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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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赋税制度范文

元朝的赋税制度范文

元朝的赋税制度范文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建立者成吉思汗和后来的统治者们实行了一系列独特的赋税制度,为帝国的繁荣和扩张做出了重要贡献。

元朝的赋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前朝的传统,但也有一些新的特点。

本文将详细介绍元朝的赋税制度。

元朝的赋税制度以农业为基础,同时也包括了商业和手工业的赋税。

在农业方面,元朝实行的是严格的粮食赋税政策。

具体而言,元朝规定了不同地区根据其农田质量和产量的不同而征收的赋税。

赋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田亩计算的赋税,另一种是按家庭数量计算的赋税。

根据元朝的统计,大约有一亿五千万田亩的土地用于种植粮食。

按照规定,每五个田亩要征收一石粮食,所以元朝每年可征收三千万石粮食。

此外,元朝还规定了农业产品的交易税,农民在将产品转售时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款。

除了以上的赋税制度,元朝还对一些特权阶层实行了特殊的税收政策。

例如,官员、贵族和寺庙等享有一定的减免税或豁免税的待遇。

元朝还设立了钦察院,负责决定各地税务的规模和调整税收政策。

同时,也派遣官员进行税收的实地检查,以防止不当赋税。

另外,元朝还对城市和沿海地区的赋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以吸引商人和海外贸易。

总体来说,元朝的赋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前朝的制度,但也有一些新的特点。

元朝实行粮食赋税和货币赋税相结合的政策,使得国家在农业和商业领域都能收取一定的税款。

此外,元朝还实行了对特权阶层的赋税优惠政策,并设立监察机构来监督税收实施情况。

这些赋税制度为元朝财政的稳定和帝国的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元朝财政管理制度

元朝财政管理制度

元朝财政管理制度
元朝的财政管理制度主要有税收制度、货币制度、财政管理机构等方面。

税收制度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元朝实行了统一的税制,主要包括田赋和商业税。

田赋是元朝主要的税收形式,按照耕地面积和产量来确定赋税额。

商业税则是对商品交易和商业活动征收的税收,主要包括商业税、市舶丁等。

税收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和商人,为国家提供了财政收入。

货币制度是财政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元朝实行了以铜钱为主的货币制度,铸造了大量的铁钱和铜钱。

此外,元朝还引入了纸币,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发行纸币的朝代之一。

这些货币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为元朝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便利。

财政管理机构是元朝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元朝设立了专门的财政机构,如中书省、三司、户部等。

中书省是元朝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财政政策。

三司是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税收征收和支出管理。

户部则是元朝的财政总机构,汇总和管理全国的财政收支。

除了以上方面,元朝还建立了一系列财政管理制度,如民间借贷制度、国营企业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为元朝的财政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发展。

总的来说,元朝的财政管理制度在当时的中国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合理性,为国家的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和内在问题,元朝最终还是在经济萧条和社会动荡的环境中灭亡了。

但是,元朝的财政管理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对后世的财政管理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元朝地方行政区划与管理的制度

元朝地方行政区划与管理的制度

元朝地方行政区划与管理制度一、省、路、府、州、县多级行政区划元朝在地方实行多级行政区划,分为省、路、府、州、县五级。

其中,省是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其他四级的行政区划级别依次递减。

1.省:是元朝最高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由中央政府设立并管理,设有行省官员。

2.路:路为省下辖的二级行政区划,分为普通路和军民路两种。

普通路主要由民户组成,而军民路则兼具军政和民政两种职能。

3.府:府是路的下一级行政区划,由路管辖,分为普通府和军民府两种。

4.州:州是府下辖的一级行政区划,分为普通州和军州两种。

5.县:县是州下辖的一级行政区划,负责管理地方的基层行政事务。

二、行省制度行省制度是元朝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制度,包括行省官员的设置、职权范围和运行机制等方面。

1.行省官员设置:元朝设立了行中书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负责统辖各地路、府、州、县的行政事务。

行省官员包括行省长官、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具体设置因省而异。

2.行省职权范围:行省职权广泛,负责地方行政、财政、军事等事务。

在行政方面,行省负责管理地方各级官员的任免、考绩和监察等事务;在财政方面,行省征收赋税、管理仓库等财政事务;在军事方面,行省负责统领地方军队、维护地方治安等事务。

