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的法律原则

行政诉讼的法律原则行政诉讼是一种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就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其产生的行政争议进行争辩和解决的法律途径。
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它确立了行政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的法律原则。
一、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坚持依法适用法律,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和公平。
法律适用原则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石,它保障了行政主体、当事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是行政诉讼公正解决争议的前提。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公开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助于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合理期限原则合理期限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确定合理的审理期限。
合理期限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避免了行政诉讼的拖延和滥用。
五、保护权利原则保护权利原则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权利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保障功能,强调了行政诉讼的正义性和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六、和解原则和解原则是行政诉讼的灵活原则,它鼓励行政主体与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和解原则可以有效缓解行政诉讼的矛盾和纠纷,实现行政行为的合法化和公平化。
七、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行政诉讼的自由原则,它要求当事人自愿选择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方式。
自愿原则强调当事人自主权和自由选择权,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
八、追求真相原则追求真相原则是行政诉讼的追寻公正的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积极调查事实,查明真相。
行政诉讼原则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的原则是怎样的(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
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四)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
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
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内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类:一类是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另一类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一)共有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共有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这项原则的贯彻实施不仅关系到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功能的发挥,而且关系到国家审判机关是否能真正具有权威。
特别是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如果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差,就不可能真正公正地审理和裁判案件。
但如何使法院能够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诉讼制度改革与其他制度改革过程中应进一步加以解决的。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为保障贯彻这一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在独立审判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证据规则,坚持对证据的质证,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加强对证人的法律保护,同时加强立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提高法官对法律法规内容、立法目的及效力层级的理解和法律适用水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原则,不存在民事诉讼有独任审判的例外。
合议可由审判员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庭,也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应是审判的主体,以少数服从多数方式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
为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应当坚持回避原则。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有权要求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原则适用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诉讼的各个阶段。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4.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循,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适用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合法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追究责任原则。
一、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院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依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适用原则的核心是以法律为依据,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判决。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院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偏袒任何一方,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国籍、性别等因素,都应平等对待。
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应被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对公众进行监督。
公开审理可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审判进行限制。
四、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否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行政机关不滥用职权或违背法律规定。
五、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使独立判断,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扰或指令。
法院应独立行使审判权,按照法律进行判决,保证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六、追究责任原则追究责任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对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要求法院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适用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合法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追究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即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作为法院主持下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其与其他诉讼制度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主要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4)两审终审制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以解决外部行政争议为对象,而外部行政争议的最大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与其他诉讼不同的原则,主要有: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6)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等。
本书重点介绍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
即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简言之,在我国,复议原则上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把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行政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理论根据是,在进行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其实践意义是,由行政机关自我检查、自我纠正,既可以维护行政机关的威信,也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还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
在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以下几种关系:1)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是否经过复议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当事人选择;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当事人任择其一;4)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原则及原则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原则及原则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原则是一种基本的准则或规范,用来指导和规范行政诉讼的实践。
行政诉讼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诉讼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独立性原则: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并做出公正、客观的判断和裁决。
独立性原则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公开性原则: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应当公开进行,保证公众的监督和知情权。
公开性原则有助于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平等原则:行政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平等原则保证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平等和尊重。
5. 迅速性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尽快解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迅速性原则有助于减少诉讼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对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具
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的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六大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
行政诉讼的六大基本原则如下:第一,法治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法治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要依法行政,行使和审查行政权力。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进行行政行为,不能违法乱纪;司法机关则要以法律作为判断和决定的依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对待。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得歧视或不公正对待任何一方;司法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公正、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
平等原则为行政诉讼的公正性提供了基础保障。
第三,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职权,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行政行为。
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时可以向法院主张行政行为违法或超越权限的情况,要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
第四,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当事人提供相关行政文件和信息。
同时,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向公众公开听证会、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等。
公开原则可以增加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
第五,保护权益原则。
保护权益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救济原则。
救济原则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实质性的救济措施。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解决当事人的申请和诉求,采取合适的措施予以救济;司法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诉诸法律,作出具体的判决或裁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上是行政诉讼的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原则与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原则与程序行政诉讼是指个人、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原则和程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确保了行政诉讼的公正、透明和有效性。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适用法原则、平等原则和合法权益原则。
法定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事,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在行政诉讼中,法官根据法定原则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确保行政机关不滥用权力。
适用法原则也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当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时,个人、组织或其他机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
平等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行政机关对待各方当事人时要平等对待,不得歧视或不公平地对待当事人。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维护平等原则,确保行政机关对待当事人的公正性。
最后,合法权益原则也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组织或其他机构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立案、调查、开庭、宣判和执行等环节。
首先是起诉阶段,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起诉申请,申请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其次是立案阶段,法院对起诉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如果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会立案受理,并通知行政机关。
调查阶段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以进行询问、勘验和鉴定等活动。
开庭阶段是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法院在开庭时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宣判阶段是指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
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公正的判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
A.选择复议原则
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是否经过复议,由相对方自己选择。
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
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B.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称之为“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行为所实施的对象、产生的效力和适用的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制定、发布的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其特点正好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反,只对特定和具体事项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同时只对已经发生的行为或事件作出。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影响、妨碍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此与民事诉讼完全不同。
其根据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应推定其为合法,亦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
因而,即使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者改变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但在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具体行政行为仍然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也就要求得到执行。
同时,实行这一原则也有利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否则,只要相对方提起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便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进行,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行政诉讼法同时也考虑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否则将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在以下3种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c.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D.不适用调解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不能把调解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不能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一种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之所以不能适用调解原则,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表现,而对于这种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者让步,否则即构成失职。
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合法,或者是违法,没有第三种可能。
在行政诉讼中如适用调解,会造成行政机关法定职权的性质与调解的前提之间互
为矛盾。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这是因为,赔偿诉讼无非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是否造成了损害;二是损害的程度如何。
相应地,法院审理这种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也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赔偿,二是赔偿的数额。
而这两个问题均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仅在于对损害事实的认定及相应的赔偿。
因此,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行政赔偿责任问题。
E.变更权有限原则
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司法变更权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因此,各国在规定法院所享有的变更权时都极为慎重。
《行政诉讼法》既考虑到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及保障司法权有效性,又考虑到法定的权力分配关系,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上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与适用条件
【提示】
注意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及其使用条件;明确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和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处理;区分撤销违法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与撤销违法行为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的不同处理。
【解读】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种类与适用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作出维持判决。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作出撤销判决(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和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当判决撤销违法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采取四种形式处理(参见《行政解释》第59条)。
但撤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法院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损失”和“重大损失”的区别。
另外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当作
出撤销判决。
3、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作出履行判决,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还
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
4、变更判决只针对行政处罚行为显示公正的情形作出。
原则上只能
减轻处罚不能加重,但在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情况下除外。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参见《行诉解释》第56条)。
6、确认判决(参见《行诉解释》第5
7、58条)。
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如果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成立,根据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有实际意义,可作出履行判决或确认违法判决。
如果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则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原告不撤诉,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