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操作规程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抓好2009年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抓好2009年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豫林改[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抓好2009年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豫林改〔2009〕47号)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林业局:2009年是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一年,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紧密结合林业生态省建设,进一步完善工作推进机制,“主攻山区,完善平原”,全力推进山区林改攻坚,年底前完成应明晰产权面积的80%左右,努力实现全省林改任务大头落地。
为扎实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就切实抓好2009年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宣传的通知》精神,围绕中央10号文件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通过开展建言献策和评选林改好新闻等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好林改宣传工作。
重点对林改如何与林业生态省建设紧密结合,平原林改如何促进资源增长、产业发展、农民致富、林区和谐,山区林改如何攻坚克难的具体做法和经验成效等,开展宣传活动和跟踪报道;组织中央驻豫媒体就林改对促进就业和农民增收情况进行专题集中宣传报道。
二、分级搞好培训。
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训工作方案》的要求,分层次开展林改培训。
对各县分管林业的领导、县处级以上林业领导干部及县林业局长重点进行政策法规培训,对林改工作人员和基层林业干部重点进行工作流程、技术操作规范和具体法规培训。
2024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24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____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集体林权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林地的管理权和收益权进行明确并赋予其与土地使用权相一致的权利。
该制度于1980年代开始推行,旨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和管理林地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然而,长期以来,集体林权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一些问题,如权益不明晰、利益分配不公等,导致林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和保护。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集体林权制度进行改革。
二、改革目标1.明确集体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界定,确保权益不受侵害;2.促进集体林地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和增值,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3.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4.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协调,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
三、改革内容1.确立集体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将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转让等方式流转给其他个人或机构。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划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2.建立健全集体林地流转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将使用权流转给有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个人或机构,促进林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增值。
在流转市场中,应设置合理的交易机制和价格机制,并建立相关的监管和评估体系,确保流转过程公开透明、保护各方权益。
3.加强集体林地的管理和保护。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建立健全林地资源管理机制和制度,完善林地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对非法采伐、滥砍滥伐等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
同时,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林地进行专业化管理和保护。
4.改善农村居民的收益分配机制。
在集体林地的经营收益中,应通过适当的机制,提高农村居民的收益比例。
可以通过提高林木价格、引进优质林产品加工企业等方式,提高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改善其生活条件。
5.加强政策支持和宣传引导。
改革过程中,应加强政策支持,对流转市场的参与者给予财税、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体思路
一、林权制度宗旨
1、林权制度,要围绕明确产权归属,以提高林业生产效率,改善生
态环境,促进林业经济社会化发展,保护和改善林木资源,保障国家林木
资源安全,更好地实现林权制度的宗旨。
二、林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1、依法林权制度:坚持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依法实施林权制度,落实林权制度。
2、严格实行集体经济林权制度:严格执行集体经济林权制度,明确
林权归属,构建林权保护制度,集体经济林权制度与原有林权制度相结合,实行集体林权制度的统一与灵活,同时要加强林权确权登记和管理实施。
3、提高林权利用效率:加强林权利用的规范管理,确立合理的林权
利用方式,推动林权利用形式的多元化,促进林权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具体措施
一、保障林权的规范管理
1、建立健全林权管理机构。
建立林权管理机构,按照政府行政管理
的要求,对林权确定、登记、分配、使用、监督和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
促进林权制度的完善和加强。
2、实施林权审批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2〕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2007〕82号),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基础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集体林业发展新机制,促进林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工作目标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2007年开展以来,目前已基本完成了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任务,集体林地均分到户率达93.2%,家庭承包经营率达68%,发证到户率达93.2%。
根据中发〔2008〕10号文件提出的“家庭承包”、“70年不变”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到“十二五”末,我省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基本建立林业支持保护制度、林业金融支撑制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率达75%以上,发证到户率达95%以上。
二、抓好重点工作(一)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
各地要对已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集体林地完善承包经营合同,真正落实林农的经营权、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对尚未明晰产权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生态公益林,要在保持经营管理区稳定的基础上,尽快明晰产权,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实行集体股份合作经营形式的林地,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经营机制,依规发放股权证,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依法流转的集体林地,合同期满后要按政策落实经营主体;对联户发放的林权证,要尽快细化到一户一证。
同时,要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建设,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林权纠纷调处、仲裁机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强化林权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尽快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切实履行林权管理职能,抓好林业合作组织建设和林下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法规和科技咨询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工作,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流转等工作进行监管。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省直管县(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省直管县(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豫林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省直管县(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林发〔2015〕30号省直管县(市)林业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省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基础改革于2011年底基本完成。
2012年以来,我省在巩固扩大基础改革成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配套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目前,省直管县(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还不平衡,有的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率依然较低,有的无林权管理机构,有的林权流转不规范,有的林权抵押贷款尚未开展,有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进展缓慢,有的林下经济发展滞后等等。
