1-2-04 D1-2-05
D1-3-01 D1-3-02 D1-3-03
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
一、基准分值 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进宁企业)诚信基准分值为 3000 分,对 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加分。有不良行为时, 分值按考核细则予以扣分。具体加分、扣分标准由自治区建设主管 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诚信分值量化等级及管理标准 1、得分在 6000 分(不含 6000 分)以上,列入诚信档案 AAAAA 名 单。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格升级时优先扶持。 2、得分在 4500 分(含 4500 分)至 6000(含 6000 分),列入诚 信档案 AAAA 名单,该企业应具有较好信用评价,在评先评优时予 以鼓励。 3、得分在 3000 分(含 3000 分)至 4500 分(不含 4500 分),列入 诚信档案 AAA 名单,该企业可以正常开展业务,属一般监管范围。 4、得分在 2000 分(含 2000 分)至 3000 分(不含 3000 分),列入 诚信档案 AA 名单,该企业应当自查、学习、整改,自动被列入重 点监管范围。
三、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加分标准 附表 1: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附表 2: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 附表 3: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L)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修订定稿(铁总建设[2018]124号)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修订定稿(铁总建设[2018]124号)
2
定等因素,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 况,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营业线抢 险、新线抢险、特殊建设项目、应急工程、科技创新和鲁班奖、 詹天佑奖等加分,减去营业线质量问题等扣分后形成评价总分, 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十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 后的下一个评价期起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 3 个月及以 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 3 个月或 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 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 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 C 级。
8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 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 3 日内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 5 日。
(三)确定。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 定。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 位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 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对于确定的不良行为,建 设单位应于确定后 3 日内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 评。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 的指导意见》(铁总建设〔2013〕193 号)、《铁路建设项目标准 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铁总建设〔2014〕280 号)等规定
3
制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标准,将考评事项纳 入合同,依据合同组织考评。
6
动生成的扣分结果按项目推送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检验检测的
数据,符合《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抽检不合格项目及扣分表》(附 件 4)所列条件的,按附件 4 规定进行扣分。工程监督局每月 5 日前将扣分结果按项目录入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法规 建设工程信用制度

法规 建设工程信用制度

法规建设工程信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信用意识,加强建设工程市场监管,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规》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增强信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并不断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责任分工,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五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应当综合考虑其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因素。

第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开其评价结果。

第七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据此向社会发布信用评价报告。

第八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合作,共享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提高信用评价效能。

第九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接受信用评价机构的信用评价,并积极改进信用记录,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息保密制度,保护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信用约束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拖延工期、拖欠款项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纳税、缴费,不得逃避税款,违法使用发票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不得拖欠工资、违法雇工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因管理失误导致事故等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对不良行为实施信用约束。

第四章信用激励第十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信用等级给予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相应激励,例如优先发放订单、优惠贷款等。

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增强“两场联动”效果,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全过程的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在企业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百分考核,并将考核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等承发包活动和建筑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房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市城乡建设局下属的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单位为房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五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建立的“盐城市建筑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房建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平台。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施工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企业工商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和本市企业在市行政区域外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理信息。

第八条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是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第九条施工现场信用信息是企业在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的全市综合大检查,或在结合季节、特殊时点和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的飞行检查中,有关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信息。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十年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四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二、三季度进行,以本会在网站上行文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

2、纳税: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3、履约: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竣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的履约情况。

4、诚信评价:指深圳市住建局给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等级。

5、获奖: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得的行业内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市级以上非企业自评的各类荣誉。

6、)7、受处罚: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二年的行政处罚;二是尚在有效期的红色警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指标及标准分值:前五项指标为得分项,满分1000分,第六项为减分项,标准分值如下表: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第七条深圳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

廉政建设委员会是监督机构。

企业评价委员会是评价机构,秘书处企业管理部是日常工作机构。

第八条根据评委会签发的评价方案,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完整性进行初审,组织专家组开展评价,向评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完成表彰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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