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合伙企业名义担保的法律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法

沈某和张某、李某于2007年8月设立了一家合 伙企业,其间该企业一直都经营得很好。今年 9月,李某因车祸去世,他除了有一个妻子汪 某外无其他亲人,且他和妻子结婚的时间是 2008年底。如今该企业的经营前景乐观,李 某唯一的继承人汪某要求代替李某取得合伙人 资格,继续共同经营该企业。沈某没有异议, 但合伙人张某不同意,而合伙协议并没有对合 伙人入伙、合伙人资格继承等事宜进行约定, 请问汪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吗?
业务。 2.禁止自己交易(相对) 禁止自己交易的例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 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 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 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案例
2007年,公务员甲的父亲与他的朋友乙、丙、 丁合伙开办了一家加油站。2010年7月,甲父 因病去世,甲是他父亲唯一的继承人,同时愿 意继续合伙,其他合伙人也一致同意。
问题: 1.甲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如果甲不是公务员,但时年13,能否成为
合伙人?
(二)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财产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由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 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下列情形,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 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 但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特殊: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 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将 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
2021法考知识点-从法考主观题教材挖掘的22个商法客观题考点

从法考主观题教材挖掘的22个商法客观题考点知识点1.法人设立中的债权债务1.法人成立的:⑴法人承受。
⑵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第三人有权选择。
⑶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进行的,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与相对人(非善意即知情)签订合同,由发起人承受。
2.法人未成立的:⑴设立人承受,⑵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知识点2.出资瑕疵责任1.补足或返还⑴出资不足与出资不实补缴连带(对公司。
发起时股东。
增资时过错董高是相应责任)+补充赔偿连带(对债权人)+违约(对股东,仅指有限公司)。
⑵抽逃出资返还连带(对公司,协助人包括其他股东、实控人、董高)+补充赔偿连带(对债权人)2.限制新剩利对其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3.解除股东资格⑴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合理期限)⑵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4.股东不得以劳务、信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知识点3.股东资格继承1.股份公司,当然继承2.有限公司,章程除外3.普通合伙,协议决议4.有限合伙,没有疑义知识点4.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实际股东)、冒名股东1.股东身份。
⑴是否股东看名册,能否对抗看登记。
⑵实际转名义,过半数同意。
2.股权代持协议。
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效。
3.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⑴第三人参照善意取得⑵实际股东损失,名义股东赔偿4.债权人请求公示股东补充赔偿。
⑴公示(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⑵公示(名义)股东向实际股东追偿。
5.被冒名股东不拒任何责任。
知识点5.出资方式及其股东资格1.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参照善意取得。
2.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股权有效,应当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其股权,所得价款依法由国家予以收缴(货币占有即所有)。
3.以违法犯罪所得的房产出资:股权无效,该房产由国家直接收缴(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
但是如果继承上一辈违法犯罪所得的房产出资,公司可以取得产权。
经济法作业(一)答案

经济法作业〔一〕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得债务应当承当归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该期间是〔 D 〕A.6个月年 C. 3年 D. 5年2.甲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乙人民币1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
乙在不满足于甲从该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归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B 〕A.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额用于清偿C.自行接管甲在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额D.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额用于清偿3.甲、乙、丙、丁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执行。
乙、丙、丁均为有限合伙人。
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以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B )。
A.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A公司购置一辆二手车B.乙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代销合同C.丙将自有房屋租给合伙企业使用D.丁设立的一人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当合伙企业债务的方式是〔 C 〕A.对内对外均承当按份责任B.对内对外均承当连带责任C.对外承当连带责任,对内承当按份责任D.对内承当连带责任,对外承当按份责任5.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合同,以下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A 〕A.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当民事赔偿责任B.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的,由乙承当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6.甲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乙公司进行交易,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其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53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53(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5,分数:30.00)1.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 )。
A.法人及其成员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B.法人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C.法人不承担民事责任D.法人及其创立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财产和法人创立人和成员的财产是分离的,法人仅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创立人和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法人和自然人、个人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等区别的标志,因为自然人、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对外都承担“无限责任”。
2.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 )。
A.营业机构所在地B.登记注册地C.管理机关所在地D.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民法通则》第39条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欠债务( )。
A.和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C.仅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D.仍应负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见,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都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故选D项。
值得一提的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4.企业法人应当在( )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A.主管机关批准B.核准登记√C.企业章程规定D.董事会讨论决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
5.我国对于基金会的设立采取的原则是( )。
A.核准主义√B.特许主义C.准则主义D.放任主义我国对于各类基金会、各种学会(如中国法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设立采取核准主义,故选A项。
6.下列选项中,不需要登记就可以获得法人资格的是( )。
创业法律风险防范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温州大学

