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期末考试
犯罪学试题及答案

犯罪学试题及答案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涉及到犯罪的原因、案件调查、刑法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提供一系列与犯罪学相关的试题及答案,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犯罪学的知识。
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是造成犯罪行为的心理因素?A. 激励B. 决策C. 心理状态D. 社会环境答案:D2.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 犯罪与刑法B. 犯罪案件调查C. 犯罪原因和预防D. 犯罪心理学答案:A、C、D3. 犯罪学主要研究犯罪的社会因素,以下哪项不是犯罪的社会因素?A. 经济环境B. 文化传统C. 个体心理D. 社会价值观答案:C4. 下列哪种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进程犯罪?A. 蓄意犯罪B. 故意犯罪C. 计划犯罪D. 立即犯罪答案:B5. 犯罪预防主要分为哪几个阶段?A. 提前预防、发生预防、事后预防B. 政策预防、社会预防、家庭预防C. 形势评估、预警预防、干预控制D. 总预防、专业预防、个体预防答案:A二、简答题1. 请简述什么是犯罪心理学?答:犯罪心理学是犯罪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犯罪者的心理过程、心理特征及其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通过对犯罪者的个体心理、社会心理以及心理变态等方面的研究,可以揭示犯罪的心理动因,以及进行犯罪预防和犯罪治理方面的工作。
2.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哪些?答: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统计研究法、案例研究法、调查研究法、实验研究法等。
统计研究法主要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的犯罪数据来揭示犯罪现象的规律性;案例研究法则通过深入研究个别案例来分析犯罪的具体情况和原因;调查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获得犯罪相关的信息;实验研究法则通过进行控制条件的实验来验证犯罪学理论。
三、论述题请根据你对犯罪学的理解,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论述。
(略)通过以上试题及答案的解析,相信读者对犯罪学的知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对于理解和预防犯罪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读者能够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为维护社会安全与法治环境作出自己的贡献。
《犯罪学》期末考试模拟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doc

《犯罪学》期末考试模拟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犯罪行为的类型:指根据一•定的FI的和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对纷繁复杂的犯罪行为进行抽象、概括的基础上,依据其内在的相似性所做的分类。
2、自然犯罪:是指违反一•般人类所共有的怜悯和正直的道德情绪的行为,这种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人的本性,因此在任何社会都会被视为犯罪。
3、被害赔偿:是指犯罪人或国家对于被害人因被害而遭受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损失,损害或痛苦所进行的返还、恢复原状或补偿。
自然犯罪4、犯罪的心理预防:是指旨在增强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我控制能力,使人能够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具体情境下做出符合社会法律和伦理规范的行为选择,而对人的健全人格的社会培养和自我修养的过程。
5、犯罪治安预防:是指由专门的社会控制力量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控制犯罪行为实施所需要的或可能利用的外部条件,发现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实施,防止和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的各种行政措施。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B2、AB3、ABD4、ABC5、ABCD6、ABCD7、ABD8、ABC9、C10、AC三、判断题(每小题2分,1、X2、X 共12分)3、V4、V5、V6、X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1、(1)菲利认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都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并且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中,各种因素起作用的程度和方式有很大不同,但总的来说,社会因素所起的作用较大。
(2)据此他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即每-•个国家在客观上都存在着促使犯罪产生和变化的三种因素,这三种因素是不断变化的,并由此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故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或减少,比国民经济的收支还有规律。
(3)菲利的三因素论实际上标志着犯罪学多因素理论的建立,与此相适应,他提出了相应的犯罪控制理论,即在重疏导、轻刑罚的思想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替代措施”的概念,主张以社会防卫概念取代刑罚的概念,在刑罚制度方面,主张广泛使用保安处分和其他预防性措施,并极力推崇不定期刑。
《犯罪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犯罪学》试题班级__ 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__试题说明:本页为试题纸,请自附答题纸于本页后面。
本试卷为闭卷考试,总分100分,共2题,每题50分,要求每题答案不少于1000字。
试题正文一、论述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与区别?(50分)答:1、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犯罪学与刑法学由它们的目的、也包括研究对象紧紧地联系起来。
