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拆哪?——对城市拆迁现状的思考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也日益突出。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原有房屋进行强制征收或协商拆迁,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问题和困扰。
本文将围绕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展开探讨,希望为这一难题寻找出路。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1. 拆迁补偿不公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着拆迁补偿不公平的问题。
一方面是因为地价与房屋价格相差悬殊,拆迁补偿难以满足原房屋价值,给当事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另一方面是因为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导致不同拆迁户之间的补偿不公平,引发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
2. 拆迁程序不规范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存在着拆迁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有的地方政府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不充分征求当事人意见,甚至存在着违法征收和暴力拆迁的现象,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3. 拆迁安置不到位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拆迁安置不到位。
当房屋被拆迁后,缺乏合适的安置方案和完善的基础设施,导致被拆迁人员的生活条件恶化,甚至出现了拆迁户“安置不到位”的现象。
1. 完善补偿机制通过建立完善的拆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依法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合理。
2. 规范拆迁程序加强对拆迁程序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拆迁程序,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拆迁程序,充分尊重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进行拆迁程序,杜绝违法征收和暴力拆迁的现象。
3. 加强安置措施完善拆迁安置方案,加强对被拆迁户的安置保障,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
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拆迁安置制度,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生活需求,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和完善的基础设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4. 推动立法保障加快推动相关立法,完善城市房屋拆迁改革,充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明确拆迁补偿标准和程序规范,为城市房屋拆迁提供法律保障。
5. 增强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倡导公众参与,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公开透明。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探讨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探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仔细探讨其成因及解决方法,以期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成因城市房屋拆迁的成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城市规划的不合理性城市规划的不合理性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主要成因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口急剧增长,城市规划也需要不断调整完善。
但是,在实际的规划过程中,政府部门往往没有充分考虑到市民的居住需求,而是将重点放在了经济发展上。
这就导致了城市规划的不合理性,很多城市中的住宅区与商业区的比例不协调,许多人居住的区域就变成了商业区、工业区、绿地等,市民在这些区域的居住条件往往十分恶劣,不得不迫不得已搬迁。
2.城市更新需求城市更新是城市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导致城市房屋拆迁的原因之一。
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住宅的功能、建筑结构等方面就会变得逐渐陈旧,而这些住宅往往位于城市中心或核心区域。
为了满足城市更新的需要,政府部门通常会对这些住宅进行拆迁重建或改造,以加快城市化发展的进程。
这也就导致了一些市民的居住条件被不断削弱,需要重新搬迁。
3.市政工程的建设需要市政工程的建设需要也是导致城市房屋拆迁的一个原因。
城市中的市政设施不断升级完善,比如地下管道、网络通信设施、道路等,因此,一些住宅可能会遭遇被拆迁的命运。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通常会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对一些居民进行拆迁,以便进行市政工程的建设工作。
二、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应该如何缓解?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市民等多方共同努力。
下面是几个应对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方面:1、重视社会舆论社会舆论反映了民意,政府部门应该重视民意的表达。
在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积极与市民沟通,提前公开相关政策,让市民有足够的准备时间,并尽可能地减少市民的经济损失。
2、多元化解决方案在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制定多元化的解决方案。
对城镇化进程中拆迁难问题的思考

乌蒙论坛2006年第4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城镇化推进速度也越来越快,城镇化水平己接近40%,且正处在加速时期。
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的同时,却出现了拆迁难的问题。
有效解决拆迁难的问题,正确处理好城镇建设和群众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形成群众真心实意支持城镇拆迁、改造和建设工作的氛围,促进城镇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这既是加快推进城镇化、提升城市品位的需要,也是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城市总是处于动态的发展中,城市的建设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随着各方面需求的提高而不断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是城市原有的格局已经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若要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就必须通过拆迁实现城市空间的延伸,通过拆除处于城市交通瓶颈上的房屋,对城市路网作出结构性调整,实现城市功能的重新布局。
