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1•【文号】法释[2001]33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和取证程序规范

法院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和取证程序规范在司法领域,案件调查和取证程序的规范性非常重要。
法院工作人员在开展案件调查和取证工作时,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和程序,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应遵守的规范。
一、案件调查程序规范案件调查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它的规范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1. 依法开展调查:法院工作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必须依法行事。
他们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案件调查的范围和方式,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查。
例如,他们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等手段,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2. 保护当事人权益: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他们应确保当事人有权获得辩护和申诉,有权提供证据和陈述意见。
同时,他们应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益。
3. 保密调查信息:案件调查涉及到大量的敏感信息,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原则。
他们不得将案件调查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将案件调查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此外,他们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调查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二、取证程序规范取证是案件调查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证据充分性和真实性。
法院工作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1. 合法取证:法院工作人员在取证时,必须依法合规。
他们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取证的范围和方式,并在取证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例如,他们可以采取勘验、检查、鉴定等手段,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2. 保护证据完整性:法院工作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他们应确保证据的来源可靠,不得篡改、伪造或毁灭证据。
同时,他们还应妥善保管证据,防止证据丢失或损坏。
3. 公正取证:法院工作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
他们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以个人偏见或私利影响取证结果。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一、引言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
它对于收集证据、澄清事实,进而保障正义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围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目的、申请条件、程序及相关事项进行详细阐述。
二、目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促使案件能够在事实的基础上得到准确而公正的裁决。
通过法院的调查取证程序,可以收集和确证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三、申请条件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在诉讼中具有合法的利益。
其次,申请人应能够明确指出需要调查取证的具体事实或证据,以及这些证据对案件的重要性。
最后,申请人应能够提供证明上述事实和证据的合理依据。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法院才会受理调查取证的申请。
四、程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需要调查取证的事实和证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若符合条件,法院将受理申请,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法庭会发出相应的调查令,要求相关方提供证据或应到法院作证。
法庭还可以进行勘验、鉴定等必要的程序。
最后,法院将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进行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决。
五、相关事项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过程中,有一些相关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调查取证的范围应当与案件的实质有关,且能够真实反映事实的真相。
其次,申请人应当尽量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以提高调查取证的成功率。
此外,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请求法院保密调查取证的相关事宜,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申请人应当及时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如提供所需证据、出席庭审等,以确保顺利进行调查取证程序。
六、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过程,我们举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假设甲、乙两个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怀疑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各地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1.涉及 国家秘 密的; 2.涉及 商业秘 密的; 3.与本 案无关 的; 4.其他
1.申请
执行
人;
2.代理
/
律师(代 理律师
代为申
领的,
须有申
请执行
申领人 1.申领
和持令 调查令
人的身 申请
份情况 书,申
/
代理律 、申请 请书中
师
调查收 应当载
执行员
集的证 明;
据、目 2.申请
的及其 调查特
理由等 定证据
由有关 单位或 个人保 存,与 案件事 实直接 相关证 据
档案材 料、权 利凭证 、电子 书证、 信函电 报等与 被执行 人财产 状况和
1.涉及 国家机 密的; 2.涉及 商业秘 密的; 3.与执 行案件 无关 的1.;涉及 国家机 密的; 2.涉及 个人隐 私的; 3.不宜 由诉讼 代理律 师1.凭涉调及 国家秘 密、个 人隐私 、商业 秘密 的; 2.与待 证事实 不1.具涉有及 国家秘 密的; 2.涉及 个人隐 私的; 3.涉及 商业秘 密的; 41..申涉请及 国家秘 密、商 业秘密 和个人 隐私 的; 2.与执 行案件 无关
《关于在执行程序 中使用调查令的若 干规定(试行)》
2018年8月14日
以获取 相关证 据、履 行相应
执行
的举证
责任
因客观
25
《关于民事诉讼立 案审查阶段适用调 查令的意见》
2014年1月2日
原因无 法取得 诉讼所 需要的
立案
证据
浙江省高院
因通过 起诉
26
《关于在民事诉讼 和执行程序中试行 律师调查令的若干 意见》
合推动法院执行工 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2009年2月27日
申请证据调查相关规定有哪些

申请证据调查相关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调查取证,这是法律所赋予给相关部门和机关的一种权利,并非是所有人都具有这样的权利的,而在我国的法律中,只有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行政机关才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如果需要,需要向相关单位申请才可采取相关行动。
那么申请证据调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申请书怎么写?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申请证据调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二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模板

[你的姓名][你的地址][你的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法官][法院名称][法院地址][日期]尊敬的[法官姓名]:我是[案件编号]号案件的申请人[你的姓名],我在此向贵院提出二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请求。
由于我在一审过程中未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希望通过贵院的调查取证,还原事实真相,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介绍案件背景和一审判决结果]二、申请调查取证的事实和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鉴于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特向贵院申请调查取证。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
为了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请求贵院调查以下事实:(1)[具体调查事项1];(2)[具体调查事项2];(3)[具体调查事项3];3. 调查取证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承诺,调查取证结果将用于本案的审理,且不会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进行审查,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
”四、结论为了确保本案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特向贵院申请调查取证。
我相信,贵院将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公正审理本案奠定基础。
请贵院予以审查,并尽快作出回复。
此致敬礼![你的签名]。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调查令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调查令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一、调查令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法律明文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二、什么是调查令调查令即法院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调查令包括以下内容:1、持令人的姓名、性别、律师证编号、律师事务所全称;2、被调查人姓名或单位全称;3、向被调查人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4、持令人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5、调查令的有效期;6、被调查人不能提供持令人所需证据的原因;7、调查令签发人签名。
签发日期及院印。
三、调查令的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或经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述明需要收集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3、持令人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仅限于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以上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调查令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相关内容。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由法院签发调查令帮助当事人提高举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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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
相关法律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再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