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的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的体现一、引言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婚姻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也是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之一。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婚姻家庭的期望和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保障和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发展,中国在2020年颁布了历史性的民法典。
这部全新的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致力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推动婚姻家庭法律的进一步改革。
本文将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的体现。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塑1. 功利性观念的转变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一些人对于婚姻家庭存在功利性的观念,婚姻往往带有一定的经济目的。
然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观念,明确指出婚姻家庭是感情和亲情的结合,强调婚姻的纯粹性和自由意志性,摒弃了以前功利性的观念。
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平等、和谐、自由、法治等原则。
2. 家庭关系的重塑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还对家庭关系进行了重要的规定和调整,体现了平等、尊重和和谐的核心价值观。
夫妻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丈夫和妻子的地位和作用都得到了平等的保护。
另外,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亲子关系的尊重和维护。
这些规定有效地平衡了家庭内部的权力关系,促进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良好互动和平等相处。
三、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发展1. 物质保障的规定婚姻家庭既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保障,也是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之一。
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篇对婚姻家庭的物质保障进行了详细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社会责任和互助合作原则。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婚姻期间所得取得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为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家庭暴力的禁止和打击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中的一大难题,严重威胁着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发展。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明确规定了禁止和打击家庭暴力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尊重和保护原则。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摘要】《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介绍《婚姻法》和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着手,分析了《婚姻法》的五个章节,包括婚姻的一般规定、离婚的规定、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裁、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以及财产的处理规定。
通过对这些章节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到《婚姻法》为妇女提供了多方面的保护措施,从婚姻的成立到解除,从家庭关系的维护到财产的保护,均注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我们总结了《婚姻法》对妇女的保护措施,并展望了未来妇女权益保护的发展方向,希望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进一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平等地位。
【关键词】《婚姻法》、妇女、合法权益、保护、规定、家庭暴力、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总结、发展方向。
1. 引言1.1 介绍《婚姻法》《婚姻法》是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80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婚姻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对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离婚的程序要求、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裁、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以及财产的处理规定等内容,涵盖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方方面面。
通过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法律监督和保护,有效维护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和地位。
1.2 介绍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是社会进步和平等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在传统观念中,妇女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歧视和侵犯。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基本单位,直接关系到妇女的权益。
《婚姻法》的出台和完善,为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法律规定婚姻的一般规定、离婚的规定、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裁、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以及财产的处理规定等内容,有效地保护了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的权益。
游植龙:婚姻家庭编应有正确的价值导向

游植龙:婚姻家庭编应有正确的价值导向民法典编纂是党中央作出的重⼤法治建设部署,是全⾯依法治国⽅略的重⼤制度安排,是我国政治、法律⽣活的⼀件⼤事,是百年⼤计、世纪伟业。
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中⾮常重要的内容,它的制度完善,关系着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意义重⼤。
正确的价值导向是法律的灵魂,以什么思想来指导⽴法及体现怎样的价值观,将影响着⽴法的成败。
缺乏了正确的价值导向,法律就没有了灵魂,⽴法就不能算成功。
任何法律规定,必须要有正确的价值导向,扬善惩恶。
就婚姻家庭编的价值取向⽽⾔,应体现公平、正义、诚信、保护弱者的价值导向。