创业法律风险防范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温州大学第一章测试1.以下哪种企业组织形式不要求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参考答案:有限责任公司2.下列公司形式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参考答案:分公司3.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个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甲欲将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丁,必须()。
参考答案:经乙.丙同意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在()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参考答案:5年5.企业发展到壮大期,创业者应该采取怎样的制度来激励创业高管团队()?参考答案:股权激励6.对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①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②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③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④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那么,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正确的处理顺序为()。
参考答案:④③①②7.选择好创业伙伴是()阶段风险的防范措施参考答案:创业起步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召集和主持参考答案:出资最多的股东9.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元。
参考答案:3000万10.某公司下属的一家子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效力为()。
参考答案:有效,其责任由子公司独立承担11.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比较适合()。
参考答案:中小型企业12.下列企业形态中,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是()。
参考答案:普通合伙企业13.下列各项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参考答案: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14.下列可作为实物出资的选项是()。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练习题(最新整理)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普通合伙企业中,未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不可以用( D )出资。
A.现金B.银行存款C.实物D.劳务2.普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D )。
A.由该合伙人自行决定B.应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C.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D.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下列事项中,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必经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C )。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4.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无约定时(A )。
A.由各合伙人按出资额分配和分担B.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C.由出资额最多的合伙人指定D.按出资额和各合伙人能力大小分配和分担5.某普通合伙企业A的合伙人甲不能偿还合伙人以外的乙的到期债务10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可以( D )。
A.以对甲的债权100万元抵销乙对合伙企业A的债务B.乙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D.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对乙的债务,甲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乙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6.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某在经营中不慎被人骗走一大笔资金,造成合伙企业无流动资金,使该企业陷入困境。
经其他合伙人研究一致同意,决定将张某除名,张某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张某可以( B )。
A.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人民法院起诉C.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D.向其他合伙人抗议7.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在( B )生效。
A.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后B.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C.合伙企业的成立之日D.合伙人实际从事经营之日8. ( C )是合伙企业成立的依据,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合伙企业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三、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
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一直向乙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
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
乙公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
于是,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
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某由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答】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作为股东的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承担、而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的,即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张某和刘某是不承担的,因此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同时张某、刘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与(1)中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而不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和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
因此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同时肖某和姜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金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金某虽然是丙企业的合伙出资人,由于金某已经退出了丙企业,即丙企业的债务就与金某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因此金某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同时金某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的主张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普通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合伙企业产生效力

普通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合伙企业产生效力(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对比)裁判要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时,普通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担保合同。
至于担保合同内容是否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属于合伙企业内部事务,不能当然地对抗善意的合同相对方。
案情简介1. 某创业投资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为朱某、林某。
《合伙协议》第二十条约定:“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林某、罗某松向何某根借款1500万元用于投资业务,某创业投资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由林某代表某创业投资在保证人处签字。
某创业投资承担保证责任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 因借款到期后,林某、罗某松未履行还款义务,何某根向昆明市中院起诉,请求林某、罗某松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并由某创业投资承担连带责任。
昆明市中院支持了该诉讼请求。
4. 某创业投资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院。
云南省高院认为林某代表某创业投资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某创业投资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虽然某创业投资的《合伙协议》第二十条约定:“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林某作为某创业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即使其代表某创业投资同意为1500万元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为出借人的何某根并不知企业内部对其权限的限制,故何某根有理由相信林某有代表权,其代表某创业投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对某创业投资产生效力,某创业投资应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故两审法院均判决某创业投资对1500万元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1. 普通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内部对其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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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合伙企业名义担保的法律责任
黄志权
案情:
2008年11月28日,被告牟某、王某夫妇向原告彭某借到现金82000元,并出具借条。
同日,牟某、王某夫妇还向彭某出具借款保证书一份,担保人为某砖瓦厂。
2008年12月18日,上述砖瓦厂的合伙组织执行人黄某根据彭某要求,再向其出具承诺书一份。
借款到期后,彭某向牟某、王某夫妇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
案发后查明,担保人砖瓦厂为合伙型企业。
根据工商登记,该企业原合伙人为本案被告牟某、王某夫妇,自2008年11月起合伙人变更为黄某、陈某二人,黄某为企业执行人。
案发后,并无证据表明陈某同意彭某以企业名义为牟某夫妇借款提供担保。
2009年5月,彭某一纸诉状将主债务人牟某、王某夫妇及砖瓦厂、黄某、陈某一并告上法庭。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彭某与被告牟某、王某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砖瓦厂合伙组织执行人黄某在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为二原告借款提供担保,该行为尽管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损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但不影响担保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合伙人对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事项,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因而,本案不仅被告黄某以个人名义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而且黄某以企业名义提供的担保亦有效。
被告黄某、砖瓦厂应直接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陈某则应对砖瓦厂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黄某、砖瓦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牟某追偿。
被告砖瓦厂、陈某对其损失,亦可向被告黄某寻求赔偿。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各被告未上诉。
评析: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当然,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那么,合伙组织执行人在全体合伙人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作主张提供的担保是否对内、对外都无效呢?《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该法第69条同时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二个法律条文,实质上明确规定了合伙执行人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担保的内、外效力区别。
只要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执行人的擅自担保行为对外仍然有效,其他合伙人亦应为此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但该担保行为在合伙人内部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认定无效,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执行人予以赔偿。
既然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他合伙人就应按一定程序对担保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同时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与以个人身份直接提供
担保不同,合伙人只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中,原告彭某在出借资金时要求提供担保符合正常的社会心态。
砖瓦厂出具的担保手续齐全,表面上并无瑕疵,彭某作为第三人(实体)接受该担保,主观上是善意的,应认定担保行为对外合法有效。
尽管被告陈某对被告黄某擅自以企业名义作出的担保行为并不知情,其仍应在企业财产不足时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承担责任后,陈某既可向主债务人牟某、王某(被告)追偿,亦可要求黄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