3.行省运行机制:行省的运行机制采取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方式。

行省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和考核,同时又赋予其一定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各项事务。

三、宣慰司与土司制度宣慰司和土司制度是元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地区实行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

1.宣慰司:宣慰司是元朝在西南地区设立的地方行政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少数民族事务。

宣慰司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同时又吸收当地少数民族首领参与管理,以实现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结合。

2.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在西南地区实行的特殊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官职,负责管理本地区事务。

土司制度赋予了当地少数民族一定的自治权,有助于维护地方稳定和发展经济。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变化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变化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变化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变化可以追溯到古代,通过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中国的赋税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变化。

本文将以秦汉时期、宋元时期、明清时期和现代时期为主要节点,探讨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变化。

在秦汉时期,中国的赋税制度主要依靠征收田租来维持国家财政。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均田制,将田地分配给每户人家,要求按田地面积的等额支付税赋,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引发了土地兼并和农民暴动等社会矛盾。

汉朝推翻了秦朝的均田制,改为实行私田制,土地变为私有,农民需要按照土地面积的不同支付税赋。

此后的赋税制度相对较为稳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宋元时期,中国的赋税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南宋时期,由于战乱和政治混乱,国家财政压力巨大,朝廷加大了对农民的税收征收,导致了农民的生活困难,社会矛盾激化。

为了缓解农民的负担,南宋朝廷试行了一种名为“合二课”的赋税制度,将田赋和各种附加税合二为一,农民只需缴纳一种税赋。

这一制度一度缓解了农民的负担,但由于官员的腐败和不公,导致了收入不平等和社会不稳定。

元朝统一了中国,实行了征收额的赋税制度,以便更好地控制社会。

明清时期,中国的赋税制度逐渐演变为以田赋为主的多税种并行的模式。

明朝的赋税制度相对较为复杂,除了田赋之外,还有苛捐杂税和户口税等。

由于赋税过重,农民生活困苦,经济发展缓慢。

清朝继承了明朝的赋税制度,但也加大了对农民的税收征收,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农民起义的频发。

近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治的变革,中国的赋税制度经历了根本的变化。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了社会主义制度,农民的土地由国家集体所有,实行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以支持国家的建设和发展。

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逐渐实行了市场经济,赋税制度也发生了改变。

税种增多,税收征收透明度提高,税率逐渐合理化。

同时,国家还实行了一系列减税和优惠政策,鼓励经济发展和民间投资。

元代赋役制度

元代赋役制度

元代赋役制度
元代赋役制度是指公元1271年至1368年元代实行的一种向农民征收
赋税和强制劳役的制度。

在元代农民需要缴纳两种赋税,即地税和人头税。

地税按照田地所在的地区进行征收,通常占总收成的五分之一或六分之一,而人头税则根据所拥有的家庭人口数量以及所在地的税额而定。

除了赋税外,农民还需要进行劳役,简单来说就是强制劳动。

这些劳役通常包括修
建桥梁、筑城墙、挖掘运河等与农业无关的建设项目。

元代赋役制度的出现是由于元朝在征服中原的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
军费和财政资源,而赋役制度成为了一种能够从农民中收集到交纳赋税和
进行强制劳动的途径。

另一方面,元代赋役制度的实行也使得农民的生活
变得更加繁重和艰难,他们要为生计而劳作,并且还需要不间断地向政府
缴纳赋税和进行劳役,整个社会的负担都被落在了农民的身上。

针对元代赋役制度的问题,一些诸侯国和地方官员尝试降低赋税水平
和简化政府的劳役征收,以减轻农民的负担。

但是,这些尝试大多数都以
失败告终,因为中央政权经常派遣军队压制这些地方的反政府行为。

总体来说,元代赋役制度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功能,但是也同时使得农
民处于巨大的压力之下,不得不进行劳役和缴纳赋税。

这样的操作汲取了
大量的人力、财力和资源,但同时也使得社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不利于
其充分的发展。

