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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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

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

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尊敬的法院:原告律师代理词原告:(买方名称) (下称买方)被告:(卖方名称) (下称卖方)基本情况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具体日期)买卖合同签订地点:(具体地点)合同编号:(具体编号)一、各方身份1.买方的身份:(具体身份)2.卖方的身份:(具体身份)二、权利和义务1.买方的权利和义务1.1 买方享有购买标的物的权利。

1.2 买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并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标的物。

1.3 买方应确保付款方式的合规性及现金来源的合法性。

1.4 买方应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2.卖方的权利和义务2.1 卖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数量、质量、价格、时间等条款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2 卖方应确保标的物的合法性及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标准。

2.3 卖方应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三、履行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1.履行方式1.1 货物交付: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将合同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买方。

1.2 付款方式:买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2.履行期限2.1 买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标的物。

2.2 买方应按照合同中的要求支付货款。

2.3 卖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物。

3.违约责任3.1 如买方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3.2 如卖方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纠纷解决,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如本合同中任何有关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在本合同生效期间,本合同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

2.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解释、变更或裁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程序进行。

3.本合同签订后,各方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6、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

买卖合同代理词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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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代理词的模板买卖合同代理词范本。

引言。

尊敬的法庭、各位法官:本人(律师姓名)受被告(委托人姓名)委托,作为其在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案件事实。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于(日期)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标的物名称),价款为(金额)。

被告已于(日期)向原告交付了全部价款。

但被告迟迟未交付标的物,原告多次催促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答辩意见。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被告已部分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将标的物移交买受人。

本案中,被告已于(日期)向原告交付了部分标的物,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

二、被告未交付标的物的原因并非主观故意。

被告未交付标的物的全部原因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因不可抗力导致。

在(日期)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名称),导致被告无法按时交付标的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被告已于(日期)支付了违约金,履行了该项义务。

四、原告存在过错。

原告在收到标的物部分交付后,未及时验收和提出异议,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验收标的物。

逾期不验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本案中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且已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原告也存在过错。

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

为了证明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将提交以下证据:1. 《买卖合同》副本;2. 标的物部分交付的证明;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证明;4. 违约金支付证明;5. 原告未及时验收的证据。

法理依据。

1. 《合同法》第二百条;2.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3.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结尾。

买卖合同代理词

买卖合同代理词

买卖合同代理词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非常荣幸能够代表(买方/卖方)与您就以下的买卖合同条款进行商讨。

一、合同双方
买方:
(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
住所地:
联系方式:
卖方:
(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二、合同商品
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三、交货
1. 交货地点:
2. 交货时间:
3. 运输方式及费用分担:
四、验收与接收
买方在收到商品后应立即进行验收并在(天数)内通知卖方有关商品的任何质量问题。

超过此期限,将被视为买方已经接受了商品的质量。

五、支付条款
1. 支付方式:
2. 首付款金额及时间:
3. 尾款金额及时间:
六、违约责任
1. 若买方违反合同规定,卖方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

2. 若卖方违反合同规定,买方有权就卖方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损失。

七、争议解决
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八、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天/月/年)。

2. 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完善并签订补充协议。

买方签字:日期:
卖方签字:日期:
请注意:本合同文本分为买方与卖方两份,各自保留一份有效。

以上为买卖合同代理词,若涉及具体细节或有其他特殊要求,请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XXX公司被告:XXX公司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本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XX万元及滞纳金XXX万元,并赔偿原告因合同违约所产生的损失XXX万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的基本信息原告XXX公司是一家注册于中国的公司,经营范围为XXX。

被告XXX公司也是一家注册于中国的公司,经营范围为XXX。

二、合同内容1. 合同签订时间为XX年XX月XX日,涉及货物为XXX。

2. 合同金额为XXX万元,交货期限为XX年XX月XX日,履行地点为XX市XX区。

3. 包装与运输:合同标的货物由卖方负责包装,运输形式为XXX。

4. 付款方式:采用XXX方式,付款周期为XX天,同时规定滞纳金为XXX%。

5. 违约条款: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三、违约情况1.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经超过约定期限XXX 天。

2.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并支付滞纳金,拖欠原告货款XXX万元及滞纳金XXX万元。

四、法律适用1.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2. 原告的权利依据为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3.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五、权利和义务1. 原告的权利:要求被告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交货并付款;2. 原告的义务:根据协议规定提供货物;3. 被告的权利:要求原告按照协议规定提供货物和收取款项;4. 被告的义务:根据协议规定按时交货并付款;六、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合同的一切条款及其附件均是双方共同确定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2.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3.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有可执行性。

