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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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第三章交易接入第四章结算业务第五章交割业务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在交易所授权下,对交易所国际会员(以下简称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提供服务。

第三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和国际中心的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第四条国际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从事贵金属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其它营业机构。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国际会员,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按交易所要求向交易所提供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审批。

第六条国际客户是指通过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代理进入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

国际会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七条国际客户须在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国际会员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三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的责任及义务,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必要的适当性审核,并将其开户材料报交易所备案。

客户开户材料须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国际会员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国际会员应当加强对代理客户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责任及义务的管理与指导,以确保相关责任及义务落到实处。

参考资料(25)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结算管理办法解析

参考资料(25)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结算管理办法解析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结算管理办法(2017年5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算原则第三章结算部门第四章存管银行第五章日常结算第六章违约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国际会员的结算活动,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的有关规定对货款、保证金、盈亏、手续费等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并完成资金划转和交收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国际中心作为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在交易所授权下,对交易所国际会员(以下简称国际会员进行结算。

第四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参与交易所业务的资金由国际中心集中管理,仅限用于交易所贵金属产品和相关衍生品的交易。

国际中心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和交收的业务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际中心的一切结算活动,国际中心、国际会员及其客户、国际中心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原则第六条国际会员及其客户成交的交易应通过国际中心进行统一结算。

第七条国际中心实行集中、净额、分级的结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为会员提供集中清算和履约担保服务,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集中办理结算业务;净额是指国际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国际中心进行净额结算;分级是指国际中心负责对国际会员实行结算,国际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结算。

第八条国际中心根据合约类型采取不同的结算制度。

对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和定价交易合约采取钱货两讫结算制度;对延期交收合约、报价交易合约和履约担保型询价交易合约采取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到期履约的双边信用型询价交易合约采取多边净额结算制度。

国际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际中心在交易日当日,按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延期交收合约、定价交易合约、报价交易合约、询价交易合约的顺序执行资金清算,相应增加或扣减交易各方的结算准备金,进行交收过户,最终完成结算。

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2019年11月修订稿.pdf

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2019年11月修订稿.pdf

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2019年11月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集中定价交易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组织定价合约的交易、结算和交割。

第三条集中定价交易是指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所平台上,通过“以价询量、数量匹配”的定价过程,在市场量价平衡时,确定定价合约的人民币基准价,并按基准价成交的交易。

第四条交易所的定价合约包括上海金、上海银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定价合约。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集中定价交易活动中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参与主体第六条交易所的会员、客户均可参与集中定价交易。

其中,客户为法人客户,通过会员代理参与集中定价交易。

第七条集中定价交易实行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制度。

定价成员是指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相应定价合约参考价,并在一定数量范围内承担平衡合约供求职责的机构。

提供参考价成员是指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相应定价合约参考价的机构。

第八条交易所对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资格实行申请制。

第九条申请成为定价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定价成员应为金融机构或贵金属产业链上的龙头实体企业;(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具有等额净资产;(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账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五)在交易所或国内、国际贵金属市场交易活跃,年交易量位居前列;(六)在交易所黄金或白银品种的实物交割量排名前列;(七)遵守执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八)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定价成员资格的机构需要向交易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成为定价成员的书面申请;(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四)申请机构关于相关品种定价业务风险控制的说明材料;(五)申请机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材料;(六)申请时上一年度在交易所的交易情况报告;(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大户报告、强行平仓、风险警示等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黄金、白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以下简称漂针浆)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不锈钢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一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二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三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四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五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六锡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七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八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九热轧卷板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一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三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四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竞价交易第三节定价交易第四节报价交易第五节询价交易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四章结算业务第五章交割业务第六章发票管理第七章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争议与调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他产品的交易、结算、交割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包括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询价交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交易模式。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和履约担保型询价交易等模式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保证金存管银行、其他相关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及其客户提供服务。

国际中心、国际会员及其客户、国际中心保证金存管银行等其他相关参与者除应当遵守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国际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金(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详见各交易品种的合约表。

交易时间的调整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八条根据交易模式的不同,交易所的上市合约分为竞价交易合约、定价交易合约、报价交易合约、询价交易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等。