元朝户籍制度的特点

元朝户籍制度的特点

元朝户籍制度的特点
1. 科举制度:元朝实行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吏。

这一制
度在官员选拔和培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2. 族谱制度:元朝实行族谱制度,据此确定人员的家族和身份。

这一制度将元朝社会分成了不同的家族和宗族,体现了固有的等级
秩序。

3. 家奴制度:元朝实行家奴制度,一些人被认定为官员家庭的
奴隶,由他们供养,将会为这些家庭提供服务。

这一制度与中国封
建社会中的奴隶制度相似。

4. 赋税制度:元朝实行赋税制度,按照不同地区、不同物资要
求不同的税收。

这一制度对于维持元朝政权和财政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5. 户口管理制度:元朝实行户口管理制度,对于每个人口进行
登记和管理。

这一制度在人口管理和居民权益保障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高一历史赋税知识点

高一历史赋税知识点

高一历史赋税知识点赋税是指政府为了满足财政需求而对居民征收的一种财政收入。

在历史上,赋税是各个朝代的重要财政手段之一,因此了解历史中的赋税制度是了解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政治力量变迁的重要途径。

下面将介绍一些高一历史课程上可能会涉及到的赋税知识点。

一、秦朝的赋税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秦朝的赋税制度影响深远。

秦朝时期,推行了一种以土地为基础的赋税政策,即户籍制度和亩田制度。

根据户籍分类,按照家庭财产的多少征税,并确定了各户应征纳的田地面积。

这种赋税制度在秦朝统一中国之后,为秦朝提供了强大的财政支撑,但也加重了百姓负担,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最终也是秦朝的崩溃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唐朝的赋税制度在唐朝时期,赋税制度逐渐得到改革和完善。

唐朝的政府实行均田制,将田地平均分配给农民,使得土地的收益更加合理、公正。

此外,赋税种类也逐渐多样化,包括钱谷交纳、物力交纳等。

此外,唐代还有一种特殊形式的赋税,即房产税,当时拥有房产的富人需要缴纳一定的赋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市的建设发展。

三、元朝的赋税制度元朝的赋税制度较为复杂多样。

元朝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根据户籍等级征收赋税,同时税收种类丰富复杂,包括粮食、盐、布匹等物力交纳,也有货币征税。

但元朝税收征收繁重,加之统治阶级的贪污腐败,导致了农民的负担过重和社会不稳定。

四、明朝的赋税制度明朝时期,赋税制度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革和完善。

明代实行的主要原则是统一货币制度和轮番征收农田税。

货币统一化减少了赋税的不稳定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轮番征收农田税的制度则使农民在不同年限内的赋税负担不同,为不同户口户主减轻了经济负担。

五、清朝的赋税制度清朝时期,赋税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改革。

清朝实行了九章薪俸制度,将官员的薪俸分为九等,按照官员职位的高低给予不同的待遇。

此外,清朝还对土地进行了重新测量和登记,修订了土地税的标准,使税收制度更加合理和科学。

通过学习历史上的赋税知识点,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时期赋税制度的变迁,从而认识到赋税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力量变迁之间的关系。

元朝的赋税

元朝的赋税

元朝的赋税北方赋税赋役征发南北有异,这是元代赋役制度的主要特点。

元统治者因南北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赋役征发原则,“大抵江淮之北,赋役求诸户口,其田(南)则取诸土田”⑤。

赋役征发的原则既不相同,故南北赋税在内容上也有较大的差别。

北方赋税分为税粮和科差两大类。

税粮,有丁税和地税两种不同形式。

工匠、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户等纳地税。

河西中兴路(治今宁夏银川)等三处人户也征收地税。

军户、站户占地四顷以下者免税,超出四顷则超出部分缴纳地税。

地税的税额屡有变更。

元太宗八年(1336)规定:“上田每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①,至元元年(1264),改为白地每亩三升,水田每亩五升。

至元十七年(1280)确定,不分白地水田,每亩税三升。

绝大部分地区的民户和官吏、商贾都按成丁数缴纳丁税。

丁税税额因户类不同而有差别:元管户中的全科户每丁粟二石,减半科户每丁粟一石;协济户也是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每丁粟五斗,第二年一石,此后每年递增二斗五升,第六年全科二石。

