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 、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 、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202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①不能相互直接领导;②不能直属同一领导;
任职 近亲 ③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
回避
·不得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回避
地域
设区市、县乡三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民族自治地方除外
立项 部门工作机构报请立项
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报请立项
决定 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公布 标准文本为本部门或国务院公报
标准文本为地方政府公报
备案 公布后 30 日内由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各种规范的效力与监督
文本与效力
批准与备案
改变与撤销
★★冲突与适用
效力位阶:
批准问题:
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公布
②具体应用→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报请解释→司法部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国务院
同意后答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4
2020,法考必过!
暂调/暂停 国务院可以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
适用
的部分规定。
清、改、废 司法部等部门应及时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行政法规。
核心考点:无。
★公务员的范围
政府、其他国家机关、政党政协团体、事业单位参公
★★公务员的进入(怎么当上公务员)
适用范围
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
录用—委任 录用程序
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公示 5 日以上
试用期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1.行政(概念):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意义):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狭义的行政即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
注: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
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3.行政有动态和静态之分。
静态行政,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
区别:相应职能的状态,所在与所为。
4.行政有实质行政和形式之分。
形式行政,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不论主题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行政。
注:行政法研究的是公行政,即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5.行政国的产生,意味着行政职能的增加和行政权的扩大,这些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秩序的确立和保障,另一方面意味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力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
6.“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法治也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
7.社会进入“行政国”以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势和内容。
首先,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人民直接参与立法,参与行政管理,参与监督的机制在整个民主机制中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法治亦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的平衡和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法治国时代的重要标志是行政法)。
第二节行政法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

问题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 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
1、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1)适应需要原
(2)精简原则
(3)高效率原则
(4)依法设置的原则
行政机关肩负着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 它本身成立的合法与否,将直接影响其地位和 作用。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想合法的存在并 得以充分地发挥其固有的功能,首先必须具备 这样几个基本前提:
3、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
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
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
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
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 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 体内容包括: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 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 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
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 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 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 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虽然是通过各个公 务员的公务行为得以实现的,但公务员并不 是行政主体。因为公务员所实施的公务行为 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只是具 体的操作者;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 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承担,而 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
2、行政职权。
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 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 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 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 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 三方面的内容:
行政与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与诉讼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相关知识点1.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组织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点包括:(1)权力性行政法主要是权力法则,即对行政机关的权力活动进行规范和限制。
(2)相对性行政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强制性行政法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2.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单个行政行为和合并行政行为。
单个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客体或个体所做出的一次性决定。
合并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客体或个体所做出的多次、连续或交互的决定。
3.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相关主体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行为。
审查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授权的要求。
合理性审查是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实际行政职能的要求。
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和重新审查的行为。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判的行为。
5. 行政诉讼法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大陆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
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2)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3)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4)行政诉讼的裁判规定(5)其他规定二、诉讼法相关知识点1. 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类型诉讼程序是指各种法律程序中的一种,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基本规范。
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2. 诉讼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救济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证据、申请规则、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等方式来保护和救济自己的诉讼权利。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第一章绪论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问题2、行政法有哪些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各项立法的依据。
2、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称部门规章。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简便,应变性较强,这就使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成为行政法的重要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6、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其内容涉及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条约同样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问题3、行政法有何特点?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3、行政法是一个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4、行政法规范的变化性较强5、行政实体性规范与行政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问题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权的内容和特征㈠行政权的内容:1、行政规范制定权: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有关政府置顶行政规章等;2、证明、确认权:公证机关;3、对权利的赋予、剥夺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罚权;4、对义务的科以、免除权:纳税、颁发许可证;5、对争议的调处权:对民事争议的调解和对行政争议的复议裁决..㈡行政权的特性:①执行性;②法律性;③强制性;④优益性;⑤不可处分权..行政法这个词最早出现在法国..二、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类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是有关公共行政权的设定;行使及对公共行政权的监督和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2、特征:⑴就内容而言;行政法有三个特征:①对象的确定性②内容的广泛性③内容的相对易变性⑵就形式而言;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它通常由各种分散的法律来表现..