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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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的历史

古代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有一个规律性的现象,就是王朝中叶,国家经济特别是财政发生危机时,不得不进行改革。而改革是围绕增加政府财力、实现财政收入最大化目标而进行的。税费改革也是如此。而在封建社会,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收。

唐代中叶实行两税法,以财产多少为征税标准,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多少改变了课税集中在贫苦农民头上的情况。但逐渐成为人民的苛重负担。四十年后负担增加了几倍。

北宋中叶,王安石实行变法。制定均输法、改革青苗法、推广农田水利法、颁布免役法、贯彻方田均税法、推行市易法、实行保马法,取得了显著成效。扩大和充实了国家财力。《文献通考》卷4《田赋四》载:国家赋税收入,景德中六百八十二万九千七百石,皇右中三十三万八千四百五十七石,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万七千石。而熙宁十年(1077)年,两税额为五千二百一万贯、石、匹、斤、两。

明代中叶,张居正实行以“一条鞭”法为中心的财政改革,将夏税、秋粮、里押、均徭、杂役和土贡合并成一起,编成总数来征收,赋役改为征银,按田亩和人丁计算。改革后财政收入大大增加。史载明朝政府太仓藏粟达到一千三百石,国库积银也有六千七百万两之多。

清代中叶,雍正实行“摊丁入亩”的财政改革。它是封建社会的地丁银,摊人田亩统一征收,取消了人口税,但丁徭仍存在。实行此办法,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以田赋征收为例,康熙二十四年(1685)共收田赋银24449724两,粮棉731400石。嘉庆十七年(1812)共收田赋银32845474两,粮4356382石。以每石粮折银1两计算,后者较前者增收24.49%。

总之,中国古代历史上的税费改革,统治者都是把增加财政收入作为重要的目标之一。改革的结果都较大幅度地增加了财政收入。但最终农民负担也增加了。

二是财政体制集中过多,分权过少。从秦朝开始,确立统一的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财政制度、法律、税收减免等,无不由中央统一决定。全部财政收入上缴中央,军费支付、官俸的发给、其它的开支,无不来自中央财政。实行郡县制,皇权不下县,乡镇开支自己负责筹集。还建立了完备的财政、税收、监督机构,保证了收入上缴无遗。

秦代之后,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不断完善,到了天衣无缝的地步。最典型的是北宋。强化中央集权采取三条措施:削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制其钱谷”的措施是:设转运使掌一路之财,由通判掌一州之财,取消留使、留州的名目,各州的财政盈余全部运往京师。财权的高度集中,出现了“冗官耗于上,冗兵耗于下”财政入不敷出的状况,地方苛捐杂税,无名征收,名目繁多。“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岁入财赋,数倍唐室。到了民穷财尽的地步。朱熹说:“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今夫取民之财可谓悉矣,一夫不耕,耕者在田,而获者在门;匹妇之蚕,织者在机,而征者在屋,天之所生,地之所产,苛可以衣且食者,皆为犯禁,何民不穷也。”《都官集》卷2宋代政府对人民的种种科敛掠夺,到了敲骨吸髓的地步。

三是对农民管制过多,放活过少。中国封建集权制政府的经济制度的全部结构和它的独特的政治结构,都是建立在对社会基本生活资料——土地,以及生产者的控制,对直接生产者征收赋役制度的基础之上。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中央集权制政府的权力也是由此基础上而实现的。

把封建的土地、户口、赋税制度捆在一起运行是秦代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政府对农民实行“制土分民”的分配政策。就是把土地按户一份一份地分给农民耕种,农民耕种国家授予的土地,获取了长期的占用权,向封建国家交纳一定的租税和服兵役、劳役。制定户籍制度,规定全国的户口由国家统一管理,实行户口登记。以五家为最小的单位,伍以上以十家为单位。在此基础上,征收田赋、军赋、口赋等税收。秦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同时强化了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同土地和赋税结合在一起。奠定了二千年大体不变的过度集中的财政收入机制。其间,从北魏至唐代中叶三百年实行均田制。但仍是户口、土地、人民、赋税紧密结合。唐安史之乱后,由于户籍份乱,人不地着,贫富悬殊,政府不再以人丁为征税对象,而采取以地为课税对象。但两税法又开恶政之开端,两税之中,包括正供与杂税。过了不久,又视两税为正供,另征杂税了。