七、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本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XX万元及滞纳金XXX万元,并赔偿原告因合同违约所产生的损失XXX万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模板

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模板

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模板尊敬的法院:本案的原告为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为“甲方”),地址为______________。

被告为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为“乙方”),地址为___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一、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管。

二、乙方同意出售甲方的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为“物品”)。

物品的具体描述如下______________。

三、物品的价格定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元(大写为______________元整),甲乙双方均认可该价格,并同意按约定支付该金额。

四、物品的交付方式以______________为准,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物品交付给甲方。

如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物品,应提前向甲方告知并双方重新协商交付时间。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迟延交付行为,应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甲方收到物品后,应对物品进行验收,如发现任何质量问题或者瑕疵,应及时告知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以乙方接受甲方反馈意见或者就此问题给出解决方案为准。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天。

七、如有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违约责任。

八、本合同是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_份,甲方和乙方各保留______________份。

十、本合同的附件为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的签署、履行、效力以及本次交易引发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由______________法院管辖。

此致敬礼!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原告代理人(律师):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接受本案原告(买方)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次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

在庭审前,我深入研究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以下是我对本起买卖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二、代理观点1. 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被告违约行为: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

3. 原告经济损失: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货物,产生了实际经济损失。

4. 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事实证据1. 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交货时间等。

2. 付款凭证: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的凭证。

3. 被告违约证据: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4. 损失证据:原告因被告违约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

四、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五、请求1. 确认被告的违约行为;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遭受的经济损失;3. 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总结综上所述,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的违约行为明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七、代理人声明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将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庭纪律,确保代理活动合法、有效。

买卖合同的代理词

买卖合同的代理词

买卖合同的代理词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书,在商业活动中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并非所有参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都有法律知识,或者他们可能因为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参与合同的起草和签署。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代理人在买卖合同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买卖合同的代理词,包括代理人的角色、权力和责任等内容。

一、代理人的角色代理人在买卖合同中充当着代表当事人进行交涉和签署合同的角色。

代理人可以是法律从业人员,如律师,也可以是一般的代理人,由委托人授权代表其进行买卖活动。

代理人的身份必须经过委托人明确的书面授权方可生效,否则代理人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二、代理权的内容代理人的代理权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列出,描述代理人可以采取的行动和权力。

代理权的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签署合同: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合同,并且应该遵守委托人的意愿和指示,确保达成合同的目的。

2. 确定合同的条款:代理人有权对合同条款进行谈判和协商,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任何必要的变更。

3. 支付和收取款项: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支付和收取相关款项,并确保款项的安全和准确性。

4. 履行合同义务:代理人有责任监督和确保合同的履行,对合同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三、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职责时应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并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代理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忠诚义务:代理人应忠实和诚实地代表委托人并维护其利益,不得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或行为作任何隐瞒或误导。

2. 善意义务:代理人应以善意对待委托人和交易对方,在代理过程中不能利用其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3. 技能义务:代理人应具备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提供咨询和建议,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注意义务:代理人应以谨慎的态度履行代理职责,遵守法律程序,并确保合同的细节和条款没有遗漏或错误。

总结: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是一项重要的工具,为无法亲自参与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了便利。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出卖人)与乙方(买受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委托事项第二条委托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处理与乙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范围包括:1. 收集证据、撰写诉状;2. 出庭应诉、参与调解;3. 申请保全、执行判决等后续事宜。

第三章乙方代理义务第三条勤勉尽责乙方应当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以专业知识和技能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守秘密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诉讼策略等相关信息保密。

第五条及时汇报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诉讼进展情况,征求甲方的意见和授权。

第六章甲方配合义务第六条提供协助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和授权文件。

第七条及时付款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

第八章费用标准第八条代理费用代理费用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或法院判决的标准支付。

第九条律师费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实际付出,合理支付乙方的律师费。

第十条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应以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和律师费。

第十一条费用争议若双方对费用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合同解除第十二条合同解除事由本合同可以因下列原因解除: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2. 单方违约;3. 法律规定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程序合同解除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收到解除通知后,另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章附则第十四条管辖法院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生效时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代理人(律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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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班级:学术班学号:2013031151姓名:陈怡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申请再审人刘XX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

经过庭审及双方的证据材料,代理人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参考: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11年11月重庆市民刘XX购买浙江XX公司生产的染发产品并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先后向浙江XX公司提出了3万至20万不断加码的索赔要求。