㈡行政法在社会功能上的地位从政治意义上说;行政法主要有以下功能:1、行政法是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2、行政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3、行政法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4、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从法律意义上说;行政法也有多种功能:1、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它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2、行政法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3、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4、行政法可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5、行政法还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适用观点..一、行政法的形式㈠集中式法典式1、行政法典:是指相对集中了行政法律规范并对它作了系统性安排的法规..2、特点:行政法律规范既集中又协调统一;便于查找使用..这种方法比较科学;但也比较困难..㈡分散式以分散的法规来表现行政法律规范;中国就是采用的这种形式..其行政法规范散见于以下法律形式中: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条约和行政协定7、有关法律解释8、行政规章2、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⑴性质不同⑵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⑶内容范围不同⑷时间先后不同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和特征㈠类型1、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被行政法调整了的行政关系..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㈡特征1、从主体上看;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或得到授权的其他组织;否则;就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2、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国家行政权力直接有关;即国家行政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3、从内容处分上看;当事人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自由处分..4、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上来看;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享有很大的优益权..5、从解决争议的方式上看;行政主体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这与民事关系明显不同..第二章行政法基本理论与原则一、概述㈠保权说:认为行政法是在各行政管理领域内规范被管理者行为;用以保障国家行政权顺利行使;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一个法律部门..㈡控权说:;主张行政法是控制、约束政府权力;规定向受到行政侵害之公民和组织提供救济的法..“控权说”和“保权说”的主要区别㈢折衷说认为行政法具有控权和保权双重作用;既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同时也是保障国家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管理的法..二、行政合法性原则㈠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要求行政权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㈡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1、职权法定原则: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法律优位原则: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的效力都高..3、法律保留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三、行政合理性原则㈠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做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㈡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1、平等原则2、正当裁量原则3、比例原则四、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裁量在行政程序方面必须符合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程序正义”观念..第五章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难点与重点:1.行政行为分类2.行政行为构成3.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4.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性质、分类及其合法要件学习本节应掌握的内容:1.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3.国家行为与行政行为;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别4.行政行为法的意义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因而;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2.裁量性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及其适应性、多变性等原因;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该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留给行政主体相当广泛的裁量余地;以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更好地保护和创造国家和社会的利益..3.单方意志性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内;就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并可以直接实施该行为..2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不仅表现在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行为;而且还体现在依行政相对人申请而实施的行为..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也不乏行政主体单方意志性的因素;呈现出许多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点.._ 4.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保障..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行使其管理职能;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行为的实现..5.无偿性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都是无偿的..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须是行政主体;2.内容须是国家行政权的运用;3.须是客观存在的;以上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五、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基于适用范围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1.行为对象特定与否..所谓对象的特定性;包含两项内容:一是明确性;即一种行为是针对谁、约束谁;行为双方主体及第三人都是明确的..二是固定性;即该行为所约束的对象在该行为约束期间是固定的;可数的;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2.在行为的溯及方向上..如果一种行为是约束人们已经发生的行为;即具有向前约束性;该行政行为是具体的;相反;如果一种行政行为是约束人们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即具有向后约束性;那它便是抽象的3.行为可否多次适用..如果一种行为只能适用一次;那它就是具体的;如果一种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那它便是抽象的..二权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与多效性行政行为基于行为效果与相对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所作的分类..权益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不利行政行为多效性行政行为是指一个行政行为既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力有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三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基于行为效力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一种管理....外部行政行为亦称为公共行政行为;它是行政主体对社会行政事务的一种法律管理..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基于行为的主动性程度的划分..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要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请、声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如:行政复议须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相对人没申请;复议机关不能主动复议;公民申请专利、单位申请注册商标等亦属此类..五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或较少有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一般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合理性问题..六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法规形式要求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则指不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行为..六、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是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行为法制化的程度和水平;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这个国家法治的程度和水平..其意义具体表现在:1.行政行为法为行政行为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2.行政行为法保证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3.行政行为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健全和完善..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先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该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具有的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随意撤消和变更;故又称为不可变更力..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行为一旦成立、生效后;不受原作出主体和人员变动的影响;第二;行政行为生效后具有相对稳定性;非依法定程序与事由不得随意改变..3.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所产生的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表现在三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力.. 2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力..3对第三人的约束力..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启动强制程序;行政行为的内容最终得以实现..二、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1.实体要件:又称实质要件;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行为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2.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程序要件;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三、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般说来;具备以上要件的行政行为便可发生预定的法律效力1.即时生效: 2.送达生效: 3.附条件生效: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1.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必须合法、适当;符合公共利益..2.