二是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自身的居住、生活环境也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需要通过拆迁改造,实施大规模的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供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不断美化、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的品位和档次,增强城市的吸引力。
三是由于城市改造,城市中许多地方已成为旧城区,同时由于城市的快速扩张,原来的城市郊区村被纳入城区范围而成为“城中村”。
在这些旧城区域和“城中村”中,“脏、乱、差”问题突出,公共活动空间和绿地缺乏,环境质量较差;市政配套设施不足,建筑质量不高,安全隐患较大;物业管理落后,人员构成复杂,治安形势严峻,许多地方已成为都市里的“村庄”甚至是“贫民窟”,所居住的群众享受不到城市化所带来的成果,这与城市的整体面貌、功能定位极不符合,更加需要实施拆迁改造。
通过拆除危旧房屋和影响城市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以此增强城市对人口和产业的集聚效应,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提高投资吸引力,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如果拆迁不能很好实施,那么城市的发展和城市化就无从谈起。
新形势下我县征地拆迁工作的现状及思考

新形势下我县征地拆迁工作的现状及思考新形势下我县征地拆迁工作的现状及思考从2017年2月份起,杭锦旗正式拉开了改造序幕,迈出了旧城改造的步伐。
提出了“全面提升城镇品位,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城镇建设工作,切实加快“三年大建设、三年大变样”的总体发展要求。
经过俩年的拆迁工作的开展,各区块住宅房屋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为工程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做为一名拆迁工作者,我对拆迁工作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基本情况.杭锦旗以“创新、发展、惠民,建设新型杭锦”为主线,按照“三年大建设,三年大变样”的战略要求,结合杭锦旗旗情,全面推开锡尼镇3平方公里旧城改造工作,具体改造范围是以杭锦大街、百灵路、外环路围合的中心城区,总用地面积310万平方米,涉及住户3600多户。
该项目由城投公司牵头实施。
3平方公里旧城区拆迁改造以实行“连片改造、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
目前,已引进的29家开发商全部按要求交纳了保证金和拆迁资金,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办进一步改进拆迁工作措施,使得在确保工作扎实有效推进上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我旗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困难与挑战通过俩年来的拆迁工作我旗城镇建设发展较快,城市面貌有了新的很大变化,但拆迁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困难,主要表现为:1、征地拆迁规模大、时间长,新老政策交替带来矛盾近年来我旗征地拆迁工作连续多年扩大规模,涉及城乡居民多,空间范围广,时间跨度长,情况错综复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如果在具体实施拆迁的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综合指数的上涨,政府又出台了新的拆迁政策,势必会对老项目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造成拆迁工作的相对停滞。
多年以来,政府相继出台了多项新的拆迁规定,新政策公布后,先期被拆迁对象普遍提出要按新政策给予补偿,否则无法商谈搬迁事宜,致拆迁工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陷入僵局。
需要做大量的解释、宣传和疏导工作,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消除新老政策差异对群众的影响,重新打开征地拆迁工作新局面。
浅谈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城市房屋拆迁是近几年中国最为流行和最为吸引人们眼球的词语之一,也是我国各大中小城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之一。
通过大规模的城市房屋拆迁,使我国的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使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所涉及的范围极广,而且是关系到老百姓自身的切身利益,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就此现状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并指明相应的解决策略。
标签房屋拆迁;现状;问题;对策分析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城市面貌更新及国有土地使用的合理布局等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拆迁工作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对被拆迁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明确界定,导致无法确定完善的拆迁补偿标准,直接影响拆迁工作的效率,严重者会引发大量的拆迁双方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多不利的影响。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现状1.各种矛盾的集中体现,导致拆迁纠纷不断增多随着城市房屋拆迁总量的上升,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也直接反映在房屋拆迁之中,直接导致房屋拆迁纠纷产生不断增多的趋势。
首先,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债权债务的抵押、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影响拆迁工作的进程;第二,部分拆迁户以下岗或者失业等社会问题为理由,在拆迁时要求得到超出标准的补偿,将社会问题与拆迁问题混为一谈;第三,由于家庭内部未将补偿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拆迁无法完成。
以上种种问题只是拆迁纠纷中比较突出的几点。
2.补偿标准与房产行情之间存在差距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要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的拆迁补偿。
但是从实际情况分析,我国经济进入新一轮的增长周期,市场物价的飞速上涨,导致拆迁户无法购买到同样价值的房屋,因为现实与期望值存在的强大落差使被拆迁人产生心理上的比较和不平衡感,最终激化矛盾。
3.城市房屋拆迁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为了更好的实用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未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将大力发展我国的城镇化水平。
我国当前城市发展中的拆迁问题探讨

描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批人口开始涌向城市。
为了满足发展的需求,很多城市开始不断拓展新城区、改造旧城区,这其中必然牵涉到拆迁的问题。
在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批人口开始涌向城市。
为了满足发展的需求,很多城市开始不断拓展新城区、改造旧城区,这其中必然牵涉到拆迁的问题。
在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对市民的居住条件、城区改造效果、城区环境等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因拆迁引起的纠纷日渐增多,它不仅会阻碍城市的发展,而且不利于社会稳定。
