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税的演变、终结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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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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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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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八十年代,农民踊跃交公粮。

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走进了历史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6号主席令,宣布全面取消农业税。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实施的《农业税条例》,在我国实行了近半个世纪。

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

2005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的这个决定,把这项惠农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从而使在中国大地上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

农业税被全部取消,9亿中国农民将因此受益。

延续了几千年的农业税从此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无疑是个了不起的“惊人之举”。

自古以来,历朝历代都靠着农民的税赋维持运转,农业税也成为农民负担中最大的一块。

农民用辛勤的劳动支撑了中国工业化的进程,这是中国农民的伟大贡献。

新中国农业税存废记

新中国农业税存废记

2019.12上种地缴租、缴纳税收,自古以来被中国农民视为天经地义的事。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仍然占有很大比重,农业税在很长一段时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历史的车轮进入21世纪,农业税逐步被减免直至取消。

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在新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重大事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那么,农业税是如何设立起来的,又是如何被取消的呢?开征农业税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

它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

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

自此之后,农业税在中国一直延续下来。

新中国成立后,为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我国基本上延续了历史上实行的农业税政策。

1956年起,我国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央开始起草新的农业税条例。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并颁布实施。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农业税税法。

取消前的农业税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

毫无疑问,农业税作为国家的重要税种,为我国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贯彻国家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以及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农民作为纳税人,为此作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

当然,为适应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农业税的制定和负担政策进行过调整和完善,总体原则是稳定税收负担、增产不增税。

随着工业经济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财政收入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逐年下降。

1950年,农业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39%,可以说是财政的重要支柱。

到1979年,这一比例降至5.5%。

至2004年,我国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下降至1%。

这一变化充分说明,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财政收入结构日趋合理化、现代化,这为后来减免农业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在我国,征收农业税由来已久,俗称“皇粮国税”,但随着当今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收入群体差异的实际情况,我国终于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

从此,中国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一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1、农村税费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

50年代初,新中国刚诞生,百废待兴,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我国确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以农补工”政策,通过提取农业剩余用于发展城市和工业,这对整体经济发展来说无疑是必要的。

根据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当在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时,政策应将“以农补工”改为“以工补农”。

1990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比重已经下降到21%,1995年下降到17%,在工业产值大幅超过农业产值可我国仍然在实施偏倚工业发展的农税政策,依靠提高农业剩余发展城市工业,这是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政策因素。

2 、城乡税制结构不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实行不同的税制,使农民承担着比城市居民还重的负担。

向农民征收的税种是农业税,同时具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性质。

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2936元,月收入仅200多元,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要交%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这显然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3 、我国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能力。

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

近年来,我国持续快速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壮大,2003至 2005年全国财收入分别突破 2亿元、万亿元和万亿元大关,2004年财政收入增收 4500亿元,2005年增收 5000多亿元。

农业税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到 2%,国家财政有能力承担取消农业税带来的减收。

中国农业税的演变、终结与启示

中国农业税的演变、终结与启示

Agricultural Taxation in
China:Evolution,Termination and Enlightenment 作者: 叶青[1];袁昭颖[1]
作者机构: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出版物刊名: 税务研究
页码: 134-137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6期
主题词: 农业税;税制改革;税收负担
摘要:在古代、近现代社会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税一直是我国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后来,随着我国工商业的发展以及相关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农业税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开始呈下降趋势,并最终在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指引下于2006年1月1日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农业税的演变过程给我国税制改革带来了一些启示:税制改革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视民生民情;在合理设置税制的同时注重规范政府性收费;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助推改革顺利推进。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在我国,征收农业税由来已久,俗称“皇粮国税”,但随着当今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收入群体差异的实际情况,我国终于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

从此,中国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一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1、农村税费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

50年代初,新中国刚诞生,百废待兴,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我国确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以农补工”政策,通过提取农业剩余用于发展城市和工业,这对整体经济发展来说无疑是必要的。

根据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当在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时,政策应将“以农补工”改为“以工补农”。

1990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比重已经下降到21%,1995年下降到17%,在工业产值大幅超过农业产值可我国仍然在实施偏倚工业发展的农税政策,依靠提高农业剩余发展城市工业,这是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政策因素。

