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同等性的理论基础探析
共犯从属性原理

共犯从属性原理
共犯从属性理论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刑法学共犯论的基本原理,探讨狭义共犯的成立(或可罚性)是否从属于正犯的实行,以及从属之正犯应具备何种条件。
共犯从属性理论包括实行从属性和要素从属性两方面内容,实行从属性说和限制从属性说应予提倡。
共犯从属性理论可以贯彻与应用到共犯的成立条件及其他相关的一系列共犯具体问题中,比如共犯未遂的可罚性、加功于符合构成要件但阻却违法之正犯行为的可罚性、加功于无责任能力正犯行为的可罚性、加功于不可罚事后行为的可罚性、加功于无故意正犯行为的可罚性、未遂教唆的可罚性、间接或连锁共犯的可罚性、共犯与身份之情形的认定、共犯发生认识错误的认定,等等。
共犯从属性立场的坚实贯彻,有利于一些疑难、争议问题的妥当解决。
共犯具有实行从属性,且其犯罪性和可罚性低于正犯,预备犯又极其例外地被处罚且处罚很轻,因此预备共犯不罚。
自杀行为缺乏法益保护对象,不违法。
根据共犯的限制从属性原理,参与自杀不成立犯罪。
参与自杀的性质不同于以教唆、欺骗方式的杀人间接正犯,也不同于受嘱托杀人。
教唆之罪与正犯实行之罪不同,但具有实质重合性的,正犯“实行过限”时,教唆犯和正犯罪名不一致,教唆犯因责任主义仅成立教唆之罪名;正犯“实行不足”时,一般来说教唆犯和正犯罪名一致,因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的客观不法,个别情况下由于刑法特别规定(比如
结果加重犯)以及罪名之间性质的特殊性,教唆犯可成立教唆之重罪,正犯仅成立实行之轻罪。
关于立功的试题及答案

关于立功的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我国法律,以下哪项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立功?A. 举报他人犯罪行为B. 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C. 参与犯罪活动D. 对犯罪行为视而不见答案:A2. 立功的法律效果通常包括哪些?A. 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B. 加重刑事责任C. 无任何法律效果D. 仅对犯罪嫌疑人有影响答案:A3. 下列哪项不是立功的表现形式?A. 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破案件B.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C. 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地点D. 阻止他人犯罪行为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4.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被视为立功的表现?(多选)A. 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B. 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C. 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D. 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答案:A B D5. 立功的认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A. 立功行为的及时性B. 立功行为的真实性C. 立功行为的自愿性D. 立功行为的规模大小答案:A B C三、判断题6. 立功可以适用于任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答案:错误(立功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确定)7. 立功的认定完全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
答案:错误(立功的认定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四、简答题8. 简述立功的法律意义。
答:立功的法律意义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与司法机关合作,通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案件线索等方式,帮助侦破案件,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权威。
同时,对于立功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律会根据其立功的表现和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人道。
五、案例分析题9. 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主动交代了另一起盗窃案件的关键线索,帮助警方成功破案。
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立功?为什么?答:李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立功。
因为他在被抓获后,不仅没有隐瞒犯罪事实,反而主动提供了另一起案件的关键线索,这一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符合立功的法律定义。
黄大陆老师公开的命理密本《命理基础理论一》

黄⼤陆⽼师公开的命理密本《命理基础理论⼀》黄⼤陆⽼师的命理基础理论,以五⾏⽣克反侮、天⼲地⽀刑冲害合为根本,围绕⽉令提纲来展开命理学习之旅;中间⼜穿插⽣动的命例进⾏解剖指导,⾄今为⽌是最易⼊门的命理学读本。
