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随着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用电检查成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统一用电检查的管理,提高检查的效率和准确度,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就用电检查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背景和目的用电检查是评估和评价电力设施运行情况的重要手段,旨在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因此,建立一套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能够规范检查的程序和要求,提高检查的效果,确保用电安全和市场秩序。
二、用电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用电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运维以及电力使用单位的用电行为等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1. 电力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合规检查:对电力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进行许可、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合规性检查,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2. 电力设施运维检查:对电力设施的运维情况进行检查,包括设备运行状态、维护记录、应急措施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 电力使用单位的用电行为检查:对各类用电单位的用电行为进行检查,包括用电负荷、用电规划、电能消耗等方面,发现违规行为并进行整改。
4. 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检查: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供应急措施和救援准备工作。
三、用电检查的流程和要求1. 建立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用电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目标和内容,确定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2. 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准备好必要的检查工具和设备。
3. 现场检查:根据检查计划,对电力设施和用电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如需要,可以要求用电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检查结果的处理: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整改等,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5. 检查结果的反馈和报告: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并形成检查报告,明确问题和整改要求,并将报告上报到相关部门,以备后续参考和监督。
公司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公司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公司用电行为,增强电力安全意识,防止电气事故,制定公司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用电设备、用电设施及用电行为的检查管理。
三、电气安全检查内容1、电器安全隐患排查:对用于生产、生活和办公场所内的各类电器设备进行检查,了解设备的安装位置、接地情况、用电量等情况,并排查电器漏电、短路及器材损坏等安全隐患问题。
2、线路安全管理:对公司建筑物内外的电线、电缆、变压器、电房配电系统进行逐一检查,并查询其运行状态、维修记录等情况,以及排查线路短路、烧损、过负荷、漏电等情况。
3、电气用品管理:对用电设备、插座、开关等进行检查,了解其接线、使用情况,并检查其有无破损、松动等情况。
4、电器整改追踪:对查出的电器安全隐患问题给出整改建议,并追踪停电、整改、投入使用等具体情况。
四、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在每年工作计划中制订检查计划、安排检查人员,确保覆盖全部用电设备。
2、检查前准备: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对用电设备进行归档整理,制定检查列表、提前预约检查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等。
3、检查过程:对各类用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包括检查电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检查接线端子松动情况、密封带是否破损等情况。
4、问题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5、检查总结: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得出安全情况评价,制定下一步安全措施,提升用电设备使用安全水平。
五、监督检查与罚则1、监督检查公司每年可根据需要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整改。
2、罚则对违反电力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行为,责令整改,如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处罚。
对于保安人员、电工等从业人员,一经发现,要严格进行问责和处理。
六、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用电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电检查工作,维护电力供应安全和稳定,保障社会用电正常运行,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用电检查工作。
第三条用电检查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和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用电检查,是指对电力企业或其用户使用电力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用电安全和经济合理。
第五条用电检查工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履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检查行为合法、合规,确保检查结果准确、公正、可信。
第六条电力企业和其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接受用电检查,提供与用电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材料,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用电检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用电检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检查效能。
第二章用电检查机构第八条国家能源局或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以设立用电检查机构,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第九条用电检查机构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用电检查计划和方案;(二)组织实施用电检查工作;(三)收集、整理、分析用电检查信息;(四)对检查对象进行处罚;(五)制定用电安全、经济合理和节约用电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六)指导和协调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用电检查工作。
第三章用电检查范围和对象第十条用电检查范围包括电力企业和其用户使用电力的情况。
第十一条用电检查对象应当包括电力企业和其用户,涉及用电安全、经济合理和节约用电等方面。
第十二条用电检查应当综合考虑省区市电力供应和需求情况、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因素,确定具体检查对象。
第四章用电检查工作程序第十三条用电检查应当事先告知被检查对象并出示用电检查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用电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和标准、检查时间和人员、检查形式、检查程序和方式,确保检查工作有序、规范、公正。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1. 引言用电检查是对用电设备和用电行为进行检查和评估的过程。
用电检查的目的是确保用电安全,提高用电效率,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
为了规范用电检查工作,本文档制定了用电检查的管理办法。
2. 用电检查的目标用电检查的主要目标是:- 发现用电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鉴定用电设备的效率和性能,并提出改进建议;- 评估用户的用电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提高用电设备和用电行为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3. 用电检查的主体用电检查的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用电检查员用电检查员是负责进行用电检查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 按照检查计划,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 制定用电设备维护计划和改造方案;- 教育用户正确使用用电设备,提高用电效率。
3.2 用电设备管理人员用电设备管理人员是负责用电设备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 定期进行用电设备的巡检和维护;- 提供用电设备的基本信息和维护记录;- 协助用电检查员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3.3 用户用户是用电检查的主要对象,其主要职责包括:- 按照要求正确使用用电设备;- 配合用电检查员进行用电检查;- 接受用电检查员的建议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
4. 用电检查的程序用电检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用电设备的类型和用途,制定用电检查的计划。
