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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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以下是一份关于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的中文协议书模板:甲方(投资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有意向投资乙方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2. 乙方公司已同意甲方投资,并接受甲方的股权投资条件。

3. 丙方为甲方及乙方提供法律意见书,以确保股权投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现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投资金额及股权比例1. 甲方同意向乙方投资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2. 乙方同意向甲方发行_________股普通股,占乙方总股本的______%。

二、投资方式及支付方式1. 投资方式:现金支付。

2. 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金额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与股东大会)律师拟定版本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与股东大会)律师拟定版本

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二零XX年五月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XXX(京)律意见(20XX)第1XX号致: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和指引和《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以下文件和材料: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议召开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在股转系统中刊登的《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持有人名册》、签名册及凭证文件、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与会议记录、表决票、决议。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事件和文件、资料,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所提供和披露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签订该等文件、资料的资格,均已按其各自的公司章程及/或其他法定或约定履行了公司内部的审批和授权手续,需要政府批准或同意的,均已获得了所有必须的政府批准或同意。

2004年公司法修改大事记

2004年公司法修改大事记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004年公司法修改大事记赵文岩中国政法大学一、《公司法》修改草案出台——迎接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大手笔2003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公司法》的修订,列入“抓紧时间研究起草、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30件法律草案之一。

2004年初的“两会”期间,共有601名全国人大代表、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的建议。

2004年春节过后,公司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设立了不同的三个小组:由国务院相关部委的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学者组成的专家小组,负责具体事务的起草小组。

三个小组在全国范围进行大量的立法调查,广泛征询各政府相关部门(证监会、工商局、商务部等)、各地方的意见,征询有关行业协会、企业意见,征询国外学者、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继续完善和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2004年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至此,始于去年年初的公司法修订终于尘埃初定。

预计草案将于2005年上半年通过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新公司法草案内容修改的幅度较大,包括独董制度的引进、股份回购、转投资限制、一人公司、最低资本额等方面,公司法修订草案共新增40多个条款,大改条款超过80个,删除条款10余个,还有50多处的文字改动。

二、《公司法》、《证券法》等九部法律因应《行政许可法》修改行政许可法公布后,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等9部法律中有些行政许可的规定,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有必要对这9部法律的个别条款予以调整。

2004年8月28日,9部法律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一次性予以修改。

其中公司法修正案删去原法律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法律意见书优秀范文

法律意见书优秀范文

法律意见书优秀范文法律意见书范文。

委托人,XXX公司。

委托事项,对XXX公司合同纠纷的法律意见。

委托律师,XXX律师。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一、案情概况。

委托人XXX公司与合作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委托人希望律师就此事提供法律意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二、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一旦成立,双方都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委托人与合作方签订了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和陈述,合作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人可依法要求合作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合作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解决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委托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根据具体情况,律师建议委托人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三、法律意见。

根据以上法律分析,律师认为委托人在本案中有权要求合作方履行合同,并要求合作方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律师建议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四、结论。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和意见,律师认为委托人在本案中有权要求合作方履行合同,并要求合作方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律师建议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委托人可随时联系律师进行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委托人,XXX公司。

委托律师,XXX律师。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为法律意见书范文,如有需要,欢迎随时联系律师进行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实际控制人法律意见书

实际控制人法律意见书

实际控制人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委托方:
感谢您选择我们的法律服务,为了明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了相关材料,并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际控制人是指对公司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力量并能对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等重要事项产生实质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审查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具
体人物或组织的名称],以下是我们的理由:
1. [具体理由1]
2. [具体理由2]
3. [具体理由3]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结论。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仅基于我们对已提供材料的审核,因此可能受到无法获取的信息的限制。

同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也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及未来司法裁决的影响。

此外,我们提醒委托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应及时更新其实际控制人信息,确保其真实准确性。

委托方需要定期审查并根据需要更新实际控制人信息,并根据监管要求向相关部门
报备。

希望以上意见能够对委托方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衷心祝愿您的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您的名字]
[您的职务]
[您的联系方式]。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胡尊峰、刘阳(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华川有限*司XX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XX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XX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XX 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XX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适用于股权投资)

法律意见书(适用于股权投资)

法律意见书(适用于股权投资)XXX法律意见书目录第一部分前言一、法律尽职调查范围二、本法律意见书的适用范围三、本所律师进行的主要调查工作和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四、释义第二部分关于目标公司主体情况的分析一、关于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二、关于目标公司的主体合法性情况三、关于目标公司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的情况四、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五、关于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性活动合法性、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重大决议的合法性六、关于目标公司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七、关于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八、关于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九、关于目标公司或有负债情况十、关于目标公司人员雇用及劳动关系情况十一、关于目标公司财务、税务情况十二、关于目标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本法律意见书是XXX为XXX项目所提供的法律意见。

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供以下意见:关于目标公司主体情况的分析目标公司是一家XXXX行业的公司,成立于XXXX年X 月X日,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XXXX。

根据我们的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合法性情况良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目标公司的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比较完善,公司的决策程序合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资产损失或亏损情况。

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性活动合法性、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重大决议的合法性得到了保障。

目标公司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得到了规范,不存在不当关联交易或恶性竞争行为。

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得到了妥善处理,不存在债务违约或债务风险。

目标公司或有负债情况得到了充分披露,不存在未披露的或有负债情况。

目标公司人员雇用及劳动关系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用工或劳动纠纷。

目标公司的财务、税务情况合规,不存在财务、税务违规行为。

目标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得到了妥善处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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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汪中斌见证贵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依据贵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4月30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6月17日上午8时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股东代表共5 人,代表股份332797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7 .152 %;股东(委托代理人)、股东代表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
权委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审查,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出席大会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4、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与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汪中斌
200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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