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及限制

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及限制法制网 2011-07-05 11:17:30 亓晓萌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自由是在交易过程中主体意思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思创设与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并应受约束,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的核心,也是它在合同法领域内的集中体现,是对个人意志的高度尊重。
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私法属性,反映了作为私法的民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在民事流转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的具体相关制度中包括以下几种表现情形:首先,在形式上,合同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减少法律规定对合同形式的限制,当事人选择是合同形式自由的充分保障。
其次,在合同成立上,以诺成为原则。
合同既然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创立的,那么合意达成之时即合同成立之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再次,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瑕疵加以救济。
合同自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自由的意思表达,若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在缔约过程中遇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出现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则可以撤销合同。
这既是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尊重,也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消极方面的维护。
最后,在合同解释上采用意思主义。
即当遇到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理解上的分歧时,需要对合同作出解释,那么此时作出的解释,应当尊重缔约人的意思表达,探求缔约人的真正意思,而不拘泥于字面意思。
合同解释采用意思主义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合同内容自由选择权的尊重。
是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在合同成立后的延伸和拓展,也是对当事人选择的合同内容得到精确履行的保障。
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任何自由都不可能是无限制的自由,合同自由也是如此。
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
论合同自由的限制

论 合 同 自 由 的 限 制
陈常青
( 安徽 财经 大学 法 学院 , 安徽 蚌埠 23 4 ) 3 0 1
摘
要 : 合同 自由进行 限制 已成为学界 的共识 , 对 但是应该 清楚认识到 , 对合同 自由的限制 只能是手段 而不 能
是 目的。如果忽 视市场在资源配置 中的优势 作用 和交易双方 的 自由意志 而对其随意限制 , 必然导致极为严 则
C e h n qn h n C a g 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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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 a t s r cs:T tit me o o o ta t a e o ec n e s so  ̄h lr ,b t ts o l e wel w i ta ,te o ms c d m f nr c sb c me t o s n u f r f c h h oa s u h u d b l a at h t h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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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
解除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合同范本撰
写中,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合同自由原则保障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
程中的自主权利,包括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合同范本应明确
体现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
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 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度,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
随意约定任何内容,而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度。
合同范本应明确
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和限制,确保合
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合同范本应包括清晰明确的合同条款,确保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认可。
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合同条款
应当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避免模糊和歧义,以保障合同的执行和
效力。
4.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规定,合同范本应包括合同变更和解
除的程序规定,明确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进行变更和解除,以保障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总之,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在合同范本撰写中应当充分体现当
事人的自主权利、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度、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以及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自由的约束和限制

合同自由的约束和限制一、当事人自由原则1. 本合同是由下列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2. 甲方和乙方均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内容达成共识,并愿意遵守约定。
二、约束和限制1.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保障甲方和乙方的权益,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建立公平、诚信、和谐的合作关系。
2. 法律约束甲方和乙方同意,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均受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并积极履行其义务。
3.不可抗力当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时,比如战争、自然灾害、严重的政府干预等情况,甲方和乙方可以暂时免受本合同的约束。
不过,当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合同,并予以补充协商合作内容。
4.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1)合同解除:4.1 甲方或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并应提前提供合理的通知期限;4.2 甲方或乙方有重大违约情形时,对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详细列举各种违约情况的条款);(2)违约责任:4.3 若一方违约致使对方受到损失,违约方应向受损害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赔偿损失和产生的费用;4.4 双方也可以协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争议解决双方对于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争议双方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三、其他条款1. 全部协议本合同以书面形式表达了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协议,并取代了任何先前或同时达成的口头或书面协议。
2. 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有效期)。
3. 附加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添加适用的附加条款)如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和执行有任何疑问或争议,请及时联系对方,双方愿意以友好的方式解决争议并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
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局限