计划应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人员安排等信息。
4.2 实施用电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用电检查员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用电设备的安全性、效率和使用情况等方面。
4.3 提出改进措施根据用电检查的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包括设备维修、设备改造和用户教育等方面。
4.4 跟踪检查结果对已经实施的改进措施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改进效果得到验证并取得预期的效果。
5. 用电检查的标准用电检查应按照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进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用电设备的安全标准:检查用电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用电设备的效率标准:检查用电设备的能源利用率和工作效率,提出改进建议;- 用电行为的合规标准:检查用户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使用用电设备。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1. 前言为了提高用电安全性、经济性和适用性,确保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并保障人身安全,制定了本《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2. 用电检查的类型2.1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对用电设施、电气设备在一定时间内按规定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异常隐患或缺陷。
2.2 随机检查随机检查是指不定期地对用电设施、电气设备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异常隐患或缺陷。
2.3 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指对用电设施、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方面的检查,以确保设备运行时不会对人员和设备造成危害。
3. 检查内容3.1 设施检查设施检查是指对用电设施的各项设备及附件进行检查,主要包括:•电源和电容器的参数是否正常;•动力载荷是否超过额定容量;•线路是否过载;•电力损耗是否符合要求;•线路和设备是否有磨损或腐蚀;•设备的接地是否合理有效。
3.2 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指对用电设施的安全性进行检查,主要包括:•电路是否正确接地;•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杆塔和电缆的外观、露出部分和绝缘是否受损;•开关、插头、插座连接是否牢固;•用电设备是否带有过载、短路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环境是否存在危险情况,如电器距离易燃物体的距离是否符合标准。
4. 检查标准4.1 设施检查标准设施检查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企业本身的标准进行,针对不同的用电设施进行不同的检查,主要包括:•高压电力设备:GB 11022-2011《高压交流输电装置和电力变电装置的电气特性》;•低压电力设备:GB/T 7251-2005《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及控制设备》;•接地装置:GB 14048.6-2010《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一般要求》。
4.2 安全检查标准安全检查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企业本身的标准进行,针对不同的用电设备进行不同的检查,主要包括:•电气安全:GB 50257-2010《电气装置安全》;•设备端子及接线安全:GB/T 5169.5-2013《电力装置的便携式探棒的安全要求》;•环境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章检查内容与范围第四条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
用电检查的内容是: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四、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五、用户反事故措施;六、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七、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八、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九、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十、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十一、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十二、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第五条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到相应目标所在处:一、有多类电价的;二、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三、有二次变压配电的;四、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五、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七、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第六条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
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第七条用电检查实行按省电网统一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跨省电网、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在其用电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网内用电检查工作。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电行为,确保安全用电,提高用电效率,保障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电力的管理与检查。
第三条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使用电力,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维护用电设备。
第二章用电检查的内容第四条用电检查应包括电力设备的运行状况、用电的合理性、安全隐患等方面。
第五条用电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六条用电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用电设备的连接是否良好、用电负荷是否合理、用电线路是否安全等方面。
第三章用电检查的程序第七条用电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用电检查程序包括检查前的准备、检查中的过程、检查后的整理。
第九条用电检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建立档案,以备查阅。
第四章用电检查的要求第十条用电检查应当注重细节,不放过任何细小问题。
第十一条用电检查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确保检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用电检查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用电设备,制定相应的检查标准。
第五章用电检查的责任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用电检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用电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用电检查人员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配合整改工作。
第六章用电检查的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用电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其他与本管理办法有关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X部门所有。
以上是《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认真遵守,共同维护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1. 引言用电检查是管理用电工作的重要环节,对用电安全和节约用电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用电检查工作,保障用电安全,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或园区、单位群)内涉及用电的领域,适用于各类用电设施、用电设备的检查管理。
3. 负责机构本制度的负责机构是本单位用电管理部门,具体包括:用电管理科室、安全管理科室、设备维修科室等。
4. 用电检查工作流程4.1 检查计划制定每个季度根据用电需求,用电计划和上季度工作情况,制定下季度检查计划。
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检查方式等。
4.2 检查前准备工作检查前,检查人员应查看本地区及本单位的用电规章制度,了解基本用电情况,熟悉本单位用电的特点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同时,应准备好检查工具和记录表格。
4.3 检查实施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计划的要求,认真仔细进行检查。
包括检查现场设备、用电线路及用电设施的接地、温度、绝缘电阻等方面情况。
4.4 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记录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记录,并进行问题整改。
4.5 检查总结检查完成后,进行检查总结,分析本次检查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并对检查计划进行调整和完善。