行政行为的撤消: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它有以下特点:1从主体上看;原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与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不同一的2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的撤销;除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撤销以及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撤销;属于依职权行为外;其他概属依申请行为..3从行为效力上看;行政行为的撤销对前具有溯及力;它将使社会关系回归到被撤销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3.行政行为的变更:指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和消灭以前;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上的变化..行政行为的变更应包括:1行政行为内容的变更; 2行政行为依据的变更; 3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变更..从行政权上变更上考察;行政行为的变更有四类:1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变更;2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行为的变更;3行政复议机关对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变更;4人民法院对被审查行政行为的变更..4.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政行为的消灭;指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一般是自然失去效力..本章小结:1行政行为的概念: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强制性;5.无偿性..3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须是行政主体;2.内容须是国家行政权的运用; 3.须是客观存在的;以上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4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权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与多效性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5.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先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该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具有的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随意撤消和变更;故又称为不可变更力;3.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所产生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和服从这种约束力;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启动强制程序;行政行为的内容最终得以实现..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1.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时;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的撤消: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3.行政行为的变更:指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和消灭以前;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上的变化..行政行为的变更应包括:行政行为内容的变更;行政行为依据的变更;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变更..4.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政行为的消灭;指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一般是自然失去效力..终止的原因:对象消失;相对一方不再存在;也没有权利义务承接人;期限届满;任务完成;等等.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一、行政立法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它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行为是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3.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为;4.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二、行政立法的性质1.行政立法行为的行政性1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执行和实施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实现政府锻炼职能;3行政立法行为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2.行政立法行为的立法性1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授权以及国家名义制定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活动;2行政立法行为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等行政立法程序..3.行政立法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所谓从属法律性是指在法律体系中;行政立法要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所立之法;行政立法的效力要低于权力机关所立之法..三、行政立法的分类一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立法和制定规章的行政立法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是由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所进行的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则是由省一级及部分市一级的地方人民政府所进行的行政立法..三职权行政立法与授权行政立法职权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授权行政立法;则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授权行政立法与职权行政立法的区别:1.授权的法律不同..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的法律是宪法、行政组织法以及立法法外的其他单行法律..2.授权的方式不同..法律对职权行政立法进行的是全面的、一揽子授权;而对授权行政立法的立法授权则围绕授权法所规定的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进行..3.立法的效力不同..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因而其效力等级低于权力机关的立法;与其相抵触的;职权立法无效..授权立法有两种情况:若是由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其效力等级则与职权立法相同;若是由权力机关授权;其效力等级与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等级相同..四创制性行政立法与执行性行政立法所谓创制性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一般性授权;就法律或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所进行的具有原创性性质的行政立法..所谓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或法规对特定事项已有的规定;而进行的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的行政立法..四、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形式一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即依法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是:1.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5.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二我国行政立法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二节:行政立法体制、三、行政立法权限一行政立法权限的概念及特性行政立法权限是指;不同的立法主题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分工和限制;即哪些国家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以及在哪些方面、多大范围内享有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权限有以下三个特性:1. 行政立法权限的立法先定性..2.行政立法权限的层级性..3.授权立法权限范围的有限扩展..二行政立法的权限1.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主要职责是执行法律和实施法律;因此;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是一种从属性、补充性和执行性的立法权..2.规章的立法权限规章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关于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一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概念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是指;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适用中表现出来的作用差别..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含义有以下三个方面: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区分;是在统一立法的国家里存在着多层次立法状况而导致的..1.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有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权力;这是最高层次的立法机构;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等级;2.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仅次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二层次的立法机构;行政法规是第二等级的立法;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在局部地区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构;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是仅次与国务院的第三层次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第三等级效力的立法..4.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两者的效力等级无高低之分..二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特点1.服从性2.派生性3.可变性三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区别标志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所反映的各法律规范之间区别标志可以分为实质性的区别标志和形式上的区别标志..实质性的区别标志是决定效力等级产生和差异的根本原因 ;形式上的区别标志是效力等级差别的外在表现..1.实质性的区别标志1立法主体..这是以制定机关为标志来区分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高低;是形成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区别的根本原因..2立法权限..立法权限反映了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方面的差别所表现出来效力等级..效力等级越高的法律规范其权力范围就越宽;这是效力等级的实体因素..3立法权来源..依职权的立法权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固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一、根底理论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
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根底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视关系行政法制监视关系是监视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展监视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视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⑶、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⑷、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行政法的根本原则⑴、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
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标准行使。