根据交割地点的不同,交易所上市合约分为主板合约和国际板合约。

新增合约的上市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操纵治理方法》修订案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显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能够按照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常;(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常;(四)连续显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按照市场情形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按照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时期(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按照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四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五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六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黄金交易市场的风险控制策略

黄金交易市场的风险控制策略

黄金交易市场的风险控制策略黄金交易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金融市场,参与者应该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策略来保护自己的投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黄金交易市场风险控制策略。

1. 持仓控制:在黄金交易市场中,控制持仓是一种常见的风险控制策略。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持仓比例。

一般来说,单个黄金交易的头寸不宜超过总投资资金的10%。

如果持仓比例过高,市场波动可能会导致较大的损失。

2. 设置止盈和止损位:止盈和止损位是控制交易风险的有效工具。

止盈位用于设定目标盈利水平,一旦达到该水平,投资者应立即平仓以保护利润。

止损位用于设定最大亏损承受水平,一旦达到该水平,投资者应立即止损以控制亏损。

合理设置止盈和止损位可以有效避免投资损失蔓延。

3. 分散投资:分散投资是降低风险的重要策略。

投资者不应将全部资金投入黄金市场,而应在黄金之外分散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房地产等。

这可以降低单个金融产品或市场波动对整体投资组合的影响。

4. 加强市场研究和分析:掌握市场动态和趋势是制定风险控制策略的基础。

投资者应学会使用基本面和技术面分析方法,以了解市场的供求关系、政治经济因素等对黄金价格的影响。

投资者还应关注相关的宏观经济指标和市场新闻,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5. 灵活调整仓位:市场波动时,投资者应灵活调整黄金仓位。

当市场预期向好时,可以适当增加仓位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当市场预期向差时,可以适当减少仓位以降低风险。

这需要投资者对市场进行准确判断和适时调整。

6. 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投资者可以建立自己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投资规划、设定投资目标、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等。

这可以帮助投资者提前识别和防范潜在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7.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投资者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可以寻求专业的金融机构或顾问的帮助。

他们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和风险控制策略。

总之,黄金交易市场存在着很高的风险,投资者应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策略来保护自己的投资。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正常进行,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涨跌幅度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第四条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的涨跌最大幅度,实行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简称涨(跌)停板],全额交易暂定为士10%。

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暂定为± 5%。

第五条当交易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简称单边市)是指在某交易日收盘前5 分钟内出现只有涨(跌)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涨(跌)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涨(跌)停板价位的情况。

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七条对于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D1 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D4 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 交易日清算时,交易首付款比例从10%提高到15%。

D2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5%提高到8%。

第八条若D2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 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首付款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D2 交易日收盘清算时,交易首付款比例由15% 提高到20%,D3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8% 提高到10% 。

若D2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 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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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
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限制部分会员或
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
N 的计算公式如下:
N=(P ― P )/P ×100%
t
0
0
P 为D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黄金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 15%,收取比例已高于 15%的按原比例收取;D3 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为 13%(若 D2 交易 日涨跌停板已高于 13%的,则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按 D2 交易日涨跌停 板确定)。
白银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 17%,收取比例已高于 17%的按原比例收取。D3 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为 15%(若 D2 交易 日涨跌停板已高于 15%的,则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按 D2 交易日涨跌停 板确定)。
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4%。
白银延期交收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 D1、D2、D3 交易日)的
累计涨跌幅(N)达到 12%;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D1、D2、D3、D4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5%;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
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7%。
8
黄金延期交收合约:第一级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 日结算价13%的配对头寸;第二级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 易日结算价7%、小于13%的配对头寸;第三级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 D3交易日结算价7%的配对头寸。以上各级配对头寸依次按待平仓申报 (或剩余待平仓申报)与各级配对头寸数量对比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 分配。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延期 补偿费制度、超期费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 风险警示制度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黄金延期交收合约的最低 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10%;白银延期交收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 为合约价值的 12%。
5
第十三条 该延期交收合约若 D2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 D3 交 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前一水平。
若 D2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 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执行。
若 D2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清算时该合约交易 保证金和涨跌停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
第二级配对头寸数量≥剩余待 剩 余 待 平 仓 申 报
3 平仓申报数量 1
数量 1
剩余待平仓申报数量 1 第二级配对头寸数量
第二级配对头寸数 分配完毕