为深化省直管县(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任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在集体林地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逐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2〕89号)、《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提升工程规划(2012-2017年)》、《河南省林下经济发展规划(2013-2017年)》确定的目标,结合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际,到2017年,省直管县(市)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率要年均提高0.3%,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数量要年均增长12%,入社(场)农户要占林农总数的40%,林下经济产值要年均增长15%;到2020年,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率较目前要提高1.5%,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数量较目前要增长60%,入社(场)农户占林农总数的60%,林下经济产值较目前要翻一番。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豫政办[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8]9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林权登记发证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
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统筹安排,全力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很强,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把关,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登记依据充分,登记内容准确,登记程序合法,发证准确无误。
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制式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在依法调处、解决纠纷、落实经营主体后,再进行勘界发证。
三、加强林权登记原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齐全要加强林权登记档案管理,完整保存林权登记和林权证核发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做到登记申请、审查材料齐全,图表完备,坐落四至标注清楚,文字数据规范准确,申请表、登记册、林权证载明的登记内容与登记物现状一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1. 简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指对我国的集体林权制度进行改革的一项举措。
集体林权制度是指将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对集体林地的管理和使用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旨在保护林地资源、促进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然而,传统的集体林权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亟需进行改革和完善。
2. 问题与挑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
传统的集体林权制度在决策、权益保护和经营方式等方面存在缺陷,导致林地的管理和利用效率不高。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破除一些老旧的观念,推进林业产业的转型升级,加强农民的技术培训和能力提升。
再次,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需要具有良好的政策引导能力和监督机制,以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3. 改革方案为了解决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案。
要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的法律制度,提高集体林权的保护力度和监管机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要加大对集体林地的经营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林业产业的综合效益。
要加强林地的规划和监管,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4. 个人观点与理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是我国林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举措。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林业资源丰富,但传统的集体林权制度在保护和利用这些资源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改革集体林权制度,可以推动林业产业的升级和发展,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
通过科学规划和有效管理,可以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结与回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是我国为解决传统集体林权制度存在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这一改革的目标是提高林地的管理和利用效率,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林业产业的转型升级,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在改革过程中,要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监管力度等。
这项改革举措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管机制建设,推动改革的顺利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200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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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2007〕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2003〕20号),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加快林业生态省建设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1.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
稳定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来落实的林权,不打乱重来,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权属不清的依法确认、协商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2.权益平等,尊重群众意愿。
充分发挥农民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要向群众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通过多种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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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操作规程为统一工作方法、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改革依据(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2007]8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改革原则(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坚持以分为主和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确保农民得实惠、林业得发展、生态得保护。
(三)坚持尊重广大农民意愿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四)坚持科学决策和依法办事的原则,确保改革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五)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的原则,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卓有成效。
第三条改革范围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重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业用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确权到户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
权属有争议的集体林地或林木要先行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进行改革。
国有林地和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第四条主要任务(一)明晰产权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保持稳定不变,由农户继续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允许合法继承和流转经营。
山证相符无争议的自留山,在重新认定确权的同时,要将原来发放的旧林权证更换成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有山无证或山证不符的自留山,要依法重新认定确权,并核发或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已合法流转经营的自留山,应当完善手续,进行登记变更,并核发或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
2、对已承包到户经营的责任山,保持稳定不变,由承包户依照承包经营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承包经营,承包期内允许合法继承和流转经营。
承包经营已到期的责任山,在充分履行承包合同(约定)和合理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协商、利益分成”和“均山、均股、均利”的方法进行改革;承包经营未到期的责任山,可以采取“期权分山、逾期兑现”或“稳定不变、到期再议”的方法进行改革;因抛荒或长期疏于管理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造林和经营管理的责任山,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按照“均山、均股、均利”的方法进行改革。
