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健《商法》(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票据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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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健《商法》(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海商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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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海商法第三十六章海商法概述简答题1.简述海商法的特征。

答: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法的特征包括:(1)海商法具有国际性海商法属于国内法,但由于海商法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因而海商法具有较强的国际性。

①海商法所调整的大多数关系都具有涉外因素,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人或公民,从而使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具有涉外性;②随着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的增强,出现了大量的有关海商法方面的国际公约,各国海商法也逐渐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接轨,从而使各国海商法的国际性越来越强。

(2)海商法具有公法性海商法中所规定的事项,大都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海商法属于私法。

海商法虽然是私法,但国家为贯彻海事政策,维护海上安全,在海商法中也有关于海商事项管理的规定,体现出了海商法的公法性。

例如,关于船员待遇、船舶登记和检验、运输管理的规定等,都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规定。

(3)海商法具有技术性海商法是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规范,涉及许多技术性规范。

例如,在船舶方面,涉及船舶的结构、性能、设备、安全条件等;在航行方面,涉及船舶驾驶、航线的确定、海上避碰、轮机操作等;在货运方面,涉及货物的配载、装卸规程等。

因此,海商法具有技术法的特征。

(4)海商法具有责任限制性为促进航海事业的发展,各国政府对从事海运活动的人,在法律上都给予特别的保障。

为此,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都设置了责任限制制度。

例如,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海事赔偿限制制度等。

按照责任限制制度,责任人只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超过规定限额的,责任人不负赔偿责任。

(5)海商法具有特殊风险性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业务活动,较之其他业务活动具有明显的特殊风险。

为防止和避免这些特殊的风险,海商法上逐渐建立起了一系列的特殊制度,如共同海损制度、海难救助制度、船舶碰撞制度、海上拖航制度、海上保险制度等。

这些特殊的法律制度是其他法律所不具备的,是专门为海上特殊风险而设计的。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机考复习资料最新版第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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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商法》机考复习资料最新版第4套如果前面五个题都和你的是一样的,那这套题就是你想要的!客观题单选题(共30题,共30分)1. 商法原则是指立法者规定的,反映商法本质属性,贯穿商事活动的始终,统领商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主要包括()A 营业自由原则、平等交换原则、企业维持原则、交易便捷原则、守法经营原则B 强化主体原则、维护安全原则、促进交易原则、确保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C 商主体法定原则、促进交易自由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原则、降低交易风险原则D 效益优先原则、兼顾公平原则、主体法定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营业自由原则参考答案:A2. 依照商行为的内容,商行为可以分为()A 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B 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C 交易型商行为与组织型商行为D 单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和决议行为参考答案:C3. 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A 非普通合伙人B 有限合伙人C 特别合伙人D 认缴合伙人参考答案:B4. 商主体作为特殊主体,除承担普通民事主体应承担的义务外,还应当依照商法承担特殊义务,下列不属于商主体特殊义务的是()A 办理商业登记B 制作商事账簿C 信息报告和公示D 遵纪守法参考答案:D (如果前面五个题都和你的一样,那这套题就是你需要的!更多资料请加VX:w13759688)5. 以下关于商事账簿的选项错误的是()A 商事账簿关乎投资者、商主体、第三人、诉讼和国家等诸多利益,商主体必须妥善保管商事账簿B 商事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都是会计资料,本质上是一样的C 真实性是商事账簿编制的重要原则之一D 历史上商事账簿设置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自由主义、强制主义及分别主义参考答案:B6. 下列关于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方式的叙述错误的是()A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自行规定股东会会议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B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C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同样享有表决权D 《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参考答案:C7. 公司分立须经过股东会的特别决议通过。

范健《商法》(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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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健《商法》(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计30分)1.商事登记2.法定资本制3.破产管理人4.汇票追索权5.近因原则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40分)1.简述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2.简述新公司法在哪些方面弘扬了“公司自治”的精神?3.比较破产抵销权和民法上的抵销权。

4.比较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

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计60分)1.试评述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行为。

2.试述保险代位求偿权。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计20分)某上市公司决定通过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用以扩大生产规模。