各类人户的驱丁均缴纳其主人的一半。

元廷规定,丁、地税不重复缴纳,但由于土地买卖等原因造成土地所有权在丁、地税户之间转移,丁、地税的缴纳实际上比较混乱,并纳丁、地税的情况在元代前期便已经相当严重了②。

无论丁税、地税,除正额外,还有“鼠耗”、“分例”等附加税,“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元史·食货志一》)。

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两项。

丝料主要由民户负担,供政府及诸王、贵戚、勋臣享用。

缴纳丝料的民户有两大类。

一类是历次分封给诸王、贵戚、勋臣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有一部分归于其封主,元世祖时称“系官五户丝户”。

一类是不属于封民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全归政府,元世祖时称“系官户”。

元太宗八年税制规定了丝料的基本内容:每二户出丝一斤输给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输给封主。

因此,丝料又称“二五户丝”,缴纳给封主的部分称“五户丝”。

宪宗时,五户丝赋额提高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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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赋税北方赋税赋役征发南北有异,这是元代赋役制度的主要特点。

元统治者因南北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赋役征发原则,“大抵江淮之北,赋役求诸户口,其田(南)则取诸土田”⑤。

赋役征发的原则既不相同,故南北赋税在内容上也有较大的差别。

北方赋税分为税粮和科差两大类。

税粮,有丁税和地税两种不同形式。

工匠、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户等纳地税。

河西中兴路(治今宁夏银川)等三处人户也征收地税。

军户、站户占地四顷以下者免税,超出四顷则超出部分缴纳地税。

地税的税额屡有变更。

元太宗八年(1336)规定:“上田每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①,至元元年(1264),改为白地每亩三升,水田每亩五升。

至元十七年(1280)确定,不分白地水田,每亩税三升。

绝大部分地区的民户和官吏、商贾都按成丁数缴纳丁税。

丁税税额因户类不同而有差别:元管户中的全科户每丁粟二石,减半科户每丁粟一石;协济户也是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每丁粟五斗,第二年一石,此后每年递增二斗五升,第六年全科二石。

各类人户的驱丁均缴纳其主人的一半。

元廷规定,丁、地税不重复缴纳,但由于土地买卖等原因造成土地所有权在丁、地税户之间转移,丁、地税的缴纳实际上比较混乱,并纳丁、地税的情况在元代前期便已经相当严重了②。

无论丁税、地税,除正额外,还有“鼠耗”、“分例”等附加税,“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元史·食货志一》)。

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两项。

丝料主要由民户负担,供政府及诸王、贵戚、勋臣享用。

缴纳丝料的民户有两大类。

一类是历次分封给诸王、贵戚、勋臣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有一部分归于其封主,元世祖时称“系官五户丝户”。

一类是不属于封民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全归政府,元世祖时称“系官户”。

元太宗八年税制规定了丝料的基本内容:每二户出丝一斤输给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输给封主。

因此,丝料又称“二五户丝”,缴纳给封主的部分称“五户丝”。

宪宗时,五户丝赋额提高了一倍。

上述规定是针对分封人户而言的,非分封人户的丝料负担应与之相当。

元世祖时规定,五户丝不再直接缴纳给封主,而由政府统一征收后再行转支。

具体情况见下表。

⑤危素:《休宁县尹唐群核田记》,《危太朴文集》卷二。

①xx:《xx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②参见xx:《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第6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

包银,又称包垛银,也主要由民户交纳。

元太宗时,蒙古政府对汉民的各种不时需索甚多,为了避免随时科敛的烦琐,真定丝料包银户类系官丝五户丝全科户二十二两四钱四两系官户止纳系官丝户上都、隆兴、西京等路户十六两,大都以南户二十二两四钱全科户十六两四钱四两减半科户八两三两二钱二两元管户系官五户丝户止纳系官五户丝户十六两四钱交参户全科户二十二两四钱四两止纳丝户二十二两四钱漏籍户止纳钞户第六年全科二十二两四钱第一年一两五钱,以后每年递增五钱,至第六年全科四两丝银户十一两二钱四两协济户止纳丝户十一两二钱储也速歹儿所管产细丝六十四两摊丝户摊丝六十四两其他户系官户复业户与渐成丁户第一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注:本表参照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册页349之表制成。

