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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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集聚上海、拓展功能和提升能级,积极参与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现就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进一步加大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力度(一)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将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1亿美元。

(市商务委负责)(二)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和地区总部被授权管理机构数量的限制。

取消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在华投资企业数量限制。

(市商务委负责)(三)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须为外商独资企业的限制。

(市商务委负责)二、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四)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设立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境内实缴注册资本或投资企业数量要求。

(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五)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参与集团重组,为涉及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企业重组提供便利措施。

吸引跨国公司来沪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思考

吸引跨国公司来沪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思考

丝路视野吸引跨国公司来沪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思考陈欣然(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000)【摘要】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将进一步促进上海人才集聚,加快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为上海落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举措,提升上海城市国际影响力和全球网络枢纽地位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梳理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发展现状,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提出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思考。

【关键词】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思考一、引言通常来讲,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跨国公司母公司设立的,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一般包括管理决策、采购销售、研发、物流分拨、资金运作、共享服务等功能。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跨国公司的管理中心和决策中枢。

中国经济在维持十几年的高速发展后,受到环境、资源等因素的制约,已逐步开始进入转型期。

发展总部经济等服务性经济模式,成为国内主要城市发展的共识。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上海发展能够产生多重促进效应,主要包括:(1)辐射带动效应。

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来沪投资发展将进一步促进上海人才集聚,加快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在提升上海城市国际影响力和全球网络枢纽地位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

(2)税收贡献效应。

2016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数据显示,参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纳税总额达417亿元人民币,户均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

(3)高端人才就业效应。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员工结构具有高端化、专业化特点。

据统计,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吸纳的大都是高层次的管理人员,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超过80%,硕士以上学历超过20%。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上海的发展现状截至2017年5月,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596家,上海已成为中国大陆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最多的城市。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上海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投资来源地主要是欧美和日本。

二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行业分布以制造业为主,服务业比重逐年提高。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政策发布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政策发布
沟 通 、 流 、交 易 平 台 。 ( 交 沈

岚)
上 海 市 鼓 励 跨 国 公 司 设 立 地 区总部政 策发布
2 o  ̄ 8 2 日上 午 , 海 市 鼓 励 跨 o8 月 8 上
国 公 司 设 立 地 区 总 部 政 策 发 布 暨 第 l 批 4 在 沪 跨 国 公 司 地 区 总 部 颁 证 仪 式 在 锦 江 2 0 年 9 2 日-2 日, 1 2 中 国 日用 百 货 商 品 交 易 会 这 一 08 月 7 - 9 第 0届 里 程 碑 式 的 盛 会 在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盛 大 开 幕 。由 中 国 百 货 商 业 协 会 主 办 、 百 协 ( 京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承 办 。以 3 0 0 方 米 中 北 50平 小 礼 堂 隆 重 举 行 。上 海 市 副 市 长 唐 登 杰 介 绍 了 修 订 后 的 上 海 市 鼓 励 跨 国 公 司 设 立 地 区 总 部 的 规 定 政 策 , 向 空 气 化 工 并
除 了 对 跨 国 公 司 地 区 总 部 的 人 才 引 进 、人 员 出 入 境 及 资 金 管 理 等 实 行 宽 松 政
策 外, 规 定还 新增 了 “ 助和奖励 ” 新 资 条 款 , 跨 国 公 司 地 区 总 部 的 开 办 和 租 房 提 对 供 资 助 、对 在 上 海 经 济 发 展 中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地 区 总 部 给 予 奖 励 。 港 、澳 门 、台 香 湾 地 区 的投 资者 在 上海 设  ̄ t 区 总部 的, _o g 亦 可参 照该 规 定 执 行 。 截 至 目前 , 户上 海 的 跨 国 公 司 地 区 落 总 部 已突 破 2 0 、累 计 达 2 6 、 资 性 0家 0家 投 公 司 达 1 2 , 海 已 成 为 中 国 大 陆 设 立 7家 上 跨 国公司 地 区 总部 最 多 的 城市 之 一。 在 此 次 颁 奖 仪 式 上 , 海 市 外 经 贸 委 上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一条、加了加大利用外资力度,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进行投资,发挥首都资源优势,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外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具有地区总部性质或职能的企业(以下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跨国公司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认定。

第四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本市进行资本性再投资的,可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其实际上缴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在国家外贸商品类别规定的范围,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依法取得经营其所属生产性企业产品的出口权及自用设备的进口权。

第六条、支持具备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和合资批发企业。

第七条、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经销公司,销售其境内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八条、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财务公司,向其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第九条、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投资性公司和投资股份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时,可以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银行除开设外汇资本金帐户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个以上的外汇帐户,并保留较高的外汇结算帐户限额。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依法在境内划转外汇资金。

第十一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实际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第十二条、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京设立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培训机构、技术支持中心等机构。

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其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登记、开工建设等事项;并在《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前提下,可以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并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新政解读《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新政解读《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四、高能级资助
(1)对于跨国地区总部的高能级资助,增设了条件: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

(2)取消对于2012年1月1日后在沪设立或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的负责人、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高能级资助800万元人民币,但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的规定。

本次调整为:2012年1月1日后在沪设立或升
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的负责人、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最新修订,一方面当然是出于适应上位法修改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上海官方对吸引跨国地区总部在思路更趋理性,配套财政激励在方法上更趋务实。

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思考.