2 、城乡税制结构不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实行不同的税制,使农民承担着比城市居民还重的负担。

向农民征收的税种是农业税,同时具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性质。

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2936元,月收入仅200多元,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要交%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这显然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3 、我国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能力。

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

近年来,我国持续快速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壮大,2003至2005年全国财收入分别突破2亿元、万亿元和万亿元大关,2004年财政收入增收4500亿元,2005年增收5000多亿元。

农业税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到2%,国家财政有能力承担取消农业税带来的减收。

虽然取消农业税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尤其是农业大县财政减收会更多,但中央财政给这些地区转移支付后,较大地缓解了地方的困难。

清朝农业税制的演变与影响

清朝农业税制的演变与影响

清朝农业税制的演变与影响清朝时期的农业税制是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

在清代,农业税收一直占据着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因而对农民的生计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深远。

本文就清朝农业税制的演变和影响进行分析。

一、清朝初期的农业税收在清朝建立初期,农业税收主要由三种税金构成:田赋、户赋和太宗庙钱。

这些税收最初被用于维持王朝的军队和政府,充实官府库房,满足清朝封建政治的需要。

税金向上征收的路线大多保留原状,税率相对稳定,东北地区田赋一般为一至两成,但是在东南沿海地区,田赋占了农业总收入的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之多。

这对这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清朝中期的农业税制演变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清朝农业税制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乾隆年间,一些土地兼并者从原来的三成开始,将田赋增加到四成、五成,甚至更高。

同时,其他要素税也逐渐增加:城市土地的性质税、工商业的印花税和商业往来的海关税。

这使得清朝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大增加,但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清朝末期的农业税制变化在晚清时期,农业税收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由于农业税收在总税收中占的比重过大,已经成为了由于多年累积的经济压力的导火线。

这时出现了一些重要的变化,例如宽源改革和戊戌变法,即取消了许多不必要的税种,而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发展工商业和创造其他税收来源上。

这使得国家的税源得到了扩大,同时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四、农业税制演变的影响清朝的农业税制影响深远。

首先,这种税制造成了社会内外缺口的扩大,并对农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其次,它使得社会的不平等愈加显著。

第三,税制的演变也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税制改革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五、结论总之,清朝农业税制的演变是一个与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环境融为一体、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从最初的田赋开始,到后来整个税制的变化与调整,都持续了整整三个世纪之久。

在历史长河中,农业税制的演变不仅记录了中国的封建历史,更在当下与未来对建立更公正、更具效益的税制有所启示。

取消农业税

取消农业税

农业税取消时间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 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 1日起废止。农业税的取消,终结 了中国历史上存在了两千多年的 “皇粮国税”,给亿万农民带来了 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极大地调动了 农民积极性,又一次解放了农村生 产力,必将带动农村生产关系和上 层建筑某些环节的调整,推动农村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 进步。农业税的取消,标志着我国 农村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 就是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 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 的综合改革阶段。
取消农业税
制作人:
徐猛
农业税开始的时间
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农业税收为春秋时期(前594年)鲁 国实行的“初税亩”,汉代叫“租赋”,唐朝称“租庸 调”,国民政府时期叫“田赋”;期间在历朝对税制多次 进行改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未停止征 收农业税。中国为传统的农业国,农业税收一直是国家统 治的基础,国库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收。从现代意义来看, 农业税一直被农民称为“皇粮国税”,尽管农民负担问题 一直困扰中国大陆,但农民一直认为纳税是一种义务,对 农业税未有对抗心理。 1958年6月3日颁布《农业税条例》。 1983年开始,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 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农 业税制实际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取消农业税的原因及意义
取消农业税的原因 1)农业税负担全面提升 2)农民负担有违公平公 正 3)农业税征收成本有违 效率 4) 农业税无益国际竞争 5) 免征农业税的可行性 取消农业税的意义(1) 取消农业税是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 要求.(2)取消农业 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的重大举措.(3) 取消农业税是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 体体.(4)取消农业 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 农村的基础环节(5) 取消农业税是扩大内

