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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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二、《全面二孩政策》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问题,中国于2024年正式放开全面二孩政策。

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旨在促进人口平衡发展和提高生育率。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四、《农村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条例》
农村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条例于2002年颁布,旨在推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民主和科学决策,并加强计划生育组织和个人的权益保护。

该条例规定了农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力等,并对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家庭扶助、计划生育政策优惠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五、《计划生育特殊工作办法》
计划生育特殊工作办法是针对特殊人群(如农村留守儿童、计划外生育孩子等)制定的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颁布实施,规定了特殊人群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指导、评议、惩处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六、《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支持办法》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支持办法于2024年颁布,旨在激励符合政策要求的夫妇按时生育、合理生育,并提供适当的经济奖励和支持。

办法规定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类型、标准和申报程序。

这些政策法规旨在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促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同时,政府还通过多种措
施推进相关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避孕知识,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质量,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管理活动。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人口数量和结构合理的基本国策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生育服务和健康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文化和经济手段,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人口控制与调控第七条国家制定人口控制与调控政策,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合理调节人口数量和结构。

第八条国家加强人口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人口规划和产假、育龄女性就业政策的结合。

第九条国家支持并鼓励晚婚、晚育,保护家庭和谐稳定。

第十条国家开展全面二孩政策,支持夫妻自愿选择再生育一个孩子,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人口控制与调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第三章妇女和儿童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国家重视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障,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制,提供生育服务、保健服务和儿童教育服务。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监督,确保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妇女和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儿童福利和教育问题,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第四章社会参与与支持第十七条国家推动全社会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发挥其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国家推动科学研究,提升计划生育工作的科技含量与水平,促进科技与计划生育的深度融合。

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具体细化和落实,是保障国家人口政策有效实施的重要法规。

本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指导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维护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一、生育政策。

1.1 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生育,不得超生。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生育政策的夫妇,应当享受相应的生育奖励和补助;对于违反生育政策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1.2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育政策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生育政策的宣传普及,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生育政策,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二、生育服务。

2.1 政府应当加大对生育服务设施的建设投入,完善生育服务网络,提高生育服务的覆盖面和便利性。

2.2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生育保健服务,提供妇幼保健、孕产妇护理、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等服务,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三、节育技术。

3.1 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育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避孕药具的普及率和使用率,保障人民群众的节育需求。

3.2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节育技术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医务人员的节育技术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节育服务。

四、生育监督。

4.1 政府应当加强对生育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生育政策执行的考核评估机制,确保生育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4.2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生育政策的监督,发现生育政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国家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法律责任。

5.1 对于违反生育政策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拘留等。

5.2 对于生育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等。

六、结语。

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国家人口政策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为我国人口事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计划生育相关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计划生育相关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计划生育相关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指国家针对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推行所制定的一
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

计划生育是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
措施,通过调整人口出生和人口增长的数量和结构,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
会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

该法第三条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即晚结婚、晚育龄、少生育
和控制人口总量。

第四条规定了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开展计划生育普及
宣传、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定计划生育奖励和处罚措施等。

第五条
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受益人,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夫妇和独生子女的父
母等。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早婚、晚育、少生育的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

比如,规定女方婚龄不得早于20周岁,男方婚龄不得早于22周岁。

未经审批,
夫妇不能早婚。

对于女方怀孕生育的情况,规定应当按期生育,对超生的
情况,规定要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计划
生育奖励和处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于计划生育的技
术服务、奖励和处罚等进行了规范。

总而言之,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国家针对计划生育制定的一系列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定,对于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法规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职责,规定了计划生育
的基本要求和措施,以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调控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保障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权利。

本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我国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生育政策,即每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人口数量的增长,缓解了资源环境压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措施,以及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家庭给予的奖励政策,从法律层面为政策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其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对于计划生育服务的保障。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将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生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和健康。

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对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服务的质量。

再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对于人口数据统计和信息公开做出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于人口数据的统计和监测,及时掌握人口变动情况,为政策的调整和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对于人口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

最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对于人口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人口政策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人口政策的调整,保障人口政策的科学性和灵活性,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总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一项涉及全局的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充分认识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于该法的宣传和贯彻执行,为我国的人口政策提供有力支持,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

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

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属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的原则,坚持计划生育与改善人口质量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计划生育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经济、安全、可行的计划生育技术和方法。