但是,婚姻家庭编⾃开始编纂⾄今,从公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内容来看,尤其是在夫妻财产制度的整体设计上,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债务制度、夫妻财产知情权等⽅⾯,明显⽋缺正确的价值导向,令⼈失望。
这应引起我们⾜够的重视,关注婚姻家庭编的价值导向问题,以民法典的编纂契机引导公民、家庭、社会有正确的价值取向,创造公平正义、诚信的社会氛围。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从法的价值取向上,任何法律均不得使公民⽆辜受害、被负债,这是基本准则,即使是夫妻关系也不例外。
在现实中,界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的难点在于怎样平衡债权⼈与不知情、未举债配偶⼀⽅的利益。
对于债权⼈⽽⾔,可以要求举债⼈夫妻双⽅确认、提供担保和抵押,在举债⼈夫妻串通转移财产时可依法提起⽆效之诉或撤销之诉等多种防范和保护救济措施,其权益可得到有效保护,这时就是强者;不知情、未举债配偶不能预见且没有任何防范被负债风险的措施,这时就是弱者。
婚姻法应当体现保护弱者的功能,作为强者的债权⼈的合法利益固然要保护,但更要保护作为弱者的不知情配偶的权益。
过度保护债权⼈的利益,就是放纵债权⼈与举债⼈串通伪造债务,⽆视他⼈配偶被负债,不论对于个⼈情感还是对于社会的正义都是⾮常严重的伤害,不让⽆辜的公民受害应是价值⾸选之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培训心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培训心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最近参加了一场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培训课程,深受启发和感动。
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婚姻家庭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意识到我们作为普通公民应该如何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知识。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和大家分享我在培训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和思考。
通过这次培训,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的概念。
在法律上,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保障婚姻家庭稳定和幸福是法律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应该尊重和维护的基本理念。
我们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尊重婚姻家庭,也应该通过学习和宣传法律知识,帮助更多人认识到这一点。
培训让我深刻理解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在培训课上,学习了《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离婚、家庭暴力、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让我更加清楚地了解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应该如何尊重对方的权益。
婚姻家庭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支持的基础上,只有根据法律规定,平等尊重对方,才能够建立和谐幸福的家庭关系。
培训也让我意识到了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因为不了解法律,而导致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例。
通过学习和了解法律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了解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使自己更加懂得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如何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帮助他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在培训过程中,我也进一步思考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如何在日常生活中传播和宣传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通过培训,我深刻意识到了法律知识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幸福的重要性,也意识到了作为社会一员,我们有责任帮助更多人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我在培训之后,就开始着手策划一些宣传活动,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让更多人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从而帮助更多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

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
在研究《婚姻家庭法》的过程中,我获得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1. 婚姻的基本要素: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的基本要素包
括男女双方的自愿、双方并达到法定婚龄、无近亲关系等。
了解这
些基本要素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婚姻的性质和条件。
2. 婚姻的解除:《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的解除方式,包括
离婚、宣告无效等。
研究了这些解除方式后,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何
种情况下婚姻可以被解除,从而引发对婚姻制度和婚姻关系的思考。
3. 家庭财产的处理:在婚姻关系中,家庭财产的处理是一个重
要的问题。
《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等进行了明确
的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和平衡家庭财产关
系非常重要。
4. 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也关注了子女的抚养问题。
我们
在研究中了解到,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也有权利与对方商定抚
养方式。
这对于了解婚姻中的父母角色和子女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5. 暴力家庭成员保护:《婚姻法》也规定了对暴力家庭成员的
保护措施,包括可申请动态保护令和紧急庇护等。
了解这些保护措
施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保障一方成员的安全非常重要。
通过学习《婚姻家庭法》,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婚姻制度、家庭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自己的
婚姻和家庭事务,也能够帮助我们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婚姻家庭观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婚姻家庭观婚姻家庭一直是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体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巨大的影响。
在社会学领域,人们长期以来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
黑格尔作为一位重要的法哲学家,对婚姻家庭观念也有自己独特的见解。
本文将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角度出发,探讨他对婚姻家庭的理解。