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局限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广泛认可为促进经济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核心概念是合同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围绕合同自由原则展开讨论,探究其主要局限,并提出对策。
首先,合同自由原则的局限在于相对强势当事人对合同规则的掌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交易力量往往不平衡,导致合同中的条款倾向于有利于较强的一方,而忽视了较弱方的合法权益。
比如,强势企业可能通过垄断地位压低价格,阻挠竞争或者利用不对等的信息等手段,在合同中施加不公平的约束。
这种情况下,原本应有的合同自由变成了有力方的霸道,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合同自由原则的局限还体现在当事人协商能力的不平等。
合同的缔结要求当事人能够充分理解和评估合同条款的意义和效果,作出合理的决策。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教育程度、经验水平、信息获取渠道的差异等原因,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的议价能力可能存在较大的差距。
这种不平等导致弱势方往往无法真正行使合同自由权利,只能接受较为不利的合同条款,不得不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
第三,合同自由原则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市场失灵方面。
市场经济的不可预测性和风险性导致了合同的不完备性和风险分担的不均衡。
在某些情况下,交易双方无法准确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或者无法对风险进行准确评估,从而难以达成合理的合同约定。
例如,在金融行业中,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合同当事人难以完全了解所有交易风险,合同自由原则往往因此受到限制。
针对上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局限性,有两个方面的对策可以考虑。
一是强化法律保护,提高弱势当事人的地位。
在现实中,弱势当事人通常难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因此,应加强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监管,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弱势方的利益。
同时,要加强对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合同自由原则的真正实施。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合同自由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然而,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存在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探讨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一些主要因素。
首先,法律限制是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法律对一些合同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约定。
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雇佣关系的基本规则,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无法随意进行约定。
其次,公共利益也是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因素之一、当合同违背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共政策时,法律将不予承认或撤销该合同。
例如,禁止一些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卫生、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合同。
再次,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也会限制合同自由原则。
例如,劳动者在与雇主订立劳动合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经济力量不对等,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为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方式做了一系列的限制和保护。
此外,合同自由原则还受到道德、风俗和行业规范的限制。
当合同的内容和方式违背一定的道德准则、社会风俗或行业规范时,法律可能会对其进行限制。
例如,一些违法、不公正或失当的合同。
最后,司法审查也是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因素之一、法院作为合同争议的司法机构,有审查合同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权力。
当合同违背法律、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裁决合同无效或作出相关的司法调整。
总而言之,合同自由原则是在特定范围内被限制的。
法律限制、公共利益、当事人不平等地位、道德风俗和行业规范以及司法审查都可以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契约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促进社会正义和增进公共信任。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作者:陈美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9期摘要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当事人意志的尊重,也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
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但是纯粹的、完全的合同自由已经不存在了,合同自由原则受到了来自公法上和私法上的多重限制,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利益平衡。
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反映在很多方面,例如合同法其他原则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合同法上格式合同制度、强制缔约制度等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等等。
我国合同法既没有明确表示合同自由原则,也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受到限制,因此我国合同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在将来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限制立法完善作者简介:陈美丽,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16-02一、问题的提出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内容,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意志的尊重,这一原则在整个私法领域都有重要的地位。
合同自由原则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萌芽,“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诺成契约,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中基本上包括了现代契约自由的思想,由于当时身份与契约观念的对立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主导作用及自然经济的影响,其并没有形成完备的契约自则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上出现始于近代民法,由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实现,合同自由原则成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并成为私法自治的核心。
但是随着民法的逐步发展,合同自由原则在现代社会受到了很多限制,纯粹的合同自由已经不复存在了。
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合同自由原则受限?合同自由在哪些方面受到了限制?笔者带着这些问题,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展开一些分析和探讨。
二、合同自由原则基本理论探析在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展开讨论之前,首先要对合同自由及其理论基础进行一些分析,本文在第一部分中首先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合同自由的内容以及合同自由的理论基础。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自由原则1.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和解除均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1.2 甲乙双方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和形式。
第二条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2.1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自由原则设有强制性规定的,甲乙双方应遵守相关规定。
2.2 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3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4 甲乙双方在解释和适用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2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4.2 甲乙双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甲乙双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附件为:__________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注:本合同仅为示例,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等空白处需由实际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填写。
)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第三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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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r s a y wo d :lw;c n r c e d m ;p n i l o ta tf e o r i r cpe
契 约 自由或 合 同 自由 , 在 自由经济条件 下 自由经 济主体 是完 全平 等的理论 基础 上产 生的 , 论 自然 是 不
人 或是法人 , 当事人 必须 严格按 照合 同 自由约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 即所 谓契 约必 须 严 守 , 官裁 判案 件 也 法
必须按 照契 约或合 同约定 内容 的条款进 行 , 于 当事 人之 间 的利害关 系 , 立契 约是 否一方 利用 自己的优 至 订 势地位 或对方 的急需 或缺 乏经验 或履 约时 的社 会经 济条 件 已经 发 生 了根本 性 的变 化等 在 所不 问。 从 以 … 上定义 和契约 的初衷 来看 , 契约应 该是平 等 的 , 护弱 者不 被强 者 限制与剥 削 , 在现 实社会 中 , 约仅仅 保 但 契
场经济体制 建立和不断 完善的过程 中,各种现代社会 交 易关 系极 其复杂 ,只要 当事人心存 恶意 ,总能找到规 避的方法。正 因为如此 ,现行 《 同法》通过借鉴参酌 ,对合 同 自由原 则加 以必要的限制 ,以实现 实质正义 、 合
社 会公 平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关键 词 :法 律 ;合 同 自 由;原 则 中 图分 类 号 :D O FI 文 献 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7 6 3 (0 9 3— 02—0 6 3— 13 2 0 )0 03 4
( eea N . 5 G n rl o 1 )
i 式论对 合 同 自由 原 则 硇 限制
张 世 民
( 菏泽学 院法律 系 , 山东
菏泽
240 ) 700
摘
要 :合 同 自由是在 自由经济条件 下 自由经济主体 完全平等 的理论基础 上产生的 ,但在现 实中,却很难 达
到 实质的平等与公正 。本文认 为 ,我 国现行 《 同法》 对合 同自由原则加 以限制 的原 因是 由于我 国尚处在 市 合
是形式上的平等与公正, 却很难达到实质的平等与公正, 甚至在一定的社会阶段会成为强者对弱者限制和 剥削的工具。随着社会 的发展, 为了避免契约现象导制社会 的不公正 , 大量标准合同开始取代 自由协商而
得来 的契 约条款 , 越来 越多 的标 准合 同条 款是 以要么 接受 要 么拒 绝 的方 式提 交 给 当事人 的 。这 种 已发生
20 0 9年第 3期
贵 阳学院学 报 ( 会科 学版 ) ( 刊 ) 社 季
J URN I O AL OF GU YANG UNI VER I Y ST
No 3. o 9 . 2 0
( 总第 1 5期 )
Sca Sine( u r r ) oi c c Q a el l e t y
深刻变化的社会经济条件 , 迫使 2 世纪的法官、 O 学者和立法者正视 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