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成知字〔2010〕18号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省级专利申请资助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省级专利申请资助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川知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省级专利申请资助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川知发〔2013〕51号)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和专利代理机构: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设立以来,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就资助原则、资助对象、资助范围、资助内容、资助年度、资助标准、资助的受理、审批和领取时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局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开展资助工作,充分发挥资助资金在激励和引导全省专利申请中的作用,积极促进我省专利申请快速增长和质量显著提高。
近年来,省财政不断加大省级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支持力度,推动专利申请增量提质。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专利资助资金对我省自主创新的引导激励作用,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对省级专利资助有关工作事项进行了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事项:(一)资助内容进一步加大对发明专利申请和涉外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原则上仅资助发明专利申请和涉外专利申请。
(二)资助标准提高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标准。
对于享受费用减缓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费、实审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100%给予资助;对于未享受费用减缓的发明专利申请,比照享受费用减缓的标准给予资助。
提高年度资助额度。
同一单位申请国内专利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金额原则不超过10万元;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培育企业,全年度累计金额原则不超过20万元。
对于个别需要加大资助力度的重大项目,经局专利资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可适当增加资助额度。
(三)资助年度调整为当年专利申请资助金资助上一年度专利申请。
鉴于今年为调整的第一年,2012年1月1日后和2013年的专利申请可申报2013年度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成都市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区的工作要求和内容

成都市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区的工作要求和内容一、背景与目标成都市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区是为了提升城市创新能力,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特殊区域。
该保护区旨在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吸引和培养更多的创新人才,推动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要求1.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2.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区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权等环节,确保知识产权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保护区应加强执法力度,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4. 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保护区应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促进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水平。
三、工作内容1. 宣传教育: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区内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 培训与指导:为区内企业和个人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3. 专利申请与审查:对区内企业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确保专利申请的质量和合法性。
4. 维权与纠纷处理:对侵犯区内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5. 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推动区内企业和个人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提高区域创新能力。
四、结语成都市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区的工作要求和内容是确保保护区健康、稳定、高效运行的关键。
我们应积极落实这些要求,做好相应的工作内容,为提升城市创新能力,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成办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07]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做好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成都市专利奖,以下分别简称杰出贡献奖、进步奖、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授予对象)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及通过科学技术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及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四条(管理机构)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及指导。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评审标准及授奖条件第五条(杰出贡献奖评审标准)杰出贡献奖评审标准是:(一)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二)候选人在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在本市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工业类实现年新增税收1000万元以上,农业类实现年新增产值2亿元以上)。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号),贯彻市委《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的决定》,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资助原则)专利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资助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长期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长期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第五条(资助范围)资助范围:(一)企事业单位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二)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
第六条(资助条件)资助条件:(一)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
(三)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四)办理时限.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或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个月内;申请国际阶段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或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国际检索报告邮寄之日、国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个月内到窗口办理。
.企事业单位年度涉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资助应在次年月日前办理。
.逾期不予受理。
(五)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知字〔2017〕17号),提升成都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助推产业生态圈和创新生态链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资助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资助原则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二)具有成都市户籍的居民或在成都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三)纳税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五条资助重点重点资助电子信息、汽车制造、食品饮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五大支柱产业,航空航天、轨道交通、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五大优势产业,人工智能、精准医疗、虚拟现实、传感控制、增材制造等未来产业,以及其他重点发展产业。
第六条管理部门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指南发布、评审(审核)、立项、实施、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
所有项目的评审、部分项目的审核工作遴选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资助类型、标准及条件第七条专利授权资助(一)资助对象支持向国(境)内外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的单位及个人。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1)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的资助;(2)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元的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元资助。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报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
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费用
【发文字号】川知发[2014]15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4.11.26
【实施日期】2014.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川知发〔2014〕152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申请人:
为做好2015年度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资助工作,根据《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川知发〔2010〕104号)、《关于调整省级专利申请资助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川知发〔2013〕51号)和《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专利申请质量的实施意
见》(川知发〔2014〕60号),我局制定了《2015年度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
请你们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认真做好2015年度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报等相关工作。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11月26日
2015年度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报指南
为做好2015年省级专利申请资助工作,根据《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川知发〔2010〕104号)、《关于调整省级专利申请资助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川知发〔2013〕51号)和《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专利申请质量的实施意见》(川知发〔2014〕60号),制定本指南。
四川省成都市科技奖励政策汇总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 专利的资助: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元的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 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的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元的资助。 5 《成都市战略性新兴 成科字【2013】 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研 35号 发补贴管理办法》 发明专利: 成都市金牛区关于鼓 金牛府发【2008 励发明创造实施专利 】69号 资助的办法 战略性新兴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研发补贴资金由成都市应用技术 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战略性新兴产品补贴经费100万元,重点 新产品补贴经费20万元。 ①职务发明 5000元/件; ②非职务发明 30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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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职务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 成都市金牛区关于鼓 金牛府发【2008 励发明创造实施专利 】69号 ①职务发明 资助的办法 外观设计专利 涉外专利
