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二00三年第一批农业税社会减免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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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1992年7月13日国税发(1992)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5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的精神,为促进农业生产向现代化迈进,提高生产水平,壮大农业经济,现对农村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成果转让的前提下开展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营业税规定,确定征、免营业税的范围。
二、对农村乡级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水保)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等单位提供的以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为内容的有偿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三、对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综合技术服务,按国务院文件规定销售给接受技术服务农户的农药、化肥、农膜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营业税;在“八五”期间减半征收所得税。
凡不按规定价格和服务对象出售上述农用物资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税。
四、对农村村办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集体经济服务组织开展的以统一供种、机耕、排灌、植保、推广种养技术、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和劳务服务收入,在“八五”期间,可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业税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业税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13•【文号】•【施行日期】2001.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业税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垦主管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文件精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在安徽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将根据各省情况.完善政策,扩大试点。
按照国发[2001]5号文件要求,国有农场也要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
为了切实抓好农村税费改革在国有农场的实施,请各垦区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如下工作: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支持改革的推进。
《国务院关于进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规定:"国有农场、林场应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按照稳定并适当减轻现有负担水平的原则,合理核定其农业税适用税率和税额,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国务院领导也曾明确提出,农林企业有特殊性,其税收制度应随企业改革逐步加以完善,不宜简单套用农村税费改革的办法。
要加强对农林企业税收政策的研究。
中发[2000]7号、中发[2001]2号、国发[2001]5号等有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文件以及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对农垦企业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垦区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深刻领会在国有农场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的主要内容,切实掌握具体政策:二、认真调研,积极协调。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国有农场和千家万户职工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垦区要加强调查研究,按照国发[2001]5号文件和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有关政策的协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农村税费改革有关农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农村税费改革有关农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8•【字号】辽政办传[2003]175号•【施行日期】200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农村税费改革有关农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政办传[2003]17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为妥善解决目前各地在农业税征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业税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别地区违反规定,继续收取“三提五统”和对农民承包的土地提前收取税费的,按照省监察厅《印发<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监[2002]6号)规定严格查处,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要求,立即如数退还给农民。
清退后,基层农业税征收机关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向农民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
二、已向纳税人征收2003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的地区,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宁省农业税政策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6号)规定,将纳税人应享受的农业税政策减免的金额,立即退还给纳税人;没有征收的要严格执行“先减后征”的原则。
三、征收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63号)的有关规定,由征收机关征收后,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置的“农业税收附加专户”。
对没有设立同级财政金库的乡镇,可先缴入同级征收机关设立的“农业税收税款专户”,然后再分别将正税缴入上级金库,附加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农业税收附加专户”。
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业税收附加专户”的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国办发[2003]50号【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03.05.29【实施日期】2003.05.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部、纠风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法制办、教育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农业部、纠风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法制办、教育部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2002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在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政策、开展专项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基本实现了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
但是,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依然存在。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狠抓中央政策落实,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努力使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涉及农民负担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减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2003年要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2003年开始全面试点的地区,要按照中央的政策着眼于减负做好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已经开展全面试点的地区,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对减负的实际效果开展检查,切实解决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健全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式,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
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税(废)
【发文字号】财税[2003]13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06.03
【实施日期】2003.06.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
