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兰信: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0-10-28
海兰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XXXX年9月)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海兰信: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1-04-25

证券代码:300065 证券简称:海兰信公告编号:2011-009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4月21日于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会议应参加监事5人,实际参加监事5人。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敬夫先生召集和主持,经全体董事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一、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第八节监事会报告”。
《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第三节董事会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陈武朝先生、郑光远先生向监事会递交了《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将在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2010年度报告》及《2010年度报告摘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0年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2011年4月25日的《证券时报》。
海兰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1-04-25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对此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本次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候选人(其中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申万秋先生、魏法军先生、高照杰先生、陈武朝先生、郑光远先生任职资格合法,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武朝先生、郑光远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上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本次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五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并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提交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通过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诚信责任情况、勤勉尽职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参照了同类上市企业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计划保持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薪酬6.32万元(税前)/年不变,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海兰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跟踪报告 2010-08-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跟踪报告保荐机构(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二零一零年八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信”、“公司”、或“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海兰信规范运作的情况进行了跟踪,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海兰信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制度的情况(一)海兰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申万秋先生、魏法军先生,截止2010年6月30日,申万秋先生持有海兰信10,226,700股,占公司总股本18.46%;魏法军先生持有海兰信7,21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13.02%。
2、其他主要关联方(1) 持有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关联方关联方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总数(股)持股比例(%) 北京首冶新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有法人6,486,685 11.71 侯胜尧境内自然人3,927,000 7.09 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法人3,824,398 6.90 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2,870,712 5.18(2) 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名称子公司类型法人代表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北京海兰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申万秋100.00 100.00 北京海兰加特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申万秋51.00 51.00 上海海兰信船舶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申万秋100.00 100.00 海兰信(香港)航海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申万秋100.00 100.00 北京海兰弘义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魏法军51.00 51.00 北京海兰盈华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魏法军60.00 60.00(3) 联营企业被投资单位名称企业类型法人代表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成都海兰天澄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王和平49.00 49.00 注:海兰信于2010年8月12日完成对海兰天澄的增资事宜,单方面增资7.5108万元,增资后海兰天澄注册资本为104.082万元,海兰信持有海兰天澄51%股权。
海兰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25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的唯一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六)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七)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或可转换债券;(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九)公司股权结构的发生重大变化;(十)公司对外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十二)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十四)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九)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签署等活动;(二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海兰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1年4月) 2011-04-25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1年4月21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指引》”)以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误导,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分析研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和监管部门监管动态;(二)通过信息披露和收集投资者相关信息,实现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与联系;(三)与投资者共同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四)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效率。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稿)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稿)(本细则经2008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制定,2010年5月6日第一届董事会201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0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经理人员的组成与聘用 (1)第三章经理人员的职权 (2)第四章经理人员的责任 (3)第五章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5)第六章资产处置及投资决策权限 (7)第七章总经理报告制度 (8)第八章附则 (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组成与聘用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 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相同。
经理人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
第九条 经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经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海兰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0年10月) 2010-10-28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优化董事会规模和构成,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相关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人员是指各部门经理。
第二章 组织结构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研究、制定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招聘程序,并提出建议;2、根据需要广泛搜寻、选拔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并提出建议;3、对董事候选人及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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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65 证券简称:海兰信公告编号:2010-024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10月26日于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公司于2010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会议应参加监事5人,实际参加监事5人。
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敬夫先生召集和主持,经全体监事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2010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应了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情况。
《2010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详见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2010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2010年10月28日的《证券时报》。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随着公司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与重视造船、航运业务的银行合作,从而形成资源共享、协力共赢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合作模式。
经多方考察和论证,公司计划与民生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将公司原存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的募集资金全部转存至民生银行成府路支行,并与民生银行成府路支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募投项目实施周期的议案》;
公司募投项目船舶远程监控管理系统(VMS)产业化项目、船舶操舵仪(SCS)生产线建设项目、研发中心扩建项目的实施地北京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A区J-03科技厂房项目的A4座楼宇在房屋交付验收时部分事项未达标需完善,导致装修工程设计和工程招标延迟;公司启动项目实施地装修工程后,由于消防报批进程缓慢等原因,致使装修进程未能如期推进。
为了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公司计划延长募投项目的实施周期,完成时间由原来的2011年4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0月31日。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议案是公司为了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和项目实施质量而做出的决定,因此该议案符合股东的当前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具有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建设周期延长至2011年10月31日。
监事会认为本次延长募投项目实施周期事宜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延期方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未收回的合同欠款183,266.95元予以核销,详细内容见同日于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本次核销的部分坏账准备事实清楚,并已证明确实无法收回,公司董事会对其进行核销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上述处置方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