江湖中,命理是以⼝⼝相传、师傅教徒弟单⼀密授的形式来进⾏传代的。
⽽黄⼤陆⽼师公开命理科学之密,在此,谢谢黄⼤陆⽼师!⼀、五⾏⽣克反侮理论第⼀条是异性相吸、同性相斥的定律。
你们会说,这是物理学的定律啊,是的,命理没有什么古怪道理,就是天地⾃然之理,它与物理和做⼈、做官、经商、学艺等种种道理都是⼀致的。
这⾥所说的同性,是指阴与阴、阳与阳,它们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天然本性。
同性相克时,其⽓戾,其性暴,所以同性相克必尽克,既⽆情也⽆义。
同性相⽣时,其⽓逆,其性乖,所以同性相⽣不尽⽣,有义⽽⽆情。
这⾥所说的异性,是指阴与阳、阳与阴,它们之间具有相互吸引的天然本性。
异性相⽣时,其⽓协,其情调,所以异性相⽣必尽⽣,即有情也有义。
异性相克时,其⽓和,其情协,所以异性相克不尽克,虽⽆义⽽有情。
因此,《烛神经》⾥说:“⼆阴相敌,两阳相拒,凶祸旋⾄;以阴胜阳,虽殃不彰;以阳胜阴,为害不深。
”第⼆条是顺⽣顺克定律。
就是⾦⽣⽔、⽔⽣⽊、⽊⽣⽕、⽕⽣⼟、⼟⽣⾦,这是顺⽣的法则。
⾦克⽊、⽊克⼟、⼟克⽔、⽔克⽕、⽕克⾦,这是顺克的法则。
夏问:⽔⽣⽊这容易理解,就是⾬⽔滋⽣花草树⽊嘛。
“钻⽊取⽕”就是⽊⽣⽕嘛。
⽕烧光了剩下的是灰⼟,就是⽕⽣⼟嘛。
⼟⾥⾯有各种⾦属矿物,就是⼟⽣⾦啦。
五⾏相克更容易理解,以钢⼑铁锯砍伐树⽊,就是⾦克⽊;花草树⽊破⼟⽽出,就是⽊克⼟;“兵来将挡,⽔来⼟掩”,这⼟掩⽔就是⼟克⽔;失⽕了要消防队⽤⽔灭⽕,就是⽔克⽕;⽕炉⾥冶炼钢铁,就是⽕克⾦,我说的没错吧。
只有⾦⽣⽔,我还有点想不通,请你解释⼀下吧。
第三条定律:反⽣反克定律。
本来⾦是⽣⽔的,但⽔有时候也可以反过来⽣⾦。
为什么呢?因为事物贵在流通与平衡,如果⾦⽓太过旺强,没有⽔来化泄⾦⽓,那⾦就好⽐是⼀块顽⾦死铁,不能作⽤。
阅读教学应远离"功利"

阅读教学应远离"功利"
周子氢
【期刊名称】《新课程学习:上》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阅读教学的目的应该是让学生获得情感体验、智慧启迪、增长知识、明白事理。
但是,在现实的阅读教学中,教师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本末倒置。
这种功利的阅读教学应该受到抵制。
【总页数】2页(P74-75)
【作者】周子氢
【作者单位】四川省内江市翔龙中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3.33
【相关文献】
1.教育应远离功利 [J], 张淑霞
2.立功功利性本质的探析——兼对立功中应公正优先或公正与功利并重的质疑 [J], 李荧荧
3.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应远离功利性 [J], 卫才友
4.守护童真,远离功利教育 [J], 刘文;郭鑫
5.让学生的友谊远离“功利” [J], 车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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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

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12总第225期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大法官论坛略论刑事政策与经济犯罪审判当前执行理论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论少年司法中协商性司法模式的价值沈德咏黄松有肖扬李少平特别策划: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完善乔世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汪治平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过失的认定刘心稳医患纠纷案件案由的确立赵卫中医疗事故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适用刘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及建议罗志坚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与法律适用杨凯特别策划:建立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周道鸾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蒋惠岭案例指导:从功利走向成熟杨洪逵我国判例制度的建立聂昭伟我国"有限判例制度"的构建吴美来眭欧丽判例回归环境的思考阳贤文刑法渊源,规范性刑法解释与刑事判例牛克乾英国的司法先例原则于秀艳特别策划:担保法相关热点问题研究担保法适用中的几个新问题中国担保法律环境评论关于抵押权的完善若干问题研究权利质权法律与实务研究特别策划:法院管理制度改革7.28.2(11.2)(12.2)1.21.61.9.13.15.17.18(5.2(5.85.125.135.165.185.195.27刘贵祥(6.4曹士兵(6.9崔建远(6.14金剑锋(6.22论法院的管理职能审判管理改革问题再认识关于确立法官员额制度的思考关于法官委员会的构建÷:._1.____l_0■__|l一一1l|I___蒋惠岭董嗥周道鸾8..1.