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贸系统实行承包、租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 7页)
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消防设施建设1. 所有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求,建设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灭火器材、消防报警系统、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
2. 消防设施必须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消防设施的维护记录应妥善保存。
3. 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除、损坏。
二、火灾隐患检查1. 每天开业前,消防安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进行消防隐患检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火灾报警设备正常运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符合规定。
2. 发现消防隐患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安全,并及时汇报给消防安全负责人或相关部门。
三、员工消防安全培训1. 所有从事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员工必须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了解火灾的危害性、自救逃生方法、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式等消防知识。
2. 消防安全培训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进行记录。
四、应急预案和演练1. 每家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都必须编制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员工的逃生路线、报警方式和组织原则等。
2.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确保员工能熟练掌握逃生技能和应对火灾的应急措施。
五、电器使用安全1. 所有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安全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2. 严禁使用损坏的、老化的或非法改装的电器设备。
六、消防安全记录1. 每家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都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记录,包括日常巡查记录、消防设施维护记录、员工培训记录等。
2. 消防安全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和查阅。
七、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严重违规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八、应急疏散和救援1. 在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消防安全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有序疏散。
疏散通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存放任何杂物。
2. 疏散途中,员工应冷静自律,不得慌乱拥挤或使用电梯。
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加强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重要性和原则1、消防安全是企业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要引起企业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影响。
2、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展工作。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
4、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架构,明确各级责任和职责。
5、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和逃生演练,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7、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三条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1、企业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的要求,合理设置和布置消防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2、消防设施的设置、更新、维护和保养,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
3、企业应定期组织消防设施检测,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4、严禁占用、堵塞、损坏消防设施。
第四条灭火器材配置和管理1、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数量、种类、规格齐全。
2、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易于存取的地点,并定期检查、维护。
3、企业应选派专人负责灭火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培训。
第五条防火门与室内防火分区1、企业应合理设置防火门和室内防火分区,确保火灾发生时有效隔离,防止蔓延。
2、防火门和室内防火分区的设置要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3、防火门和室内防火分区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消防安全制度第六条消防安全制度建立与落实1、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落实到位。
2、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企业全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设备管理、火灾隐患排查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3、各级责任人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确保消防安全措施得以落实。
管理知识-内贸系统实行承包、租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71 精品

关于发布《内贸系统实行承包、租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分类号】204106199650【标题】关于发布《内贸系统实行承包、租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内贸易部【颁布日期】1996/11/27【实施日期】1997/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企业管理【文号】内贸安字(1996)第128号【题注】【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财办)、商业、物资、粮食厅(局、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本部直属企业:为加强内贸系统实行承包、租赁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减少或杜绝火灾及其他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内贸系统实行承包、租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安全办公室。
附件:内贸系统实行承包、租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粮食,下同)实行承包、租赁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内贸系统承包、租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贸系统所属单位在开展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三条实行承包、租赁(含引厂进店、个体承包,下同)的企业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和国内贸易部颁布的消防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物资、粮食部门所属单位实行承包、租赁企业和平等民事主体法人承包、租赁的独立国营、集体、合资企业(不包括企业内部按经济指标逐级承包形式)及个体承包企业。
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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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确保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消防安全,保护企业员工、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1.消防安全工作应遵从防备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2.消防安全工作应坚持科学管理、标准化操作、防治结合。
3.消防安全工作应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及时矫正。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企业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责任。
1.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订立并推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定期检查和评估消防安全情况。
2.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整改看法。
3.维护部门:负责维护、检修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并及时处理消防设备的故障。
4.员工和职工: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遵守企业的消防安全制度和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乐观报告,搭配企业进行灭火、疏散等应急处理。
第三章火灾不安全源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对可能引发火灾的不安全源进行管理。
1.电气设备:全部电器设备应定期检查,除去设备短路、漏电等隐患。
2.易燃物品:严禁在生产、仓储区域存放大量的易燃物品,合理分类存放易燃物品,保证通风良好。
3.厨房安全:厨房区域采取防火措施,使用安全可靠的燃气设备,定期清洗油烟机、燃气管道等。
4.外部设施:监控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通道的设置与使用。
第四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六条企业应配备符合消防法规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1.灭火器材:依据场合的不同特点配备适当数量和储存位置,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性。
2.消防水源:保持消防水源的通畅,确保供水可靠,定期检查消防水泵、消防水管等设施的运行情况。
3.强排烟设施:及时清洗和检查烟道、油烟净化器等设施,保持有效的疏散通风系统。
第五章基本消防安全制度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完满的消防安全制度。
1.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岗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
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消防安全。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内容:
1. 消防设施和器材:企业应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灭火器具、消防水源等,并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其正常可用。
2.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企业应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保证员工和顾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安全地离开。
3. 员工培训: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包括火灾应急知识、灭火器使用方法、疏散逃生等,确保员工熟悉消防安全知识和操作。
4. 消防演练:企业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模拟火灾事故场景,演练员工疏散逃生和灭火等应急反应,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5. 灭火和防火措施:企业应加强火源管理,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和乱丢烟蒂。
同时,要确保电器设备安装合格,避免电线老化和短路导致火灾。
6. 消防巡查和检测:企业应定期进行消防巡查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7. 火灾应急预案:企业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规定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的处理流程,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应对火灾事故。
8. 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以上是一些建议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同时,还要定期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高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内贸系统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相应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专业知识,能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计划,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第九条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性,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消防安全事故,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报告。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一条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在生产经营场所内设置必要的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安装和维护。