5. 用电检查注意事项•用电检查应按计划进行,逐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用电检查过程中,安全第一,确保自身身体安全;•用电检查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不能随意改变检查的范围、时间、人员等;•用电检查应与被检查设施、用电设备管理人员积极配合,有问题即时整改。
6. 用电检查工作的机制为保障用电检查的质量和有效性,本单位应建立用电检查工作的机制。
6.1 检查人员培训对本单位用电检查人员应定期开展培训,了解用电安全、节能知识和检查规程。
6.2 检查结果审核对每次检查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关注发现的问题,确保问题得到有效处理。
6.3 检查结果考核对检查结果进行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开展优良、先进的经验交流和宣传,确保用电检查的质量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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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章检查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
用电检查的内容是:
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四、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五、用户反事故措施;
六、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七、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八、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九、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十、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十一、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十二、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第五条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到相应目标所在处:
一、有多类电价的;
二、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三、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四、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五、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七、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第六条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
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
第七条用电检查实行按省电网统一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跨省电网、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在其用电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网内用电检查工作。
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网内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申请、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颁发网内用电检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督促检查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四、负责网内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供电企业在用电管理部门配备合格的用电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
二、负责并组织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2、负责用户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等事宜;
3、负责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工程单位的资质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4、负责节约用电措施的推广应用;
5、负责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6、参与对用户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
7、组织并网电源的并网安全检查和并网许可工作。
三、根据实际需要,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根据用电检查工作需要,用电检查职务序列为一级用电检查员、二级用电检查员、三级用电检查员。
第十一条对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实行考核认定。
用电检查资格分为:一级用电检查资格、二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类。
第十二条申请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高级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上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五年以上者。
申请二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取得三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者。
申请三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已在用电检查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
第十三条用电检查资格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或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证书》。
《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聘任为用电检查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二、已取得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
聘为一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二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二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三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三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
三、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以及供电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三级用电检查员仅能担任0.4千伏及以下电压受电的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二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一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220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第四章检查程序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七条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
查电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
《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应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以及用户代表签字等栏目。
第十八条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第十九条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
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擅自接用的用电设备或改正其用电类别,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其差额电费和加收电费;
二、擅自超过注册或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或封存私增电力设备,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三、超过计划分配的电力、电量指标用电的,应责成其停止超用,按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其所有电力并扣还其超用电量或按规定加收电费;
四、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再次封存该电力设备,制止其使用,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供用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范围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应责成其改正,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成用户当即拆除接线,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
拒绝接受处理的,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检查纪律
第二十二条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用电检查职责,赴用户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遵守用户的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
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