为了防止和减少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是这两个学科的共同目的。
犯罪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学也不能说不研究犯罪。
但是,它们却是以不同的方法、在不同的方向上各自发展。
两个学科的共同目的,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实际上两个学科的直接目的是有区别的。
犯罪学的直接目的是,探讨犯罪产生原因,寻找有效的犯罪对策,以防止和减少犯罪。
刑法学集中研究一定国家的现行的刑法规范,分析犯罪的法定构成条件,以便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定的刑罚。
注释刑法学的直接目的是,刑法的准确适用,刑法学是在准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的前提下来防止和减少犯罪。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科学,所以,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学与刑法的关系。
犯罪学可以为刑法指明方向,而刑法为犯罪学框定了研究的有效范围。
刑法对犯罪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为犯罪学提供了研究犯罪概念的逻辑点;法律所定义的犯罪始终是犯罪学所研究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对象;刑法和刑法学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对策提供了最充分、最明确的刑事法律对策及其实践。
犯罪学对刑法学的作用是巨大的。
犯罪学对刑法和刑法学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犯罪学对刑法立法、司法和执行都具有全面的影响。
2、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1)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以成文法为依据,对犯罪现象进行规范性研究,侧重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以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准确地惩治犯罪。
犯罪学从犯罪发生的过程入手,通过揭示犯罪原因,寻求预防犯罪的方法,以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体系。
(2)研究对象不同。
《犯罪学》期末综合复习题

《犯罪学》期末综合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学
2、犯罪人
3、被害人
4、犯罪场
5、犯罪预测
6、犯罪预防
二、填空题。
1、犯罪学的基本特质是()
2、四因动态系统理论认为犯罪的原因是由()、不良需要、社会环境和()构成。
3、()在犯罪原因系统中处于最深层次的地位。
4、犯罪场的构成包括四种因素:时间因素、()、犯罪侵害对象和()
5、()是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
6、我国对法人犯罪的处罚实行()原则。
7、以侵害对象划分,暴力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以()为主要
侵害对象;一是以()为主要侵害对象。
8、我国处理犯罪的总方针是()
三、简答题。
1、犯罪学的任务有那些?
2、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怎样?
3、研究犯罪原因的意义有那些?
4、惯犯的种类?
5、犯罪预防的基本原则有那些?
四、论述题
试述犯罪预防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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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复习试卷(一)三、名词解释(24%)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犯罪预防3、犯罪原因4、犯罪条件5、犯罪学6、被害预防四、简答题(32%)1、犯罪被害人研究的意义是什么?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有哪些?3、举例说明犯罪现象的相对性.4、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五、论述题(20%)请分析文化因素对犯罪的影响.犯罪学复习试卷(一)答案三、名词解释: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国家政权、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犯罪预防是指是指综合多种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通过消除或减少诱发犯罪的因素和原因的途径,有效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行为体系。
3、广义的犯罪原因包括犯罪的直接原因、犯罪条件及与犯罪相关的因素。
狭义的犯罪原因只指直接引起犯罪产生的现象。
4、犯罪条件是指在犯罪情境中那些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
主要包括犯罪工具和侵害对象(人、财、物)等诸要素。
5、犯罪学是指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上,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预防犯罪的对策的科学。
6、被害预防,又称之为被害防范,主要指从潜在被害人与既然被害人整体被害现象、被害趋势及各类被害的具体情况出发,为避免各种被害性原因和条件的产生、存在,防止、减少潜在被害人初次受害或既然被害人的再度被害,而在一定时空内由各方采取综合性措施、方法、手段,从而形成的对被害人保护和被害人自身保护相结合的有机过程。
四、简答题:1、答:(一)有助于客观地揭示犯罪现象(二)有助于全面地认识犯罪原因(三)有助于完善预防犯罪的对策体系2、答:(一)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属地管理原则3、答:所谓犯罪的相对性,是指对某一行为的犯罪标定具有可变性。
东师18年秋季《犯罪学》期末考核[标准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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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东师2018年秋季《犯罪学》满分100分一、判断题(每题3分,共30分)1、刑事科学,是指研究犯罪事实与规范处置的一系列知识体系,包括刑事事实学与刑事规范学。
(对)2、犯罪行为性质类型分类,可将犯罪分为暴力犯罪,财产经济犯罪,性犯罪,激情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街头犯罪,流动人口犯罪。
(错)3、犯罪主体现象,是指犯罪事实在其实施者的特征的侧面,所展示出来的外部表现形态和联系。