首先,黑格尔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在《法哲学原理》中,他强调婚姻家庭作为私人领域的核心,对于个体的自由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家庭在黑格尔眼中是一种契约关系,既是个人意愿的结合,也是对社会责任的承诺。
只有通过婚姻家庭的建立和维护,个体才能在私人领域中找到情感的满足和安全感,同时也为社会提供稳定和有序的基础。
其次,黑格尔关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他认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双方应该平等相待,共同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婚姻家庭并非一方对另一方的单向支配关系,而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互利共赢的关系。
黑格尔主张,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共同协商和解决问题,实现真正的平等和互助。
他对于家庭中成员之间的关系,注重法律约束和道德规范的引导,强调了彼此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家庭的和谐发展。
此外,黑格尔对婚姻家庭的功能和意义也有所思考。
他认为婚姻家庭不仅仅是感情的交流和私人生活的场所,更是个体实现自身人生目标的重要途径。
在婚姻家庭中,个体可以得到支持和鼓励,实现个人价值的最大化。
同时,通过家庭的存在,个体可以学会关心他人、尊重他人,并培养社会责任感。
家庭对于个体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塑造作用,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基础。
然而,黑格尔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他忽视了婚姻家庭中可能存在的不平等和权力失衡问题。
在现实中,由于社会性别角色和社会分工的存在,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双方可能会面临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可能导致家庭内部的不公平和不平等。
其次,黑格尔对于非传统家庭形式的看法较为保守,未能意识到家庭模式的多样性和变化。
婚姻家庭的价值辩论辩题

婚姻家庭的价值辩论辩题
正方观点: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首先,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婚姻家庭是孩子成长的重要环境,是培养下一代的重要场所。
其次,婚姻家庭是情感交流和支持的重要场所,是人们获取幸福和满足感的重要来源。
再次,婚姻家庭是传统文化的传承者,是价值观念的传播者,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文明的传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名人名句,《论语》中有“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美国总统林肯曾说过“家庭是一切的起点”。
反方观点:
婚姻家庭的价值在当今社会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重要。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婚姻家庭的地位逐渐被削弱,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逐渐盛行,婚姻家庭对于个人的束缚和限制逐渐减弱。
其次,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婚姻家庭已经无法满足现代人的需求。
再次,婚姻
家庭的破裂率逐渐增加,传统的婚姻家庭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不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稳定和安全。
经典案例,近年来,婚姻家庭的离婚率逐渐上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单身或者非传统家庭形式,这充分说明了传统婚姻家庭的价值正在逐渐减弱。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的价值在当今社会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重要,传统的婚姻家庭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逐渐盛行,婚姻家庭对于个人的束缚和限制逐渐减弱。
2024年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2篇)

2024年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这学期利用公选课时间,我学习了《婚姻与家庭法》,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
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____曾经说过。
“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
”这句话真是一语道破婚姻法的玄机。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
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
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
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
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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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
摘要:从婚姻家庭法价值释义,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研究意义,婚姻家
庭法基]本价值的特征和婚姻
家庭法基本价值的评价标准四方面进行分析,指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在于
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引导
婚姻家庭建设的和谐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
一价值释义和研究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意义
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
关系中产生的”;1](p40“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
属性”;“表示物的对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
而存在”。
[2](p139)法律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的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满
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是在婚姻家庭法实践活动中,在婚姻法本身的内在要素
及其功能结构与人对婚姻家庭法的需要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
相对于哲学意义
上的价值,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是具体的,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
需要,希望婚姻家庭法所应具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性状和属性。
要正确理解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客体的婚姻家庭法所现或具有的性状、属性或作用是其基本价值
赖以存在的基础。
婚姻家庭法若没有自身的属性性状,讨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
价值如同空中楼阁(2)在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中,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