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36号2003年6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精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为单位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中的农业特产税政策。
认真扎实地做好合并征收环节、降低税率等工作。
二、2003年,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的问题,根据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由各省自主决定。
条件成熟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的前提下,对部分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
具体品目各地可自行选择,选定品目后,税目的转换、税率的确定、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30•【字号】赣市府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发[2003]20号2003年8月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金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3]1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赣府发[2003]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做好我市今年农业税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今年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实行新的农业税政策的第二年,做好今年的农业税征收工作,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农业税征收管理,确保完成全年农业税征收任务。
(一)严格执行农业税征收政策。
今年农业税的征收,一般采取征收代金的办法,也可继续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农民以完成农业税金额任务为准。
具体是交粮食还是交现金、交早稻还是交晚稻,由农民自主决定。
农民以粮食抵交农业税的,一律实行“随行就市、依质论价、多退少补”。
各地要严格执行征收政策,不得要求农户早稻一季完成农业税任务,也不得下达要求乡镇早稻一季完成全年任务的比例指标。
(二)严肃征管纪律,文明征税。
各地在农业税征收工作中,要提高征管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坚持做到税收政策宣传到户,征收任务落实到户,征收清册编制到户,纳税通知书下达到户,税票开具到户,征收结算到户。
要严肃征管纪律,严格做到“六不准”,即不准清缴税改前的尾欠;不准收过头税;不准搭车收费;不准动用公安、民警参与收税;不准打骂群众;不准上门牵牲口、搬家具、扒粮食等。
财政部关于调整军队所属农场单位农业税政策的意见函

财政部关于调整军队所属农场单位农业税政策的意见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1.13•【文号】财税政[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财政部关于调整军队所属农场单位农业税政策的意见函(财税政[1998]5号)国务院办公厅:现将我部对军队农业税政策的意见函告如下:一、军队所属农场、单位原则上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我们认为,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统一税法,公平税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因此,军队所属农场、单位原则上应当同其他单位一样,统一执行农业税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对原给予军队所属农场、单位的农业税特殊优惠政策应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
1962年根据当时国民经济出现暂时困难的情况,国家规定对军队从1961年起新开荒地暂不征收农业税。
这一优惠政策执行几年来,对支持部队开展农业生产,保障军队的供给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些年来,国家对军队的经费逐年增加,对军队的生活供给有了较好的保障,同时军队农场的收益水平普遍高于当地其他农场和农民。
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对军队仍衽特殊的免征农业税政策有一定的意见,全国人大代表也屡有提案,建议国家适时调整此项政策。
1994年总后勤部复函也曾表示同意适时恢复征收农业税。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对军队所属农场、单位的农业税特殊优惠政策进行必要调整。
具体调整意见是:(一)停止执行1962年国家制订的军队新开垦荒地暂不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二)为适当减轻军队的税收负担,继续支持军队开展农业生产,对军队开垦荒地生产的农业产品。
凡销售给市场的部分照章征收农业税,对部队自用的部分继续免征农业税。
为便于操作,根据军队农场生产的农产品对外销售的比例平均约占30%的情况,确定对军队农场、单位的农业税减按30%征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31•【字号】辽政办发[2003]85号•【施行日期】200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做好农业税征收工作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成为调节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主要手段,农业税及附加收入成为基层政府主要收入来源。
农业税征收工作是否规范,能否避免和有效解决过去税费征收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仅关系到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成败。
今年是我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第一年,为做好今年的农业税收征收工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农业税征收工作作为搞好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在秋征中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深入基层,靠前指挥,切实解决税改以及秋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要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积极协调粮食、财政、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配合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征收工作。
二、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费改革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农业税征收政策,以中央有关文件及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文件为依据,认真组织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及农业税征收工作。
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复各地的有关税收指标依法征收农业税及附加,严禁擅自提高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严禁提高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认真执行省政府确定的今年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每公斤0.82元,不得自行调整或变通;严格按照《辽宁省农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规定,依法落实农业税各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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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东台镇人民政府文件
东镇政[2003]112号
东台市东台镇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二00三年第一批农业税社会减免的
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
根据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将二OO三年农业两税灾歉、社会减免下达给你们(见附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两税社会减免主要用于农村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特困户,因缺乏劳动力或者由于其它原因缴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纳税农户,以及承包土地较多的纯农户、种粮大户。
二、各村(居)要严格执行农业税收减免政策的规定和“四卡一册”的运作程序,要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关怀,把党的温暖真正落到实处。
减免方案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和平均分配的违纪行为发生。
三、镇财政所将对各村(居)减免资金分解落实和公示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村(居)、组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减免资金,如发现有关程序不规范,挪作他用等违反政策的,除收回指标外,纪监部门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今年农业税社减资金的发放,一律实行以村(居)为单位,由财政所分工包片人员约期定时定点直接发放。
五、各村(居)要按镇下达的指标,及时拿出分解方案,确保二0 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前以村民小组张榜公示。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附:《二O O三年第一批农业税社减分配表》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抄送:市财政局
二O O三年第一批农业税社减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