一、拆迁概述所谓的城市拆迁,指的就是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为了顺利完成项目建设,拆迁人对那些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并且要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定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了明确界定:拆迁人,指的就是已经获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和安置是拆迁人的基本义务;被拆迁人,指的就是所拆房屋的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并完成搬迁是被拆迁人的基本义务。
有关城市拆迁的具体要求,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必须有利于城市规划;其次,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最后,不能损毁相关文物古迹。
二、城市拆迁的重要性城市拆迁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拆除那些已经废弃、影响城市美观的房屋,不仅仅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功能,而且还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优化城市产业结构,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2)可以大大改善城市环境,在立国之初,我国对环境问题还没有深刻的认识,城市规划欠合理,导致在城市市区内出现大量的重污染型企业,它们大多设备落后、技术水平较低,不但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而且能够赢得的利润极少,严重阻碍了城市的发展,把这些企业拆除或者外迁,可以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3)大幅度的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落后的城市建房,服务功能差,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例如,老居民房很多都没有独立的卫生间、厨房、暖气等,拆除旧房,可以为建设新房提供重要的空间资源,进而为人们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4)土地资源利用合理化,我国人口众多,人口总数不断增加,但是土地面积是不变的,进行城市建设的时候,如果不把这些旧房拆除,那就只能占用耕地,耕地面积的减少,直接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存,所以,拆迁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新形势下征地拆迁工作的现状及思考调研报告217

新形势下征地拆迁工作的现状及思考调研报告217根据我的调研,新形势下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现状和挑战。
首先,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土地供应紧张,许多城市面临着征地拆迁的压力。
其次,随着人们对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的要求提高,征地拆迁工作需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生态环境保护。
再次,征地拆迁工作还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和保护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新形势下,我提出以下几点思考: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征地拆迁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力度,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
其次,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避免强拆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被拆迁农民的帮扶和补偿,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以减少拆迁带来的负面影响。
最后,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管,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此外,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关注被拆迁农民的权益,监督政府的拆迁方式和补偿措施是否公平合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之,新形势下,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但只要政府、公众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公平正义意识,加强被拆迁农民的保护和帮扶,就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问题,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双赢局面。
在新形势下,征地拆迁工作的现状和思考需要更加细致深入地进行调研和分析。
以下是我对该议题的进一步思考。
首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供应紧张成为许多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
城市不断扩大,需要大量土地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和工业用途等,而征地拆迁是获取土地的一种常见手段。
然而,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也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土地的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导致征地拆迁工作出现混乱和纠纷。
其次,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征地拆迁工作需要更严格的规划和管理,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因此,政府需要加大征地拆迁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力度,确保城市化进程与征地拆迁工作相互协调和支持。
关于中国拆迁问题的思考

关于中国拆迁问题的思考日前,很多网站都在转载一句流行语:中国的英文发音应该由原来的“拆那儿”改为“拆哪儿”…….此句一出就引起了各大论坛的网友的疯狂转载,我们在嬉笑之余,是不是也应该好好考虑下这个隐藏在玩笑后的问题呢?首先,我们先来理解拆迁的含义: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因此,这样看来我们国家现在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进行的是一项所谓意义上的合法行为,那么,在实行拆迁行为的各级政府官员和具体实施者们是否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性质呢?可惜的是,拆迁一词,绝大多数的人只意识到了拆字,却忽略了迁字。
拆迁是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早在十七世纪,在资本主义浪潮的席卷下,英国就出现了圈地运动。
不过那时,资本主义经济的扩张性带来了巨额利润,英国的农民在得到了一点点蝇头小利之后,就放弃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去了生产生活的根本,转身投入到资本主义建设的浪潮中去。
接下来,就是日不落帝国的传奇……..虽然这其中血腥的资本积累,是英国在其他国家完成的,但是,自己国家的人民,却是无可争议地首先做了牺牲。
接下来,让我们在不否定政府的前提下看看中国的拆迁吧。
中国目前的拆迁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城市化进程中的用地规模扩大和城市规划等问题;二是在农村进行的新农村建设;三是大型工程建设,如三峡,奥运会等。
这是三种主要的拆迁动机,看起来都是为了国家为了人民的好事儿。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集体主义原则要遵守起来并不是那么简单的。
