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自查自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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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自改情况表通用范本

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自改情况表通用范本

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不足:只安全设备检验合格证书、无保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
已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技能、设备 设施和作业现场制度化、标准化
、规范化情况
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建立和执行情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 度落实情况
附件3
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自改情况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填写说明
法规依据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符合/不足/不符合
符合:全部履职的; 不足:部分履职; 不符合:未履职;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不足:只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 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
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不涉及:不属于矿山、危险化学品、金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企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

煤矿企业自查自纠表

煤矿企业自查自纠表

煤矿企业自查自纠表八个方面系统性安全风险一、采掘接替失调组织生产。

矿井开拓、准备、生产和抽采煤量比例失调,造成采区、工作面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不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或随意修改采区设计,人为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规避“剃头下山”开采和采掘工作面个数限制;相邻区段采煤工作面回采未结束,强行沿空施工下一区段回采巷道;煤层群开采上部煤层期间,未留有足够的稳定时间,强行提前施工近距离下临近煤层回采巷道等。

二、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采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便施工回采巷道;人为减少回采巷道和掘进期间回风、运输等系统巷道,相临采煤工作面之间共用巷道,掘进工作面之间随意施工联络巷,造成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同一条回采巷道人为分多头进行施工或从相邻采区、相邻水平“借道”组织施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采煤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进行辅助通风;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需要等。

三、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实时上传数据;安全监控设备不进行定期调校、测试;安全监控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设,不能实现报警、断电等功能;甲烷传感器未定期进行调校,未使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进行调校,调校时间不符合规定;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未定期测试,测试程序不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不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等图纸资料不全、不及时更新等。

同时也要注重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期间,新系统尚未完成升级,原有系统也不能正常运行。

四、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

矿井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相关机构和人员不健全;人为减少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相关巷道工程、钻孔工程,人为缩减瓦斯抽采时间,边掘边抽、边采边抽,甚至不具备条件强行组织采掘施工;瓦斯检查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瓦斯超限没有采取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埋深大于700m的突出煤层或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采用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未查明组织生产建设;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不落实;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在应力集中区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等。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表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表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表一、煤矿基本信息- 煤矿名称:- 煤矿所在地:- 煤矿负责人:- 联系方式:二、检查时间- 日期:三、安全隐患排查情况1. 工作面及巷道- 是否存在顶板、支架等安全隐患?(是/否)- 是否存在积压煤岩?(是/否)- 工作面及巷道是否存在漏水问题?(是/否)- 工作面及巷道是否存在瓦斯积聚问题?(是/否)2. 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 通风系统是否存在堵塞情况?(是/否)- 通风系统是否有足够的排风量?(是/否)3. 安全设备- 矿井通风门是否完好并能正常使用?(是/否)- 是否有足够的逃生通道?(是/否)- 是否配备了应急救援设备?(是/否)4. 作业人员素质- 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必要的安全培训?(是/否)- 作业人员是否存在违章操作行为?(是/否)- 作业人员是否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四、安全隐患治理情况- 已发现的安全隐患:- 安全隐患描述:- 处理措施:- 负责人:- 完成日期:- 待治理的安全隐患:- 安全隐患描述:- 处理措施:- 负责人:- 完成日期:五、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1:- 检查人员2:- 检查人员3:六、备注以上内容经过仔细检查,确保准确无误,并将检查结果及治理措施上报给相关负责人。

如有发现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煤矿安全运行。

> 注:此文档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具体治理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由相关负责人及时执行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排查表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排查表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排查表
企业隐患自查自改共同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排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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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排查表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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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排查表电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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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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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排查表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排查表水上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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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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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排查表。

1.18山西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查出的隐患问题整改验收报告表

1.18山西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查出的隐患问题整改验收报告表

山西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查出的隐患问题整改验收报告表专业部门:报告人:报告日期: 2015年月日
序号存在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完成时间验收日期验收情况验收人县局签字
1 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内容简单,无发布令,未组织学习。

2 副斜井猴车上下车处无标志牌,无语音提示装置;
3
采掘工程平面图部分测量控制点未上图、且底板等高线未根据实际高程进行修正。

4 井下交叉路口及避灾路线上指示牌少且无反光路标。

5 无安全费用专用账户。

6 总工程师无安全资格证,未任命,矿长未在市局备案;。

矿山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检查表

矿山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检查表

顶板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情况
整改期限 采取措施 隐患整改责任人 备注
防范水害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查清采空区及废弃矿井积水情况 制订防洪、防透水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及落实情况 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
2
露天 矿山
台阶高度符合规程要求情况 边坡稳定性定期监测情况 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情况
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实情况
具备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掘进作业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
地压监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
3
地下 矿山
供配电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 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风质、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情况
地下采空区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地下采空区处理方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已关闭废弃矿井的措施落实情况
表二
矿山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检查表
自查\被检查单位:
序号
自查\检查内容
自查\检查结果
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
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
落实爆破作业设计情况
1
爆破 落实爆破作业规程情况 作业 防止危及人身安全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
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登记表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登记表

8.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报表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登记表
填报企业(公章):地址:2012年月至月
车间或部门
当月自查隐患当月已自改隐患当月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隐患
其中: 当月自查的隐患之前自查的隐患
隐患
其中:
重大隐患隐患
其中:
隐患
其中:
落实资金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制定应急
预案
采取监控措施
重大隐患重大隐患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万元) (条) (条) (条) (条)
合计
企业负责人(签字):填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1、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一时难以治理,需要实施停产治理的隐患;
2、自查重大隐患包括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3、表格中“当月”的计算周期是从上月20日至当月的19日;
4. 本表由企业填写,一式两份,一份车间留存,一份交公司(厂部)存档。

第1页共 1 页。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自查自改表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自查自改表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十四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的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筒同时出煤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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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 瓦斯抽放系统和监 四 控系统,或者瓦斯 监控系统不能正常 运行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自查自改表
矿井名称:
序号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具体分解细化内容 排查结果
日 期: 治 理 情 况 签 字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 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 煤层自然发火的; 自然发火严重,未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 九 采取有效措施 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 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 等措施的;
8、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超过规定的;
9、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 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10、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文件规定,危害和整改难度较 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
特派员:
安全副矿长:
技术副矿长: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自查自改表
矿井名称:
序号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具体分解细化内容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的;
日 期:
排查结果






3、生产能力60万吨\年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 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一 超定员组织生产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 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 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 瓦斯超限作业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 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 三 井,未按照规定实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施防突出措施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 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 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 护的;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 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 通风系统不完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不可靠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 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 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 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 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 有严重水患,未采 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六 取有效措施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七 越层越界开采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 有冲击地压危险,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未采取有效措施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特派员: 安全副矿长: 技术副矿长: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 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 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 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 十 或者淘汰的设备、 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工艺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可炸药和雷管、未使 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 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 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 1、单回路供电的; 十 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 一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统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 生产,煤矿改扩建 期间,在改扩建的 十 区域生产,或者在 二 其他区域的生产超 出安全设计规定的 范围和规模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 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
十 四
十 五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经营后,未重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新取得煤炭生产许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 可证,从事生产 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利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的,或者承包方再 3、承包方(托管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 次转包的,以及煤 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矿将井下采掘工作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面和井巷维修作业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进行劳务承包 煤矿改制期间,未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人和安全管理机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 构,或者在完成改 行生产的; 制后,未重新取得 或者变更采矿许可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 证、安全生产许可 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 证、煤炭生产许可 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证和营业执照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2、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3、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 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4、以掘代采的; 5、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 6、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产隐患 7、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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