第十三条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员工和消费者能够熟悉和识别。
第十四条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消防水源,并保持通畅和充足。
第十五条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预案,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第十六条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使员工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内贸系统经营的批发、零售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的基本要求:批发、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私自拆除或闲置,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迅速扑灭初起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责任第四条批发、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具体包括:1. 企业领导: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目标,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并对其负总责。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培训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企业领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 消防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保管、检查和维修。
第五条批发、零售企业应建立消防安全督导机构,具体包括:1. 随时接受各级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
2. 定期组织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
3.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批发、零售企业应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包括:1. 确保企业的消防设施设备按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2. 确保员工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能按规程正确使用消防设施设备。
3. 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设备第七条批发、零售企业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具体包括:1. 安装可燃气体和烟雾探测器,并定期检测。
2. 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灭火器,并设置明显标识。
3. 设置疏散通道,并保持通畅。
4. 安装防烟系统和防火门。
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为了保障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所有区域、建筑物及设备。
二、组织领导1. 总负责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总体领导和监督,承担消防安全的责任。
2. 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培训和演练,并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三、消防设施和装备1. 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必要的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2. 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阻塞。
3.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标识清晰可见,不得被堵塞或封闭。
4.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处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便人员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快速疏散。
四、防火管理1. 火灾隐患排查:每月对企业内部进行一次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火源管控: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禁止乱堆乱放易燃物品。
3. 禁止吸烟:除指定区域外,禁止在企业内部吸烟。
4. 用电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安全。
五、员工培训和演练1. 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时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签署消防安全责任书。
2. 定期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演练演习: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火灾应急演练,确保员工掌握逃生和灭火技能。
六、责任追究1.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2. 发生火灾事故,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由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历史文件自行废止。
以上是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文,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份清晰明确、简洁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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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系统实行承包、租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 7页)
关于发布《内贸系统实行承包、租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分类号】204106199650
【标题】关于发布《内贸系统实行承包、租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内贸易部
【颁布日期】1996/11/27
【实施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企业管理
【文号】内贸安字(1996)第128号
【题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财办)、商业、物资、粮食厅(局、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本部直属企业:
为加强内贸系统实行承包、租赁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减少或杜绝火灾及其他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
规定,我部制定了《内贸系统实行承包、租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安全办公室。
附件:内贸系统实行承包、租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粮食,下同)实行承包、租赁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内贸系统承包、租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贸系统所属单位在开展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三条实行承包、租赁(含引厂进店、个体承包,下同)的企业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和国内贸易部颁布的消防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物资、粮食部门所属单位实行承包、租赁企业和平等民事主体法人承包、租赁的独立国营、集体、合资企业(不包括企业内部按经济指
标逐级承包形式)及个体承包企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内贸系统实行承包、租赁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承租(承包)方具体负责,出租(发包)方即主管单位负责管理。
同时,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以承包、租赁形式自主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是企业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者,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业务量大、人员较多的企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专职防火责任人;业务量小、人员较少的企业,也应当组织员工参加相应的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兼职防火责任人。
第七条开展承包、租赁业务的主管单位(发包、出租方)要切实承担起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对承包、租赁企业(含个体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管理。
开展引厂进店业务的商店(场),对进店厂方使用的营业场所视同商店(场)营业设施整体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承包、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企业双方必须签订防火安全协议(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责任区域、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和消防设施、
备性能、数量、质量、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必须熟悉出租(发包,下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机构、人员和灭火预案,接受其指导、监督;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出租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六条因经营的需要,对使用的场地、设施进行改造、装修、拆改时,应当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由出租方协助办理各项手续,并经批准后实施。
防火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擅自拆改租(使)用财产,有碍消防安全的,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现象,研究存在问题,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扑救,并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和出租方报告,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由于承租方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本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由于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出租方消防设施损坏、丢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条承包、租赁仓库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同时执行国内贸易部发布的
《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内贸系统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承包、租赁(含引厂进店、个体承包)商店(场)的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同时执行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内贸系统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承包、租赁公共娱乐场所的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同时执行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出租(发包)方责任
第二十三条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相应的约定,向承租方提供与出租财产相配套的消防设施及有关资料和管理技术。
第二十四条按有关消防法规督促指导承租方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管理技术人员为其服务,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帮助其提高自防自救技能。
第二十五条经常检查承租方有关消防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现象,采取防范措施,消防火险隐患。
第二十六条定期检查承租方消防器材,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消防设施,保证性
能良好,数量齐全;对未按承租协议配备消防设施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实行承包、租赁企业双方必须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单位领导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和经济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在扑救火灾中的有功人员,按实行承包、租赁企业双方商定的办法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内贸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对所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贸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国内贸易部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