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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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处罚规定

非法采矿处罚规定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处罚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与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与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与个人进入她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与其她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与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她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与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与她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她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与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17号【发布部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3.07.19【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1993年7月19日地质矿产部令第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矿产资源法规的实施,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法规,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行政法规;(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章;(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五)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规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是指矿产资源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处罚。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经授权的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及矿产资源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罚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矿产资源法规规定的矿产资源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并执行。

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七条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的,视为该勘查单位、矿山企业或者个体采矿者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二、哪些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一)无证采矿的行为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

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

加强打击非法采矿的函

加强打击非法采矿的函

加强打击非法采矿的函
摘要:
一、引言
二、非法采矿的定义和危害
三、我国对非法采矿的法律规定和打击措施
四、加强打击非法采矿的建议
五、结论
正文:
一、引言
非法采矿是指未经许可或者违反许可条件,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因此,加强打击非法采矿,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任务。

二、非法采矿的定义和危害
非法采矿主要包括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未经批准的采矿方式等。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非法采矿可能导致水土流失、地表塌陷、水源枯竭等问题,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三、我国对非法采矿的法律规定和打击措施
我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经过审批,严禁非法采矿。

对于非法采矿行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采矿许可证等。

在严重情况下,还会对责任人进行刑
事处罚。

四、加强打击非法采矿的建议
1.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采矿的认识和法律意识。

2.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完善审批制度,严格把关采矿许可证的发放。

3.增加执法力度,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严密监控,一经发现立即查处。

4.加大对非法采矿的处罚力度,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5.引导和鼓励社会监督,发挥公众的力量,共同保护矿产资源。

五、结论
打击非法采矿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安全生产法私挖乱采

安全生产法私挖乱采

安全生产法私挖乱采《安全生产法》私挖乱采是一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被明确规定为非法行为。

私挖乱采指的是个人或单位在未取得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严重危害了国家资源的合理利用、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生态平衡。

私挖乱采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安全生产法》对私挖乱采行为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私挖乱采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

同时,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采矿活动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直至责令停产停业。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行为,维护矿工和群众的利益,保障国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私挖乱采行为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在没有相应的许可证和合法的安全保障措施下进行采矿活动,极易引发事故和伤亡。

私挖乱采的矿工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容易发生矿难等事故,危及矿工的生命安全。

其次,私挖乱采破坏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给国家经济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私挖乱采者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对矿产资源盲目开采,不仅导致资源的浪费,还严重损害了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私挖乱采还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平衡,引发土壤侵蚀和植被流失等环境问题,对当地的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要惩治私挖乱采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私挖乱采行为的认识。

首先,政府应加大对私挖乱采的执法力度,加强对私挖乱采的监管和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人们对私挖乱采行为的警惕性,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

同时,应加强对采矿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采矿活动,确保合法合规。

总之,私挖乱采是一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威胁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国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生态平衡。

非法采矿行为处罚金额确定办法

非法采矿行为处罚金额确定办法

非法采矿行为处罚金额确定办法
介绍
本文旨在制定非法采矿行为的处罚金额确定办法,以维护矿产
资源的合法开采秩序和保护环境。

处罚金额确定原则
1. 合理确定:根据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合理
确定处罚金额。

2. 劝阻为主:采取适度处罚并加强宣传教育,以激发公众的合
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

处罚金额确定方法
1. 损失赔偿计算:根据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和环
境污染程度,进行合理赔偿计算。

2. 违法所得计算:根据非法采矿行为获得的非法收益进行处罚。

追缴非法所得,同时处以罚款。

3. 处罚比例计算:根据非法采矿的实施手段、规模和犯罪性质,综合考虑采矿者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处罚金额的比例。

处罚金额确定程序
1. 立案调查:当发现非法采矿行为时,相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

2.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在合法程序下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确定处罚金额。

3. 处罚通知:向非法采矿行为的当事人发送处罚通知,并告知
处罚金额以及申诉程序。

4. 处罚执行:确保处罚金额及时执行,并进行公示,以示警示。

结论
非法采矿行为的处罚金额应根据其危害程度、违法所得和社会
危害性进行合理确定。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罚金额确定办法,可
以有效遏制非法采矿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
促进可持续发展。

最新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0613

最新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0613

最新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4次会议、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采矿罪的相关法律条文

非法采矿罪的相关法律条文

非法采矿罪的相关法律条文
本罪是行为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本文就其相关内容作相应介绍。

本罪是行为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本文就其相关内容作相应介绍。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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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处罚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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