3、对没有确权到户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原则上要均分到户经营。
能够均分到户经营的,按照“以分为主、人人有份”的原则,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林地承包期为70年;不宜均分到户经营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联合经营、利益共享”等股份合作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改革;已经承包或流转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承包或流转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签订协议并落实抵押物;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留10%左右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4、对平原地区村庄片林、农田林网以及非基本农田上栽植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明晰产权,依法核发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证。
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沟、河、路、渠或“四荒”等经营权的,按照承包经营合同明晰产权,依法核发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证。
(二)规范流转1、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林地和林木均可进行合法流转。
2、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流转,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的使用和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外,还须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流转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3、已确权到户的林地和林木流转,必须依法签订流转经营合同。
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已经流转的林地林木再流转时,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取得林权证但已合理流转的林地或林木,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一并提出,经审查合格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4、已经流转经营的林地或林木,凡是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
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但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只对合同个别条款有意见的,原则上维护原合同,并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协商解决;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或村民利益的违法流转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林权流转管理体系,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林权交易市场,及时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管理。
(三)放活经营1、自留山和已承包到户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通过合理流转取得使用权的林地,在保证集体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由农户和其他经营者自主经营,并可享受林业相关优惠政策。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流转、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承包、租赁宜林地造林后,符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自愿按生态公益林经营的,可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2、农户及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即报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对成熟的人工商品用材林,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审批;对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其他商品用材林,林地面积在3000亩以上的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对在非林业用地上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发公益林林地资源,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五条改革方法本次改革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市级检查指导、县级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方法进行。
省林改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省林改办负责全省林改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辖市林改领导小组负责本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省辖市林改办负责检查和指导所辖县(市、区)林改工作。
各县(市、区)林改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县(市、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县(市、区)林改办负责林改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林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直接参与和指导村组的林改工作。
村组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最基层单位,负责林改具体操作工作。
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行业分工和所承担的职责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搞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准备工作第六条成立领导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林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当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各级林改领导小组要设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林改办),具体负责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管理、检查验收等林改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林改办要抽调专职工作人员从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第七条组建技术队伍以县(市、区)为单位,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林改技术服务队伍,分组包片指导乡、村林改工作,具体负责外业勘界确权和内业资料整理等技术性工作。
外业勘查人员要具备野外调绘和林业调查的基本能力,内业工作人员要具备熟练操作计算机和内业资料处理等业务能力。
第八条开展技术培训各级林改办要分层次有重点的组织好林改培训工作,使所有参与林改的工作人员明确林改的原则、范围、目的和要求,熟悉林改的政策、方法、程序和步骤,掌握林改外业勘查、图纸勾绘、表格填写、资料整理、电脑操作和林权证附图制作等业务技术,并能在具体工作中正确把握和运用。
第九条购置图表设备(一)购置勘界确权所需地形图。
丘陵山区采用1:1万地形图,平原地区采用1:1万、1:万或1:5万地形图均可。
(二)印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所需的各类调查表格(详见附表)、林权登记台帐、档案盒(袋)等必备物品。
(三)配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GPS定位仪等专用设备。
第十条搞好宣传动员各级政府要层层召开动员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部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种宣传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正确导向,营造改革氛围。
县、乡、村可通过召开三级干部会、党员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安排部署林改,采取发放“告知书”、“明白卡”、“公开信”等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林改,使广大群众认识林改的重大意义,了解林改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参与林改,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十一条制定林改方案各级政府要根据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省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省林改领导小组审核备案;省辖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省林改办审核备案;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省辖市林改办审核备案;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县(市、区)林改办审核备案;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改革流程主体改革按照“调查摸底→公示定案→勘界确权→落实主体→申请登记→审核备案→颁发权证→建立档案”八步流程进行,配套改革按照加强调研、完善政策、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主体改革的具体操作要求如下:第十二条调查摸底(一)摸清农户现有人口情况。
以村组为单位,调查落实各村民小组现有农户和人口数量,核实各户户主身份,登记身份证号码或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农户家庭人口现状登记表》。
(二)摸清集体林地管理现状。
以村组为单位,收集林业“三定”以来所有涉及林权的表册、合同书、林权证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结合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资料,组织林改工作人员和林农对宗地(小班)所有权、使用权界限以及面积进行逐一踏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填写《林地使用权现状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