国家和集体要在满足个体利益的前提下,个体利益才会做出牺牲。
拆迁是有偿原则,国家和拆迁主体会对被拆迁者做出赔偿,这种话,连我这个在大学里闲闲度日的学生都能说上几句,但是,我真正希望的却是它能够真正实现。
用农业用地举例,一般的来说,政府的赔偿以河北省邯郸市为例:首先明确一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是给村集体的,安置补助费看集体是否安置,如安置,归集体;不安置,归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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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拆哪?——对城市拆迁现状的思考你有见过这样的china吗……内容摘要:城市房屋拆迁是社会经济发展引起的城市化的需要,也是改变人们生存环境、提高生活水平的需要,然而,是什么原因,让房屋拆迁建设类案件持续增加,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之间矛盾加剧,甚至引发流血死亡等恶性事件,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呢。
我们说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房屋拆迁不可避免,但是因为房屋拆迁导致损害私人的房屋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造成一部分公民的基本人权严重受损,房屋拆迁面临着巨大的社会责难,这样的局面恐怕也是人们不愿看到的。
关键词:房屋拆迁公共利益拆迁补偿程序法律政府与拆迁人被拆迁人强制拆迁1、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性质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性质做出具体规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结合相关学理阐述,城市房屋拆迁可以大致定义为:“因国家建设、城市的改造、整顿市容市貌和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目的的需要,根据城镇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迁建设计划与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由拆迁人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并且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迁移安置,并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予以经济上补偿的一系列活动。
”从以上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基本特征包括:第一,拆迁行为的发生是因为国有土地使用用途发生了改变。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数量的增多、土地资源的稀缺,要使新的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就需要改变原有土地的使用用途,尽而对原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进行重新开发利用。
第二,拆迁所涉及的房屋是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第三,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一方面拆迁主体应合法,拆迁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另一方面拆迁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者、承租者应当给予补偿安置。
第五,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应是有利于被拆迁人与社会发展的行为。
应当说,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关系极其复杂,厘清这些法律关系对于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政府与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法律关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拆迁申请人必须持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具有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所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被申请人,发放拆迁许可证。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安置补偿法律关系。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房屋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该与被拆迁人就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的安置补偿协议。
第三,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法律关系。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过协商,如果达不**置补偿协议的,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缺陷(一)拆迁目的不明确城市拆迁的目的一般限于两个方面:一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福利、公共安全等;二是出于商业性开发的需要。
从立法中看,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中更没有体现出这种区分。
因而导致实际拆迁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甚至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滥用问题。
现实中,绝大多数拆迁是出于牟利的商业目的或介于公益与商业双重目的之间,但这些拆迁经常被一些行政机关,企业和个人描述成纯粹是为了公共利益。
例如,一个常见的现象就是,开发商选好一块地,然后由城管部门确定为危房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开发。
由于缺乏必要和有效地监督,即使有评估机构进行测评,好房子也会被鉴定为坏房子。
开发商只要看上哪里,哪里就成了“危房”,一时间,开发公司纷纷圈地,炒项目赚钱,一些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地段以公共利益之名被开发商占有。
公共利益不是征地和拆迁的唯一限定条件,但却决定了以什么标准进行补偿,在这里,公共利益轻易地转化成商业利益,政府利益甚至政府官员的私人利益。
鉴于此,我认为实体法应该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化的界定,加之进行程序上的控制。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信息不公开在实践中,被拆迁人通常无法全面获得与其私有财产权密切相关的信息。
拆迁申请人一旦获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的拆迁许可证,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权力,这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对其房屋所享有的财产权益。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但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拆迁前期工作必须公开化和透明化,使得被拆迁人无法明确了解前期的立项、征地和规划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只能在拆迁许可证已经发放的场合,才能通过拆迁公告了解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等事项。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流程第五条规定,对于面积较大或者用户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该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