农业税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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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对于税收的认识主要表现在他与门人合著的《 书中。
墨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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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主张增强国家财力 墨子主张“外敛关市、山林、泽梁之 利,以实仓廪府库”(《墨子·非乐上》),强调要通过征税来充 实国库,增强国家的财力和行政能力,“官府实而财不散” (《墨子·非乐上》),进而达到“官府实而万民富”(《墨子·尚贤 中》)的目的。这对我们今天强调增强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是 有借鉴意义的 ⑵主张“常征”即正常税率的课征。墨子认为,征税要公平、 税负要合理,对天下人不论其从事农业、手工业,或是商 业等等,都一律按其负担能力正常合理征税。这与儒家主张 免除关市之征和法家主张重征工商有显著的不同。在征收率 上,“以其常征,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墨子·辞过》),强 调正常的赋税,人民是能够接受也愿意交纳的,关键在于不能 “厚敛”,“民所苦者非此也,苦于厚作敛于百姓。” ⑶认为劳动创造财富,主张保护私有财产。“下强用事,则 财用足矣”(《墨子·天志中》),“贱人不强用事,则财用不足” (《墨子·非乐上》),墨子认为,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来源,因此不 劳而获者的不正当行为应当受到国家的处罚和社会的责难。 这里可以看出墨子的认识具有了“产权保护”思想为要“取于民有制”,主张采用什一税率。 “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孟子·滕文公上》),即主张农 业什一税。“什一而税”成为以后2000多年来儒家经常宣扬的税收教 条。 ⑷不同意采取“校数岁之中以为常”的“贡”法,认为根据若干年的平 均数规定出来的税额缺乏灵活性,不足以适应各年收成的具体情况。此 外孟子在追溯赋税的起源时,认为商税是由于对从事“垄断”的商人实 行征课才开始的。 ⑸孟子赋税思想的意义 孟子的税收思想比孔丘丰富且具体,大大推动儒家税收思想的发展,构 成了后世儒家神圣的传统税收教条,一直到19世纪之末仍占着支配地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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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中国成立以前农业税的发展(一)古代社会的农业税1.夏商周的“贡”“助”“彻”。

我国农业税的雏形是早期的贡赋制度,它产生于夏朝。

四千多年前的夏朝已经形成完整意义上的国家政权,农耕经济逐渐走向繁荣,自然孕育出税收体制。

夏朝的赋税采用“贡”法。

《尚书·夏书·禹贡》记载:“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做贡”,即只要有土地,就需要缴纳贡额。

《孟子·滕文公篇》记载:“贡者数岁之中以为常”,即不论丰年、歉年,一统纳贡。

税额以若干年的平均数为标准,形式上是一种定额税。

商朝的赋税采用“助”法,闻名于世的是井田制。

《孟子·滕文公篇》记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商朝将田地划为九块,中间一块为公田,其余八块分给八家,八家在干完公田的农活后,才能耕种自己的田地。

公田所得上缴国家,私田所得归农户。

周朝时期的社会生产力较商朝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户耕种的收益增加,逐渐出现“私田收益大、助耕公田收益小”的现象,于是,周朝在赋税上将“助”法改为“彻”法。

《孟子·滕文公篇》中对周朝田赋缴纳方式的记载是“周人百亩而彻”,即共同耕种一百亩田地,需要向国家缴纳十亩的收获物。

这种征收方式是一种比例税,以亩为计征单位,十取其一。

2.初税亩、田租和租调制。

春秋时期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转向封建社会的重要节点,牛和铁制生产工具的应用与普及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土地耕种逐渐摆脱集体耕种模式,开始转向个人和家庭的耕种模式。

春秋时期最有代表性的田赋制度应属鲁国的初税亩。

在鲁国实行初税亩之前,沿用的仍是井田制,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农户开垦出大量荒地,私田数量增加,而公田及上缴收获物不变,使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