遭到浙江XX公司拒绝后,刘XX以“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为名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主管机关经抽查并送国家权威部门鉴定,认定产品质量不成问题,否定了刘XX的诉求。

后刘XX又以产品包装标注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以浙江XX公司产品包装“有争议的宣传字语”为由判决支持刘XX的诉讼请求。

2014年1月13日,刘XX再次在重庆沃尔玛南坪店购买由浙江X X公司生产的桑丝精华SIKIN焗发霜(编号69)一盒。

随后,刘XX 以该商品外包装标称“率先、天然桑丝SIKIN营养精华、保健染发、创新染发科技、多次染发后也能有效保护秀发免受伤害”等宣传属于误导、欺诈消费者行为,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该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浙江XX公司桑丝精华SIKIN焗发霜产品表述上存在贬低产品竞争对手、对产品成分表述不实、暗示产品存在一定疗效、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认定刘XX为消费者并支持其三倍赔偿请求。

判决生效后,刘XX在重庆大量购买浙江XX公司涉案产品并随即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认定浙江XX公司涉案产品构成欺诈消费者并要求三倍赔偿。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1.刘XX属于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可见,作为消费者,一要有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二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必须是自然人。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法院通常将超量购买(不符合正常生活需求的大量购买)、多次购买(发现某种问题商品后,消费者多次购买,提起诉讼)、不食而诉(明知某些食品存在问题,购买后不食用,直接提起诉讼)、诱假买假(明知某种保健品不合格,仍要求保健品代理商代购,付款后便提起十倍赔偿诉讼)等经典情形列为保护范围,故本案中刘XX超量购买、多次购买的情况并不影响其作为消费者的认定,且其未将购买的商品用于再次出售,不能视为用于营利。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重庆高院发文限制了知假买假的行为,但其但书明确了其例外。

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及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此处的化妆品,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故本案中浙江XX公司生产销售的染发剂当然属于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保护的范围。

为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应当对生活消费需要作广义理解,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是否明知产品存在问题而购买并不影响权利的主张。

2.涉案产品包装用语问题。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本案中刘XX购买的一盒由浙江XX公司生产的桑丝精华SIKIN焗发霜(编号69)商品外包装标称“率先、天然桑丝SIKIN营养精华、保健染发、创新染发科技、多次染发后也能有效保护秀发免受伤害”等用语,具有贬低产品竞争对手、对产品成分表述不实、暗示产品存在一定疗效、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包装语中的“率先”并无证据证明其公司科技领先于同行业的其他公司,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等规定,涉嫌通过诋毁性比较广告构成虚假宣传。

且浙江XX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经过国家权威部门核实涉案产品在相关行业内首先通过有关管理体系认证,亦未对“保健染发、创新染发科技、多次染发后也能有效保护秀发免受伤害”等所宣传的产品效果提供可靠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能证明诉争产品如何创新了“桑丝染发科技”或“健康染发”。

虽然经刘XX以“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为名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后,主管机关经抽查并送国家权威部门鉴定认定产品质量不成问题,但不代表产品不存在瑕疵,并不能证明检验报告中所涉产品与本案诉争产品包装标注的使用效果完全同一,也不能证明诉争产品包装标注、用语已经有关部门认可并完全合格。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八)项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假的商品说明等方式销售商品”,故本案诉争产品桑丝精华SIKIN焗发霜包装上表述的确存在贬低产品竞争对手、对产品成分表述不实、暗示产品存在一定疗效、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存在虚假宣传的成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3.浙江XX公司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二)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以及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浙江XX公司生产销售的桑丝精华SIKIN焗发霜(编号69)商品外包装所标明的“率先、天然桑丝SIKIN营养精华、保健染发、创新染发科技、多次染发后也能有效保护秀发免受伤害”等用语明显属于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且浙江XX公司明显具有欺诈故意,其虚假宣传足以引发一般消费者的误解,故应当属于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是针对民法通则第58条无效民事行为作出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理解为欺诈方的单方行为,这种理解符合《消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故本案中刘XX虽明知产品存在瑕疵依然购买,依然不能否认浙江XX公司的欺诈行为。

三、法律适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化妆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及本着提高维权者的维权收益,打击假冒伪劣,增进社会公益的目的,应将刘XX视为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可以认定浙江XX公司生产销售的染发剂属于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故刘XX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诉讼代理人:XXX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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