(对)4、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的犯罪,总的来说,呈现出大起大落的发展趋势。
(对)5、偏执型人格障碍表现为意志薄弱、优柔寡断、多愁善感,遇到挫折时或者一蹶不振或者垂头丧气。
(错)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方针是“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错)7、在严重暴力犯罪中,数量最多,上升幅度最大的是爆炸案件和强奸犯罪案件。
(错)8、从作案时间来看,强奸案多发生于每年的春夏秋三季,其中尤以夏季为最;抢劫则由以前多发生于年初岁末转为无明显的季节性分布。
(对)9、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是富国强民的不可缺少的物质保证,也是根本消除暴力犯罪现象的物质基础。
(对)10、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都存在着过去的遗迹、现在的基础和将来的萌芽,这是犯罪预测的现实前提。
(错)二、简答(每题10分,共40分)1、简述犯罪预防体系的基本特点。
答:犯罪预防体系,是指参与预防犯罪的各种力量、各种手段、各种举措围绕着犯罪预防这个共同目标有机联系、协调运行的工作体系。
犯罪预防工作体系与其他工作体系一样,都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点:(1)整体性,这就是要求把有联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加以系统化,形成一个整体并运用于实践,则可以发挥单个组成部门单独无法发挥的作用。
(2)层次性,体系都是有结构的,而结构又是分层次的。
层次反映出体系内的主从关系、协作配合关系及其各自的功能。
(3)综合性,也就是说,系统是各种力量、各种手段、各种措施的综合体。
犯罪学试题

犯罪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的基础是( )A.对犯罪现象的研究B.对犯罪原因的研究C.对犯罪对策的研究D.对犯罪矫治方法的研究2.犯罪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 )A.技术性B.客观性C.综合性D.复杂性3.逐渐形成一门独立学科的犯罪学脱胎于( )A.刑法学B.社会学C.统计学D.生物学4.心理分析法主要用于( )A.研究犯罪动态B.研究犯罪工具C.研究犯罪构成D.解释犯罪原因5.犯罪既危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又危害了公共利益,表明了犯罪具有( )A.阶级性B.相对性C.社会性D.动态性6.从研究的问题上看,犯罪学与社会学的区别在于犯罪学侧重研究()A.社会结构B.犯罪现象C.社会规律D.越轨行为7.世界上第一部以犯罪学命名的研究专著的作者是()A.贝卡利亚B.托皮纳尔C.龙勃罗梭D.加罗法洛8.犯罪研究中常用的资料收集方法是()A.访谈法B.比较法C.统计法D.相关分析法9.在犯罪防控系统中,第一个层面的防控措施旨在()A.抑制犯罪动机B.限制犯罪机会和条件C.限制犯罪工具和手段D.预防重新犯罪10.将犯罪预测划分为犯罪主体预测、犯罪对象预测、犯罪形式预测、犯罪手段预测、犯罪结构预测、犯罪率预测等类型所依据的标准是()A.犯罪预测的内容B.犯罪预测的时间C.犯罪预测的条件D.犯罪预测的空间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1.犯罪学的学科作用主要有()A.认识犯罪B.打击犯罪C.为制定和完善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提供依据D.为预防犯罪的实践提供理论依据E.为培育犯罪预防的社会基础提供帮助12.犯罪学采用的社会调查的具体方式主要有()A.统计法B.心理分析法C.访谈法D.问卷法E.文献法13.当代中国犯罪现象的特征有()A.经济领域犯罪严重B.流动人口犯罪突出C.群体性犯罪增多D.职业犯罪比重增加E.犯罪类型和手段的地区差异缩小14.下列有关犯罪人的表述中,合理的有()A.犯罪人是犯罪现象构成的核心B.犯罪人是犯罪行为的载体C.犯罪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D.犯罪人包括不被刑法规范为实施刑罚的未成年犯罪人E.犯罪人包括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15.犯罪行为运作机制的动作方式具有()A.间断性B.连续性C.不规则性D.律动性E.向度性16.犯罪学必须关注研究的关于犯罪现象课题有( )A.犯罪现象属性B.犯罪的基本状况C.犯罪特点D.犯罪规律E.犯罪对策效果17.我国改革开放后,犯罪状况的显著特点是( )A.敌对分子犯罪突出B.暴力犯罪向恶性化发展C.发案数剧增D.流动人口犯罪突出E.新型犯罪不断出现18.研究犯罪原因的意义在于促进( )A.犯罪预防B.治理犯罪C.犯罪学学科的发展D.从深层次上认识犯罪现象E.犯罪人的改造19.我国帮教工作的原则有( )A.平等原则B.强制原则C.真诚原则D.区别对待原则E.联系实际原则20.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国外犯罪预防理论开始注重犯罪预防的( )A.实际效果B.平行性C.具体性D.抽象性E.操作性三、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1.简述刑罚个别化原则。
犯罪学试题及答案

犯罪学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犯罪学是一门研究什么的学科?A. 犯罪行为B. 犯罪心理C. 犯罪预防D. 犯罪法律答案:A2. 以下哪项不是犯罪学研究的范畴?A. 犯罪原因B. 犯罪类型C. 犯罪统计D. 犯罪治疗答案:D3. 犯罪学中的“白手起家”理论是由哪位学者提出的?A. 汉斯·冯·亨廷顿B. 埃德蒙·克拉克C. 理查德·昆尼D. 罗伯特·默顿答案:D二、填空题4. 犯罪学中的“标签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______给予个体的标签。
答案:社会5. 犯罪预防的三个层面包括:初级预防、______、三级预防。
答案:次级预防三、判断题6. 犯罪学研究的目的是找出犯罪的原因并制定预防措施。
()答案:√7. 犯罪学与刑法学是同一学科的不同称谓。
()答案:×四、简答题8. 简述犯罪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答案:犯罪学与社会学关系密切。
社会学研究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而犯罪学则专注于研究社会中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以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
两者都关注个体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但犯罪学更侧重于犯罪行为的分析和预防。
9. 描述犯罪学中的“社会控制理论”。
答案:社会控制理论认为,社会通过规范、法律和道德等机制对个体行为进行控制,以维持社会秩序。
当社会控制减弱或失效时,个体可能会因缺乏约束而从事犯罪行为。
五、论述题10. 论述犯罪学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及其重要性。
答案:犯罪学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广泛,包括犯罪预防、犯罪侦查、司法判决和犯罪矫治等方面。