守臣史天泽便“会其岁费”,按户征银若干两①,这便是包银的起源。

xx二年(1252),蒙古政府将包银制度化,推广到各路,定为每户征银四两②。

五年(1255),定为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

到元世祖中统四年(1263),包银全部以钞输纳。

当时钞二两值银一两,故包银的征收额减少了一半。

包银每户四两,是指全科户而言,其他人户的缴纳情况见上表。

至元四年(1367),“敕诸路官吏俸,令包银民户,每四两增纳一两”(《元史·世祖纪三》),称为“俸钞”。

元成宗时加科止纳丝户俸钞,每户一两,而将包银户的俸钞减为每户二钱五分。

丝料和包银按户定额,但实际征收时都是“验贫富品答均科”③。

因此,民户实际上的科差负担与定额颇不一致,如包银,有的上户纳至一百五十两④。

可是,元廷签发中、上户为军、匠等户时却只按定额除豁科差,逃亡人户的科差也要由见户分纳,民间的科差负担日益沉重。

①xx:《鲁国文贞公事略》,《元朝名臣事略》卷四。

②姚燧:《滏阳高氏坟道碑》,《牧庵集》卷二五;《元史》卷一五二《张晋亨传》。

③魏初:至元九年七月奏议,《xx集》卷四。

④xx:《论萧山住等局人匠编员事状》,《秋涧集》卷八九。

xx赋税《元xx·食货志》说:“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

”夏、秋二税都是土地税,以秋税为主。

秋税收粮,其征收额各地区之间颇不一致,同一地区也因土地肥瘠而有差别。

湖广地区仿北方税制,每亩三升⑤。

其他地区“纳粮的则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匀一般”①,大体是依宋代旧例。

有的地区在二、三斗之间,有的地区在三升上下,最低的税额只有一升②。

元仁宗延祐七年(1320),规定江南税粮就原额增加百分之二十③,加重了江南的税粮负担。

江南税粮也有附加税,“依例每石带收鼠耗、分例七升”④。

夏税的征收情况比较复杂。

《元史·食货志》载:“初,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其余独征秋税而已。

”由此可知,元朝平宋后,最初只在江东、浙西两地继续征收夏税,江南其他地区则废除了夏税。

元成宗元贞二年(1296),“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元史·成宗纪二》)。

这次加征夏税的地区为浙东、福建、湖广,江西由于秋税交纳数额已较宋为重,故仍免征夏税⑤。

夏税的具体征收情况,各地不尽一致。

江东、浙西两地区的夏税,大体上依宋代旧例,一般按土地等级定税额而征收丝、绢、布等实物,也有的地方折钞缴纳。

元贞二年起征夏税的地区,当是以秋粮为夏税基准,其征收物品名义上以木棉、布、绢、丝、绵等物品为本色,但实际征收中基本上都是以钞折纳的,“秋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元史·食货志一》)。

