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宁企业备案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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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施行日期】200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促进我区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经建设厅批准,现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近年来,通过深入贯彻实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了全区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对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监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建设监理市场行为还不规范,出借证照、挂靠、越级承接监理业务、恶意压价竞争等问题屡有发生,监理人员超龄、无证上岗,技术业务水平较低,对国家有关建设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全面、自律意识较差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理队伍的形象,而且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为促进我区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制度(一)建设监理招投标范围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2号令)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具备监理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向当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银川市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银川市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银川市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3.21•【字号】银人社发〔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银川市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中心,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技能人才载体建设单位、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9号)《自治区“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宁人社发〔2022〕102号),着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素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助力创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和“两都五基地”建设,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2023年我市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各类企业职工(在岗或转岗职工、新吸纳职工)。

每人每年享受政府补贴性补贴培训不超过1次,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二、培训任务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度培训任务和全市各县(市)区劳动力总量及产业需求进行任务分解。

(一)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2023年,全市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3000人。

其中,兴庆区2000人、金凤区3000人、西夏区3000人、永宁县1000人、贺兰县2000人、灵武市2000人。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2023年,全市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3500人。

其中,兴庆区549人、金凤区774人、西夏区774人、永宁县317人、贺兰县542人、灵武市544人。

江苏工程设计企业初审意见汇总表

江苏工程设计企业初审意见汇总表

附件一:江苏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初审意见汇总表(20080326)序号企业名称申报资质初审意见1 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公司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甲级转正1.缺岩土工程(设计)业绩;2.企业岩土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中“恒宁国际中心大楼”缺业主方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沐阳财富广场综合大楼”项目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中业主方未加盖公章,缺业主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3.缺陶芸、梅阿圣、高通宁、姚炳魁、陈杰、王晓梅、黄晓燕身份证复印件;4.黄敬军、伍洲云、徐玉琳身份证复印件不清楚。

2 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饰乙级升甲级1.“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中缺工作简历的证明人及电话;2.高毅峰、马水波、李湘华身份证复印件不清楚。

3 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工程(废水、固废、废气)甲级转正、分立1.王水、吴伟缺任职证书;2.废气、固废专业的技术骨干个人业绩不达标;3.龚海涛、王水、何卿、李冰、梁志冉、刘秀宁、杨静、程炜、李国平、邓延慧身份证复印件不清楚;4.刘秀宁、李国平毕业证书复印件不清楚。

4 南京华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甲级延续1.申请表“建筑甲级”应更正为“建筑工程甲级”;2.核蔡军毕业证原件;3.核洪流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手续。

5 南京东南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乙级升甲级1.补一名结构专业骨干的个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2.张静职称证书发证单位印章不清;3.技术负责人缺任命文件。

6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公路(交通工程)乙级增项同意申报资质。

7 南京英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化工石化医药(化工工程、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乙级升甲级1.王文激、周忠良、彭卓飞、夏平、金银开、李建飞、郭午阳、张红艳、郭欣、高光虎设计经历不足10年(缺金陵石化化工厂一厂设计室设计资质证书);2.金银开毕业证书专业不清;3.核郑祺华结业证书原件;4.刘国光、黄业华在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的个人业绩与工作简历不符,缺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5.核王勇、赵鑫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手续。

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汇总表(征求意见稿)

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汇总表(征求意见稿)

附件3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汇总表(征求意见稿)区集中招聘或专场招聘人力社保部门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确认-00122-001)人力社保部门建设部门、科技部门、人才市场、公安部门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确认-00122-004)人力社保部门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00163-008)人力社保部门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登记(确认-00122-023)人力社保部门个人档案迁移人才市场就业登记(其他-03026-000)人力社保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公共服务-00516-000)人力社保部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公共服务-00498-000)人力社保部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其他-02493-001)建设部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许可-00120-000)科技部门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其他-02630-000)公安部门首(台)套产品认定经信部门首(台)套产品财政专项奖励财政部门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财政部门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许可-00399-000)市场监管部门个体工商户登记(开业、变更、注销)(许可-00407-000)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梳理自行梳理自行梳理建设部门、科技部门、人才市场、公安部门建设部门、科技部门、人才市场、公安部门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经信部门首(台)套产品认定营889设备购置生产销售(此环节均保留企业主体登记事项,以保证牵头、配合部门完整统计)员工招聘员工招聘员工招聘员工招聘完整统计)生态环境部门、环节均保留企业主体登记事环节均保留企项,以保证牵头、配合部门完整统计)业主体登记事项,以保证牵头、配合部门环节均保留企业主体登记事项,以保证牵、湖州、台州、丽水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业主体登记事项,以保证牵头、配合部门银行、海关、商销务部门、人社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包括:(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传统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三)中药配方颗粒;(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第五条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及备案工艺开展制剂配制。

第六条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可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

委托方对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配制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配制制剂的条件和能力。

委托配制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配制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且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9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9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6日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精神,为切实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的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实行并联审批,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协同办理、信息共享、压缩时限”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依托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建立“牵头负责、抄告相关、限时办结、效能监控”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

二、并联审批范围(一)项目范围:市级权限内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

(二)事项范围: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依法需要申请办理的全部许可审批事项。

三、并联审批环节依据国家和省市对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报批的不同阶段和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将行政审批归并为立项、用地、规划、施工、验收等五大环节,并分别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委为牵头部门,负责与联办部门进一步细化方案、制定流程图等工作,市政务办依托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并联审批协同工作平台。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宁政规字[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十日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投资注册的,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南京的金融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在我市范围内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受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投促委牵头负责外资总部企业(外资金融总部企业除外)认定受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金融办牵头负责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受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统计、人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对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审核、统一公布”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南京市产业发展政策;(二)在南京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2000万元及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300万美元及以上;(三)在南京市域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一、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二、办理主体: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局三、办理依据:1.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3.苏政发[2005]3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6]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4.宁政发[2006]8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06]21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5.宁发改投资字[2006]371号南京市发改委、经委、国土、环保、规划、房产局、人行南京营管部《关于贯彻实施〈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三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工作意见》,宁发改法规字[2006]1070号《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宁发改投资字[2006]892号南京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地震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办理条件:1.项目属于备案范围和在南京高新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3.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4.符合节能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1.项目备案申请表(见相关表格下载);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章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4.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供审查);5.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6.按规定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附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7.按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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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原件核查)
13、分公司成员在总公司注册地办理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原件
14、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
复印件
注:企业提供全部复印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办公地点不得为住宅用途用房。
复印件(原件核查)
11、专业人员证件
1、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
不少于5人(注册证及执业证书)
复印件(原件核查)
2、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
不少于1人(注册证及执业证书)
复印件(原件核查)
3、有职称的管理人员
不少于15人(身份证、职称证、当地省建设厅颁发监理上岗证)
复印件(原件核查)
12、分公司成员与总公司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
原件
6、分公司成立文件
原件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原件核查)
9、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职称证
复印件(原件核查)
10、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分公司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及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进宁监理企业备案审核表
企业名称
资质等级
指标类别
考核指标
审查标准
1、区外进宁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
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委托书
原件
3、进宁备案被委托人身份证
复印件(原件核查)
4、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介绍信
原件
5、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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