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8.18)法官考评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探讨蔡晖(8.21)特别策划:内地与港澳地区商事法律实务研究论涉港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判定中方便与非方便法院规则的运用杨弘磊(9.2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刍议张宪初(9.6涉外民商事案件识别的几个问题张红霞侯向磊(9.12涉外和涉港商事审判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欧阳振远(9.14)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中的"终局性判决"问题董立坤(9.17)特别策划:反思《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刘银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读与评论马忆南周征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薛宁兰论欺骗登记婚的法律后果孙若君《婚姻法》修订实施以来新类型婚姻案件分析及审理对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10.40.100.140.17(10.21)新法新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陈现杰(2_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NationalJudg05Co~geLawJournal75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左红(10.25)司法改革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重构齐树洁(1.46对法院改革的思考高洪宾范红(2_37试论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张憨(8.55司法调研我国行政审判监控机制的现状与反思闫尔宝(2.44)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思考孙海龙龚德家李斌(3.26)执行改革中"两权分立"运行模式的构建昆明市中院级人民法院执行局(4.53)行政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实证分析与思考——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5.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二审民商事案件中的执行情况分析秦媾林晓镍(6.27)对当前职业法官合议制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叶向阳(7.29)2003年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城镇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执情况的实质分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每月新论理性司法观的培养:司法权威的观念支持季金华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应审慎运用道德话语周文轩一场关于"贪污"与"侵占"的辩论——对"相同法益同等保护"原则的理性思考赵军周娅婚内强奸的变异形态及其刑法评价董玉庭基本权利体系的理论与立法实践薛小建从生活事实中发现法张明楷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救济陈瑞华量刑规范及其方法的选择黄祥青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温世扬邱永清(10.31)(11.51)(1.53)(2.49)(3.53)(4.57)(5_33)(6.31)(9.20)(10.37)(12.50)法学论坛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郑成思(1.21) 曼量.....76论民事执行权的运行童兆洪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责任确定的制度设计——兼论过错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责任确定中的意义郎贵梅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目的之冲突与协调——担保物权为代位权客体及行使代位权后财产分配的实证分析唐沪军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夏林林刑罚与量刑吴景芳论交付和登记在我国房屋所有权转移中的地位——兼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不作为犯罪基本理论研究民事诉讼中质证的几个问题——以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的有关内容为中心辩诉交易与讨价还价中的正义论我国人事保证制度之构建信用证开证担保中的法律问题传统担保制度的反叛:独立保证制度研究刘青峰立功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方向的法理思考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武钦殿但伟(1.25)(1.30).35.402.9(2.16)(2.20)王亚新张建伟朱凡(万猛(李长军袁登明李后龙3.33.7.133.203.224.24——兼评《合同法》第158条茆荣华蔡东辉(4.31)以权利为标的债之担保形式——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陈成建(4_36)信用卡保证人之保证责任邓娟闰(4_39)关于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法律思考潘伟中外法官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比较分析——遴选优秀法官机制的法理基础比较解析王立论