清代政府执政后,制定<赋役全书)登载土地、人丁的等则及数量,计算和确定田赋、丁银之原额。以田赋、丁役作为正赋。

以明代万历年间的数额为准。康熙51年(1712)年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法令,并未取消人头税,但由于把全国的丁税总额固定下来,不再随人口的增加而增税,对人民有一定的好处。雍正年间,实行“摊丁人亩”,才正式取消人头税,中国的封建赋税制度才向近代社会的财税法迈进了一大步。

专卖指财政独占。国家对食盐、茶、酒等人民消费数量大的生活必需品掌握其产销控制权,收人为财政所有。这种抑商的政策长达三千年没有变化,严重地抑制了中国工商业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停滞的重要原因。

四是人治管理的多,法治管理少。突出表现在农业税收制度的非法律主义特征。(1)税基不清,偷税漏税现象普遍,税收流失严重;(2)由于行政机关设置到县一级,乡村的税收征收依赖代理人,其运行成本过高;(3)当中央集权过大,政府机构膨胀,正式的农业税不能满足财政需求时,非正式的附加税层出不穷,地方政府对农民的层层剥削更为突出。

综合到一点,就是落后的小农经济以及农业税制与封建官僚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农民负担难以解决的根本原因在于官僚机构膨胀和运行成本难以降低。

我国免除农业税的背景

在中国实行了整整2600年的农业税,终于走到了历史的终点。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消除横亘在城乡之间的种种不平等,实现社会和谐发展,是中国政府面临的头等难题。

根据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项决议,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废除农业税。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各种形式的农业税已在中国存在了整整2600年。

2004年3月中旬,中国总理温家宝在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 当月底,中国政府就决定:免征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两省的农业税,降低其余11个粮食主产省的农业税税率。到2005年初,在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已有28个相继宣告“免征”农业税。从这方面来看,中国原本计划用5年时间全面废除农业税,事实上只用了2年。

中国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坦言,农业、农村和农民(统称“三农”)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但是,“取消

农业税,绝不仅仅是为了农业、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富裕,而是关系到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伟大复兴。”

城乡差距越来越大

农业在中国长期占主体经济地位,农业税也是国家金库的最主要来源。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农轻商”是官方大力倡导的主流社会观念。期间,国家财政来源基本全是农业税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为保证国家政权稳定和推进工业化建设,农业税在相当长时期内,也一直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据统计,建国初期,农业税的收入占国家税收的39%。从1949年至2000年的52

年间,农民给国家缴纳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

可是,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城乡发展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在工业发展的初期,当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为了节省工业成本,实现经济快速发展,资源配置长期向工业倾斜。例如,中国从1953年开始对粮食、棉花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以低于自由市场的价格购进,然后作为原材料提供给工业。可是,农民在承受价格损失的同时,还要以高价购进化肥等农用工业品。

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保受战乱之苦与列强入侵的中国,迫切希望找到一条工业强国的道路。因此,作为一种制度成本,农业无条件向工业提供支持、农村为城市作出贡献,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有资料显示,从1953年到1985年统购统销政策取消,这期间农民对工业化的贡献大约是6000亿到8000亿元。

长期实行这种不平等制度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城乡差距越来越大。据一些专家估算,算上各种福利待遇,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超过了5∶1。在社会地位上,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日益沦为“弱势群体”。于是,中国当前出现了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在中国经济增长面临内需不足的情况下,农村却基本上还是一个未待开发的大市场。

“工业反哺农业”时代的到来

无论从经济发展,还是从社会安定的需求来看,中国都必须及时纠正城乡长期割裂的发展思路和政策。而目前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正好为这种改革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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