1000元/件;②非职务发明 500元/件;②非职务发明
500元/件; 300元/件
10000元/件(同一专利获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两 个国家或地区) 发明专利:职务发明5000元/件,非职务发明30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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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利申请资 川知发【2010】 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5】 利申请资助资金申报 113号 指南》
国际技术标准
同一国际技术标准,研制资助总额为60万元,其中,担任牵头 单位不高于40万元,参与单位不高于20万元。 分类
单位 第一承担单位 国家技术标准 行业技术标准 联盟技术标准 25 15 8 12 8 4 10 6 4
国内专利 7 《成都市青羊区专利 成青府发【2008 资助与专利转化补助 】81号 管理办法(试行)》 涉外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1000元/件,非职务发明8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1.申请PCT专利进入国际阶段且国际初步检索报告具有新颖 性:职务发明 10000元/件,非职务发明5000元/件。 2.国外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 澳大利亚)发明专利:30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 家)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后给予1000 元 /件的资助。对提交 PCT 申请并经国际检索后的发明专利申 请给予2000 元/件的资助。对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的发明 专利申请给予: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 2000 元/件的资 助;其他国家(地区)1000元/件的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 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同一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 发明,分别给予4000 元、3000 元的资助;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 200 元/件的资助
四川省专利资助政策汇总

四川省专利资助政策汇总一、四川省专利相关政策有关依据: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9-20)1.资助对象本省境内单位(以注册地为准)和个人(以身份证为准)的专利申请,且《专利申请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属本省境内的(多个申请人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
2.资助范围1)用于资助本省技术起点高,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本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申请,其中重点和优先资助本省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以及属于本省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重点出口企业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
2)用于资助确有困难申请人的专利申请。
3)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相关费用。
3.资助标准1)一件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已享受省内外其它形式专利资助的,本资助资金不再资助。
2)同一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同一重点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二、成都市专利相关政策有关依据: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010年11月30日)1.资助范围1)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中国专利及获得港、澳、台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2)依照《专利合作条约》规则提交PCT国际申请并经国际检索后的专利申请和向有关国家或地区提出的涉外专利申请。
3)获得有关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涉外专利。
2.资助条件1)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2)专利申请及授权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第一专利权人或第一专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在本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地具名,其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4)专利资助申请由第一权利人提出,PCT国际阶段资助和涉外专利申请资助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提出。
中国及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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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知字〔2010〕18号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鼓励自主创新,优化专利结构、提高专利质量,规范专利资助管理,我局对《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成知发〔2005〕2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文件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知识产权专利资助△办法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市纪委第一纪工委、市监察局第一分局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0年11月3日印
(共印30份)
附件: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市专利质量和拥有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资助原则)
资助原则:择优资助、部分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四条(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
(一)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中国专利及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二)依照《专利合作条约》规则提交PCT国际申请并经国际检索后的专利申请和向有关国家或地区提出的涉外专利申请。
(三)获得有关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涉外专利。
第五条(资助条件)
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专利申请及授权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第一专利权人或第一专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具有我市户籍的个人;在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四)专利资助申请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PCT国际阶段资助和涉外专利申请资助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提出。
中国及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PCT国际阶段资助、涉外专利申请资助和涉外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检索报告获得之日、涉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五)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六)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第六条(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单位:元/件)
(一)中国及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的资助:
(二)涉外专利申请的资助:
1.PCT国际阶段申请的资助:职务发明资助8000元/件,非职务发明资助4000元/件。
2.直接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资助:
(三)涉外授权专利的资助:
(四)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或地区提交专利申请的,只给予一个国家或地区涉外专利申请资助;PCT国际阶段已接
受资助的进入国家阶段不再给予涉外专利申请资助。
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国家或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2个国家或地区的资助。
第七条(申请材料)
专利资助办理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资助申请相关材料:
1.中国及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的资助: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2.PCT国际阶段及涉外专利申请的资助:提供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涉外专利申请受理回执及相关缴费凭证。
3.涉外授权专利的资助: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请求书、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及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译本。
(三)相关权利人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职务发明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并提供权利人授权证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申请非职务发明资助的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在蓉创业投资的非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工商注册变更、专利注录事项变更等相关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
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八条(工作流程)
专利资助的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按第七条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二)受理审查。
窗口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即时审查和相关检索,并在《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
涉外专利资助申请需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
(三)审核批准。
1.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专利证书原件背面加盖“成都市专利资助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办理时间,交窗口负责人审核。
2.经窗口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对不予资助的原因由窗口人员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拨付。
1.职务发明资助资金由窗口受理人员交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财务部门转帐拨付(申请人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单位、开户行、帐号等,交受理窗口)。
2.非职务发明资助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以现金支付,须由第一专利权人或第一专利申请人领取,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领。
第九条(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
职务发明专利权人应做好专利资助资金的领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获得的专利资助资金60%以上应用于奖励为该专利的研究开发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条(监督管理)
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
对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全额追回其已领取的资助资金并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有效期)
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005年8月24日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成知发〔2005〕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