其重要性体现在:(1)帮助社会理解犯罪现象,找出犯罪原因;(2)为制定有效的犯罪预防策略提供理论依据;(3)指导司法实践,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4)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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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学角度分析醉驾
姓名:彭双高学院:理学院学号:11008030117 为了能够更为公正、客观、统一的规制醉驾行为,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应该由最高司法机关及时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较为典型的犯罪情节予以明确。
近日,“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争议,把醉酒驾驶的争执从最初是否应该犯罪化推向今天醉驾行为能否一律入罪的高峰。
如果说,立法上醉驾行为应否入刑是可以借助公众讨论的“民意”问题,那么,司法中醉驾能否一律入罪应当是相对专业的法律适用问题。
因为,犯罪认定是依赖严谨与科学,需依法进行的司法过程,不能掺杂任何非理性的激情与私利。
就此而言,回顾近来“醉驾是否一律入罪”问题所面对的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分析相关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可以更好地厘清这一问题。
一、从刑法典第十三条“但书”谈起
刑法典第十三条在正面阐明犯罪的基本特征之后,又以“但书”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把危害行为的情节对犯罪成立的影响予以明确化。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认定外,还必须考虑包括犯罪情节在内的所有要素对相关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或威胁是否符合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醉驾能否一律入罪”也不例外。
从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犯罪概念与具体犯罪类型的关系来看,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犯罪概念、刑罚种类等原则、原理内容,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之原则、原理的具体体现;刑法分则要接受
刑法总则的指导和制约,不能与总则相抵触。
从这个意义上说,“醉驾入罪”的司法适用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危险驾驶罪作为犯罪的具体类型,其司法认定需要遵从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概念的制约。
虽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一般不能直接依据犯罪概念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与否,但是,认定犯罪成立决不能超越犯罪概念的约束,这是总则指导性、制约性的体现,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化判断的需要——借助犯罪概念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出罪化。
二是司法者把醉驾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时,必须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作为犯罪的具体类型,不但要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同时犯罪行为须符合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征。
前者的判断依赖于刑法条文的明文规定,后者的考量则需要结合案件情节予以审慎斟酌。
总之,不能因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没有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设定情节限制,就突破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关于犯罪特征的相关规定;“醉驾不能一律入罪”正是承认
刑法总则效力的必然结果,也是其应有之意。
二、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考察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以侵害或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为前提,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或威胁的行为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
即使在危险与冲突不断加剧的当今风险社会,立法者为更好地防范风险与保障公共安全而在刑法中设置抽象危险犯——以期能够对造成法益危害的行为予以提前规制,预防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仍应以违法行为对法益造成抽象危险为前提。
具体到以醉酒驾驶机动车为客观行为之一的危险驾驶罪,立法者将其归入刑法典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可知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该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利益;其直接客体,应该是道路交通安全。
由此,根据犯罪客体的基本理论,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在客观上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没有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便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对醉驾的理解,不能把醉驾行为等同于对法益造成了抽象危险,进而认定符合犯罪构成,成立危险驾驶罪。
因为,类型化的醉驾行为的危险性和实际产生的抽象危险状态即对法益的威胁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是一个应然判断,后者是需要结合有关因素具体分析的实然认定。
应当承认,危险犯理论中对危险状态的判断至今仍是一个争议颇为激烈的问题。
但是,我们认为,危险状态的判断必须坚持在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客观基础上,从一般人的立场判断危险状态是否存在。
毕竟,危险驾驶罪中醉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胁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基础,势必与危险状态的客观属性相违背;而从一般人的立场之上结合特定的时间、空间因素来判断,则避免了这一问题。