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的制定韦贵红论格式条款的概括规制聂铄胡克敏亚洲金融风暴后香港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王春阁仲裁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研究刘景一侵权行为法基本概念辨析杜晓君阳平《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完善赵颖巴图论违法性与侵权责任白{j构成张长青论《对外贸易法》中新增的"第三国倾销"条款周婷婷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构造杨立新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4.42(4.47)(5.43)(5.47)(5.51)(6.38)6.426.476.50(7.6郑成思(7.11)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12总第225期论道德法律化张德美张生(7.16)论保险合同解释中的合理期待原则陈百灵(7-2O) 短线交易及归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冯建平(7-23) 中法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比较研究金多才(7.26) 立法解释的现状及法律思考罗书平(8.39)诉讼诈骗行为的司法定性及相关问题研究李伟我国信托法之缺陷及补正裁判中立诉讼结构的维持——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前瞻张品泽民事诉讼视角中的诉讼时效问题常恰《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意外风险承担规则的适用研究贾林青论法官阐明的理论基础行使权利的疆界——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理论解析论占有权利推定在不动产上的适用公共危机管理?行政指导措施?行政应急原则蔡唱李岩峰陈鸣飞仝炳军谢文哲董玉庭罗晓静(8.43)(8.48)(8.52)(9.28)(9.32)(9.38)(9.42)(9.46)莫于川(1O.39)"一罪不二审"原则及其在国际刑法中的适用刘大群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效力的探讨邓小明公司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赔偿责任王华杰论违反竞业禁止的商业侵权行为杨立新蔡颖雯利益平衡论及其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魏玮《合同法》下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之重述——从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角度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根据证明责任规范判决的前提翁晓斌王宓司法审查在我国高等学校管理法治进程中的作用刘丽新对修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几点思考——兼论野生动物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曹明德王良海法官时间观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于兵取得时效适用范围初探吴锦标许晓芳公共健康危机,药品的可及性及其平行进口0.430.48O.51l1.9(11.15)(11.19)(11.22)(11-25)1-2812.82.11冯洁菡(12.15)试析普通程序简化审及其完善周国均李静然(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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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邬先江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10.6310.6711.32(11.38)广东省(11.43)(11.48)胡建萍(12.36)论保险理赔中的恶意侵权责任陈佰灵(12_40)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刘勇曹志(12.43)以现代司法理念为视角:对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的分析与4-考邬凡敏(12.47)问题探讨对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的新思考石慧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梁冰周洪生法院如何寻求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平衡庞凌既判力理论的发展及在审判中的运用耿宝建"一元钱诉讼"与纠纷解决机制(1.63)1.661.702.55唐莹莹陈星言倪联辉(2.60)我国涉外遗产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完善——兼评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曼…….78冯霞期货交易所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问题研究刘敏证券信息公开义务违反之民事赔偿机制重构刘峥沈兵析金融机构虚假出资证明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