在董事会草拟的方案中有以下主要内容:本次发行面值人民币7000万元的新股,全部向社会募集;委托某证券公司独家代销,代销期为96天;为保证发行工作能够得以顺利开展,准备向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每人送1000股;同时公司考虑到受股本扩张的影响。

因此预期股票利润率比同期银行利率低0.2个百分点。

请指出该方案的错误之处。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商事登记答: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的法律特征包括:①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②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③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④商事登记的结果在于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化。

2.法定资本制答: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由于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破产管理人答: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范健《商法》(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9-18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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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公司的人格与能力一、简答题1.简述我国建立“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南开大学2005年研)答:“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又称公司人格的否认,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二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它不是对公司人格的永久剥夺,因此,其效力是对人的,而不是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而非普遍适用的。

公司法中所讲的公司人格否认专指第二种情况。

(1)“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的必要性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而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此却并无规定,致使法院对此类案件无法处理。

因此在我国有必要建立“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

(2)“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的可行性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7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但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7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③这一规定贯彻的是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必须达到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本规模,有足够的资本为其生产经营中的风险提供保障。

商法题库(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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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填空题1.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延续至今,它是人类社会迈向法制的重要一步。

答案:18世纪初2.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

答案:对抗善意第三人3.传统商法在体系上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两大部分内容。

答案:商行为法4.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

答案:特别法5.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

答案:海上贸易6.法国商法法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

答案:客观主义7.《德国商法典》最早颁布于年。

答案:18618.反映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商法部门建立的基础,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所在。

答案:独立的商法调整对象9.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原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答案:意思自治10.商法作为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兼容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公法性规定主要为。

答案:行政法律规范二、单选题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事立法活动活跃,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可以归入商法范畴的有(B)。

A.《合同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B.《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C.《个人独资企业法》、《信托法》、《证券法》、《仲裁法》D.《劳动法》、《行政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商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A)。

A.调整商事交易主体于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调整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C.调整公司、企业日常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调整一切微观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外国法上,采取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的国家是(C)。

A.美国、英国B.德国、法国C.日本D.瑞士4.有关商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B)。

A.其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B.商法调整对象的不特定性C.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D.商法的公法性和国际性5.所谓商主体法定原则是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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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公司法第七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概念题1.商事合伙与无限公司(华师2007年研)答:商事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事合伙是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

无限公司,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简言之,无限公司就是仅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

无限公司以信用作为股东结合的基础,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无限公司的内外关系具有浓厚的合伙性,其与商事合伙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商事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2.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答: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①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凡是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的公司法都有下限和上限的规定,一般规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30人或50人以下;凡是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的公司法一般仅规定股东人数的上限,而无下限的规定。

②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此外,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

③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④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⑤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亦较简单、灵活,其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的形成程序亦较简便。

⑥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3.股份有限公司(上交2003年研)答: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商法题库(含答案)

商法题库(含答案)

商法题库(含答案)Chapter 1 Overview of Commercial Law1.Fill in the XXX:1.The global commercial XXX 18th century and continues to this day。

It is an important step for human society towards the rule of law.2.XXX。

it cannot be used.3.nal commercial law mainly includes commercial identity law and two major parts of content.4.In terms of XXX een legal departments。

civil law is the common law or basic law。

and commercial law is the special law.5.XXX.6.The French commercial law system takes French commercial law as the core。

and rism XXX features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XXX.7.The "German Commercial Code" was first promulgated in 1861.8.XXX of independent commercial n。

it is the basi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ercial law and the essential feature that distinguishes commercial law from other legal departments.9.In terms of regulatory methods。