第二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卫生保健等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保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保守计划生育家庭的隐私。

第八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保证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要求得到满足。

第三章生育保健第九条计划生育家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孕产妇健康服务项目和标准,接受孕产妇健康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家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新生儿健康服务项目和标准,接受新生儿健康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家庭的孕育、分娩和抚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和其他优惠待遇。

第四章强制避孕和堕胎的禁止第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强制手段要求婚姻、未婚、已婚的妇女实施避孕或者堕胎。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侮辱、责骂、恐吓等方式干涉、侵犯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歧视、限制、处罚、奖励等方式干涉、侵犯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扰、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六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素质提高,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中国的人口政策和生育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夫妻双方有权自主决定生育的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权自主决定生育,不受非法干涉。

这一条款保障了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利,防止了非法的强制生育行为,保护了家庭的合法权益。

其次,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国家对生育实行计划管理的政策。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生育实行计划管理,鼓励晚婚晚育,控制生育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这一条款体现了国家对人口政策的重视,通过计划管理来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

此外,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这一条款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保护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维护了社会秩序。

最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和保障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支持计划生育工作,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的提供,保障计划生育工作者的权益。

这一条款体现了国家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和关爱,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对于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素质提高,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法律的规定和保障,有效地维护了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利,保护了国家的人口政策,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遵守和支持计划生育法,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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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应到哪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

2、第一胎是双胞胎,能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为什么?
不能,因为已有两个子女。

3、某夫妇生育了两个小孩,两小孩都属病残儿,这对夫妇可以申请生育第三胎吗?
不可以。

4、近亲能不能结婚,为什么?
不能结婚,因为生育的后代不健康。

5、新组合家庭中双方任何一方有一个子女判归对方,目前该家庭无子女,申请生育一个子女后,是否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不可以,因为夫妻双方中有一个人已经有一个子女,新生子女是第二个子女。

6、父母其中一方去世,请问曾经发放双份的独生子女费如何计发?
自去世当月起改为单方发放。

7、离婚前有一子女判归对方,离婚后单身未再婚,请问是否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可以。

因为目前享受的是独生子女父母待遇,他与子女的关系依然存在,所以可以享受。

8、曾生育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请问父母退休后是否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可以享受,但前提是存活的子女目前没有生育下一代子女。

9、独生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一个子女,家庭是否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相关待遇?
可以享受。

前提是目前该家庭中父母双方都只有一个子女。

10、一方初婚(或再婚无子女)与一方再婚的夫妻,如再婚方原有一个子女,可否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可以。

11、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应在什么时候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

(分娩前)
12、《省条例》所指的晚婚,是指男方年满周岁的初婚。

25
13、《省条例》所指的晚婚,是指女方年满周岁的初婚。

23
14、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依法给予什么处分。

(行政)
15、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外,还可增加晚婚假天几天。

(15天)
16、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还可增加产假天。

(30天)
17、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育的,可给予男方护理假几天?(10天)
18、一对夫妻生育有女孩送给他人收养后是否可以再要求生育一孩子。

(不可以)
19、个体医疗机构和人员可以给育龄妇女上环吗。

(不可以)
20、实行计划生育的核心内了容是什么?(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21、“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在哪一年成立的?1980年5月29日。

22、李某某19岁时举行婚礼并生育一个孩子,20岁登记结婚后自愿不再生育,能否领取<光荣证>?不能
23、什么是人口出生率?(一定时期内出生人数与同期平均总人数之比。

人口出生率一般用千分数表示。


24、育龄妇女的年龄段是多少?(从15岁到49岁)
25、妇女最佳生育年龄是多少?24—29岁
26、“母亲节”是每年的什么时候?5月第二个星期天
27、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应采取什么措施?(上环)
28、终身未婚又未收养过孩子的称为(终身无子女者)
29、《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什么时候施行的?(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30、由那级领导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领导)
31、那些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报刊、广播、电视)
32、对流动人口实行国家统一的婚育证明,并在证照办理后几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三十日内)
33、什么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
34、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可以设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多少元?(五百元)
35、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能再生一个孩子吗?(可以)
36、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去那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7、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多少天?(三十天)
38、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那里给予表扬和奖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
39、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多少周岁止?(十四周岁)
40、实行婚前医学检查,什么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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