吴云峰沈贵明论软件的质量责任张念念执结率的内在缺陷及改进胡伟明李健"社会法"概念考析——兼议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法语词之使用竺效量刑规范化:可行性与难题周光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相关问题探析张光宏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证人权益保障机制设计——兼论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启示(2.64)(3.56)(3.59)3.633.663.69(3.72)(4.60)(4.64)刘流王君祥叶希善(4.66)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行政执法乔世明信用:规则,救济与'风险防范李晓安财产继承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张义华完善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构想沈晓鸣论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法律责任康春柳(4.68)(5.63)(5.66)(5.69)(5.72)论工伤事故的社会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雷涌泉(6.64)伪报票据丧失行为初探卞杰(667)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若干问题探讨胡建勇(6.70)试论诱惑侦查合法性之证明——兼论诱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孙本鸦王超(7_49)羁束与裁量:暂缓起诉在我国之建构孔庆余(7.53)论罚金刑的执行俞静尧(7.55)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研究柏浪涛谷翔(7.58)聪名股东之资格认定若干问题探折王成勇陈广秀(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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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全国法学期刊主编会在南京召开(8.封三)立足审判实践服务基层法院——2004年《法律适用》工作会议召开(9.封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座谈会在京召开(9.封四)国家法官学院庆祝教师节(1O.封二)国家法官学院赴澳考察司法培训和人权保护(1O.封三)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成都召开(12.封三)。
【世界十个著名悖论的最终解答

(一)电车难题(The Trolley Problem)引用:一、“电车难题”是伦理学领域最为知名的思想实验之一,其内容大致是: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
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碾压到他们。
幸运的是,你可以拉一个拉杆,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那个疯子在那另一条轨道上也绑了一个人。
考虑以上状况,你应该拉拉杆吗?解读:电车难题最早是由哲学家Philippa Foot提出的,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主要理论,特别是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提出的观点是,大部分道德决策都是根据“为最多的人提供最大的利益”的原则做出的。
从一个功利主义者的观点来看,明显的选择应该是拉拉杆,拯救五个人只杀死一个人。
但是功利主义的批判者认为,一旦拉了拉杆,你就成为一个不道德行为的同谋——你要为另一条轨道上单独的一个人的死负部分责任。
然而,其他人认为,你身处这种状况下就要求你要有所作为,你的不作为将会是同等的不道德。
总之,不存在完全的道德行为,这就是重点所在。
许多哲学家都用电车难题作为例子来表示现实生活中的状况经常强迫一个人违背他自己的道德准则,并且还存在着没有完全道德做法的情况。
引用完毕。
Das曰: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里的“行为”是什么意思?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承认人具有自由意识——这是法律和道德合理化的基础。
不承认自由意识存在,也就否认了一切法律和道德的合理性。
如果一个人杀人放火是由于童年的遭遇、社会的影响、政府的不公正待遇等外界客观因素所决定的——罪犯本身的原因不是决定性因素——我们就没有权利依据任何法律对这个人进行惩罚。
他杀人放火是由于其他原因,是他本身不可改变的,惩罚这个人显然是不合理的,惩罚他也于事无补、毫无用处。
人具有自由意识,可以做出自由选择,并且他应当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任——这是一切法律和道德合理化的最根本基础。
那么,我们现在可以解释“行为”是什么意思:行为,是人在所有可能性中做出的一个唯一的选择。