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思考.

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思考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定义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地区总部。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参照上述标准与条件,估计目前上海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会少于百家,而实际情况却只有22家国家级总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03年)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03年)
维普资讯
上 海 市 鼓 励外 国跨 国公 司设 立 地 区 总部
的暂行规定 实施细  ̄(0 3 2 0 年)
为 了更好 地 实施 < 上海 市鼓 立的地 区总部
资 的 ,应 当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励外 国跨国公司设立地 区总部的暂 行规定> ,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

外 国跨 国 公司 以管 理性 公 司 完税 凭证作 为审批 和 验 资 的必 备 的形 式在 上海 设 立地 区总 部 的 ,
文件 ; ‘
认定和审批
除符 合和 基本 符合 < 暂行 规定 >
8 、市 外经贸委要 求的其他文
应 ( )以投资性公 司形式设立 第五条所列全部条件外 , 当向市 件。 一
并提交 < 暂行规 定 >第 七条所 列 区总部基本职 能的授权 文件 ; 的部分材料和下列文件:
3 、外 国投 资者的资信证 明文 表人签署 的委托授权书 。 市外 经 贸委 在收 到设 立管 理
复印件) 和法定 1 、投 资性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 件、注册登记文件( 署 的申请 书; 2 、母 公 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 地 区总部基本职 能的授权 文件 ;
高科 技人 才 ,可 申办 三至 五年 有 效 的 < 国人居 留证 > 以及相 同 外 期限的 多次返回工作签证 。
件) O1 和 " 商投 资企业批 准证 书》
副 本一 ;
四,资金管理
鼓 励 本 市 商 业 银 行 根 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的监 管 要求 .积 极为
跨 国公 司地 区总 部提 供 所需 要 的 结算 .汇兑 等金 融服 务 。地 区总
在我驻外使领馆 申办签证的 ,可向
定 三 方协 议 .通过 在 该银 行及 其 上海市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处 口岸签

上海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上海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上海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上海是中国最具国际化的城市之一,吸引了众多跨国公司在此设立地区总部。

为了进一步促进这些地区总部的发展,上海出台了《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旨在为跨国公司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提升上海作为全球商业中心的竞争力。

该办法的核心是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地区总部发展。

这些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多个方面,包括建设总部办公楼、培训和人才引进、科研和创新等。

为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上海市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最大化效益。

根据办法,跨国公司在申请专项资金时需要提交详细的发展计划和预算,并承诺按计划使用资金。

同时,跨国公司还需要配合监督机构进行资金使用的验收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取得预期的效果。

这些制度安排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跨国公司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支持。

此外,办法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监测和评估。

相关机构将定期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发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进一步的政策支持。

这种评估机制有助于改进政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成效。

除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该办法还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与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共同为社会和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也为上海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总之,《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是上海为了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跨国公司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全球商业中心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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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解读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定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上海市股利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定义了跨国公司可以设立地区总部的两种形式:1.投资性公司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2.管理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投资性公司:由于对外商投资者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条件较高,部分要求已高于认定地区总部的条件,故对于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一.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千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二.投资性公司申请地区总部认定条件1.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5千万美元,申请前1年其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按合并报表相关规定计);2.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至少应有3千万美元作为向其投资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或作为向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已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依法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未缴付完毕的出资额的出资,或增资部分的出资,或用于设立研发中心等机构的投资,或用于购买中国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不包括投资性公司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已缴付完毕的出资额形成的股权)。

3.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研发机构。

三.审批流程1.投资性公司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核后报商务部;2.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批复,对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地区总部”);3.投资性公司凭批准证书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投资性公司及其跨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3.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合同;4.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5.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6.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7.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投资性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8.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四.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可经营业务1.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2.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3.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4.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5.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6.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7.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8.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15%;9.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10.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11.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12.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13.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14.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

15.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16.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17.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18.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19.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20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21.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22.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管理性公司:一、认定条件对管理性公司申请成为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规定中做了详细解释:1.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2.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与2002年7月市政府发布并实施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相比,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

如过去跨国公司母公司在华投资累计总额不得低于3000万美元,而现在规定“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3.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审批流程:申请地区总部,需要向市外资委提交申请材料,市外资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予以认定的,应当颁发认定证书。

企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3.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4.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5.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6.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范围和功能: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一)投资经营决策;(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四)国内分销及进出口;(五)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六)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七)员工培训与管理。

与2002年7月旧规定相比,《规定》新增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范围包括国内分销及进出口、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承接跨国公司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等。

相比修订前,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空间更大了。

《规定》为跨国公司总部提供的优惠便利1.根据新修订的《规定》,上海对地区总部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年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时间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临时来沪外籍人员且时间紧迫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需要在上海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3年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等管理人员,可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配偶及子女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地区总部中国籍人员,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提供出境便利。

2.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3.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其家属可享受同等待遇。

引进海外人才,将实行柔性政策,可优先办理居留许可;外国专家可办理3年至5年的外国专家证。

4.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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