于是,鲁国开始实行改革,废除私田、公田制度,承认土地可以被私人所有,然后对所有土地按亩征收,税率为产量的10%。

初税亩奠定了君主专政制度的基础,标志着君主对国家赋税权力的集中控制,是我国历史上农业税税制的一次重要变革。

秦国在秦简公时期开始征收田租,按田亩征收,将田与租联系在一起。

秦朝统一天下后仍沿用田租制向土地所有者收取田租。

秦朝的税赋种类较多,有口赋、田租、徭役、户赋等。

在秦朝初期,统治者还本着轻徭薄赋的治国理念,减轻农民赋役,促进农耕发展;后期,统治者暴政致使农民徭赋越来越重,民不聊生。

汉代初期,为了国家稳定、百姓安定,国家推行减轻田租的轻税政策,田租“十五税一”,汉文帝时又减为“三十税一”,文景之治期间甚至免征田租14年。

汉代田赋制度的改革促进了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大进步,百姓安居乐业,经济得以发展。

东汉末期,社会动荡,田租与户调(即按户征收固定税额)两者时分时并,租调制逐渐被采用。

曹魏时期实行田租户调制,使田租和户调成为主税。

租调制简化了赋税手续,适应了战乱需求。

西晋推行课田户调制,规定每个农户用于缴税的田地数量是固定的,若占田大于课田,超出部分免税,旨在鼓励农户开垦荒田。

但西晋是按官员级别给予占田数量,故而激化矛盾,阶层冲突不断。

北魏实行均田租调制,按照一夫一妇缴税,使大户地主及隐户显露出来,增加了大量的税额。

隋朝仍沿用均田租调制,想把农民与土地联系在一起,征收更多的税赋。

3.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隋炀帝的暴政使得百姓徭役赋税繁重。

唐朝初期,李渊父子体恤百姓疾苦,减轻徭役和税赋,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即以纳税户中丁男为征税单位,有田就要缴纳田租,有家就要缴纳户调也即绢税。

而庸就是代替力役的赋税,其较之前的赋税制度有了很大的进步,特别体现在可以用实物代替力役。

到了唐朝中期,国家动荡,土地大量兼并,均田制遭受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顺利实施。

唐德宗即位后,采纳杨炎的赋税建议,废除租庸调制,改用“两税法”,即将田税、户税、口税和杂税并为两税征收。

租庸调制是以户为征收对象、按丁征税,而“两税法”是以地为征收对象、按财产主要是土地征税,不分王公贵族还是平民农户,均按其所拥有财富征收,税赋公平,影响深远。

4.一条鞭法。

明朝前期延续两税法,计亩征收。

明朝中期土地兼并严重,人口流亡及农业经济的萎缩迫使朝廷对田赋制度进行改革,于是开始推行“一条鞭法”,即不再区分官田和民田,一律按每亩计征一定的田赋。

为避免赋役不均,取消按丁征收劳役,将田赋和劳役合并在一起,多地者多征,少地者少征,且以银的形式征收,彻底将之前以货物缴税的形式转变成以货币缴税的形式。

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必然趋势。

然而,明朝末期各种田赋加派现象愈演愈烈,赋役不均和赋税繁重的现象严重,农民的税收负担再一次加重。

5.摊丁入亩。

清朝建立初期沿袭了一条鞭法,而后在此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即将一个区域的丁银总额分别并入每亩田地中,然后对田地征收赋税,取消按人丁征收的赋税制度。

这种田赋制度初衷是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侧重公平赋税,将农民税收负担的一部分转嫁给地主户,从而激励农业经济的发展。

采用摊丁入亩可以简化缴税的程序,改善赋税制度混乱的局面,有利于加强国家的集中统治。

清朝末期,内有腐败外有外患的社会环境致使经济的发展缓慢,此时,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需求又重新压到了农民身上。

(二)近现代社会的农业税鸦片战争标志着我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北洋政府建立后基本沿用了清朝的农业税制度,田赋仍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但对农业税税目作了调整,以地丁、漕粮为主,对其征收10% 的税收。

袁世凯政权倒台后,军阀混战,社会动荡,中央的集权能力减弱,对地方财政监管不足,很多地方便开始截留税收,各种名目的田赋附加税又开始征收,农民的赋税加重。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将田赋划为地方税,各省根据土地贫瘠进行差别征收。