第二级配对头寸数量<剩余待 第 二 级 配 对 头 寸
4
平仓申报数量 1
数量
第二级配对头寸数量 剩余待平仓申报数量1
有剩余再按 剩余待平仓申报 1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水 平:
(一)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规定水平时; (二)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达到规定水平时; (四)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五)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六)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保证金的调整按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四章 延期补偿费制度与超期费制度 第五章 限仓制度 第六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七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八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正常进 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 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条 当某延期交收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 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 指某一延期交收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 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 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连续的两个 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 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 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十二条 当某延期交收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 D1 交 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 D2、D3、D4、D5、D6 交易日)出现 单边市,则 D1 交易日清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 黄金延期交收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 12%,收取比例已高于 12% 的按原比例收取,D2 交易日该黄金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停板调整为 9%(若 D1 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 9%的,则 D2 交易日涨跌停板按 D1 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白银延期交收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 15%,收取比例已高于 15% 的按原比例收取;D2 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调整为 12%(若 D1 交 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 12%的,则 D2 交易日涨跌停板按 D1 交易日涨跌 停板确定)。
0
1
P 为t交易日结算价,t= 3,4,5 t
t=3,4,5
第七条 当黄金、白银延期交收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 D1、D2、
D3 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M)达到 3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D1、D2、D3、D4 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M)达到 35%;或连续
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D5 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M)
7
计算该合约净持仓盈利的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 双向持仓的,其平仓报单先与自己的反向持仓对冲平仓,剩余的持仓 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 D3 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 无法成交的、且客户的黄金延期交收合约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10%(白银延期交收合约为 12%)的所有平仓申报量 的总和为平仓数量(以下简称待平仓申报量)。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 法平仓可在 D3 交易日收盘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 报单。 (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 =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 (元)/ 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量(重量单位)。 其中,“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历 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 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头寸(以下简称配对头 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将不同合约的配对头寸分成三级,逐 级进行分配:
白银延期交收合约:第一级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 日结算价15%的配对头寸;第二级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 易日结算价8%、小于15%的配对头寸;第三级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 D3交易日结算价8%的配对头寸。以上各级配对头寸依次按待平仓申报 (或剩余待平仓申报)与各级配对头寸数量对比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 分配。
2. 平仓数量的分配及步骤 (1)若第一级盈利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待平仓申报量,则根据 待平仓申报量与该级配对头寸确定的比例,将待平仓申报分配给该级 的配对头寸; 若第一级盈利头寸数量小于待平仓申报量,则根据该级配对头寸 与待平仓申报量确定的比例,将该级的配对头寸分配给待平仓申报。 再把剩余的待平仓申报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第二级盈利头寸分配;若 还有剩余,则再向第三级盈利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具 体方式见下表:
第十四条 若 D3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 D4 交易日涨跌停板、 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前一水平。
若 D3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 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执行。
若 D3 交易日延期交收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 涨跌停板)时,交易所当日清算时,该黄金延期交收合约按 15%比例 收取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 15%的按原比例收取;该白银延期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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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按 17%比例收取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 17%的按原比例收取; D4 交易日该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 D4 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 定对延期交收合约采用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化解市场风险:
措施一 D4 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 D5 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 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 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延期费率, 调整超期费率,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停市等措施中的一 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 D5 交易 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 D5 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 当日涨跌停板,则 D6 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 金比例均恢复前一水平;若 D5 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与 D3 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 并按交易所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 D5 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 约的涨跌幅度与 D3 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 单边市开始。 措施二 交易所决定并公告按以下规则平仓: 在 D4 交易日清算时,交易所将 D3 交易日该合约收盘时以涨(跌) 停板价格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黄金延期交收合约净持仓亏损大于 或等于 D3 日结算价 10%、白银延期交收合约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 D3 日结算价 12%的平仓单,按 D2 交易日的结算价,与按 D3 日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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