论确立单位立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功 制度 , 为单 位 和 自然 人 一样 都是 意识 主体 和行 为主 体 。 因 由于 法 成本 , 并为 社会秩 序尽快 趋于 稳定 和预 防新 的犯罪 的发生 做 出 单 位 是 一种 人格 化 的社 会 系 统,故确 立 单 位犯 罪 的立 功 制度 是 贡 献 。这 些又 都将 促进 犯罪 单位 和 有关 责任 人 员的 良性转 化 , 0 有 理论 基 础的 , 笔者 认 为, 有把 立功 这项 量开 1 由 自然人 犯 对 有立 功表现 的犯 罪单位 和有 关责任 人 员给予从 轻 、 只 度 减轻或 者免 罪 推广 到 单位 犯罪 , 能使立 功制 度发 挥 更加 强大 的生 命力 ; 才 才 除 处 罚又 必然 直接促 进犯 罪单位 和有 关责任 人 员悔 罪 自新 , 加速 早 故 能 更加 保护 犯罪 人 的合法 权 益 : 能 为构建 和 谐 、 定 的社会 环 改 造 , 日回归社 会 , 单位 犯 罪的立 功制 度在 根本 上 符合 刑罚 才 稳 境发 挥 其独 特 的作用 。 二 、 认单 位立 功制 度之 必要 性 确
文章 编 号:0 90 9(0 00-5 一1 10-522 1)1 7O 0 是量 刑制 度的单 位立 功制度 没有 理 由否 认它 的存在 , 这也 是 司法
一
、
确 立 单位 立功 制度 之 可 能性
所 立功 制度 是我 国刑法 中一 项重 要 的量 刑制 度 ,立 功折 罪 、 “ 立 实践 在总 结实务 经验 的过程 中发现 的 问题 , 以完 善单位 立功 制 大功 受奖 ” 是我 们党 和 国家 的一贯 的刑事 政策 , , 是惩 办与 宽大相 度是 司法 实践 的要 求 。 也是 宽严 相济 的刑 事政 策 的应 有含 义; 这 结合 的基 本刑 事 政策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 具有 十分 重要 的意 义 , 即应 根据 犯 罪人 的行 为 的社会 危 害性 和人 身 危 险性 的大 小 区别 因 该宽则 宽, 该严则严 ; 中有严, 宽 严中有 宽; 适度, 宽严 不偏不 倚; 此 我 国刑法 理 论界对 于立 功 的研 究一 直较 为重视 , 有的刑 法教 对待, 所 科 书均 对 立功制 度有 所论 及 , 论界 也发表 过很 多关 于立功 制度 宽严 适 时, 有 0 三 、 立 单位立 功 制度 的可行 性 确 第一 , 司法 实践来 看 , 从 实践 中确实 己经 出现 了单位 立功 的 究主 要着 眼于 自 人 , 然 换句 话说 , 是主 要 以 自然 人为 适用 对象 就 ( 并 ) 根 而 忽 略 了 同样 能成 为 犯罪 主体 的单 位 , 比较 而 言 , 相 刑法 理 论界 案件 , 且也 已经 出现 了认 定和处 理单位 立功 的判决 。 据 马克 理论 必 须 同实践 相结 合 , 并且 发挥它 对 实 对 于 单位 立 功 的研 究远 不及 自然人 立功 制度 。那么 单位 到底 能 思主 义认 识论 的观 点 , 不 能 成为 立功 的主 体 昵 ? 践 的指 导作用 , 体到我 们刑 法 的理论 研究 上 , 要求 刑 法理 论 具 就
刑法干货三则之行为共同说(非常重要的一个考点,务必要仔细体会)

刑法干货三则之行为共同说(非常重要的一个考点,务必要仔
细体会)
1、行为共同说并不是指自然意义的行为共同,而是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
成立共同正犯虽然以共同者之间具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但并不以故意的共同为必要。
这是因为,共同正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完全可能只有心理的因果性,但心理的因果性并不以故意的共同为必要。
例如,A与B共谋杀害C,各自向C开枪射击,但A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C,B射击的子弹打中了C,造成C死亡。
虽然A的行为与C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物理的因果性,但A与B依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
2、行为共同说将共同正犯理解为,各人通过共同的行为实现各人的犯罪,因此,在能够肯定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范围内,即使与共同者各自的故意相对应的犯罪(罪名)不同,也能成立共同正犯。
例如,A以抢劫的意思、B以强奸的意思,共同对C实施暴力,导致C身受重伤。
根据行为共同说,A成立抢劫(致人重伤)罪的共同正犯(不管是否取得财物),B成立强奸罪的共同正犯(不管是否奸淫既遂)。
3、行为共同说的基本立场是,共犯通过共同实施“行为”来实施各自的犯罪;共犯也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罪责,所以,共犯者相互之间的罪名不必具有同一性(罪名从属性的否认),也不要求共犯人之间存在作为共同犯罪意思的故意。
在行为共同说看来,共犯的处罚并不是借用他人的可罚性,因而不要求与他人有共同的责任。
之所以处罚共犯,是因为各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通过利用他人扩张了自己的因果影响力的范围。
显然,从共犯的处罚根据上来说,行为共同说与因果共犯论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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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
(上)
立功同等性的理论基础探析
傅
旭
摘
要
立功同等性或者叫做等价性,目前理论界的研究还比较少,之所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是因为立功制度的本质和
法条之间的冲突。
探讨立功制度的本质和分析立功同等性的相关理论,剖析其内在本质和自身的价值,对进一步研究并完善我国立功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较高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
立功
同等性
功利主义
作者简介:傅旭,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12-02
一、立功本质的探析