第一章 商法 范健

第一章 商法 范健

五、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1.商法的体系 (1)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 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2)传统商法在体系上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两大内容。现 代商法在体系上打破了传统商法的格局,形成了商事身价法、商事组织 法、商事管理法、商事行公平交易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是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 包括以下两点: ①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 ②诚实信用口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交易简便;②短期时效;③定型化交易规则。 (4)鼓励交易原则 ①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在合法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尊重当 事人的交易意愿等,促进交易口 ②最大可能推护交易的有效性 ③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 救机会。
2.商法的渊源 (1)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是对商事行 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 依据。 (2)我国商法的渊源包括: ①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 ②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③地方性法规,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④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即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⑤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子商事法律的解释口 ⑥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商事立法的解释。 ⑦商事自治规则,即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 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
3.商法与行政法 (1)行政关系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是国家权力运用的结果:商事 关系是基于商主体的自由意志产生的,是商主体自主自愿行为的结果。 (2)行政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必然有一方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有 时双方皆为行政管理机关:商事关系中的双方一般皆为公民、法人或其 他经济组织,国家只是在例外情况下才成为商主体。 (3)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权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 是一种平权关系。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 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 (5)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是职权与职责 的结合,其权力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 商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主体的个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并可由主体依 照自己的意志合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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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票据法
第二十七章票据法概述
一、概念题
1.票据行为(南京大学2009年研)
答: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

票据行为的特点包括: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文义性。

2.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人大2005年研)
答: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称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而并不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亦即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互相分离的。

3.票据的文义性(人大2009年研)
答: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

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

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文义证券”。

4.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南京大学2007年研)
答: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几项构成要件:①取得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②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③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④取得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

5.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答: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

一般认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持票人直接从出票人那里通过其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出票取得;二是持票人依法从无票据权利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善意取得。

6.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答: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依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又有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之分。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以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继受取得。

如因继承、赠与或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取得,只能由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来调整,票据法上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

7.票据抗辩(南京大学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3年研)
答: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所依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

票据法理论根据不同的抗辩原因,一般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大类。

8.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华东政法2006年研)
答:(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和损害赔偿关系。

票据法规定这些票据关系主要是为了弥补票据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民法规范的不足。

确立与票据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特别权利和义务。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称票据基础关系,是一种法律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而抽象出来并作出独立规定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虽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3)二者的区别
①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基础关系;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是票据基础关系。

②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无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

9.背书的不可分性
答:背书的不可分性是指背书人只能将全部票据权利转让给一个人,不得就部分票据金额为背书或就全部票据金额对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分别为背书。

凡有违反这一特性的背书均属无效。

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票据法之所以确认部分背书的无效,其原因就在于票据权利在以背书转让时,必须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而票据是无法分割的,权利载体不能分割,票据又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载体上的权利自然也不允许其分割,而票据权利的享有及行使必须以持有票据为前提。

故此,各国票据法均不承认部分背书的效力。

10.保证的独立性
答:保证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保证不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实质无效而无效,即只要被保证的债务形式合法,票据保证即生效力而不问实质有效与否。

例如某一背书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此背书人本人而言,不应承担票据债务;但为此而进行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被背书人及其后手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票据权利,保证人不得以背书人票据债务不成立而主张票据保证无效,保证人仍得为自己的保证行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同理,被保证人无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保证人的签名属伪造,保证人仍然要负票据责任。

11.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武大2009年研;华师2005年研)
相关试题:
(1)票据的变造(南京大学2005年研)
(2)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之比较。

(简答题,武大2004年研)
答:(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
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

票据变造的条件包括:①必须是无变更权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②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③变更票据其他记载事项足以引起票据权利内容发生变化。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二者的相同点:
伪造的票据和变造的票据都属于有瑕疵的票据,因此,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都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刑事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3)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的区别:
①二者所针对的行为不同。

票据的伪造必须针对签章,而票据的变造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②二者的效力不同。

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在票据的变造中,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照原记载内容负责,在签章之后的则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变造时间,则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12.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答:票据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它产生于票据当事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票据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即当事人(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接受票据的原因。

发票人之所以发出票据,将之交付与受款人,
受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

原因关系表现为一定金额的支付关系,或设定质权或担保债权。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存在着联系即牵连关系,具体表现在票据原因关系可用来对抗票据关系,以此来主张抗辩。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区别主要有:前者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产生,属于票据法上的规定事项;票据关系在同一出票行为中只有一种,而原因关系则可以多种;票据关系不因票据转手而受影响。

二、简答题
1.简述票据行为的特点。

(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
答: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

票据行为具有的特点包括:
(1)要式性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形式自由原则,即当事人任意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

而票据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由于票据行为具有这种要式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要式证券”。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①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②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③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

(2)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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