然而这根本就是形象工程,现实工作中根本就没人按照这个工作流程执行。
同时,由于拆迁信息的非公开透明化,使得被拆迁人对拆迁申请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无法及时提出异议。
(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范围及方式存在缺陷在解决了城市拆迁的合法性问题后,城市房屋拆迁的核心问题就是拆迁补偿问题,这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利益,因而也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矛盾的焦点。
然而在这当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对被拆迁人的保护不够,具体表现为补偿范围过于狭窄,补偿的价格无章可循,灵活性和随意性大,补偿的方式过于单一,以及政府的不当干预。
首先,拆迁补偿标准不够明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列举了三个标准,即区位标准、用途标准、及建筑面积标准。
我认为区位标准的实质应该是土地的价值,是对房屋所处的土地的价值带来的房屋的增值的补偿,也可以理解成土地的预期价值。
而不是现在的就土地价值本身赔偿,用途标准法律中只区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区别补偿,我们说这个区分太单一,不能覆盖非住宅的所有用途。
建筑面积的评估也是获得拆迁许可证所属的评估师说的算,等等弊端。
拆迁补偿原则决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被拆迁人损失弥补的程度,但我国相关立法却对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对城市房屋拆迁整体补偿原则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由此造成各地出现了补偿标准无法可依、标准各不相同以及补偿费用过少等严重侵害被拆迁人私有财产权的现象。
其次,房屋拆迁补偿范围过窄,不能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权益。
我国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合理收益、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房屋拆迁费用,而对土地使用权、预期收益和其他相关无形利益损失的补偿,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现行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狭窄,远远不能弥补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而遭受的损失。
现行我国法律对拆迁补偿方式只规定了两种即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实际拆迁中公民没有选择的权利而被决定接受货币补偿,于是也往往面临着自己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或面积不足等等瓶颈问题。
(四)政府公权力随意介入行政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最为敏感的部分,也是众多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
行政裁决一经作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经民事诉讼裁决后,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进行搬迁的,则会出现政府行政强制拆迁或者法院强制拆迁。
在我国实行的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二元拆迁体制中,最为人们所诟病的是政府公权力介入的行政强制拆迁。
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混同为政府强制拆迁权的滥用埋下了伏笔。
政府公权力介入公益性拆迁是为了使符合公共利益标准的拆迁项目能够顺利进行,不能因少数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纠纷影响到城市建设的大局。
但是在商业性拆迁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所赋予政府公权力的强制拆迁权,则成为破坏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意思自治和平等协商地位的最大元凶。
“在非公益性的拆迁活动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使双方已达成协议而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迁,也只能由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争议解决途径来解决,或申请仲裁或申请人民法院裁判,而不能由政府部门对公民的房屋强制执行拆迁,也不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对于拆迁人所提出的有关补偿安置条件,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协商后有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权利,其他个人、组织或者政府机关不得任意干涉其享有的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被拆迁人接受则视为民事合同的成立,不接受则民事合同不成立,拆迁人不得以任何其它手段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因此,在商业性拆迁中,政府的身影应该消失,而在公益性的拆迁中,政府应亦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承担起合法使用公权力的责任,在拆迁的过程中杜绝政府“卸责”现象。
(五)法律本身的不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失范是激化拆迁矛盾的重要原因,正义合法的程序是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我国目前对拆迁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拆迁程序立法是拆迁立法中的一个薄弱的环节。
由于我国立法思想“宜粗不宜细”导致拆迁位法的粗糙性,出现了有些地方规定“先房屋拆迁,后纠纷处理”,有些地方将实施拆迁的权利授予了人民政府,有的地方规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为基本依据等等。
在房屋拆迁实践中,普遍存在违反拆迁征用流程、违反程序法所规定的时间空间限制、程序缺乏中立性、公开性、救济性等问题,这样一来,被拆迁人的程序性权利缺乏保障,正当程序的组织功能和校准功能被消解,被拆迁人在与政府、拆迁人讨价还价过程中被剥夺了参与形成客观价格的权利,形成了严重不对等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正义也就无法实现。
从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要求出发,完善拆迁实体法内容的规定,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向被拆迁人倾斜,矫正其弱势地位,例如提高补偿标准,严格限制拆迁主体人资格,禁止使用非法手段实施房屋拆迁活动等。
3、建议与思考针对房屋拆迁中的诸多问题,2009年12月7日,北大法学院姜明安等5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国务院对法学专家的联名建议书高度重视,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和听证的基础上,对现行拆迁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0年1月29日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对其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都予以了明确规定。