立功的本质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观说,也被称为悔罪说。
该说认为,立功要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意识,无悔罪意识则意味着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对社会的威胁依然没有降低,即便在刑罚上给予从轻评价,仍然不足以保证对整个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维护,“悔罪是立功表现的思想基础,而立功则是在悔罪思想支配下所产生的突出表现”
法
律并没有对立功者的主观条件做出明确要求,立功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关系不大,
有立功表现不表明有悔罪表现。
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立功需要行为人具有悔罪意识,而是认为行为人立功的行为,推定为是一种悔罪表现,加之对社会有益,即符合了主客观统一说。
实际上,不管是主观说还是客观说,或者是主客观统一说,其理论基础仍然是功利主义,即立功本质是功利的。
立功同等性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
国家在制定立功制度时,追求司法效率和社会大多
数人的幸福。
对刑事被害人而言,凶手被处以当罚之刑,无疑是一种幸福的追求。
二、立功同等性的理论(一)功利主义的定位
我国长期以来,通说也是认为立功本质是功利的,但是为什么实践中会出现思想认识上的不统一呢?根源在于对功利主义的狭隘定位。
对功利主义的批评者认为,功利主义只在乎集体而忽视个体,“对个人的正义必须让位于社会功利”。
“刑事司法系统应当更注重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然而注
重这些功利主义的利益不应该违反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或其重视的道德权力”。
2011・06
(上)
忽视了功利主义的本质要求。
在实践中认为,只要行为人有立功表现,都应该给予刑罚奖励,以有利于改造,对行为人自身所犯罪行是否能够给予较轻评价则在所不问。
在深入分析功利主义在立功制度上的运用时,有人认为一个立功行为应当存在着四个“利益相关当事人的幸福”,犯罪分子期望受到宽大处理的“功利”、被害人要求加害人得到应有惩罚的“功利”、司法机关低成本高效率打击犯罪的“功利”、社会其他合法利益不致再受伤害且被有效促进和保护的“功利”。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立功制度是片面采纳功利主义的。
“其中司法机关所需求的幸福则又被作为第一要素重点突出,政府的利益被最大化。
”
一是为功利下定义,二是排除其
它原则,三是发现道德算术。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认为:“只有通过像数学那般严格,而且无法比拟的更为”复杂和广泛的探究,才会发现构成政治和道德科学基础的真理。
在立功制度中,我们可否进行一种道德运算呢?假设全体人的幸福指数为1,那么个人的幸福指数为1/n ,犯罪分子对个人的刑事犯罪对全体幸福所造成的伤害为1-(1/n ),当犯罪分子揭发了一起破案线索,为社会增加了1/n 个幸福指数,那么结果是社会幸福指数=1-(1/n )+(1/n ),也就是等于1。
在社会幸福指数为1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给予行为人较轻的刑罚呢?如果犯罪分子破坏了多数人的幸福,假设为10人,那么社会幸福指数=1-10(1/n )+(1/n ),也就是等于1-9(1/n ),很显然,从这个数学公式中,社会大多数的幸福没有得到满足,在没有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为什么还必须给行为人从轻和减轻的处罚呢?
如前所述,我们已经抛弃了狭隘的功利主义,而重新为功利主义下了一个定义,也就是社会的幸福需要满足“四个功利”。
这也可以通过道德算术公式来得到直观的体现。
设犯罪分子、被害人、司法机关、国家四个功利的值为N ,总和为4N ,社会幸福为1,犯罪分子犯罪后未被抓获,意味着社会幸福为1-3N ,犯罪分子被抓获后社会幸福为1,因为通过惩罚犯罪分子,弥补了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通过犯罪分子的归案,国家和社会其他多数人的安全不至于受到威胁,幸福得到了保障,同时司法机关的利益也得到了满足。
如果犯罪分子被抓获后有立功行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一名犯罪分子,这样看来,给予前一犯罪分子从轻处罚,即便令前一被害人感到不幸福,但社会的幸福感为1-N ,可以说社会的大多数幸福得到了满足。
但是,如果犯罪分子破坏了10人的幸福,那么社会幸福感为1-10(3N ),此时揭发一起破案线索,可满足4N ,进行运算后得出社会幸福感为1-24N ,即便假设在两起案件中国家和司法机关的幸福感都得到了满足,依然有10N 的
幸福感没有得到满足,如此可见,从道德算术的角度出发,我们难以认为1-24N 符合大多数人的幸福。
(三)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
黄祥青.立功与自首探微.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39
期.
廖焱清.立功的成立条件再探讨.人民检察.2001
(6);崔爱鹏,李淑娟.论立功制度的本质.法学评论.2000(3)
.盛庆球著.顾建光译.功利主义新论.统合效用主义理论及其在公平分配上的应用.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
于世忠.立功制度若干问题研究.2005年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上册).第522
页.边沁著.李贵方等译.立法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