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碳汇项目准入暂行办法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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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渝林规范〔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规范〔2023〕4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局党组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2023年2月27日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管理第三章森林资源保护与监管第四章森林资源培育与经营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规〔2021〕6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利用,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依法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市林业局负责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林木种苗站承担。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12.27•【字号】渝林规范〔2022〕5号•【施行日期】2023.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林规范〔2022〕5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内涉林高校、科研院所,重庆林投公司:为规范管理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提升林业长期科研基地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林业长期科研基地在我市林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和支撑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暂行)重庆市林业局2022年12月27日附件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以下简称长期科研基地),提升长期科研基地建设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长期科研基地在我市林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期科研基地是林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主要开展林业和濒危野生动植物遗传与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利用,林业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育种,森林培育与经营,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自然保护地和物种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利用、成果示范推广、科学普及教育,以及为林业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三条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坚持面向需求、立足创新、开放合作、共建共享的原则,规范管理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相关科研院所和科技工作者开展长期、稳定、持续的科学研究提供基础保障。

第四条市林业局为长期科研基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长期科研基地的统筹管理,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负责组织向国家林草局推荐申报国家级长期科研基地等工作。

林业碳汇工程实施方案

林业碳汇工程实施方案

林业碳汇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碳排放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作为自然的碳汇,林业在减缓气候变化、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开展林业碳汇工程已成为当前生态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工程目标1. 提高森林碳储量:通过增加森林面积和改良森林结构,提高森林碳储量,降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

2. 促进生态平衡:通过生态恢复和保护,促进生态平衡,改善环境质量。

3. 增加林业经济效益:发展林业产业,提高林产品附加值,增加林业经济效益。

三、工程实施方案1. 森林资源调查:对各地森林资源进行详细调查,明确森林类型、面积、碳储量等情况。

2. 林业规划设计:根据森林资源调查结果,制定合理的林业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种植树种、密度和布局。

3. 生态恢复工程:对受损森林进行生态恢复工程,包括退耕还林、植树造林、防护林建设等措施。

4. 林业经济发展:发展林下经济、林下种植、林产品加工等产业,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5. 碳汇监测与评估:建立健全的碳汇监测体系,对林业碳汇工程进行监测与评估,确保工程实施效果。

四、工程保障措施1. 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支持林业碳汇工程的实施。

2. 资金投入:加大对林业碳汇工程的投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3. 技术支持:加强科研力量,提高林业碳汇工程的技术水平,推动工程的创新发展。

4. 宣传教育:加强对林业碳汇工程的宣传与教育,提升社会对工程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五、工程效果评估1. 碳储量增加:通过监测评估,确保林业碳汇工程的碳储量增加目标得到实现。

2. 生态环境改善:通过生态指标监测,评估林业碳汇工程对生态环境的改善效果。

3. 经济效益提升:对林业经济效益进行评估,确保林业碳汇工程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六、总结林业碳汇工程的实施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林业碳汇工程的实施,为构建美丽中国、美丽世界贡献力量。

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管理制度

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管理制度

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管理制度一、概述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旨在规范和指导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与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林业碳汇项目的相关方。

二、项目开发流程1. 项目策划1.1 项目背景与目标:明确项目背景和目标,以解决现有碳排放问题并实现碳汇效果为主要目标。

1.2 项目范围与边界:确定项目的范围以及归属的地理和管理边界。

1.3 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技术可行性、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估。

1.4 项目规划与设计:制定项目的详细规划和设计,包括项目目标、活动方案、监测与评估等内容。

2. 项目实施2.1 资金筹集:明确项目所需的资金来源,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金的到位。

2.2 人员组织:建立项目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并进行适当的培训和管理。

2.3 项目实施:按照项目规划和设计,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包括种植、抚育、管理等方面的活动。

2.4 信息管理:建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项目数据的收集、存储和管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项目监测与评估3.1 监测指标与方法:制定监测指标和方法,确保对项目各项活动和效果进行科学、准确的监测和评估。

3.2 监测频率与周期:明确监测频率和周期,定期对项目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3.3 监测报告与信息披露:编制监测报告,公开披露项目的监测数据和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4. 项目管理4.1 项目组织与领导: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机构,明确组织结构、分工和责任,确保项目高效运行。

4.2 项目沟通与合作:与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沟通和合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4.3 项目风险管理:识别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降低项目失败的风险。

4.4 项目改进与创新: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进行项目改进和创新,以确保项目持续发展。

三、责任与义务1. 监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管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要求。

重庆市政府投资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林业项目建设管理程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资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林业建设项目。

国家和市对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开展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林业部门是林业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计划机构负责,其他职能机构参与项目的相关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

第五条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中央投资的林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

其他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必要、合理、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及其审查要求以及市有关规范,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实际进行编制。

第七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并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设计深度。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和个人:《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关于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的通知》渝文审〔2015〕7号),现印发你们并在市林业局网站上发布,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将《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转报本级人民政府知悉。

附件:《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重庆市林业局2015年3月2日附件: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林地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林地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用途管制、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林地保护管理应当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地保护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林地分级保护第六条划分林地保护等级。

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重庆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将林地保护等级划分为四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27
•【字号】渝办[2011]20号
•【施行日期】2011.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渝办〔2011〕20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研究经费,市发展改革委将对工作任务重、完成质量高的研究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注:重大课题组由重庆大学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重庆大学、西南大学、市林科院。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1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1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市林业局2019年第45次党组会研究,对《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9〕30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5〕43号)等3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