☆符合实体法标准☆符合程序法规定⑵、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表达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无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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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问题2、行政法有哪些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各项立法的依据。
2、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称部门规章。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简便,应变性较强,这就使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成为行政法的重要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6、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其内容涉及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条约同样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问题3、行政法有何特点?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3、行政法是一个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4、行政法规范的变化性较强5、行政实体性规范与行政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问题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统率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和实施基本准则或原理。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说,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又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设立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凭据法律、遵守法律;(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其行政决定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其具体要求有:(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行政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合法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问题5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问题6行政法律关系有何特点?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下述特征: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必然的当事人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3、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变更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也有其特殊之处。
由特定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通常应先经由相应行政程序来解决,最后才由司法程序来解决,有些争议甚至只能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问题1什么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能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问题2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必须具备哪些条件?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政机关的设立必须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2、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应由组织法和有关法律予以规定。
3、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行政机关必须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行政机关必须设臵办公地点并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6、行政机关必须由有关机关公告其成立。
问题3什么是行政优先权?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赋予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种种优惠条件,包括先行处臵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
问题4简述行政公务人员的类型。
就行政公务人员与所代表的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言,行政公务人员可划分为:1、公务员2、授权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3、受行政主体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4、受行政主体委托执行公务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问题5如何区分行政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一般应以行政职务关系和行政公务人员资格为前提,以行政公务人员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所代表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职责为基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时间要素。
行政公务人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行为,在下班后实施的行为通常则认为是非公务行为。
2、名义或公务标志要素。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是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之名义或者佩戴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实施的,视为公务行为,以个人名义实施的,通常则视为非公务行为。
3、公益要素。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以公共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为目的的,一般则视为非公务行为。
4、职权与职责要素。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属于其职权与职责范围内的,则视为公务行为,而不属于其职权与职责范围的,则视为非公务行为。
5、命令要素。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如果是根据其主管领导的命令、指示或委托实施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反之则不属公务行为。
问题6什么是行政相对人?所谓行政相对人,也称行政相对方,简称相对人,是指行政权作用的对象,具体地说,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问题7什么是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某一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行政行为本章思考题问题1什么是行政行为?它有何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性行政行为的行政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行政行为具有从属于法律的特性,所有行政行为的实施,从行为主体、行为程序、行为内容到行为执行,均应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是指行政行为应当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司法审查。
2、单方意志性单方意志性是指在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反映的主要是行政主体单方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关。
但这一特性只是就总体而言的,并不排除在少数情况下,也存在体现双方意志的行政行为。
3、效力先定性效力先定性,也称推定有效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法律上一律先行肯定其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均须受其拘束的特点。
效力先定性是行政优先权的体现,是行政权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效力先定性只是对行政行为效力的一种推定,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取得了最终的法律效力。
有权机关基于职权或相对人的申请,仍可就其效力进行审查。
4、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即享有以法定的强制方式实现其内容的权利。
当然,这应以特定的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性内容为限。
问题2如何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应把握以下几点:1、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
2、行为是否能反复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反复适用,只能一事一决,而抽象行政行为则可反复适用。
3、行为效力作用的方向。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作用的方向是向前,即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项产生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效力作用的方向是向后,即其效力仅及于将来。
4、行为的主体。
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较宽,所有的行政主体均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则较严格,尤其是行政立法行为,只能由法定的行政主体实施。
问题3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
一般可分为:1、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2、确定力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
3、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
4、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
问题4简述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也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而不是推定效力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般地说,各种行政行为生效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有:1、主体合法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包括:(1机关合法;(2人员合法; (3委托合法。
2、权限合法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这种法定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行政管辖事项、行政管辖区域、行政管辖级别、行政手段和诉方法等。
3、内容合法、适当内容合法、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并且客观公正、切实可行。
4、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对于单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必须完全、真实地反映其本意,不能在有重大误解和受欺诈、被威胁的情况下作出;对于双方行政行为,则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政行为,不能产生合法的效力。
5、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问题5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行为已造成相应后果的,有关机关还应该采取措施使其回复到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具体来说,行为撤销前,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赋予相对人的权益应收回,但相对人无过错的,这种收回应以不造成相对人其他损害为限;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加于相对人的义务应予撤销;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予赔偿,但相对人也有过错的除外。
问题6行政行为为什么具有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就是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性,即,对于任何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撤销前,法律即推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