由于地方自治费用的增加,财政支出扩大,各地又把目光移到田赋附加税上,地方官员采取各种办法征收附加税,导致田赋的附加税比正税还要多得多,直接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国民政府本想通过下放田赋来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却反而使地方政府的权力扩大,土豪劣绅与官员勾结严重,富人偷税现象频发,阶级矛盾激化。

与此同时,共产党领导了土地革命并取得胜利,确定了“耕地农有”的土地政策。

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农业税采用累进、比例和复合等不同的征收方法,针对各根据地情况差别处理。

抗日战争打响后,我国税收体系遭到破坏,全国的经济发展迟缓,共产党将农业税税制调整为统一累进税制,而国民政府将田赋收归中央暂管,全力抵御外敌。

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在解放区进一步推行土地改革,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人民,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同时在农业税的征收上采用比例税方式。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税的改革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

而要发展经济,必须有稳定的财政收入作保障。

农业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如何做好其税款征收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经过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党领导下的老解放区已经建立起了农民土地所有制以及规范的农业税征收体系,因此,对老解放区的农业税仍实行比例税制。

同时,由于新解放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且新解放区农村人口占比较大,因此,迫切需要对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以早日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税制度。

1950年开始,党中央领导新解放区农民进行彻底的反封建土地改革,实行全额累进的农业税制度,以每户为计税单位,按人均农业收入累计计征,并采用差额较大的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3%,最高是42%,从而使富农地主多缴税、贫农少缴税。

1953年,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至此,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性质得到统一,贫农获得更多的土地,农村生产关系也发生根本转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新解放区与老解放区实行两种农业税税制,是由当时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

事实证明,这种农业税政策不仅促进了农业的生产,而且降低了农民的实际税收负担,为我国接下来的“三大改造”及农业税税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三、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税的统一全国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对土地享有所有权,生产的积极性高涨。

但这种分散的农业生产方式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且易发生两极分化的现象。

对此,党认识到要实行农业合作化,对农业进行改造以提高生产力。

1956年,对农业的改造基本完成,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变为集体所有,并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

基于此,农业生产关系发生转变,由原来的分散经营转为集体经营,故而农业税税收体系也要作相应调整。

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启了我国农业税税制的新篇章,规定将制定全国统一平均税率,并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行分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从此,全国农业税趋于统一。

随后,由于急于求成和对合作化发展认识上的偏差引发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片面追求高产量和过度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针对这一事实,党中央及时出台措施,减少农业税征收,增产不增税,保证农业的平稳发展。

这一措施一直延续到1978年。

在此期间,农业税征收总额基本稳定,农村经济也基本恢复到“大跃进”前的水平。

只是1958年到1978年期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商业的发展逐渐占到国民经济的主流地位,相应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占比越来越高,而农业税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却呈下降趋势。

四、改革开放后农业税地位的下降与终结(一)改革开放到二十世纪末的农业税1978年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取得很大成功,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粮食和其他农作物的产量大幅度增加,为农业税税基的扩大提供了可能。

1983年,我国扩大了农业税的征收范围。

然而,虽然农业税的税收收入在逐年上升,但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却是逐年减少的,农业税的地位呈下降趋势。

需要指出的是,在整个改革开放期间,农民税费负担都处在较高水平,一是因为受市场因素影响,农民收入增长滞缓甚至出现负增长;二是因为地方政府机构冗杂,所需机构运行费用也多来自农民,农村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导致农民负担过重。

从1990年起,国家就对减轻农民税费负担问题十分重视,针对农村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现象出台了相关政策进行治理,以确定农民合理的税费负担,但总的实施效果还不是很理想。

(二)2000年农业税费改革到终结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农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农业税为国家建设及经济运行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但由于农业是社会效益高的弱质产业,农民要生产粮食维持国家所需,还要再缴税,如若再加上各种摊派和收费,负担着实不轻。

为此,以安徽省为试点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拉开序幕。

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调整农业税政策,完善农业特产税的征管办法,规定农业附加税的征收比例最高不能超过正税的20%。

因试点的税费改革效果很好,农民的税费负担下降,农业税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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