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商事登记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范本
设执行董事-公司章程范本专业版三篇

设执行董事-公司章程范本专业版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出贡献。
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由______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_________。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营业期限:_____年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第九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一、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二条:出资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保持股东在两人以上。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一式两份)

仅供参考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设执行董事)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住所:。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1、。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第六条经营范围(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注:1、工商部门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设执行董事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的公司章程参考格式)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发展经济作为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 间、一览表。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申请公司登记 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 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 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 遗失,应即将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 记载股东的姓名、 住所、 出资额 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 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认缴情况 出资方式 实缴情况 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姓名)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额 认缴期限 出资时间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022最新工商局版本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为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公司名称为:。
公司住所:;邮政编码:。
公司经营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之日起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 ,证件名称:,证件,住 所: 。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行使股东权 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 法》的规定。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六)不得抽逃出资;(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伤害公司利益;(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伤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执行董事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运营,明确公司内部管理关系,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公司全称]。
第三条本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
第四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章股东第八条本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4. 遵守公司章程;5. 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股东出资方式:1. 货币出资;2. 实物出资;3. 工业产权出资;4. 非专利技术出资;5. 其他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
第十条股东出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十一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5.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6.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7.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8.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9. 审议公司的中期报告;10. 对公司给予董事、监事的报酬和其他待遇作出决议;11. 审议批准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第三章执行董事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
2022最新工商局版本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

XX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XX公司〔自然人独资。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XX公司。
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XX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公司名称为:。
公司住所:;邮政编码:。
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之日起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 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__,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住所:。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 ,享有剩余财产。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六不得抽逃出资;〔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伤害公司利益;〔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伤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章程(公司设执行董事)【模板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设执行董事)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住所:。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同一行政辖区):1。
;2。
;3.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填写)第六条具体经营项目(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
/),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5.遵守公司章程.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设执行董事公司章程通用版

设执行董事公司章程通用版前言执行董事是公司中非常重要的角色。
他们决定了公司的核心战略,制定了业务计划并协调公司的管理。
因此,执行董事的角色在公司的成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执行董事团队的有效运作,公司必须制定一部详细的章程,以规定执行董事的职责和权利。
本文将提供一份执行董事公司章程通用版,以便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修改和调整。
第一章:执行董事第一条:执行董事的职责1.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机构的成员,负责全面监督公司的运作;2.执行董事应制定公司的业务计划、财务计划、投资计划等,提出战略和管理建议,并协调公司内的管理和决策;3.执行董事应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规定、内部制度和决策,并对公司的经营绩效和风险负责;4.执行董事应向董事会提交重大经营决策,并对公司的投资、资产、财务、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5.执行董事应负责制定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规划,及时发布重要信息并进行公开披露。
第二条:执行董事的任命和辞职1.执行董事由董事会任命;2.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一年,连任不超过两次;3.执行董事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4.执行董事应根据规定提交担任职务的书面申请,辞职应提前30天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条:执行董事的报酬1.执行董事的报酬应该由董事会决定。
2.执行董事的报酬应根据公司的业绩和规模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四条:执行董事的权利1.执行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关于公司发展的建议和管理决策;2.执行董事有权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派驻跨部门或跨机构的人员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3.执行董事有权参加公司的重要会议,包括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
第五条:执行董事的福利待遇1.执行董事应享受和公司员工一致的福利待遇;2.执行董事因为公司的工作出差,由公司支付差旅费。
第二章:董事会第六条:董事会的职责1.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战略,指导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2.董事会应当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总体规划、财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 3.董事会应当定期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信息,并及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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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亿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为:珠海亿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313号恒和中心1015。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工商代理,小额贷款、商务服务,企业咨询,人力资源咨询、旅游咨询、代订酒店、代订机票、签证咨询、会议会展、企业管理咨询、汽车租赁服务、旅游租车。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拾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第八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1、姓名:,性别:,年龄:岁,籍贯,户口所在地;2、姓名:,性别:,年龄:岁,籍贯,户口所在地;3、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4、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以上内容由申请人按股东是自然人或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等进行填写,股东较多的可按序号自行增加或减少该内容,填写完后删除本提示)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1、,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其中:实缴出资万元,未缴出资于年月日前缴足。
2、,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其中:实缴出资万元,未缴出资于年月日前缴足。
(以上内容由申请人按股东实际情况进行填写,股东较多的可按序号自行增加或减少该内容,填写完后删除本提示)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五)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对股东股份转让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选举。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公司秘书,由股东会聘用。
公司秘书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秘书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在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上提交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二)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查询;(三)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相关会务;(四)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五)其他。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可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请按实际情况选择,并删除此提示)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提名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第十一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公司清算办法。
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