附件:1.废止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2.继续有效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重庆市林业局2020年1月7日附件1废止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1.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9〕30号)2.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重庆铁路分局重庆港口管理局重庆海关重庆市邮政管理局重庆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渝林护〔1999〕56号)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造〔2014〕72号)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火隔离带工程建设的决定(渝林防火〔2000〕1号)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林计〔2018〕1号)附件2继续有效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1.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5〕43号)2.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渝文审〔2006〕16号)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林政法〔2012〕10号)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3〕13号)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3〕14号)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渝林政法〔2014〕3号)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4〕2号)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9号)10.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10号)1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8〕103号)1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建设森林防火阻隔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林资〔2006〕84号)1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06〕53号)14.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制发全市林木采伐申请文书(式样)的通知(渝林资〔2015〕6号)1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全面停止松脂采集活动的通知(渝林资〔2009〕39号)1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的通知(渝林资〔2011〕37号)1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资〔2011〕40号)1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占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资〔2012〕12号)1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通知(渝林资〔2013〕46号)20.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动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补充通知(渝林资〔2013〕49号)2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13〕65号)2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采挖移植树木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13〕69号)2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护〔2017〕74号)2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修正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林政法〔2018〕3号)2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林政法〔2018〕9号)2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科技专家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科〔2018〕16号)2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兴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科〔2018〕17号)2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木本油料种苗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林油〔2018〕9号)2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止准入类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渝林资〔2018〕211号)30.重庆市林业局公告(2019年第2号)3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林场〔2018〕11号)3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场〔2019〕5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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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碳汇项目准入暂行办法
重庆市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
重庆市林业碳汇项目准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搭建重庆市森林碳汇交易平台,规范林业碳汇项目准入管理,提高森林碳汇能力和碳储水平,加速低碳经济发展,促进统筹城乡、工业反哺林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林业碳汇交易的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术语和定义
森林碳汇:森林生态系统吸收大气中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林业碳汇项目:在确定基线的土地上,以增加森林碳汇为主要目的并开展碳汇计量与监测的植树造林活动或森林经营活动。

项目边界:项目活动的地理范围。

一个项目可以在若干个不同的地块上进行。

基线碳储量变化量:在没有碳汇项目活动时,项目边界内碳储量的净变化量。

增加的排放量:由碳汇项目活动本身引起的、发生在项目活动边界之内的、可测定的和可核查的温室气体源排放的增加量。

泄漏:由碳汇项目本身引起的、发生在项目活动边界之外的、可测定的和可核查的温室气体源排放的增加量。

项目净碳汇量:项目碳储量变化量在减去基线碳储量变化量、项目边界内增加的排放量和项目边界外的泄漏之后的净碳汇量。

项目净碳汇量=项目碳储量变化量-基线碳储量变化
量-增加的排放量-泄漏。

计入期:又称管理运行期,对项目活动产生的项目净碳汇量进行计量、监测和核查的时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市林业碳汇工作,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全市林业碳汇项目供给准入最终裁决和准入过程的行为监管。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碳汇工作,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碳汇项目的组织发动和监管。

市、区县应当设立相应的林业碳汇项目管理机构,履行林业碳汇项目准入和森林碳汇计量与监测等具体管理任务。

第五条林业碳汇项目的申让方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一)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应当拥有该权属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凡委托申请,必须提交相应授权的委托文书。

第六条林业碳汇项目的地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权属合法、明晰且无争议。

2、申请规模不小于1000亩。

3、自项目登记准入之日起计算,其计入期不得少于20年。

4、有助于促进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控制水土流失、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多种效益。

5、适宜树木生长,相对集中连片,预期能提高项目净碳汇量。

6、造林经营方向不应是经济林或灌木林。

(二) 特别条件
1、凡属2000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造林,造林前应当是不具有商业竞争力、存在一定造林技术难度、不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无林地。

2、凡属2000年1月1日以前的有林地,应通过森林经营活动预期能提高森林碳汇、减少排放,并制订有包含森林抚育、森林防火和控制森林采伐量等措施的森林经营方案。

第七条申让方须真实地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基线状况表、造林作业设计、土地现状图、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经营承诺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规定的,申让方可向所在区县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准入申请。

区县应当及时将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推荐给市林业碳汇项目管理机构;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应当书面答复申让方并说明原因。

市林业碳汇项目管理机构受理区县推荐的项目后,应当认真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九条市、区县林业碳汇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审查程序和管理规定,组建包括专家在内的市林业碳汇项目审查委员会,按照职责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查。

第十条市、区县林业碳汇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先后顺序的原则筛选和评价林业碳汇备选项目,并在当期交易计划量范围内公示当期林业碳汇交易项目名单:
(一) 优先考虑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

(二) 优先考虑经济落后地区。

(三) 优先考虑相对连片、规模较大项目。

(四) 优先考虑生态、经济、社会多重效益显著项目。

第十一条对进入当期林业碳汇交易项目名单的项目,申让方应当进入森林碳汇相关计量与监测程序,并将净碳汇量上市进行交易;未进入当期碳汇交易项目名单的项目作为后备
项目自动进入林业碳汇项目缓冲库。

第十二条林业碳汇项目申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相应计量与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申让方应对所申请林业碳汇项目的碳汇能力负责,加强项目的科学管理和经营,严格控制抚育强度。

其抚育强度不得超过30%,每次抚育间伐后郁闭度降低值不得大于0.2。

第十四条市、区县林业碳汇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林业碳汇项目的监督管理。

对被发现达不到准入标准的林业碳汇项目,责令申让方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准入标准的,应报请市林业碳汇项目审查委员会通过后按程序撤销其准入资格。

第十五条市、区县林业碳汇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应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林业碳汇项目管理。

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的相关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不断完善制度。

对于林业碳汇项目准入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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