值概念存在的基础——婚姻家庭法价值主体是始终存在的,即全体社会成员,
只有把关注点放在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方面,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才具有最
一般、最普遍的意义。
(3)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与婚姻家庭法这部法律所具有性状与属性是相辅相成的。
具
体说来,即全体社会成员对婚姻家庭法存在的性状、属性或作用的这种珍视、
重视态度又是以婚姻家庭法所具有的这种属性、性状或作用对全体社会成
员的欲求、需要具有相洽互适性为基础的。
笔者认为研究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意义有(1)影响并推动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制度是最普遍的社会制度之一。
任何一个社会要使文明延续下去,都必须建立一种稳固而有活力的家庭制度。
’既稳固又有活力的婚姻家庭关系是现代社会的需要,如何建立并发展这种婚姻
家庭关系是婚姻法价值研究的意义所
在。
(2)找准婚姻家庭法的定位,使之更好地协调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庞杂的社会关系,使得婚姻家庭法本身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素质然
后才能与其它民、商事法律部门协调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二、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特征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应具有下述特征:
(一)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社会性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绝不是对婚姻家庭法这
部法
律的属性或作用的客观描述,而是指处于全体社会成员的珍视、重视态度中婚
姻家庭法所具有的性状、属性或作用。
由此看来,全体社会成员必然要求其所
希望、欲求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多种性状,这就是说要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
具有社会性。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是将人的
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的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兼容一体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夫妻不只是男女问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
作关系,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妻和亲子”。
这代表了中国社会学界比较通行的看法:生育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
尽管在当代,独身家庭和不要孩子的家庭数量在上升,但“出于一种保存
种性或使父母的遗传特性、姓名或死后名声永远存在的一种天性或愿望”“等
因素,孩子是家庭稳固的一项重要保证。
由此可见,婚姻的社会本质并未因科
学技术的发展而从根本上动摇。
尽管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妻情感因素成了婚姻家
庭的重要成份,但家庭作为社会的消费单位和“生产”单位,共同养育功能和
共同经济生活的功能并未因此而减弱或丧失。
据此,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基本
价值的特征之一是坚持社会本位,强调社会性,协调兼顾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不能过份强调婚姻法的“私法”属性,因为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渊源于人伦
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
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
(二)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伦理性
婚姻家庭法有突出的伦理性,是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它的触角伸
人人心中的道德天平、自律规则甚至情感世界。
它以大量的不可选择的强行性
规范试图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轨道,这些规范因
其具有扶弱济贫的公益属性而被法
律加以定型。
”“可见它同意思自治原则有别,人们可以选择的只是是否进入
这些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
那么作为婚姻家
庭法的基本价值也应彰显中国婚姻的伦理性特征,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权利
和义务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三)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前瞻性
“良法”的概念最早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它所具备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具
有前瞻性。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它的发展也是社会发展的缩影,对
于涉及面最广的婚姻家庭法,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时期,各种利益的冲突和
思想碰撞所造成的不同的价值取向,都影响着婚姻家庭法关于婚姻当事人之问、家庭成员之间、个体婚姻与社会之间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威性分配。
在价值
取向上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面临着在保护弱者与尊重个体婚姻自由、重视传统
与顺应时代变化、重视其社会保障功能还是突出其权利本位的属性之间进行困
难的选择,或者是为寻找其结合点进行艰难的选择。
笔者认为,婚姻应是两个
完整、独立人的联合,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使人类向着更高的需要层次——平等、尊重与爱迈进。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家庭法则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未来的家庭将会沿着有利于人性解放的方向发展。
将未来婚姻与家庭的走
向予于婚姻家庭法之中,用具体的规范来评
价并最终引导人们的行为,这是一个法治社会首先需要的,也是婚姻家庭法的
价值所在。
三、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评价标准
价值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客观关系,科学评价一种事物的关键在于选择一种
客观的评价标准,所谓评价标准是指人们在评价活动中应用于对象的价值尺度
和界限。
在众多的评价标准中,笔者认为社会评价标准是最客观的,原因在于:其一,社会的根本价值目标和社会评价标准是一致的,而社会的进步发展和人
的全面发展是我们最高的价值标准;其二,科学的社会评价及其标准来源于长
期的社会历史实践,婚姻家庭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基本价值的评价标准理
应来源于社会评价标准。
社会评价标准包括主体性标准、效益性标准和发
展性标准三个方面:
(一)主体性标准
主体性标准即在评价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时,把对价值主体的考察包括到评价
标准中,并置于中心地位。
当前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体制并存的前提下,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反映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