当然,这里的一般人标准,较为妥当的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发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提供判断的依据或参考,在此基础上再由案件司法者具体酌情裁量。
据此,对醉驾行为的抽象危险状态的判断就可以结合醉驾行为所发生的特定时空背景等予以认定,把不存在危险状态的醉驾行为排除于法益侵害性的犯罪圈之外,而不能认为醉驾行为要一概入罪。
三、从刑法的威慑性分析
刑法威慑性是指在刑法实施过程中,社会公众所表现出来的因惧怕犯罪及其惩罚后果而产生的威吓、震慑作用。
刑法威慑性的重要表现就在于通过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借助依法惩治犯罪人的过程,彰显刑罚等犯罪惩治方式带给犯罪人的权利剥夺和否定。
但是,刑法威慑性的增强和预防功能的充分发挥,不能依赖于严刑峻法,更不能依赖于失去公正的司法恣意,而是需要通过刑罚权的及时、准确、公正、合理行使保持其威慑性。
实现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威慑性,绝不在于对任何醉酒驾驶行为都要定罪判刑。
这种做法虽然在短时期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从长远来看,必然会因为忽略了实践中的复杂情形而失去刑法的公正性
和正当性,并最终因刑法过于苛刻而失去公众的信赖,使司法陷入不能承受之重。
在醉驾能否一律入罪的问题上,必须保持司法理性,不能把公众对醉驾行为的愤怒和非理性严惩主张转嫁到司法裁量上;司法理性
的最大魅力就在于能够在汹涌的民意面前保持严谨的推理和清醒的逻辑。
那么,对醉驾行为区别对待是否会造成刚开始的对醉驾的严厉惩治又进入轻刑化、去罪化的境地呢?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也大可不必。
“醉驾入罪”的威慑性取决两个因素:一是有罪必罚,即对威胁公共安全的醉驾行为,要及时、准确地予以惩治,不能使任何具备危险的醉驾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打消醉驾避刑的侥幸心理;二是罚当其罪,即只能对已经造成公共安全危险的行为予以惩治,区分一般行为的危险性与具体行为对法益的抽象威胁,正确打击犯罪,使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被认定为犯罪,以保证刑法的公正性。
唯有如此,借助刑法手段打击醉驾行为才能实现良性治理的目的;否则,就有可能陷入“严打”的怪圈,失去刑罚惩治的可持续性。
因此,从保持刑法的威慑性来看,醉驾不一律入罪,与威慑性无碍,亦符合刑罚审慎适用的要求。
四、影响醉驾行为危害程度的因素
综上所述,醉驾不能一律入罪是基于相关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分析所作出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具有法律的正当性基础的。
那么,影响醉驾行为危害程度的因素应该如何认定?这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因素具
体分析。
一是醉驾的时空环境。
作为醉驾的时空环境主要是指影响醉驾行为危害性包括时间、人流和车流状况等要素在内的路况环境。
如前文所述,危险状态客观存在于三维空间之中,是具有外在征表的现实存在。
借助对醉驾行为所处时间、空间等路况信息的综合分析,能够有效地把握醉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直接影响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
比如,深夜时分,醉酒人在人车稀少的道路上短距离行使等情况,其对道路交通安全
的危害是极为轻微的,往往难以构成对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威胁。
二是醉酒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是指单位血液中酒精成分所占的比重。
酒精含量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的影响就在于特定情况下,处于最低醉酒标准状况下的行为人可能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
比如,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毫克的认定为醉酒驾车。
那么,通常情况下,酒精含量为85毫克和240毫克的醉酒人相比,两者对车辆的控制能力以及由此反映的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会存在较大差异,前者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险要低得多,将前一情形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是醉酒原因。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醉酒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能够作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行为,主要是指因食用了含有酒精的食物、药品如豆腐乳、糟鸡(肉)、藿香正气水、漱口水漱口等造成的轻微醉酒的行为。
对于此类情况的醉酒,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相对较轻,能否入罪需审慎对待。
可以说,“醉酒不能一律入罪”的观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思想。
当然,为了能够更为公正、客观、统一地规制醉驾行为,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应该由最高司法机关及时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较为典型的犯罪情节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在较大程度上平复公众的担忧和疑虑,树立和保障司法权威。
至于有观点质疑人民法院对醉驾的无罪判决权,这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行为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根据司法权的基本原理,本条款中的“终止审理”和“宣告无罪”的权力只能由法院行使。
因此,如果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的
情节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理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对于这项无罪判决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由此可知,法院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依法宣告无罪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