除土地税外,江南个别地区也有丁税,江西行省的广州路(治今广东广州),其所属各县民户的税粮中丁税都占有很大的比重,清远县每丁税米五斗九升①。

江南地区也有科差,一是江南户钞,一是一度征收的江南包银。

江南户钞是中原五户丝制的推广和变形。

元世祖平宋后,将部分江南民户封赐给诸王、贵戚,每户纳中统钞五钱,“准中原五户丝数”(《元史·世祖纪九》),这便是江南户钞。

成宗即位之初,江南户钞增为每户二两,但所增加的一两五钱由政府支出,民户的负担仍为五钱②。

⑤姚燧:《阿里海涯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九。

①《元典章》卷二四《户都》十《添科二分税粮》。

②参见xx:《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第6辑。

③《元xx》卷二七《英宗xx》一。

④《元章典》卷二一《户部》七《收粮鼠耗分例》。

⑤《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起征夏税》。

①xx等:《大德xx志》卷六《税赋·税粮》。

xxxx的征收,始于延祐七年(1320),英宗即位之初。

科征的对象是没有田地而从事商业、运输的人户,数额是每户二两③。

包银的征收,在江南造成了很大的骚扰,因而遭到不少官僚、儒臣和民间的反对,故难以长期实行。

至治二年(1322)十月,“诏今年江淮创科包银全免之”(《元史·英宗纪二》)。

此后,江南包银实际上再未征收,到泰定二年(1325)正式革除④。

元政府在江南征收包银的同时,向全国各地散居的回回、也里可温、答失蛮户起征包银,每户二两,折纳至元钞十一贯,称回回包银⑤。

江南包银行之即废,但回回包银却一直征收到元末⑥。

江南赋税中还有一项湖广门摊。

所谓门摊,就是按户摊派之意。

《元史·食货志》说:“初,阿里海牙克湖广时,罢宋夏税,依中原例,改科门摊,每户一贯二钱。

..(大德)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之,每石计三贯四钱之上。

”此说不确。

姚燧《阿里海涯神道碑》记:“初,北上田租亩取三升,户调岁惟四两。

及定湖广税法,亩取三升,尽除宋他名征。

后征海南,度不足于用,始权宜抽户调三之一佐军”。

所谓户调,当即北方的包银。

所谓“抽户调三之一佐军”,即包银四两的三分之一,大致为一两二钱。

由此可知,湖广门摊的征收实始于至元十五年(1278)元军征海南前夕,此时湖广税法已定,初科门摊是为了弥补征海南的军费不足,与夏税的罢废并无直接关系。

这种湖广门摊,实际上是包银在湖广的变相形态,故元人直接将其与北方包银相提并论,其赋税性质属于科差。

但至元二十九年(1292)时,湖南的一些地方官要求改变当地人户“除纳商税、酒醋课程外,每一年滚纳门摊地亩一两二钱”的状况,中书省议定:“自至元二十九年为头,通行依额认办。

除离城郭十里之内并镇店立务办课去处,离城郭十里外乡村住坐,不以是何计户计,验各家实有地备均科,许令各家造酒醋食用,包容各家佃户,再不重复纳税。

”①这样,湖广门摊便演变为一种按户摊派的酒醋课。

大德三年(1299)后,作为酒醋课的湖广门摊依然存在,并未并入夏税②。

诸色课程盐课、茶课、酒醋课、商税、市舶税等数十种税课,在元代统称诸色课程。

②《元xx》卷十八《xx》一。

③《元典章新集》《户部》,《江南无田地人户包银》。

④《元xx》卷二九《xxxx》一。

⑤《元典章新集》《户部》,《回回当差纳包银》。

⑥xx:《至正xxxx》卷六《赋役》。

①《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门摊课程》。

②《元xx》卷二○《xx》三。

xx元年(1229),初定中原税法,“以酒醋、盐税、河泊、金、银、铁冶取课于民,岁定白银万锭,六色均办之”①。

后税额逐渐增至二万二千锭②。

到元太宗十一年(1239),奥都剌合蛮扑买天下税课,将税额提高到四万四千锭。

到元世祖初年,诸色课额达十余万锭③。

全国统一后,诸色课额仍不断加重。

元政府以课额增亏作为办课官吏升降的标准,更导致了课程征办上的苛征暴敛,严重增加了广大百姓的负担。

盐课是诸色课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莫如盐”(《元史·食货志二》)。

因此,元政府对盐的生产采取垄断政策,佥派专门的灶户熬波产盐,在各地设盐运司或提举司加以管理,灶户在指定的盐场中制盐,生产过程受到严格的监督,产品必须如数上缴给国家。

对盐的销售,元政府采取商运商销和官运官销两种形式。

商运商销,有“行盐法”和“市籴法”,以“行盐法”为主。

“行盐法”是商人向盐司或户部纳钱,换取盐引,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或盐仓领盐,然后运销各地。

“市籴法”是商人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粮食,换引领盐运销。

“市籴法”的实行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粮食需要,因而影响不大。

在盐的商运商销中,政府的盐税包含在盐引之中。

官运官销,主要是“食盐法”。

元世祖时期行“食盐法”于部分地区,元中叶在更多的地区加以推广,到元顺帝至正三年(1343),才予罢废。

所谓“食盐法”,即按人口强行抑配盐额,收取盐价。

盐额不断加重,元成宗时“口岁至五十斤”④,结果是“民至破家荡产犹不充”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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